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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天津红桥区法院判的一个牛B案,比南京彭宇案还牛B -- 逐水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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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看看案例吧

外链出处

成都中院经审查认为,首先,上述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二审新证据”的相关规定,其次,以“治疗终结日”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没有法律依据,故对上述证据本院不予认定。

应该使用的是这条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

第196条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

家园 关于可能导致胫骨平台骨折的原因

病因:胫骨平台骨折可由间接暴力或直接暴力引起。高处坠落伤时,足先着地,再向侧方倒下,力的传导由足沿胫骨向上,坠落的加速度使体重的力向下传导.共同作用于膝部,由于侧方倒地产生的扭转力,导致胫骨内侧或外侧平台塌陷骨折。当暴力直接打击膝内侧或外测时,使膝关节发生外翻或内翻,导致外侧或内侧平台骨折或韧带损伤。

被车撞和自己跌伤皆有可能.

家园 高处坠落
家园 基金不靠谱

如果有这样的基金,不出几天就会用完了。

常规解决办法是:社会医疗保障,伤残,老年生活保障,车辆事故社会保险。

小问题中反映的是社会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具有普遍性,法院是解决不了这些矛盾的。

这就是彭宇案的社会背景,总有一个类似的案例会出现。

对于有些人的立场,您也不用心寒,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是有关系的,咱们GDP上去了,其实路还很长。

家园 彭宇案真相大白,一审法院判的愚蠢,但没有错!彭宇承认撞到

彭宇案的真相已经是个微不足道的新闻;

各大媒体本着“不打自己脸”的心态轻轻的把真相放在角落;

放狗也搜不到,“义愤”吧。

检察日报:误读彭宇案,媒体当自省外链出处

彭宇一案被误读本有机会去纠正外链出处

家园 对基本事实采取模糊处理,然后宣布自己胜利了?

彭宇案的基本事实是:撞。

究竟是谁撞谁?彭撞徐?徐撞彭?双方各有责任?

这个基本事实清楚了吗?

彭明明确确说的是徐撞了他,怎么就变成了承认相撞了呢?被砍和斗殴是一样的吗??

如果走在街上,别人碰了你,你也有责任的话,那碰瓷可就有法律根据了。

家园 发生了碰撞,这显然已经认定,不可否认。

  碰撞发生时彭宇是不是站着没动?没见到说。不过彭是当地人,不会象不识路的人那样下车后站着找找路,显然相撞时彭也在运动着,这就没法说是被撞不是相撞,只能说是互撞。

家园 如果是互撞,显然彭的责任连第一次的4W都打不住

互撞跟被撞是二个概念。

不知你看没看过一个碰瓷的视频,一个人从侧面硬往慢速行驶的车上贴,请问按你的观点,车也有责任?

而且,从一般情况来说,人下车除非是跳下车,一般速度较慢,同时由于二人方向相同,很难说彭给了徐作用力。

我弄不明白的是,为什么彭自证清白的在派出所的证词,会被原告方甚至极大部分网友认为是对原告有利的证据??说别人撞了自己就是证明了二人相撞的事实?这不就是被人砍了等于斗殴吗!!

家园 两人都在动,没法说谁撞了谁。

一个上车一个下车,不大可能二人方向相同。

  要知道,按二审调解前的报道彭是否认发生碰撞的。

家园 没有其他证据,就是一人一半责任

有证据说明谁撞谁的话就不是这么判了。

(1)撞的事实清楚了,谁撞谁搞不清,那就是一人一半责任(判决是彭40%,略微偏向彭宇)

(2)撞的事实清楚了,谁撞谁也搞清楚了,那主动撞人的一方负更大的责任甚至全责。

(3)如果撞的事实也搞不清楚(比如老太可能自己倒了,可能被别人撞倒了),彭宇不负责。

问题是彭宇承认了碰撞的事实,相当于自己排除了(3)的可能,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结果只能是(1)。

家园 所以说你被砍了就等于斗殴了?

彭承认的是被撞,而不是碰撞!

取证言能取证词中的一个字?

如果要否认彭的被撞证词,那至少要把整句证词全部否认。

所以事实要么是一:双方相撞

要么是二:彭被撞

彭被撞不用出证据,因为不需要别人负责任。

原告方要证明的是双方相撞的事实,有证据就是一人一半的责任,没证据自己负全责。如果要把彭在派出所的笔录作为证据,那也可以,但首先是要完整地认可他的证词。原告方认可彭被撞的话吗?

家园 我怎么记得彭是在宁工作的外地人,

听说是珠江路上一家电脑公司的?

当然,也可能我记错了.

不过说到底,大家并不是因为是否撞人or被撞而郁闷,是那位法官大人太让人郁闷了.生生地人让人对司法人员的素质产生了怀疑.

家园 别的不敢说,我看到的当地媒体,在这件事上做的很完美

首先,双方都有访问,有电视采访的视频为证.其中老太的儿子不愿面对镜头,派出所所长有正面.彭宇和为他做证的路人大叔有正面.

其次,破天慌地放了一部分法庭内容,这让我一度怀疑彭宇应该也是有背景的.

最后,我相信彭宇和徐老太之间应该有过身体接触,彭宇也从来没有否认过,但如果不是媒体的报道,法官应该会直接就徐的家人和派出所所长的伪证做出判决,彭宇连叫冤的机会都不会有.

至于为什么调解?

好吧,打工一族上不了班,最终要赔14万的变4万的又变成1万,还能说什么呢?要我也息事宁人了.

家园 鼓楼区法院

  八十年代初,我们单位有一人与人打架,就在这里判的。

  对方肋骨裂隙骨折,住了几天院,把他告上法庭,说是因打了一拳所致。那时刚开始实行刑法。

  把他从看守所带到法院才告诉他要开庭;以他自己有辩护能力为由,驳回请律师的要求;被告否认打了一拳,只承认两人揪扯时倒地,法院以被告不能解释伤是怎样造成的为由认定打了这一拳;最后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判刑4年。

  经一年多申诉,改成免于起诉放出来。

家园 别玩弄文字了

发生碰撞是双方都承认的事实,分歧就在于谁主动撞了谁

原告要证明的是双方发生碰撞的事实,最直接的证据就是双方的证词

如果要否认彭的被撞证词,那至少要把整句证词全部否认。

证词中不利于自己的部分可以这样排除么?请学法律的人来谈谈。比如杀人嫌疑犯说“被害人被杀的时候我在现场,但是我没杀人”,是不是判案的时候就不能把“嫌疑犯承认自己案发时在现场”作为证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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