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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苹果南方系转基因相关的一个法律问题-商业秘密的法律界限 -- 思想的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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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苹果南方系转基因相关的一个法律问题-商业秘密的法律界限

近期与苹果有关的一条新闻说的是苹果否认向中国政府公布其源代码,中国政府要求其公布源代码的原因是因为苹果涉嫌非法搜集中国用户的隐私信息,苹果的理由则是源代码涉及到其核心商业机密,那么苹果该不该公布其源代码呢?

这个问题其实就涉及到商业秘密的法律界限的法学问题

如果商业机密的公开确实很有可能造成其经济利益的损失,所以这个问题需要有更多的分析。

如果我们再向前追溯的话,可以看另外两则相关的事件

1,南方系记者柴会群在走廊医生等等新闻的报道中涉嫌造假,人们怀疑其报道中的所谓的知情人的信息真实性的时候,柴会群拒绝公布报道中的所谓的知情人的身份以便进行继续调查的问题【注一】

2,华中农业大学在为其的转基因品种,华恢一号,和BT63申请安全证书的时候,将其具体的安全实验报告全部当成商业机密而拒绝公开【注2】【注3】

以上几个事件不管当事方谁对谁错,都涉及到一点,如果商业秘密的法律范畴被不恰当的扩大的话,那么商业机密很可能成为法人或者自然人违法犯罪的保护伞

以上三个事件我们倒过来说

1,华中农业大学有权把其安全实验报告当成商业机密而拒绝对消费者,甚至对监管者公开吗?

我认为华中农业大学的转基因品种安全实验报告不仅应该对监管部门公开,还应该对所有的消费者公开,根本上,安全试验报告的相关信息是公民知情权的最重要的部分,华中农业大学没有任何理由拒绝公布其安全试验报告

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是人身安全权利,其次才是经济权利,所以涉及 到公民的人身安全的相关数据,企业没有理由当成商业机密而拒绝公开。

再说,公布其安全试验报告,如果转基因确实是安全的,那么对其产品而言只会带来好处,即可以打消消费者的疑虑,这对陷入信任危机的转基因而言是一个重大的利好。

所以把安全试验报告当商业秘密完全站不住脚。

2,关于南方系的涉嫌编造所谓的知情人进行造谣的问题

南方系报纸常常有很多所谓的知情人,但是其披露的信息与人们深入调查所获得的信息完全不符,前不久的南方周末所报道的中国单兵装备只能买几台iphone的报道,其引用的某单位的军人所披露的信息就与实际情况极其不符。

如果一家媒体,一个记者编造一个实际上并不存在的所谓的知情人士,进行造谣,被追责时以保护盖知情者的理由拒绝公布的话,怎么样用法律的武器来惩罚他?

同样的这也涉及到商业机密的界限的问题

这里的商业机密确实与媒体的经济利益有一定关系,但是关系很小,而且保护知情人的理由也确实是比较充分的。

我认为对于这种情况,媒体确实可以不对公众公布知情者姓名等信息,但是他有义务向执法者公布相关信息,特别是在有相关的嫌疑或者说存在对其编造知情人的违法行为的合理质疑的基础上。

这个类似于公民有自己的住宅居住权,主人可以拒绝任何人进入他的住宅,但是司法机关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其涉嫌违法犯罪的时候,可以在获取搜查证的时候,对其住户进行搜查

即当存在合理质疑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有权获得相关的信息以澄清或者证实对方的嫌疑。

所以南方系记者可以不对公布公布知情人姓名,但是对司法机关,就有义务公布相关信息

3,苹果涉嫌搜集公民隐私信息等问题,确实如果让苹果公布其源代码,核心代码,很可能造成巨大的损失,但是苹果怎么排除其嫌疑

我认为只要存在苹果公司涉嫌非法搜集公民隐私信息的合理怀疑,苹果就应该配合中国执法部门,排除其嫌疑。

苹果如果担心核心源代码泄露,不公布核心源代码,苹果应该公布其他的相关信息以确保其违法嫌疑的排除。

换句话说,面临合理质疑,苹果有自证其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你不一定要提供源代码证明自己没有违法,苹果公司可以通过其他的间接的手段来证明自己不存在相关违法行为。

这个就像刑事案件中,如果执法者认定某人有嫌疑,执法者问一个公民,你某个时间到哪里去了,是不是存在作案时间,谁证明你在相应时间段出现在什么位置,嫌疑人有义务或者有证明自己当时不在现场的举证责任

综合一下

1,事关公民的安全,企业无权把相关信息当成商业机密,企业需要把相关的安全实验的数据向全社会公布

2,涉嫌新闻造假,媒体记者有义务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司法机关备查

3,企业的相关信息涉及到其巨大的经济利益,企业可以选择对自己的可能伤害最小的方式来证明自己不存在

嫌疑

本人发的关于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帖子还可以见【注4】【注5】

【注1】

南方系记者柴会群拒绝透露其所谓知情人的联系方式

又是一位匿名的前员工,这种没有姓名身份的内部人士,前员工,知情人士,在后面还会反复出现。评议会上有位专家问柴会群:“你这些知情人士,前员工,都是怎么找到的?是兰越峰告诉你的么?”柴会群回答:“我怎么找到采访对象的联系方式不能告诉你。”

外链出处

【注2】

:华中农业大学将其华恢一号安全实验报告见

外链出处

附:华恢一号安全申请书列出商业保密的资料

相关食用安全检测报告(技术报告为商业保密资料)

1 华恢 1 号理化检测报告(No.070251A)

2 华恢 1 号理化检测报告(No.070251B)

3 明恢 63 理化检测报告(No.070252A)

4 明恢 63 理化检测报告(No.070252B)

5 华恢 1 号理化检测报告(No.070253A)

6 华恢 1 号理化检测报告(No.070253B)

7 明恢 63 理化检测报告(No.070254A)

8 明恢 63 理化检测报告(No.070254B)

9 华恢 1 号理化检测报告(No.070255A)

10 华恢 1 号理化检测报告(No.070255B)

11 明恢 63 理化检测报告(No.070256A)

12 明恢 63 理化检测报告(No.070256B)

13 Cry1Ab/Ac 蛋白含量检测报告(No.070259)

14 Cry1Ab/Ac 蛋白小鼠急性毒性检测报告(No.080010A)

15 Cry1Ab/Ac 蛋白热稳定性检测报告(No.080010C)

16 Cry1Ab/Ac 蛋白模拟胃肠道消化稳定性检测报告(No.080010B)

17 华恢 1 号大鼠 90 天喂养试验(No.200704042)

18 华恢 1 号食用安全检测报告(鄂疾控(1999)检字第 20272 号)

保密商业资料声明

本申请书包括许多属于华中农业大学开发并拥有的商业保密资料。华中农业大学依据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以及本申请书的说明,

要求对本申请书中涉及商业保密信息的部分进行保密。

【注3】外链出处

【注4】另外关于经济法范畴的问题讨论见http://lt.cjdby.net/thread-1962204-1-1.html

租客犯罪,房东连坐?从快播到淘宝看有关部门的法制意识的淡薄

网站上的上网者发布的色情或造假信息,网站没有义务删除相关信息,因为删除用户发布的信息属于一种执法行为,属于没有执法权的网站实施的执法行为,属于不合法的私刑

【5】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dafcc80102vnco.html#comment

企业严重违法造成公民的巨大损失适用于刑法还是民法的讨论,以及公民集体诉讼权的相关讨论

家园 我认为对于转基因问题就跟当年的运十一样,可以先研究

等技术追上外国以后再大规模铺开以保证农业安全,当年中国经济条件不好,无法支持这样的研究模式留下了不少遗憾,今天中国已经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推进相关技术的追赶。

家园 异想天开

光研究能追上别人产业化的步伐?

就说大飞机,如果国内市场不支持,那你再研究都是没戏。

家园 华中农业大学那些垃圾已经是在违法非法扩散种植了

转基因水稻没有批准过商业化种植,事实上却在大范围非法扩散,地方执法不严啊,你还在讨论它的安全报告,感觉很可笑。现在的重点应该是制止非法种植。

家园 大飞机主要是整个工业体系落后于人,国力不够不会出成果,

等到工业体系发育起来,一切就水到渠成了。而转基因不同,这从提出到发展到现在时间并不长,中国在相关研究上面并不落后,不足的主要是各种配套技术上面,这些要解决起来不难,转基因相关的推广完全可以等解决了这方面的问题再铺开。这里面还有一个好处,那就是现在退一步可以缓解媒体对转基因的攻击,甚至媒体的态度会因为国外农业集团的利益而发生转变,这时我们就可以像IT强制国产化一样推进转基因国产化。

家园 很多东西的研究根本不需要产业化去支持

口口声声说只有产业化才能发展转基因的根本就不懂转基因技术

家园 转基因这玩意是绝对垄断性质的

转基因作物的种子只能长一季,不能自发留种,下一季必须依靠种子公司提供种子才能继续生产。

农业不比其他,是关系到国家安全甚至种族存续的大问题。如果在国家不能绝对掌控的情况下,依赖国外种子公司来大面积产业化转基因作物,说脑残都是轻的,99%是内奸。

家园 运十死就死在了不能产业化上了

可以说是白交了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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