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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解放前后哪个社会更富裕的问题 -- flyingcatg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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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先咬文嚼字一下,再和老酒商榷

贪污的意思好理解,而腐败行为,老酒认为应该限制在收受财物贿赂上。

我查了下,wiki上对腐败的定义是

政治腐败,通常简称腐败,指贪官利用公权力或职务之便,牟取特定族群、团体、或个人的经济、政治、或宗教利益。

美国政治学家约瑟夫·尼尔的定义是

腐败是为私人、家庭成员或私人小圈子获取金钱、身分而背离公共角色的规范职责的行为,或违反那些旨在防止滥用私人影响以谋取私利的规则的行为。

世界银行的定义(大概也是现在最广泛被接受的定义)是

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人利益,且这种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损失大于自己所得。

可见腐败这个定义应该高于贪污受贿的,而“以权谋私”则正是腐败这个定义的内涵,这个私,可以是经济利益,可以是政治利益,可以是其它的利益(比如性贿赂)。

所以俺以为老酒所说的,应该称之为贪污受贿行为,而不是贪污腐化行为。

酸完了,接下来说正题。

老酒认为,贪腐(or贪贿)的产生有两个条件:(1) 存在行贿的人,也存在以财物来行贿的环境及条件;(2) 所处社会是个商品社会,并存在奢侈消费。

俺以为,是否是商品社会和是否存在奢侈消费并不是贪腐行为产生的基本条件。贪腐行为产生的原因,是权力寻租的制度性存在。

广义寻租是指人类社会中非生产性的追求利益活动,或者说是指那种维护既得的经济利益或是对既得利益进行再分配的非生产性活动。

狭义寻租是指利用行政法律的手段,来阻碍生产要素在不同产业之间自由流动自由竞争的办法,来维护或获取既得利益的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狭义寻租和贪腐行为的关系。寻租是政府行为的副产品,举个极端点的例子,如果是完全自由市场经济,政府不对市场进行任何干涉,那么在经济活动方面,是不会出现贪腐行为的,因为没这个必要。

因此俺认为,产生贪腐行为的基本条件是政府官员手中握有可以影响他人的权力,至于是否是商品社会,是否有奢侈品消费,其实并不重要。是否是商品社会对行贿者一方的影响其实更大,因为如果完全没有私人财产的话是无法行贿的(所以共产主义社会理论上不可能出现贪腐行为)。而奢侈品的定义是会随着时间的改变而改变的,而对寻租者本身来说,只要租金能给他的生活带来好处,就足以使他有动力进行贪腐行为,这个好处可以是花园洋房,也可以是村民们为了参军名额而送来的一只老母鸡。

所以从这点来看,根除腐败目前是不可能的,政府能做的,只是将腐败的损益比尽可能的提高。“损”的方面,包括加强打击力度,完善规章制度,在社会上形成抵制贪腐的风气(这一点我们做的尤其不好,一方面人人骂腐败,一方面自己有事的第一反应是走后门)等等。“益”的方面,包括提高公务员待遇,使贪腐所得不足以刺激其以身试法等等。楼下AleaJactaEst兄弟提到他和杭州私营企业家们的对话正说明了这一点。当预期的风险大大高于可能的收益的时候,贪腐之徒应该会逐渐减少吧。

俺是后生小辈,没经历过文革,也没在国内正经工作过几年,这些分析纯属纸上谈兵,还望老酒不吝赐教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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