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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一唵谈】XX不平反,中国民主更有希望 -- 唵啊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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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棒!先花后评

先说明西方的人道精神是有值得学习的地方。

我一直来觉得中国历代对法治和人治的总结是很深刻的:人治为本,法治为用。完善的法制系统很重要,但是也必须要有国民意识及好的执法者去执行。毕竟人是活的,法律是死的,所以不可能要求有十全十美的法律。本末倒置就不好了。

但是我对于您对马丁·路德·金及甘地的解读可能有误导性。他们并非觉得犯法是没什么大不了的事,而是在人道精神和法律相权衡下,他们选择了人道精神。这个基本上和人为本法为用的精神是相合的。和你的同事违法泊车有本质上的差别。

不赞同西方人不以犯法为耻的思维。法律存在的意义就是希望人会遵守其条律,达到预防犯罪的作用。但如果某些人为了一些更重要的价值观而下意识的违法,那并不代表那些人可以坦然。我觉得这些人应该对必须触犯法律而持有内疚感,但是把这个内疚感当着是为了捍卫他们价值观的一个代价。

我觉得你可能要表达的中心讯息应该是:法律判决并不一定等同道德判决。法律本身并不具道德约束力。法律代表的应该是一个社会运行的规律和方式,而违法只是说明一个人的所作所为已经违反了这个社会运行的规律和方式。但违法并不代表一个人的行为是“不对”的。

中国由于儒家思想的传统,其法律往往带有道德价值观的约束力。但道德是个人修养,而法律是社会制度,两者应该是相辅但不相互约束的。

而法律是会变的。当一个社会的大部分成员的个人修养逐渐提高后,其法律也会更加反映其道德观。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而且还是必须以人为主导:个人修为的程度决定社会制度的完善。若反过来,则可能变成有形无质,法律不再是社会运行的基准,而是统治手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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