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俺十岁时琢磨出来的一个算术方面的小规律... 看看哪位能给证明一哈? -- 煮酒正熟
假设第一个数NUMBER1,为任意整数.
假设第二个数NUMBER2为1.
假设NUMBER1 + 1 = NUMBER3.
只要能证明: 对NUMBER1+1按您的方法处理结果等于对NUMBER3按您的方法处理结果,就证明整个命题.
因为任何两个整数NUMBER1,NUMBER2的加,减,乘,整除,都可以表达为NUMBER1对 1 进行无数次加减运算.
表达啊。这样大庭广众之下分析这些问题。会使老夫顿感
挫折,倍感失落,无地自容,要找条缝隙往里钻啊。
正所谓人比人比死人,你们忽然地露一手出来,我是既看
不明白也没法跟贴,只好乱说一通了。
我得马上潜水,躲躲这浪头,避避这风头。 哦,送
完花再遁。
俺的表达一点儿也不高深啊。都是那几个家伙闹的...
因此可被认为是trivial的.
对于无限位小数, 无论循环还是不循环, 原定义都将失效, 因为数位的求和不收敛.
咦,这不是小学时我们老师教我们的简易验算法么?难道我一不留神遇上恩师了?
这个证明好象我是试过的,好象和10=1+9有关,所以所有的n位数都可以表示为9的倍数加上各位数的和,比如
3254
=3*1000+2*100+5*10+4
=3*(999+1)*2*(99+1)+5*(9+1)+4
=???*9+(3+2+5+4)
然后反正9的倍数都是加了是9的,其他的位数就单独算了。乘法也一样证明,反正最后都是剩了各个位数的数字自己算外加个9的倍数就是了。
乘法的把ABCDE和FGHI分成A*10000+B*1000+C*100+D*10+E就可以证明了吧
这个方法用过一段时间以后,我自然而然地就视9为0了。9在这种方法中形同虚设!
俺肯定不是您的老师。8过很欣慰另有朋友也发现了这个小窍门儿。
衲兄写的那篇我实在没有多少研究,不敢妄言。
衲兄转的那个下我仔细看了一哈,感觉作者的文笔实在不够老练,他把事实与自己的逻辑推测混在一起说了,令该文可信度大打折扣。如果是我,我一定会将两者完全分开,告诉读者哪些是可以查证的事实(比如某年某月某日的某报刊登了什么等等),哪些是自己的逻辑推导。
但总体来说我认为该文的说法是符合逻辑常情的。只是作者组织得比较糟糕。
该文的主要观点很符合逻辑常情, 所以还是贴出来了.
最简单的,7+5=12,就不成立。如果一定要计算到只剩各位,两个数自己的“个位和”相加不能超过10,否则显然不成立了。
看来左边两个个位数的和也要继续相加,一直到个位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