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愚杀——关注“丈夫拒签手术书致一尸两命” -- 故园湾里
河里气氛很好。
从你的谈论,可能你是从事法律工作的。比较而言,我确实不是从事法律工作,也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训练。但这并不意味着我没有受过法律方面的训练,也不意味着我没有经历或处理过相似的情况。
就事论事吧,一个个问题讲--
1、关于“自诉”的问题
你有这样一句话
这句话里涉及两个问题,
第一,如果是检查机关立案,就应该是公诉而非自诉;第二,如果你选择“自诉”,那么前面我已经分析过了,无论是民事,行政,还是刑事诉讼,法院都可以不予受理:
(1)民事--\\\\\\\"玩忽职守\\\\\\\"属于刑事罪,显然不适用于民事诉讼;
(2)行政--我认为基于\\\\\\\"玩忽职守\\\\\\\"属于刑事罪的理由,同样不适用于行政诉讼;而且,请注意一个问题,行政诉讼的应诉主体应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一般指行政机关,包括承担一定行政职能的企事业单位,是“组织”而不是“个人”,但你却说“玩忽职守是一项个人性的罪名”,由此可见,行政诉讼同样不适用;
顺便一说,关于行政诉讼,还有很多很多说道(比如行政诉讼受理范围法定原则等),我手边就有一本当年考行政执法证时候用的教材,解释得远比那着《行政诉讼法》要详细多了
(3)刑事--鉴于\\\\\\\"玩忽职守\\\\\\\"属于刑事罪,如果你要对当事的警察提起诉讼,只能进行刑事诉讼,如果你希望进行自诉的话,那么,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经自诉案件范围作了界定: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你所将要起诉警察的行为,显然不属于刑事案件自诉范围中的任何一款。
综上所述,无论你选择何种诉讼方向,都无法回避“不予受理”,所以,仅从“自诉”的诉求来看,你百分百的败诉,几乎是无疑的。
先讲到这里,如果你能突破“自诉‘不予受理’之墙”,或者提出希望通过其他途径起诉,我们再继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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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并回复你好了 糯米园子 字473 2007-11-25 09:30:20
🙂我想你误会了 laska 字2947 2007-11-25 20:04:17
🙂呵呵,可能我话说得过了,先道歉 糯米园子 字531 2007-11-26 03:03:57
🙂不必道歉,讨论中各自言语冲撞是难免的
🙂你不明白,自诉的定义跟你所说的不太一样 糯米园子 字408 2007-11-26 07:52:14
🙂呵呵,这我只能说是你自己所定义的“自诉” laska 字5851 2007-11-26 09:41:16
🙂呵呵,抱歉,我用的定义过于宽泛 糯米园子 字2776 2007-11-26 11:48:15
🙂忘记补充一点 laska 字157 2007-11-29 05:4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