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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杀人可恕,情理难容 -- oiler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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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关于这次彭宇案一审判决的一些看法:

  这是我发在西祠胡同上的,本来不想发在这里,怕在海外的朋友面前丢南京的脸,看到对此讨论较多,修改一下发出来。

关于这次彭宇案一审判决的一些看法:

  没看到原件。只在网上搜到了,不知与原件有无差别,但只好以这个网页来评论了。

判决书原文

以下引号中为判决书原文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

  “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并不能排除原告绊倒或滑倒的可能性。

  常识可以知道,人在外时有各自的注意集中点,比如说走路时主要注意前方的路况,想坐公交车时注意力集中在公交车上,一般不会注意到旁边不相干的人的微小动作。跌倒是个比较大的动作,即使在余光中也会引起注意。所以旁人一般会看见某人跌倒了而看不到他为什么跌倒,即使是彭本人也不一定知道老太怎么跌倒的。而老太如果是“绊倒或滑倒”,因为她已经以彭撞倒她为由提起起诉,自然也不会说。所以不能以“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排除原告绊倒或滑倒的可能性。

  当然,这位法官可以辨解说我没有排除这个可能性,我是“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判决书中只分析了“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而没有分析“原告绊倒或滑倒”之情形,实际上就是排除了原告绊倒或滑倒的可能性。

“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是公共场所,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

  有消息说:当被告证人陈拿出证据证明他当时确实在场时,原告方为解释她们开始的否认说“老太当时疼得没看清陈先生的脸,记不得了!”(网友回帖,没找到原始出处)。

  且不说老太当时清楚地把家人的电话电码告诉了彭和陈。如果她已经疼得连帮她的人的脸都看不清,又怎么能“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众所周知,象这种事在人多的地方肇事者反而容易溜走,因为众人的注意力都在跌倒的人身上,肇事者只要离开几步就能混在人群中,而在人少的地方只要有人溜走就是重大嫌疑人。正是“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造成周围的人搞不清她是怎么跌倒的。

“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

  如果“第一个下车之人”“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那么在人很多的车站原在车下要急于上车的人可能性更大,判决书前面也提到了“本案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

“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

  不知法官的思维为什么与常人不同,一般人见到别人跌倒了,要么就是躲远点以免惹祸上身(相信此案如果终审还是这样判这样的人会越来越多,因为有前车之鉴);要么就是见义勇为上前扶起或问他是怎么回事,搞清了才会想法抓人。再说别人都不一定清楚他是怎么跌倒的。

“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俗话说,好事做到底。彭的做法正体现了见义勇为者好事做到底的精神,丝毫也不“与情理相悖”。

“城中派出所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讯问、调查,是处理治安纠纷的基本方法,其在本案中提交的有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锁链,应予采信。”
 

  正“是处理治安纠纷的基本方法,”,所以派出所对询问笔录应该妥善保存(不知城中派出所所有的询问笔录中有多少丢失的,真该好好查查)。原件丢失已经大大降低了这份证据的可信度,况且原件的照片是原告方的手机拍摄的,又经原告提供给派出所,这样一来可信度下降到微乎其微。

“被告虽对此持有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提供的证据需要原告来证明它的可信度,在现代技术下照片本身可信度非常低,而且还是经原告方的手出现的,当然需要找到原件来证实。

  现在单位里升职称或其他需要证件复印件的场合,都需要拿出原件经有关部门核对过才能承认,到了对事实认定更重要的法院反而不需要原件就可以认可了?

  如果需要拍照留证,所有的派出所都有照相机,不用照相机而用手机,把照片拍的模模糊糊,根本看不出上面的手印是谁的。

  如果是派出所的人拍的,由派出所直接提供可信度还稍高一些,这照片是从原告儿子手机中取出来的,可信度就非常低。派出所卢所长也清楚这一点,所以刚开始在电视台的摄像机前坚称是自己用自己的手机拍的,直到被告当面调出数码照片中的信息与卢所长手机和他所称的拍照时间不同,他才承认是原告的儿子拍的。而且是原件“找不到”后由原告的儿子提供的,所以这个证据没有傍证就没有可信度。

“根据城中派出所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对被告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等相关证据,被告当时并不否认与原告发生相撞,只不过被告认为是原告撞了被告。综合该证据内容并结合前述分析,可以认定原告是被撞倒后受伤,且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

  前面的事实认定依据都远远不足,以此而来的推论就更不要说了。

“证人陈二春当庭陈述其本人当时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其看到的只是原告已经倒地后的情形,所以其不能证明原告当时倒地的具体原因,当然也就不能排除在该过程中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

  同样也不能以此推论原告就是被告撞倒的。

“3、从现有证据看,被告在本院庭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的情节,而是在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如果真是见义勇为,在争议期间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由,陈述的时机不能令人信服。因此,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这条对被告确实不利,不知庭审过程无法评说。

“4、被告在事发当天给付原告二百多元钱款且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原、被告一致认可上述给付钱款的事实,但关于给付原因陈述不一:原告认为是先行垫付的赔偿款,被告认为是借款。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原告家属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其借款给原告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伤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被告证人证明原、被告双方到派出所处理本次事故,从该事实也可以推定出原告当时即以为是被被告撞倒而非被他人撞倒,在此情况下被告予以借款更不可能。综合以上事实及分析,可以认定该款并非借款,而应为赔偿款。”

  善良的人一般相信别人也是善良的,见义勇为者一般不会首先想怎么保证自己会倒打一耙。原被告虽然“素不认识”,但此事的发生使他们认识了。在现在条件下二百元是区区小数,如果要原告当场“借”出两千、两万倒真的会好好考虑一下。彭既然已经把原告护送到医院检查,在对方说带的钱不足时借给对方两百元是很正常的,一般人在此情况下也不会为此而要求对方写什么“借条(或说明)”之类的东西,我相信我们这个社会上东郭之狼还是极少的,见义勇为者也不需要预先做防备,而且如果彭预先就想到这些就不会去见义勇为或迟缓后才会干。

  

“如果撞伤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这句话不错,但垫付款项就不会是区区二百元,已知老太骨折的情况下二百元是远远不够垫付的,大家都知道现在进医院要花多少钱。

  如果当时原告就认为是彭的责任,原告方就应该让彭垫付全部款项,而不是其中占很小一部分的二百元。

  判决书的推论基础是建立在“所有人都是恶人,没有人会大公无私地帮助人”的基础上,很容易判断这个基础有没有道理。

  以上都是基于判决书和电视台的录像采访,算是有事实依据。以下无法证明,但可以与以上部分对照,看谁的说法可信。

  彭宇在庭上辨称:老太儿子来了以后,原来想离开,老太儿子说自己人手不够,请彭宇去帮忙,于是他才去的。到医院后老太儿子说带的钱不够,于是彭宇借给他二百元。

  这当然无法证明,但大家可以考虑一下,如果你好心帮人会不会这样干?在这种情况下会不会先要对方写借条?

  直到拍片结果出来前老太家人都还对彭宇客客气气,发现是骨折后老太才改口说是彭宇撞了她,这时才报警,才有了笔录的事。当然这也可以解释成老太家人认为花费不多,对方态度良好而算了。但按法院的推理基础,老太儿子到现场后就应该报警,扣住彭宇以防他跑掉,法院对此为什么不按他们的理论了?按法院的理论基础,如果是彭宇撞的,彭宇第一个想到的就是应该跑掉,以免被抓住负责任,实际上直到警察到场前彭宇都很容易跑掉,并没有人抓着他。

  证人陈二春出庭时,老太坚称没见过这个人,说他不在场。直到被告方取得所用手机的服务公司的证据:给老太家人的电话是陈二春的手机打的,老太才不得不承认。

  陈二春虽然没看见老太是怎么摔倒的,但他看见彭宇是走上几步去扶老太,这说明彭宇发现老太摔倒时还有一定距离。陈二春也提供老太当时说过的话:“我不会把责任推到你们身上的”(大意)

  法院为什么无视陈二春的这些证词?只采用他“没看见老太是怎么摔倒的”?

  综上所述,虽然没法证明老太的跌倒不是彭撞的,但以此来推论是彭撞的依据远远不足。在原告方证据同样不足的情况下认定彭要负责任赔偿是不公正的。

  如果被告方是个财力雄厚的公司,法院倾向作为弱者的原告是合理的,几万元对一个公司来说是九牛一毛。但彭宇同样是一个作为弱者的个人,几万元对大部分个人都不是个小数,双方都是同等地位,法院这样倾向是不合理的。

  为法院辨解的网友基本上都其于法院能不能以推理的方法判案,实际上引起最大反响的是我上面说的这些:推理有没有道理!

  我在想,

  第一,如果我见到此类事情要不要见义勇为?是不是要先找到明确地证明不是自己的责任的证明时再见义勇为?

  第二,当我老的时候,千万不要在没有人陪同的情况下一个人出门,否则一个人出事将会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因为这样的判决理由将会使所有有心想见义勇为者见而生畏。

  第三,如果我以后在外面摔伤了,要不要等有见义勇为者出现,好有人给我出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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