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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愚杀——关注“丈夫拒签手术书致一尸两命” -- 故园湾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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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错,美国律师可以参与侦查,中国则没有这个权利

侦查是公安机关独有的权利(一个例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所以美国的律师权限比较大,当然,收费也比较高.

后面说的则不对,律师要证明的,是检方不能100%确定,是他的当事人犯下了检方所指控的罪名,这个100%的标准,由大陪审团决定.

如果律师不能证伪,大陪审团相信检方所言,他的当事人就会被用检方所指控的罪名处罚.

如果可以,大陪审团相信辩方所言,他的当事人就会无罪释放.

后面提到的Plea bargain,见的比较多的一种叫法是Plea Agreement(也有把agreement换为Bargaining,Negotiation的,感觉最少见的就是Negotiation),国内的翻译叫做诉辩交易.其实并不是因为检方证据充足才会这么做.因为美国的审判制度下,只有有罪(100%)和无罪(0%,证伪)两种情况,所以反而多半是因为检方不敢100%确定,才能达成这个交易.当然,还有一种情况,是律师水平不够,让检方一吓,觉得自己没有把握证伪,就劝当事人接受这个deal.

要是真等检方把证据掌握完整了,可就未必会跟律师谈这些了,看看辛普森案,前后花了几百万美金,感觉已经是纯粹为了面子而战了.哪怕为了辛普森一个人把全年的经费都干进去也在所不惜

早在一个非常有名的案子,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 Madison,1803,看看,这都过去多少年了...)里,神奇的军事家,政治家,法学家,大法官马歇尔同志,经典的提出了一个问题.当马伯里遭到侵害的时候,政府是否应该给予他法律援助?(Do the laws of the country give Marbury a legal remedy?),马歇尔说:yes(其实有很大一段,我懒得翻了..总之他同意,嘿嘿).

什么样的援助是法律援助?有问题,找法院.由法院来判决什么是对的.

马歇尔同学说:"the courts must decide on the operation of each. So if a law [e.g., a statute or treaty] be in opposition to the constitution: if both the law and the constitution apply to a particular case, so that the court must either decide that case conformably to the law, disregarding the constitution; or conformably to the constitution, disregarding the law: the court must determine which of these conflicting rules governs the case. This is of the very essence of judicial duty. "

法院不是万能的,怎么判断谁对谁错呢.宪法说,非经法定程序审理,任何人不得被处以死刑和其他刑罚(这里原文用的是infamous,鉴于各国都对违法和犯罪做了比较明确的区分,俺就不取那个国内翻译的"重罪"了,不合理),No person shall be held to answer for a capital, or otherwise infamous crime, unless on a presentment or indictment of a Grand Jury,后面那个战时的例外,俺就不管了,毕竟现在是和平年代.

这个法定程序,就必须有律师参与了(当然,部分凶悍的朋友当庭表示要自辩,那是另一回事).所以到这里,我得结论就出来了.

律师这个行当(这里提得是刑事,扩展到全部也没啥错哈),不是为了给当事人脱罪或是减轻刑罚而设置的,而是为了保护当事人不受不合理的审判而设置的.所以,站在辩护席上的律师,他的正义,就是维护当事人的权力,使其免收不公正的审判

做法,当然就是找检方的小毛病,只要律师本身的行为是合法的,那么他的所有行为都是正义的.这就是我关于律师这个职业的正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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