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文摘】国家计生委主任称富人超生动摇计划生育成果 -- none空空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是父母的行为违法,与所生的子女有何关系,国家承认子女的的公民权益,惩罚的是父母,子女生来就是中国公民,哪怕不交罚款。但是行政手段上存在问题(主要是处理起来方便,不会有办了身份就开溜的事情出现),使人误解为需要用罚款去购买身份。应该将罚款和户籍办理分开,由执法和民政相关部门分别处理。
另外,平等背后终极实在因该是正义。
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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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N年后的法律隐患,超生子女战死或因公死亡,国家是否要返还罚款 4 东东山 字492 2007-05-11 06:30:39
🙂什么叫做“当初多余的人” 6 碎片与记录 字845 2007-05-11 07:05:50
🙂公民平等性?为什么大兵雷恩可以回家,米勒中尉却要战死? 4 东东山 字578 2007-05-11 09:01:18
🙂从法律的角度和人道的角度,都不是多余的
🙂基层计生行为(临产前来个针!),就是表明这些人是多余的. 1 东东山 字0 2007-05-12 07:18:52
🙂支持寄生委对富人名人动刀 豫章花开 字34 2007-05-10 18:14:10
🙂富人超生挺好的嘛 定定 字122 2007-05-10 07:52:51
🙂有点做秀的味道 周大官人 字192 2007-05-10 07: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