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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潘岳的期望,垂直管理 -- wander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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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这就是实际操作和理论的距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条文是: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其实可以看出,两院院长的任免和市长/副市长一样,需要当地人大的通过。(除非你真的干得太滥,一般总是能被通过的。)

但是人选的来源,则是上一级的组织部门考察的结果。大部分情况下都是等额选举。你问我为啥知道,因为我就是碰巧知道罢了。

如果要再进一步深入讨论的话,理论上检法两家的上下级关系应该比所有的行政部门更小,也就是楼主贴里的“垂直”性更小。这样才能更好的体现“司法独立”。

不过实际操作在还有个“政法委员会”、“纪委书记”在里面,根本没有任何独立性可言。中国的各级法院,其实还也都是“行政型”的法律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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