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华为251事件! -- 大胖子
李宏元做了12年+,按照现行的劳动法,属于无固定期限合同,不需要续签合同。
企业无正当理由解聘员工,按照劳动法本身就应该支付2N。
现实绝大多数情况下,员工出于息事宁人,或者不想惹麻烦,拿了N+1就走了,但这个不代表李宏元要求2N不合法。
企业解聘员工具体支付多少赔偿本身就是一个双向谈判的过程,员工要求2N,甚至4N,你可以坚持N+1,甚至一分不给,让保安把员工叉出去,大家去劳动仲裁谈,大不了上法院,都是正常操作。
华为已经给出2N,离职补偿协议章盖完了,钱也给了,又翻脸把员工送进去,这样的操作超越底线,搞的一众上班族人人自危。
你一共有两个论据:主管有自己的关系网;或狐假虎威。我现在证明你的这两个论据只存在于想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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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羁押期限的法律条文在这个帖子里:
补充一条:
158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还有就是如果我没记错的话,申请羁押延期需要主管副局长或局长签字。也就是说,羁押延期需要局长签字、上级检察院批准。延期一个月需满足的条件是:案情复杂;再延期两个月需满足的以下条件之一:重大集团犯罪、重大流窜犯罪、涉及面广的重大复杂案件。
这些条件都满足了依然关不了251天,最后还要借助于第158条:发现新的重要罪行。
整个调查,翻来覆去就那么几个人证,1个转账记录,外加李某的手机电脑、银行账户。屁大的案件摆出重大集团犯罪或重大流窜犯罪的阵仗,还碰上了个江姐,在这种情况下,局长、上级检察院还能反复开绿灯,你说可能是主管靠自己的关系网(这个主管后来还翻供了),这是不是只能存在于想象中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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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狐假虎威,我在上一个帖子里已经说了:论混社会,学霸也好、学生会干部也罢,跟罪犯比都是渣渣,而JCSS的主业就是修理罪犯。绝大多数书生,跟JCSS这样的经常跟罪犯打交道的人比玩心眼,连渣渣都算不上。退一步讲,就算JCSS一开始被狐假虎威了,一旦开始侦察取证,必然会跟华为管理层打交道,狐假虎威立马露馅,哪能折腾8个月那么久。再说了,JCSS就不会在动手前跟华为管理层核实?所以说,你的这个证据也只存在于想象中。
当年手机拍照不行的时候,公然把单反照片冒充手机照片发出。还有把高速存储和低速存储混用,被发现了还说对性能没有影响。一直把大众的智商当傻逼耍。
华为提倡狼性文化, 什么叫狼性文化?就是没有一击必胜的实力,要靠耐心和毅力磨垮你。搞垮你的过程中上各种手段是必然的事情。为什么华为在国外比较规矩?任正非一直强调合规、合规、合规。那是因为当时华为发现已经被美国盯上了,说白了就是被环境逼的。
在国内,明星企业利用公权的确是很普遍的事情,前有内蒙鸿茅药酒,还有河北那个“爱心妈妈”在当地一直横行无忌,直到她眼拙,敲诈敲到了董明珠的头上。对于这些事情没有必要洗地,因为本来就是丑恶现象。是应该杜绝的。
但是反过来说,华为毕竟代表着中国高科技产业的旗帜,支持它的经营还是要照样支持它。同时对其国内行为也要严格要求。而且华为这种行为对自身形象也是很大伤害,得不偿失。相信它自身也有改进的动力。
HW在对待员工上确实有问题,有很大改进空间。
坚决支持其在高科技前沿的努力和作为旗帜的意义。
主管个人为啥从自己口袋里给李某掏遣散费?
你说呢?
华为不同意给公司规定之外的遣散费。
- 待认可未通过。偏要看
而且还是被当事人李洪元抽耳光。
多学习,少喷一点,少被抽耳光,提高自己。别老对着华为流哈喇子,人家也不要你,你都快恨死了吧!
但是你们黑的都不是地方。
至于华为,华为不开法院,法院也不归华为管。
引用:不支持李元洪,是因为如果劳动解职闹了就多拿补偿
这句话错误,涉案人拿的补偿在劳动法的规范内。
涉案人在华为供职超过10年,按劳动法是无固定期限合同,无正当理由解聘这类员工,劳动法明文规定需要支付2N。支付N+1是华为基本法,也是现实操作中绝大多数公司的实际情况。
个人怀疑这也是涉案人被华为死磕,且拒不认怂的原因,如果只是为了这30万,华为的格局也太小了。
这次有人拿了2N,如果能送进去,可以有效的吓阻后续有人被解聘要2N。
现在事情已经闹大,如果认怂了,以后至少末尾淘汰(会解聘,华为每年都有很多)的人,必须给2N,正常离职的人(华为给正常离职的人是N+1,实事求是的说,这点做的优于国内99.99%的公司),如果给N+1的话,那么离职的人最后一年有意混个末尾淘汰,也可以拿2N走人。团队里面如果有一个一心混末尾淘汰的混子,其他人没有压力,效率会下降。这种情况下,最终解决的办法就是所有离职人员都给2N。
计算华为需要增加的支出:
已知:1.华为目前员工是18万,
2.2019年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9309元,按劳动法最高每月赔3倍即3*9309=27909元,(华为绝大多数人包括各种奖金的最终月平均收入大于这个数字)
X=18万*27909*(N-1)/N。
N是华为离职员工的平均入职时间(年),劳动法规定上线是12,
如果N=6的话,X=41.85亿。
考虑到毕竟有人月平均收入不到27909,有人待超过12年不在继续累积,还有人劳动法范围内被开除(深圳龙岗监狱里面有几百号前华为员工),X肯定要打折扣,但够10亿/年是肯定的,华为当然不愿意让步。
绝大多数普通人没想把华为搞坏搞倒,现在要的是华为认错,彻查此事,相关涉嫌诬告、罗织罪证的员工,该开除开除,涉嫌犯罪的送司法机关法办。
这样可以有效的吓阻下一个想效仿华为、把索要劳动法规定内离职补偿的员工送入监狱的资本家,正如华为想要通过搞涉案人吓阻下一个要2N的员工。
楼下白浪滔天说的很对,“很多人觉得在此问题上,按照自己的利益发出自己的声音。”就是这样。
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的需求从低到高依次分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
华为的举动直接威胁到普通上班员工的安全需求,这是一个很基础的需求,迅速传播惹起渲染大波是必然结果。后续的疯狂删帖操作,又破坏了反对者的社交需求,事情搞的越来越大。
个人看法,资本家不应该在威胁普通人的安全需求的基础上获取经济利益,所以在这件事上,我反对华为。
- 待认可未通过。偏要看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涉案人在华为连续工作12年+,应该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存在期满不续约的说法。
期满续约的是华为基本法,劳动法有明文规定的请已劳动法为准。
在传说中的海德公园站在箱子上演讲,说不定有不少人喝彩
落实到文字上,回头看看,能叫做逻辑的东西不多,全是情绪宣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