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华为251事件! -- 大胖子
李某如果不满意合同解除,或者不满意劳动合同解除的补偿,出门不花钱劳动仲裁,由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是否存在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给予了法定的合理的劳动合同解除补偿金。本案中李先生提出过该合法请求嘛?采取了合法步骤嘛?没有啊!相反李先生用威胁的手段,要求HR给与他法定补偿之外的遣散费。
至于华为HR的何先生,因为害怕自己小团体的秘密被举报私相收受,挪用公司员工基金,私下给与李洪兴予以2N的补偿金(法定补偿金李先生最多最多不超过12个月)。之后华为因为挪用公款报案,HR何先生补偿了着30万的金额。相当于HR何先生自己掏腰包,并且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当时因为李先生声称要举报,才同意私下发放遣散费。这个HR何先生,估计现在最tm郁闷了,李先生把他的30万揣兜里了,还要说他诬告。
现在问题清楚了,不威胁,来你从兜里给我30万人民币,来呀?说别的都是嘴炮,你要能证明这个逻辑成立,就请掏出来30万人民币,我请西西河河友们大餐一顿!
说那些空的没意思,来,上真章的。或者,你来资助一下李先生,对华为提起诬告陷害罪啊?来啊,别TM在那里光比比。
忍不住了。孙志刚案是是南方系洗脑操作的一个标本。
孙志刚案的收容遣送制度,依据的都是国务院发布的相关法规条文,如果要追责的话,也是国务院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收容遣返范围,被广州市地方政府随意扩大。广州市收容遣返制度法规,其责任人才是真正的凶手。
南方日报在孙志刚案件中,首先是误中副车,引爆社会热点和关注。南方系随后进行操作,将收容制度抹黑成386执政的一个黑点,然后高调废除收容制度,树立胡温的光辉形象。
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主要目的是为了救济、教育和安置城市中的流浪者,最初是用来对涌入城市的无业人员和灾民进行收容救济的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措施,是一种社会救助和维护城市形象的行为。
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国(91)48号文件《关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收容对象被扩大到“三无人员”(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稳定收入),即无身份证、暂住证和务工证的流动人员。要求居住3天以上的非本地户口公民办理暂住证,否则视为非法居留,须被收容遣送。
国务院的恶法,要求外来人员办理“暂住证”,没有“暂住证”的予以遣返。1991年国务院恶法的出台人,是孙志刚死亡的第一个责任人。
广东省依据国务院意见,出台了《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有合法证件、正常居所、正当生活来源,但未随身携带证件的,经本人说明情况并查证属实,收容部门不得收容”。
问题的关键,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广州市政府出台了一个广州市《关于加强对“三无”流浪乞讨人员管理的通告》,随意扩大了收容的范围,(七)外来人员中所持身份证、暂住证等证件不齐
大家注意:广东省的规定是“有合法证件、正常居所、正当生活来源,但未随身携带证件的,经本人说明情况并查证属实,收容部门不得收容”
广州市的范围:外来人员中所持身份证、暂住证等证件不齐
广东省的法规是2002年1月25日发布的,广州市的法规,是2001年4月25日发布的。广州市是南方系和南霸天的大本营,无视上级单位后续的法律法规,胡作非为,才是2003年害死孙志刚的直接凶手。
总结:2003年孙志刚之死,最关键的责任人,是广州市政府的相关责任人。结果在南方系的洗脑之下,变成了386的恶政。
------附件1: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0396
(2002年1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救助流浪乞讨、生活无着人员,维护社会秩序,规范收容遣送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中流浪乞讨、生活无着人员的收容遣送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收容遣送应当坚持收容救助、集中管理、进行教育、适时遣送的原则。
第四条 收容遣送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共同负责。收容工作以公安部门为主,民政部门协助;遣送工作以民政部门为主,公安部门协助。对收容遣送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
第五条 民政部门设立的收容遣送站,负责被收容人员的管理和遣送工作。
公安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收容遣送站设立派出机构或者派驻民警,负责维护治安秩序,协助甄别和遣送被收容人员。
第六条 卫生部门应当指定当地医疗机构收治被收容人员中的危重病人、急性传染病人和精神病人。病人病情得到控制后,应当移送收容遣送机构。治疗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必要的收容遣送工作经费,收容遣送工作的各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收容遣送工作人员的正常经费(含个人经费和公用经费)按编制部门下达的人员编制数和标准核定;收容遣送机构所需的专项经费,由财政部门给予安排。
收容遣送机构不得向被收容人员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第八条 收容遣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席和工作程序,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当予以收容:
(一)流浪街头乞讨的;
(二)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
(三)流落街头无监护人监护的精神病人或者智力严重缺损的;
(四)轻生获救后,身份不明,暂无亲属、单位领回的;
(五)被拐骗或者拐卖的妇女、儿童被解救后,暂无亲属、单位领回的;
(六)无合法证件且无正常居所、无正当生活来源而流落街头的;
(七)主动到收容遣送站求助,符合收容条件的。
第十条 收容单位发现本规定第九条所列人员,应当进行询问,做好笔录,填写审查登记表、随人物品清单,由收容工作人员和被收容人员签名,收容单位盖章。收容单位应当及时将被收容人员和有关材料移送收容遣送站。
收容遣送站应当在24小时内对被收容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对确实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填写收容遣送表,予以收容;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收容。
第十一条 有合法证件、正常居所、正当生活来源,但未随身携带证件的,经本人说明情况并查证属实,收容部门不得收容。
第十二条 收容遣送站应当建立对被收容人员进行分类管理的制度。
被收容人员中的男性与女性,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必须分开住宿和管理。对被收容人员中的老幼病残者和孕妇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三条 收容遣送站应当对被收容人员进行思想道德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和热爱劳动教育。
第十四条 收容遣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不符合收容条件的人员收容,或者拒绝收容符合收容条件的人员;
(二)工作失职致使被收容人员伤亡;
(三)体罚、虐待、侮辱、遗弃被收容人员;
(四)工作失职致使被收容人员被冒领;
(五)索要、收受、侵占或者非法收缴、罚没被收容人员财物;
(六)克扣被收容人员生活供应品;
(七)私自检查、扣压被收容人员信件和控告材料;
(八)对被收容人员进行性侵犯。
第十五条 被收容人员的人身及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
被收容人员对收容遣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收容人员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提出申诉、控告。
第十六条 被收容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收容遣送站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如实陈述本人真实姓名、身份、住址,接受安全、卫生检查;不得阻挠收容遣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得侵犯其他被收容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损毁公共财产。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被收容人员遣送回原户籍所在地的收容遣送机构,其中跨省的按民政部确定的对口收容遣送站进行中转遣送。跨县(含县级市、区)的遣送工作由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协调组织;跨地级市以上的遣送工作由省民政部门协调组织。
跨地区遣送工作的费用由收容地人民政府承担。
被收容人员待遣时间本省不超过15日,外省不超过30日,因病正在治疗或者身份未查明的不在此限。
第十八条 被收容人员的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凭有效证件到收容遣送站认领的,经查证属实就予准许。
第十九条 被收容人员待遣期间在医院死亡的,由医院医生签发死亡证明;在收容遣送站或者遣送途中死亡的,由法医作出死亡鉴定,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对非正常死亡的,应当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收容遣送机构应当在被收容人员死亡24小时内通知死者亲属、监护人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亲属、监护人接到通知后15天内不认领的或者无法查明身份的尸体,按无名尸体处理。
第二十条 收容遣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2:广州市关于加强对“三无”流浪乞讨人员管理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穗府〔2001〕25号
关于加强对“三无”流浪乞讨人员管理的通告
为了维护本市社会秩序和救助“三无”、流浪乞讨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对“三无”、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问题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三无”、流浪乞讨人员包括:
(一)流浪街头乞讨的。
(二)露宿街头,生活无着落的。
(三)在本市无固定居所、无正当生活来源的。
(四)流落街头无监护人监护有精神病的,或者智力严重缺损的。
(五)轻生获救后,身份不明,暂无家属、单位领回的。
(六)外来人员中有轻微违法行为尚不够治安处罚,或者已经公安部门治安处罚,但生活无着落的。
(七)外来人员中所持身份证、暂住证等证件不齐,且生活无着落的。
(八)被拐带来本市强迫劳动的未成年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市公安、民政部门是本通告的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负责对“三无”、流浪乞讨人员的收查工作,并配合民政部门负责对“三无”、流浪乞讨人员容留、遣送的治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三无”、流浪乞讨人员的容留、教育和遣送工作。本市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配合、协助公安和民政部门实施本通告。
三、对“三无”、流浪乞讨人员,公安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询问、审查,符合收容救助条件的,及时送交收容救助站或者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中心容留;不符合收容救助条件的,应当立即放行。有送交单位的,应当及时通知送交单位。
四、收容救助机构应当对“三无”、流浪乞讨人员随身携带的财物进行登记、造册,并妥善保管,待“三无”、流浪乞讨人员被救助离站时归还。“三无”、流浪乞讨人员携带的危险、有毒、有害以及其他违禁物品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收容救助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文明执法。收容救助工作人员不得打骂、体罚和虐待“三无”、流浪乞讨人员,不得敲诈、勒索、侵吞其财物,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违反本条规定的,由收容救助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依法处理。
六、收容救助机构应当对“三无”、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对其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进行劳动技能培训。
七、收容救助机构对“三无”、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及时遣送,待遣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待遣时间的,应当报请民政部门批准。待遣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待遣时间自收容之日起计算。
八、交通运输部门对遣送工作应当予以配合,在购买车(船)票、进站上车(船)等方面,给予专门安排。在车(船)上执勤的人员,应当协助遣送工作人员加强管理,保证安全。
九、“三无”、流浪乞讨人员应当遵守收容遣送管理的规章制度。
十、收容救助机构发现“三无”、流浪乞讨人员有违法犯罪事实的,应当移交公安部门、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真的没问题,请华为摆事实讲道理。为什么这么一小件事就足以对我们造成这么大的割裂?因为我们思维方式不同。一部分人只相信事实,另一部分人只相信附和自己猜想的事实,这两部分人没办法沟通。
我不用相信华为的声明。
任何争议双方的文字表态,都是不作数的。得以裁判机关的正式文书为准,懂了嘛?!
没见过这么卑劣的坏种!
剩下所有员工的入职离职,是不是都可以私下私相授受,随便挪用公司员工基金呢?
如果有规则,全都是破坏规则的,十几万人的企业怎么管理?还是干脆解散算了?
这个和拆迁是一个道理,如果闹得好闹得厉害就能多的拆迁款,是不是变相对其他人得不公平和不公正?更别提这里,李某采用威胁举报小团体秘密得方式,获得了私相授受得30万,最后时HR主管个人掏得腰包。
我看不出来这里案子有任何得正当性或正义性,支持李某靠威胁获得别人口袋里的钱。说没威胁举报的,请立即掏出30万,证明你们逻辑能成立!
华为有没有问题,看中国司法机关的裁决。别人谁说了,也没用。
要是看美国司法机关的裁决,那当然华为是罪大恶极的。
的公开对立,已经充分暴露了其反动的节奏立场,竟然还有人今天用人民网来做依据,真的是时间是个宝,牛鬼蛇神逃不掉啊!!!!!!
- 待认可未通过。偏要看
支持啊!上真家伙吧,别一边暗搓搓的,又要指控人家诬告陷害了,又不敢拿出证据来,真的走司法途径。光喷口水算什么本事。来吧,鼓励你们。
还有那个大连强奸杀人的未成年人,你是把他放到社会上游荡呢,还是把他放到社会上游荡呢??
有错,但华为不敢直面问题。不敢披露事情的真相,把一切都归到美国的诋毁上面,这就是错。想想这有多可怕,以后任何企业、任何官方机构,只要出了问题,都无需面对。把问题往敌对势力一推,万事大吉。
你说的那些,都是脑补啊,强加给华为的啊!
华为官方回应说的很清楚啊。这都能篡改,诬陷?!
余大嘴自己说的都是美国炒作的,这还有假?没事,以后所有的负面新闻都是国外媒体伪造的,然后官方的回应就支持你们诉讼。这没问题,这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