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华为251事件! -- 大胖子
脱密期啥的, 扯的都是没边的事。李某之前举报的大概是虚报财务之类的吧
威胁泄露公司机密, 不就是勒索, 搞不清楚你们这些人一直在说什么更换罪名
你还是没说出任何华为的实锤啊。报警就叫陷害了? 那还让不让人打110了? 公安机关觉得有问题就查下去, 觉得没问题就忽略。报警之后不愿意提供证据和口供, 也不违法, 还真没看华为怎么发狠, 发狠就把所有材料都抖出来了。觉得国家赔偿太低, 找公安机关, 找人大立法, 不应该攻击报案人吧
刑拘,不是行拘。你懂的,哪怕是现在他清白出来了,今后的生活,工作受到多大的影响。
公司报案说威胁泄露公司机密就,那是直奔可以刑拘离职员工啊。现在石锤了吧,是华为捏造的吧,截止今天华为能拿出半点石锤材料李工威胁了?那几个员工在法务部门的指点下报案的。
2. 这威胁泄露机密不成立又来个勒索。 得,人李工可是还热线问过华为为啥私人账户转账,问过税务缴税了没有。 (我脑残,脑补就是他自己已经有预感要搞他,所以处处还是小心。尽量不给某司留把柄。问题是某司。。。)
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这李某某是个真小人: 你一个连续12年才15级月薪1.5万的混子,居然有说有笑和hr谈离职要求,还偷偷录救了自己的谈话录音。 你录音干嘛,乖乖去吃个10来年牢饭(敲诈勒索30万噢),我等吃瓜群众也就是在曾梦的帖子里知道你可能被送进去了,你拿什么10万地国家赔偿金,还害得不少不明真相的人那啥害怕123x2+5。 李某某,你这个小人,混子。。。
如果是同一罪名,即使按照重大团伙犯罪或重大流窜犯罪的规格,最多也只能羁押5个月。李某被羁押了8个多月,按照你的说法,警察叔叔是在违法办案啊。
另外,我从来没说过更改罪名。
至于概率,您说的:
这种案件,不是重大团伙犯罪、不是重大流窜犯罪,也不是边远地区重大案件,正常2个月,最多3个月。3个月查不到证据,就该放人。总不能您认为就要违法刑事诉讼法。
另外按照您的说法,主管是用公款平私事,妥妥的挪用公款。您不能放着明摆着的犯罪行为不管,一门心思去办自己认为的案子吧。
至于
您说搞笑吗?受害人不愿作证,报个球案啊?这是您的概率?
报案人不愿作证,要么是诬陷,要么是有难言之隐,要么是自己有问题。无论那种情况,办案人都有义务弄清楚,如果是难言之隐的话,注意保密就好了。不然就是失职。
否则的话,我诬告你,导致你被抓,提供不出证据,说自己不愿作证,就可以逃脱诬告的罪名了?
至于
谁说华为干啥了,您急个啥呀?
不过是一个小案子弄得比大案要案还夸张、被告人被关了251天也没挖出任何犯罪事实而已。
和抗战时一样,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阶级矛盾能缓和则缓和。
对华为5g是满满的不待见。也不知为何。
你"从来没说过更改罪名", 你只说"重新罗织罪名"。嗯, 你是挺不一样的
演义都拿来当常理
报案而不作证的, 还少?
对于违法办案, 该处罚处罚, 该赔钱赔钱, 我从来没意见
没有实锤, 没法说华为做了啥是吧? 那么现在这些讨伐华为的, 纯属有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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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尾淘汰违反劳动法,公司想要员工离职要么劝退,要么协商离职,要么强制辞退。
劝退是HR牛逼,不用补偿或很少补偿;
协商离职时双方谈补偿,一般N+1比较多,基本2N是上限;
强制辞退就是给2N直接滚蛋,不需要谈。
本案双方实际是协商离职,李某要了2N,华为HR同意并在补偿协议上签字盖章了。
网上很多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说法是违反劳动法的,李某在华为已经工作12年+,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需要续签。
备注:如果真的是合同到期不续签,确实是N+1或者给N+提前一个月通知。
1.签两次合同和十年都是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充分条件,满足任意一条就可以了。
备注:你签了两次一年的合同,第三年就可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了,不需要十年。
2.10年的意义在与,如果签了8+4年的两个合同,满10年的时候除非员工主动提出重新签固定期限合同,否则原合同期限失效,自动进入无固定期限合同。
3.百度的那个案例我不大清楚,实际算补偿的时候期限从第一份合同开始时候算,不是从无固定期限合同开始的时间算。
4.李某在8年的时候拿的那个N+1怎么在实际离职算补偿是否需要扣除我也不清楚。
5.2013年新劳动法修改条款不包括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部分,广东省的补丁应该依然有效(当时弄这个补丁就是因为2007年华为为了规避劳动法无固定期限合同,搞了大规模买断工龄的活动)。
大约记得你有个帖子说,华为报案泄露公司机密本来是有证据的,估计不便公开,不便拿出来,于是就换一个说法。我按这个意思顺了一句。
刚才翻了下您的帖子,没找到。或许是别人说的,我记错了。如果我记错了,向您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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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您说的演艺当常理,我只不过想佐证:
1、没有经过特工训练的普通人,犯了罪(不是杀人放火的罪),在看守所被羁押251天,消息基本断绝、警方的进展他不知道、他的动态警方清清楚楚,JCSS各种威吓诱导、软硬兼施、"坦白从宽"的胡萝卜天天在眼前晃的情况下,依然能抗住不交代自己罪行,是极小概率的事件。
2、这么简单的案件,警察把人羁押了251天,既没拿到物证、也没拿到口供,当事人无辜是大概率事件。
双桥老流氓、后海小混蛋都是真人真事,即便有演绎的成分,也没有夸张到羁押251天才招供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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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是那句话:事情的关键是251天。如果李某被关了3个月放人,我啥话都没有。因为:
1. 羁押2个月或3个月放人,故意整人的概率大大降低。
2. 没有经过特工训练的普通人,在犯了罪被抓到看守所的情况下,在没有拿到口供的前提下,羁押的时间越长,嫌疑人无罪的概率越高,这算是“真金不怕火炼”。251天的羁押,从另一个角度证明李某清白的概率非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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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还有几件事想讨教:
1、按照您的说法:主管是私下拿公款平私事,这是妥妥的挪用公款罪。私下拿公款平事作为报案的证据,JCSS不该视而不见。然而主管没有被追究,两个可能:1、JCSS选择性办案;2、主管给李某的钱是经过批准的。你选哪个?或者还有什么其他的可能。
2、没找到李某的罪证,是否应该查查当初报案的几个人是不是诬告呢?总不能凭空假定李某有罪(只不过没找到证据、只好疑罪从无),同时凭空假定报案的都是无辜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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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同意您的说法:
这件事的关键在251。不大的案子,羁押251天,明摆着有猫腻。各个延期申请的、签字的局长、批准的上级检察院,是否该有个说法?
还有就是是否有诬告?是否有伪证?是否也要立案调查?
但是这个事情不能靠李某起诉某个人。因为个人的力量不够。
我在茶馆写过《我在国外搞拆迁》,写的就是我代表公司跟个人打官司的事。虽然对方贪得无厌(打个比方: 他有一套旧两居,我们补偿他一套位置更好、面积更大的新两居外加所有发生的费用,他一定要一套大三居,问题是我们没权限,也无法摆平其他已经搬家的人)、纠缠不清,我依然同情他。因为对我们来说,跟他耗是一份薪水不错的工作,上班调侃他一下、下班就把他忘了;对他来说,则是全家的生活、日常情绪完全被这个官司绑架了。
对于李某来说,他除非以后不打算过日子、不管老婆孩子了,否则绝不应该选择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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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怎么样,华为诬告员工敲诈。且从现有的证据链来看,华为的hr是在明知对方没有敲诈的情况下,蓄意诬告。那么,华为的hr是不是犯了诬告罪,华为应不应该有点担当,承认自己在管理上存在问题?
大公司欺负员工和客户的事情,全世界都有,我并不会因此认为中国黑暗。但华为确实错了,且错的离谱,难道这还不能说了?华为走自主创新的路,在西方的科技封锁下杀出一条血路,这个我佩服。然后呢?一个人当过将军,上阵杀过敌,回来强x民女就不犯法?就是敌军造谣的?
身正不怕影子斜,真的是奸人陷害,你把证据摆出来啊。不敢面对事实,面对问题,全网删贴,这算哪门子的好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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