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春秋左传注读后02姓氏宗族家室 1: 序 一、姓 -- 桥上
我在前面曾经提到,《左传》所反映的社会,是与后来的中国社会很不一样的社会,其中一个显著的不一样之处,就是当时的“姓”、“氏”的概念与现今的“姓氏”大不一样。
现今汉族的所谓“姓氏”,是一个复合词,表达的是一个概念,这个概念有很多侧面,包括:1、所有人都有“姓氏”;2、“姓氏”冠于姓名的前面(今天很多民族并非如此);3、男人和女人的“姓氏”的用法相同(今天很多民族亦非如此);4、一般来说“姓氏”与父亲相同,即按父系传承;5、一般来说同一个父亲的所有子女都继承父亲的“姓氏”;6、不是“同姓不婚”,能否结婚要看双方血缘关系的远近,关于这一点法律有具体规定;7、“姓氏”不表示身份的高低贵贱(在有些国家似乎并非如此,请知道的河友说说);8、一般常常说“姓氏”相同象征了有同一血缘关系,所谓“五百年前是一家”,当然实际上未必。
而《春秋经》和《左传》当时的“姓”和“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姓”是指当时的“部族”的标志,或是指“部族”本身:1、几乎所有人都有“姓”,不属于这个“部族”就属于那个“部族”;2、“姓(“部族”的标志)”不冠于当时人“名”的前面;3、“姓(“部族”的标志)”只缀于当时女子“称谓” 的后面(这里说称谓而不说名,是因为当时女子一般不称名,见《隐元年—十一年传注》(p 0002)(01000101));4、几乎所有人都与其父亲属于同一个“部族(姓)”;5、同一个父亲的几乎所有子女都继承父亲的“姓(“部族”的标志)”,但是未必在称呼中把这个“标志”包括进来;6、理论上应该“同姓不婚”,实际上已开始打破这一“禁忌”;7、“姓”不一定表示身份的高低贵贱,但有少数几“姓(部族)”包揽了绝大部分上层的位置;8、“姓”标识了同一父系血缘关系。
至于“氏”,最常见的用法则是指“氏”族的标志,或是指“氏”族本身:1、只有少数男性贵族经君王赐予后有“氏(“氏”族的标志)”,这个“氏”类似于某种荣誉称号,某一人的“氏”可能不止一个;2、有“氏(“氏”族的标志)”者常常将“氏”冠于“名”的前面,但首先是要夸耀其地位,而不是因为这个“氏”本来就是“姓名”的一部分,其实当时只有“名”的概念而没有“姓名”这个概念。所以在一个人有几个“氏”的时候,将哪个“氏”冠于“名”的前面,或者将两个“氏”一起冠于“名”的前面,无一定之规;3、由于当时交往范围的扩大,单称“名”常常会混淆,所以当时人有时会将“字”(名字的“字”,关羽字云长的“字”)、谥、地名、国名、主人的“氏(“氏”族的标志)”、 族长(家长)的“氏(“氏”族的标志)”、父亲的名字,祖上的官职,等等,冠于“名”的前面,作为以资区别的符号(参见《隐六年传注》(p 0049)(01060201),《桓五年经注》(p 0102)(02050003),《僖二十四年传注》(p 0417)(05240107),《哀九年传》(p 1652)(12090201));4、一般来说“氏(“氏”族的标志)”与父亲相同,即按父系传承;5、只有下一代“族长(家长,在《左传》中或称为“宗子”)”才能继承“氏(“氏”族的标志)”,只有与“族长(家长)”有很近的血缘关系才可以正式称“氏”;6、当时在理论上婚姻关系还是由“同姓不婚”的规则管着,“姓(部族)”的范围远大于“氏(这里指“氏”族,包括“宗子(族长)”的直系后代及少数近亲属)”,同“氏”的都是一家人,当然也都同“姓”,所以同“氏”者当然不会通婚;7、“氏(“氏”族的标志)”在当时是地位高贵的标志,由君王赐予,附带了其他权利,亦可由君王取消,但取消“氏”实行起来往往是残酷的灭族;8、理论上“氏(“氏”族的标志)”标识了直系血缘关系,可以说是“万世一系”,当然实际上未必,而且同时还会有不止一个“氏”族(家族)用同样的字作为“氏”,作为荣誉称号,但这些“氏”族(家族)互相之间就不必有血缘联系。
下面就详细的说一下我理解的《春秋》和《左传》中的“姓”和“氏”的概念,同时说一下我对与“姓”和“氏”有联系的另外四个词——“宗”、“族”、“家”、“室”——的理解。
一、 姓
先抄书:《汉语大字典》:“《说文》:‘姓,人所生也。古之神圣母,感天而生子,故称天子。从女,从生,生亦声。《春秋传》曰:‘天子因生以赐姓。’’按:金文‘姓’字或不从女,或从人。‘百生’即‘百姓’,‘子 (左亻右生)’即‘子姓’。徐灏《说文解字注笺》:‘姓之本义谓生,故古通作生,其后因生以赐姓,遂为姓氏字耳。’”“标志家族的字。”“子孙的通称。”“姓。《广韵劲韵》:‘姓,姓氏。’”(p436)
由此可见,“姓”的主要意思是从所谓“生”来的,什么是这个“生”呢?这要从《汉语大字典》中所说的“标志家族的字”说起。“姓”这些“标志家族的字”,在春秋及其以前,其实应当是标志“部族”的字,我所谓的“部族”,是指上古时居住在一起,有共同的父系血缘关系,人与人之间相对比较平等,“民主”处理共同事务的人群。题外的话,在母系社会转为父系社会之前,这些“部族”本来应该是有共同母系血缘关系的人群,所以当时作为“姓”的那些字多数从女,例如:姬,姜,嬴,姒,妫,姞,等,这是因为这些字原来是标志母系“部族”的,当然后来这些“部族”都转成父系制了。这种有共同父系血缘关系的“部族”,其内部是不能通婚的,所有的成年女性成员均来自“部族”以外。在更古时,还实行所谓“群婚”,某一年龄层的男子与其他“部族”来的相应年龄层的女子可以互相发生关系,同时这些女子往往来自某一对应的“部族”(叙述的未必准确,请知道的河友指正)。春秋时的婚姻制度还有这种制度的孑遗:“凡诸侯嫁女同姓媵(yìng)之异姓则否”(《成八年传》(p 0840)(08081101)),这是说某国国君的女儿出嫁,其他同姓国的国君会以自己的女儿为陪嫁。其实不仅如此,本国国君嫁出的也不仅是一位女儿,例如“秦伯纳女五人怀嬴与焉”(《僖二十三年传》(p 0410)(05230608)),同时陪嫁(就是上面所说的“媵”)的还有她的姐妹以至年龄相当的侄女,就是说,是同时嫁出一大群女子。还可以看看《成十一年传》“吾不以妾为姒”《注》((p 0852)(08110301)),其中指出,“娣姒”(妯娌)在更古时其实意为姐妹(其实也本来就很可能是姐妹),这反映了自远古以降从“群婚”状态下“姐妹”与“妯娌”是一回事向后来姐妹与妯娌分途的演变。所以,在远古“群婚”的情况下,由于在同一“部族”中,不知其父只知其母,“感天而生子”,这就是所谓“姓,人所生也”了,也就是说“姓”标识了一个人是由哪个“部族”(哪一“姓”)的女子所生的。所以“姓”从女,从人(亻)是后来的事了。
当然,由于生产生活条件的变迁,到春秋时,同“姓”者已经不住在一起,“姓”这种“部族”的其他功能也已经基本消失了,只有当时这种陪嫁(媵)的制度和所谓“国人”制度还有点上古“部族”制度的遗迹。
另外,据我记得,在南非、巴基斯坦、利比亚等部族制度还存在的国家,人名中往往会包含标志该人所出“部族”的“姓”,好像与这个“姓”有点类似,请知道的河友指教。
在《春秋经》里没有出现过“姓”这个字,作为蔡国的“公孙姓”的名字出现过两次不算。但由于《春秋经》本来就较为简略,而且只记载特定的内容,所以不出现也是正常的。
在《左传》中“姓”这个字出现了54次,其中提到“姬姓”的有6处,提到“姜姓”的2处,提到“风姓”、“妘姓”、“允姓”、“归姓”、“芈姓”、“懷(怀)姓”的各一处,共6处。这八个“姓”都是当时的“部族”,例如“姬姓”就是指用“姬”作为称号(标志)的“部族”。其余的是7处称“同姓”,6处称“异姓”,1处称“庶姓”,1处称“内姓”,1处称“外姓”,还有1处称“七姓十二国”,3处是著名的“男女辨姓”(《襄二十五年传》(p 1095)(09250201),《襄二十八年传》(p 1145)(09280901),《昭元年传》(p 1217)(10011201)),1处是“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2处是解释《春秋经》“不书姓”之故。另外,有4处用作“百姓”这个词的组成部分,4处是当时的古代帝王赐“姓”的传说(“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胙之土而命之氏诸侯以字为谥因以为族官有世功则有官族邑亦如之”(《隐八年传》(p 0060)(01080901)),“周赐之姓(赐陈始祖胡公妫姓)使祀虞帝”(《昭八年传》(p 1305)(10080603)),“帝赐之姓曰董氏曰豢龙”(《昭二十九年传》(p 1500)(10290401)),“实列受氏姓封为上公祀为贵神”(《昭二十九年传》(p 1500)(10290401))),以上各处的“姓”,其含义都应是“部族”或“标志部族的字”,而非今日“姓氏”的意思,共45次。其他的,2处作“子”或子孙解(“问其姓对曰余子长矣能奉雉而从我矣”(《昭四年传》(p 1257)(10040802))“三后之姓于今为庶”(《昭三十二年传》(p 1519)(10320402))),相当于《汉语大字典》所说“子孙的通称”,应当也是从所谓“姓,人所生也”转化来的;6处作“族”解(“七姓从王”(《襄十年传》(p 0983)(09101201)),“二姓之帅”(《昭二十四年传》(p 1453)(10240903)),“保姓受氏以守宗祊”(《襄二十四年传》(p 1087)(09240101)),“辨于其大夫之族姓班位贵贱能否”(《襄三十一年传》(p 1191)(09311002))),“四岳三塗阳城大室荆山中南九州之险也是不一姓”(《昭四年传》(p 1245)(10040102)),“而宁吾族姓以待其归”(《昭三十年传》(p 1507)(10300301)),也应该是“姓(部族)”的衍生义。还有1处也是“公孙姓”。由此可见,《左传》中“姓”这个字主要用为表示“部族”或标志“部族”的字。
按我的统计,《春秋左传注》(包括《注》)中提到的当时的“姓(部族)”共有三十个,包括:姬姓,姜姓,嬴姓,姒姓,子姓,风姓,妫姓,姞姓,归姓,羋姓,隗姓,己姓,任姓,曼姓,祁姓,偃姓,妘姓,曹姓,姚姓,允姓,怀姓,釐姓,媿姓, (左女右白)姓,董姓,熊姓,姮姓,猗姓,盈姓,御姓。这些“姓(部族)”都是古已有之,是过去传下来的,当然实际上恐怕不只这些“姓”,不过估计《左传》中未出现的那些“姓(部族)”应该是处于被统治的地位,也就是所谓“百姓”了。
而处于统治地位,比较重要的,有较多人当时跻于贵族之列,从而被《春秋经》和《左传》较多的记载下来的,不过十余“姓”:姬,姜;嬴,姒,子;风,妫,姞,归,羋,隗,己。
在《左传》中出现的这些“姓”(不是指“姓”这个字,而是指标志“部族”的字,即“姬,姜;嬴,姒,子;风,妫,姞,归,羋,隗,己”等字)的用法,绝大部分是作为女子“称谓”的最后一字。例如:伯姬、穆姬、王姬、卫姬、赵姬,文姜、少姜、叔姜、卢蒲姜,徐嬴、辰嬴,敬姒、杞姒,声子、小戎子,成风,陈妫,燕姞,齐归,江羋,季隗,戴己,景曹,王姚,等等。但在《左传》中,“姓”这些标志“部族”的字却从未出现在男子的称谓中。当时的男子有时是把“氏”(如果有的话)冠于名的前面的。所以《汉语大字典》“氏”字条转引《通志氏族略序》说:“三代之前,姓氏分而为二,男子称氏,妇人称姓。”当然《春秋经》和《左传》当时的情况要更复杂。
总而言之,无论在《春秋经》中,还是在《左传》中,男子的称谓从未冠以“姓”,而女子的称谓虽然包含“姓”,却把“姓”放在“称谓”的最后,而不是像现在的“姓氏”那样冠于姓名的前面。
从《左传》的叙事中观察,当时的“姓”最明显的社会功能之一曾经是规范人们的婚姻,所谓同姓不婚,所谓“男女辨姓”,所谓“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僖二十三年传》(p 0408)(05230606)),更详细的所谓“侨又闻之内官不及同姓其生不殖美先尽矣则相生疾君子是以恶之故志曰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违此二者古之所慎也男女辨姓礼之大司也”(《昭元年传》(p 1217)(10011201)),都反映了这一点。但是到了春秋时期,由于人口增长,常见的十几个“姓”已经难以满足实际婚姻的需求,而且尤其对于贵族来说,可以选择的范围更为狭窄,要实现门当户对的婚姻比较困难。当时天下的诸侯国大部分是姬姓国,每一诸侯国内部的大臣,又多数是同“姓”,因此地位相当可以婚配的对象只有那么几个“姓”,美丽的女子也多出于那几个“姓”,所以当时有“虽有丝麻无弃菅蒯虽有姬姜无弃蕉萃”(《成九年传》(p 0845)(08091002))这样的说法,用“姬姜”代表美女,所以传至后世,“美女”成了“姬”这个字的主要义项。在这种情况下,打破这种同姓不婚的约束是难免的。
在远古时,解决“姓(部族)”过大,造成婚配困难这一问题的途径应是把原来的“姓”拆分而成立若干新的“姓”,据说学者也发现有这种“部族”再拆分而成立新的“部族”的例子(记得而已,请知道的河友指教)。但是在实际中,有些“君子”并没有采取这种合理合法的方式,而是自行其是,只要是美丽的女子就据为己有,管她同姓不同姓。例如姬姓的晋国国君晋平公就收罗了四位美丽的姬姓女子,与她们荒淫无度,竟至生病(《昭元年传》(p 1221)(10011204))。而且这些姬姓女子中还有一位卫姬,是扣留卫国国君,要挟卫国献上的(《襄二十六年传》(p 1124)(09261201))。后来号称最守周礼的诸侯国鲁国也采用掩耳盗铃的方式,娶了同“姓”的吴国国君的女儿,却在《春秋经》中称其为“孟子”(本来大概应该称之为“孟姬”,《哀十二年经》(p 1669)(12120002))。这种制度安排被打破,即让所有人民都有“新”的“姓氏”,建立“新”的,适应新的社会结构的“同姓不婚”的规范,估计已经是战国末以后了。
由于此后没有《左传》这样详明的历史纪录,后世人包括司马迁对“姓”这个概念前后的变迁又未加深究,所以这一变化的具体情况似乎已经湮没了。记得河里有人指出,这一变化发生在秦。不过最近见介绍“里耶秦简”,其中有几件“官书”,其上的人名似乎未见标称“姓氏”,可能是发展的不平衡吧。也可能其实没有某种革命性的变化,只是因为一个人有“姓氏”会显得高贵,慢慢的大家就都有“姓氏”了。这也可以解释司马迁为何未提此事,因为一切都是悄悄地发生的。当然这都没啥根据,完全是我的臆想,还请河友指正。
另外,当时虽然在名义上同“姓”者还有血缘上的联系,在理论上还有人竭力提倡要亲同姓,有所谓“周之宗盟异姓为后”(《隐十一年传》(p 0071)(01110102)),“内姓选于亲外姓选于旧”(《宣十二年传》(p 0721)(07120201)),“君姑修政而亲兄弟之国”(《桓六年传》(p 0111)(02060203)),“凡今之人莫如兄弟”(《僖二十四年传》(p 0419)(05240201)),“ (左即右鸟)鸰在原兄弟急难”(《昭七年传》(p 1293)(10071101)),等种种说法。但在实际上,血缘关系已经逐渐淡薄,到后来,不但“同姓不婚”这一功能日益失效,同“姓”的“兄弟之国”也早就杀得你死我活。
本帖一共被 5 帖 引用 (帖内工具实现)
二、 氏
再抄书:《汉语大字典》:“《说文》:‘氏,巴蜀山名岸胁之旁箸欲落堕者曰氏。氏崩声闻数百里。象形,乁声。’林义光《文源》:‘不象山岸胁之形,本义当为根柢……姓氏之氏,亦由根柢之义引申。’”“古代贵族标志宗族系统的称号。上古时代,氏是姓的支系,用以区别子孙之所由出生。《通志氏族略序》:‘三代之前,姓氏分而为二,男子称氏,妇人称姓。氏所以别贵贱,贵者有氏,贱者有名无氏。’”“氏族。《广韵纸韵》:“氏,氏族。””“远古传说中人物、国名、国号、或朝代,均系以氏。”“古代称呼已婚妇女,常在其父姓后系“氏”。”“古代世业职官的称号。”(p892)
从《汉语大字典》的解释可以看到,“氏”的概念分化的很厉害,有很多方向不同的衍生义,所以在《春秋经》和《左传》中的用法也多种多样。
《春秋经》中“氏”字共出现40次,其中30次缀于鲁国国君夫人“姓”的后面,最多的是称“姜氏”,2次尊称鲁国国君夫人为“君氏”、“夫人氏”, 4次缀于男子“氏”的后面用以指其人(武氏(《隐三年经》(p 0024)(01030004))、崔氏(《宣十年经》(p 0704)(07100006))、尹氏(《昭二十三年经》(p 1440)(10230008)、《昭二十六年经》(p 1469)(10260007))),以上都是指称其人,1次在国名后加“氏”指其国(英氏(《僖十七年经》(p 0371)(05170001)))、2次在“狄”的部落名后缀“氏”指其部落(潞氏(《宣十五年经》(p 0758)(07150003))、甲氏(《宣十六年经》(p 0766)(07160001))),还有1次是地名的一部分。
在这里,按照《汉语大字典》所谓“由根柢之义引申”,我想可能《春秋经》中称国君夫人为“某氏(例如姜氏)”的原意是“从某“姓(部族)”(例如姜)所出的女子”,这大概也是《汉语大字典》所谓“古代称呼已婚妇女,常在其父姓后系“氏””的来源吧,称“君氏”、“夫人氏”,则是后期的变称了。不过在《春秋经》中男子的“氏”、“国名”、“部落”名后亦有缀以“氏”字的(这三者都可归于“古代贵族标志宗族系统的称号”一类),可见当时“氏”这个字的含义还扩展到了“从某处(“氏”族等)所出的那个人”,不再只限于“女人”,也包括了男人,至于用以指其“国”或指其“部落”,则是进一步的引申。
《左传》中“氏”字出现次数很多(将近七百次),我就没有一一统计,但其中最多的也是与《春秋经》中类似的用法。不过缀于男子“氏”后面的“氏”的用途有了很大扩展,既可以指其人、指其国家、指其部落,亦可以指其“氏”族(家族)(如孔氏(《桓二年传》(p 0085)(02020101))、工娄氏(《庄十七年传》(p 0205)(03170201))、赵氏(《文六年传》(p 0544)(06060101))、范氏(《成十七年传》(p 0897)(08170301))、巩氏(《定二年传》(p 1528)(11020101)),用于指其“氏”族的这种用法在《左传》中是用得最多的);还可以指不包括族长的其他“氏”族成员(例如:当“齐人或为孟氏谋”(《文十五年传》(p 0609)(06150401))时,老孟孙(孟孙是孟氏“氏”族族长的称号)刚死在齐国,而新孟孙在鲁国国内;当“向氏欲攻司城”(《襄二十七年传》(p 1136)(09270602))时,受到族长向戌的制止);更可以指其“家”(“氏”族)所居之地(例如“初公筑台临党氏”(《庄三十二年传》(p 0253)(03320401)),“魏犨颠颉怒曰劳之不图报于何有蓺僖负羁氏”(《僖二十八年传》(p 0452)(05280301)),“庚午盟而入馆于伯子同氏”(《成十八年传》(p 0906)(08180101)),“囚之于士弱氏”(《襄二十六年传》(p 1116)(09260703)),“过伯有氏其门上生莠”(《襄三十年传》(p 1177)(09301006)),“令尹欲饮酒于子氏”(《昭二十七年传》(p 1485)(10270301)));还有一些变称,如称夏徵舒为少西氏(《宣十一年传》(p 0713)(07110501)),以及称某人为“舅氏”、“伯氏”“季氏”等等,也是指称人。亦有缀于官名之后指称官署所在之地的:《昭二年传》“观书于大史氏”((p 1228)(10020102))。最特别的是将某一位国君的所有旁系后代统一依其谥号称为某氏(有时也称某族),例如鲁桓公的旁系后代被统称为“桓氏”,或简称“桓”,鲁国著名的“三桓”,就是指鲁桓公的三位未继承君位的公子的后代,即“季氏”、“叔孙氏”和“孟氏(仲氏)”,这三个“氏”族都包含在所谓“桓氏”之中,后来这三个“氏”族(家族)占据了要职,联合统治鲁国;相似的还有郑国的“七穆”,则是郑穆公未继承君位的七位公子的后代受封的七个“氏”族,包含在所谓“穆氏”中的这七个“氏”族后来也在郑国占据了要职(《宣四年传》:“襄公将去穆氏,而舍子良。子良不可,曰:“穆氏宜存,则固愿也。若将亡之,则亦皆亡,去疾何为?”乃舍之,皆为大夫。”((p 0677)(07040204))),共同执政。又例如《僖五年传》:“桓、庄之族何罪?”((p 0307)(05050801))中的“桓、庄”就是指的晋国的曲沃“桓”叔、曲沃“庄”伯的旁系后代(此二人的直系后代已经登上晋国的君位)。还有例如楚国的所谓“若敖氏”,也是指某一任楚国国君“若敖”的旁系后代。而且周天子的子孙也有类似的称呼,《成十一年传》“周公-楚恶惠、襄之偪(逼)也”《注》:“惠、襄指周惠王、周襄王之后裔族人。”((p 0853)(08110501))还可见这段:“二华,戴族也;司城,庄族也;六官者皆桓族也。鱼石将止华元。鱼府曰:“右师反,必讨,是无桓氏也。”鱼石曰:“右师苟获反,虽许之讨,必不敢。且多大功,国人与之,不反,惧桓氏之无祀于宋也。右师讨,犹有戌在。桓氏虽亡,必偏。””(《成十五年传》(p 0874)(08150402)),明见这里的以宋国国君之谥称的戴、庄、桓三族,与作为“古代贵族标志宗族系统”的“氏”(华、鱼等)所代表的“氏”族不是一回事。其他例子还有《文八年传》:“夫人因戴氏之族,以杀襄公之孙孔叔、公孙钟离及大司马公子卬,皆昭公之党也。”((p 0567)(06080601))《定九年传》:“右师将不利戴氏。”((p 1571)(11090101))
总的来说,在《左传》中“氏”用得最多的义项应该是两项,一项是指用为“古代贵族标志宗族系统”的字(例如晋、鲁、陈、赵、韩、魏、士、随、范、刘、高、孔、中行,等等),另一项是缀于男子“氏”的后面用以指称那个“氏”族,在后一个意义上的“氏”字的用法与“族”字的用法类似。
以上对“古代贵族标志宗族系统”的字举例时,我实际上是把各诸侯国的国名也包括在“氏”里面了。我认为二者的用法相似,诸侯国与“氏”族的实际内容也差不多。
用为“氏”与“国名”那些字(晋、鲁、陈、赵、韩、魏、士、随、范、刘、高、孔、中行,等等)的实际用途主要有两项,一项是冠于有“氏”者或有“国”者“名”的前面,另一项是用以指称“氏”族或诸侯国。
当时有“氏”者把“氏”冠于名前的例子就不举了,只举一些各诸侯的国君把国名冠于名的前面的例子。例如在《定四年传》中摘录的当时的盟辞里,有好几位国君的名字,称“晋重、鲁申、卫武、蔡甲午、郑捷、齐潘、宋王臣、莒期”((p 1535)(11040104)),都是在名前冠以国名。与有“氏”者的子孙有时在其名前冠以“氏”一样,有些国君的子或孙有时也在其名前冠以国名,例如前面名单中的“卫武”,其实是卫国国君的弟弟,摄位而代表卫国国君出席;又例如《桓十一年经》中的“郑忽”((p 0129)(02110004)),则是当时郑国的太子;还例如《桓二年经》中的“宋督”((p 0083)(02020001)),字华父名督,有时称华父督(《桓元年传》(p 0083)(02010501)),是宋戴公的孙子。另外,周天子的儿子则有时在其称谓之前冠以王,例如《宣十年经》中的“王季子”((p 0705)(07100013)),《宣十五年经》中的“王札子”((p 0758)(07150005)),《襄三十年传》中的“王儋季”((p 1173)(09300601)),《昭二十二年经》中两次出现的“王猛”((p 1432)(10220007)、(p 1432)(10220008))。
关于作为“氏”与“国名”那些字的另一项用途,用以指称“氏”族或诸侯国,例证就太多了,而且大家都很熟悉,我也就不举了。
由此可见,用为“氏”与“国名”那些字其用法是相似的,至于国名所代表的实际内容与“氏”所代表的实际内容有何差异,即诸侯国与“氏”族有何差异,孔老夫子在《论语先进》里说了:“宗庙会同,非诸侯而何?”其实就是说“氏”族与诸侯国在内容上实际是一回事。在我看来,国名与“氏”的区别可能是前者是由天子所命,后者则是由诸侯国国君或天子有司所命。当然,“国”最突出的特征是有一圈城墙,但“氏”族也是聚居在一起由院墙围起来的,不过是“国”(城墙)这个大圈子之内的小圈子。而且,有些“氏”族甚至也有自己的独立的采邑——城,甚至后来还有独立为国的。
本帖一共被 2 帖 引用 (帖内工具实现)
不过,作为“氏”族的“氏”与作为“部族”的“姓”却有很大的不同:
一、
首先,在《春秋经》和《左传》的叙述中,“氏”从未担负“别婚姻”的功能,“姓氏”担负此一功能应该是“姓”、“氏”合而为一以后的事了。
二、
如果说所谓“国人”制度有上古“姓”这种“部族”制度大家身份平等,“民主”处理共同事务的遗迹,那么这可以说是“姓(部族)”的某种功能转给了“氏(“氏”族)”,但是,当时社会条件已大不相同,“国人”之中很可能有一小部分不同“姓”,属于不同的“部族”,而且在诸侯国这一大的“氏”族之下,还会有一些小的“氏”族,最重要的是身份平等与“民主”决定共同事务其实已大打折扣,所以所谓遗迹也只是遗迹而已。另外,可能这种遗迹只在“国”这一层遗存的多一点,至于下面的小城(有时是采邑),其上层的形成方式未必与当初诸侯国分封时一样,所以未必有与“国人”类似的血缘关系,权力来源也不一样,上层人物的地位也很难那么“平等”。所以小城未必都有类似的“国人”,或与“国人”类似的“某人(如“费人”、“曲沃人”等)”。
而且,虽然“国”内的“国人”与原来那种迁移到一个新地方的某一“姓”的一个支系有相似之处,但这些“国人”已不是原来那种“部族”,而是居于少数的统治者。由于这些统治者在各地都居于少数,所以他们还坚持原有的“姓”,坚持与原有的“姓”这个大“部族”的联系,在春秋早期,同“姓”的各国之间还经常守望相助。
三、
前面提到把原有的“姓”拆分而成立若干新“姓”,但是原有的“姓”实际上已经只是个空架子了,同“姓”者既不住在一起,身份也不再平等,“姓”原有的实际功能已经基本不存在,而且当时社会上层都是有限的那几“姓”的少数人,下层的同“姓”的人们已无法自主处理他们的事务,所以实际上已经无法立新“姓”了。
虽然《汉语大字典》的解释里提到“氏是姓的支系”,不过考察《春秋经》和《左传》的叙述,似乎并非如此。尽管“氏”是从“姓”中“分立”出来的,但“氏”并没有成为新的小“姓”,其住在一起的成员也谈不上平等。而且立新“氏”的方式恐怕也与远古时立“姓”的方式不同。
《左传》中有很多立新“氏”的例子,其中提到立新“氏”时往往是说“命氏”、“赐氏”、“封氏”,例如:“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胙之土而命之氏”、“公命以字为展氏。”(《隐八年传》(p 0060)(01080901)),“见诸王,而命之以蔡”(《定四年传》(p 1535)(11040104)),“帝赐之姓曰董,氏曰豢龙”、“夏后嘉之,赐氏曰御龙以更豕韦之后”(《昭二十九年传》(p 1500)(10290401)),“惠之二十四年晋始乱故封桓叔于曲沃”(《桓二年传》(p 0093)(02020803))。这就是说,“氏”是要经过君王“命”才有的,是“命”给某人及继承他的后代的,是作为某种奖赏而赐予的,所以才“贵者有氏贱者有名无氏”,有“氏”的都是“统治集团”的上层,所以,“氏所以别贵贱”所指的那些“氏”(晋、鲁、陈、赵、韩、魏、士、随、范、刘、高、孔、中行,等等)是某种荣誉称号,所以,当时人将自己的“氏”冠于 “名”的前面可以有某种炫耀的味道。
四、
而且所谓“命氏”并非仅仅授予某种荣誉称号,“命氏”自然就成立了新的“氏”族,而且君王还要给予得“氏”者相应的权利,包括如下几点:
1、单独祭祀祖宗的权利,所以《经》中有“夷伯之庙”(《僖十五年经》(p 0350)(05150009)),“告”辞中可能有“崔氏之守臣杼失守宗庙敢告”(《宣十年传》(p 0706)(07100202)),《传》中有“游氏之庙”(《昭十二年传》(p 1331)(10120201)),都是指“氏”族的宗庙。还可以参见《哀十六年传》中孔悝“反祏(祏就是祖宗牌位)于西圃”((p 1699)(12160401))的叙述和杨先生的注解。所以《左传》中多次提到“氏”族的“祀”与“不祀”,例如:“君子曰管氏之世祀也宜哉”(《僖十二年传》(p 0342)(05120403)),“神不歆非类民不祀非族君祀无乃殄乎且民何罪失刑乏祀君其图之”(《僖十年传》(p 0334)(05100302)),等等。
当时的人把有后无后看得很重,他们关注有后无后主要是关注祭祀,关注自己死后有没有的吃。有人祭祀,鬼(或神,人死为鬼,或为神)在阴间就有的吃,否则就得饿着。例如:“鬼犹求食若敖氏之鬼不其馁而”(《宣四年传》(p 0679)(07040301)),“谷也食子难也收子谷也丰下必有后于鲁国”(《文元年传》(p 0510)(06010101)),“若不能犹有鬼神吾有馁而已不来食矣”(《襄二十年传》(p 1055)(09200701)),“晋侯围曹门焉多死曹人尸诸城上晋侯患之听舆人之谋称舍于墓师迁焉曹人凶惧”(《僖二十八年传》(p 0452)(05280301)),“子产立公孙洩及良止以抚之乃止子大叔问其故子产曰鬼有所归乃不为厉吾为之归也”(《昭七年传》(p 1291)(10070901))。
能祭祀祖宗,自己死后能受到祭祀,在当时人心目中非常重要,所谓“祀,国之大事也”(《文二年传》(p 0524)(06020502)),所谓“国之大事,在祀与戎”(《成十三年传》(p 0860)(08130202)),所以被赐予单独祭祀祖宗的权利对当时的人有重要的意义。
2、在赐“氏”的同时会封给得“氏”者相应的土地人民,例如,“乃立武而反其田焉”(《成八年传》(p 0838)(08080601)),“分祁氏之田以为七县分羊舌氏之田以为三县”(《昭二十八年传》(p 1493)(10280301)),“分鲁公以……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丑类,……分之土田陪敦,……因商奄之民,……封于少皞之虚。分康叔以……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锜氏、樊氏、饥氏、终葵氏;封畛土略,自武父以南及圃田之北竟,……封于殷虚。分唐叔以……懷姓九宗,职官五正”(《定四年传》(p 1535)(11040104))。所以当提到“氏”族时有时会包括这些土地人民以及子女玉帛等。
3、得“氏”者还在朝廷上有相应的职位,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君子”应该就是拥有这类职位或有权继承这类职位的人(拥有这类职位的人或称为“官臣”,《襄十八年传》(p 1036)(09180302)),例如“赐赵夙耿赐毕万魏以为大夫”(《闵元年传》(p 0258)(04010601)),“子家氏未有后季孙愿与子从政”(《定元年传》(p 1525)(11010201)),“若不获命而使嗣宗职次及于事而帅偏师以修封疆”(《成三年传》(p 0813)(08030401))。
所以,在“氏”中所附带的权力也是远古遗传下来的“姓”中所没有的。在《昭十六年传》中子产的一段话就是当时人对得“氏”者相应权利的总结:“立于朝而祀于家,有禄于国,有赋于军,丧、祭有职,受脤、归脤。”((p 1376)(10160301))
五、
“氏”在当时并非传给某一祖先的所有子孙,而是单传的,就是只传给继承了“宗子(“氏”族的族长)”位置的直系子孙(或者“宗子”的某些子和孙亦可标称“氏”,并享有连带的某些权力),旁系子孙则不会继承这个称号(据我记得,有点类似欧洲贵族称号的传承,请知道的河友指教),在这一点上“氏”与“姓”完全不同,“姓”是同一父系下的所有子孙人人有份,“氏”则是只有直系子孙有份。例如在《昭五年传》中有:“韩襄为公族大夫,韩须受命而使矣;箕襄、邢带、叔禽、叔椒、子羽,皆大家也。”((p 1267)(10050402))这里提到的七人都是韩起同族,前两人称韩,中间两人似乎称箕与邢,可能是另立了新“氏”,而后三人却既不称韩,亦未称任何其他“氏”,可能就是旁系了。上面提到,将某一位国君的所有旁系后代统一依其谥号称为某氏,恐怕就是为了便于到了一定世代以后,剥夺这些人享有的贵族的权利,所谓“君子之泽五世而斩”。
六、
既然 “氏” 这种荣誉称号是由君王作为奖赏而赐予的,也就可能不止一次赐予,一个人就可能有不止一个“氏”,那么得“氏”者在将其冠于“名”前加以炫耀时,就可能会择一而称,或者由不同系的子孙分而称之,当然这种分而称之背后也可能有实际权利的分割。例如赵氏,后来以庶出的赵衰、赵盾为宗主,嫡系的后代后来竟以耿为氏(参见《定十三年传注》(p 1589)(11130201))。又例如晋国著名的士会有三个“氏”,“士”,“随”,“范”,他的后代主要称“范氏”,而“随氏”后来不见于《左传》(未必就不存在了),但是“士氏”还屡见于《左传》中,这些以“士”为“氏”的人与惯称为“范”氏(但有时也还称“士”氏)的那些士会的直系后代不属于同一个“氏”族,但可能是他家的支系。又例如鲁国的叔仲氏,是从叔孙氏的一位庶子“叔彭生”开始的。还有鲁国的阳虎,在《定八年传》中提到“阳虎欲去三桓以季寤更季氏以叔孙辄更叔孙氏己更孟氏”((p 1567)(11081001)),可见阳虎也是孟氏庶出的后代而不以孟氏而以阳氏称。于是出现了“后来居上”的现象,就是当受封了新的荣誉称号时,常常优先举称新的荣誉称号。例如先轸封原,亦称原轸,士会封随、范,遂称随会、范会,荀林父将中行,其后以“中行”为氏,“荀首别食智邑又为智氏”,其直系后代称“知氏”。甚至著名的季札,竟把两个“氏”一起顶脑袋上,称为“延”“州来”季子(《襄三十一年传》(p 1189)(09310901))。
总之,“姓”有某种稳定性,而“氏”是可变的。
但是当受封了某一“氏”的人逃往国外后,会自行举称自己原有的“氏”,未必是所在国又重新授予了这个“氏”,更可能是习惯称谓,便于区别,当然也有炫耀的意味,而所在国也没有理由禁止,或者所在国也顺水推舟,在为这些人重新命“氏”时,顺便就用了原来的“氏”。例如,晋杀伯宗,其子伯州犁奔楚,仍称伯氏,其后代又逃奔吴,为首的即著名的伯嚭(“楚之杀郤宛也伯氏之族出伯州犁之孙嚭为吴大宰以谋楚楚自昭王即位无岁不有吴师”(《定四年传》(p 1542)(11040303))),仍称伯氏。陈国的公子完逃奔齐国,其后代在齐国仍以“陈”为氏,这个“陈氏”就是后来代齐的“田氏”(代齐后还称了一段“陈氏”,后来改称“田氏”,恐怕也是地位高了,有了要与其他“陈氏”区分的想法)。宋国孔氏的后代逃奔鲁国,到了叔梁纥的次子仲尼,地位提高了,又拣起“孔”这个“氏”,遂称“孔子”。
另外,由于并未担负别婚姻的功能,而近似于某种荣誉称号,所以当时君王“命氏”就不怎么考虑撞车的问题。由于作为“氏”族标志的那些字(“氏”)的来源之一是得“氏”始祖(往往会是某一位公子)的“字”,而有些“字”又是很常用的,所以宋国有孔氏,陈国有孔氏,卫国和郑国也有孔氏,这四者一是“子姓”,一是“妫姓”,一是“姞姓”,一是“姬姓”。更离谱的是齐国,竟同时存在两个高氏,一个是当时执政的新贵,一个是老牌的望族。又如以地为“氏”,封地会先后封给不同的人,晋国就先后有好几家不同的“彘氏”,都是因为受封了“彘”地而得氏。还有“刘氏”,一家“刘氏”是士会奔秦又返晋,“留”在秦国的亲族称“刘氏”,可能是因为“刘(劉)”字与“留”字有点关系(同以卯为音符),据说这家“刘氏”是汉家的先祖;另一家“刘氏”是周王室的重臣,以封地为氏。
当然,如何区分《左传》中冠于男子名字前面的究竟是“氏”还是前面提到过的加于名字前面以资区别的符号,有些地方我找不到太多的根据,很难分辨。
至于所谓“远古传说中人物、国名、国号、或朝代,均系以氏”,如金天氏、少皞氏之类,这种用法可能更接近“氏”的本意——“根柢”的衍生义,但这种“氏”更可能是指某一族,而非单一的个人,杨先生在《文五年经注》((p 0537)(06050001))中指出,《左传》中有多处记载了当时“氏”族的族长沿用先辈称号的习惯,举了很多例子,说明到春秋时,一个“氏”族的族长仍可能多少代都叫同一称号,因此族长的称号很可能成为族的代称。在《文十八年传》((p 0636)(06180703))中提到高阳氏的才子八人“八恺”和高辛氏的才子八人“八元”,还列出了人名,后面就说“此十六族也”,也是以人名代表族名。题外的话,由此也可以解释古代传说中的很多“帝王(其实很可能是族长)”为何都很长寿。
本帖一共被 1 帖 引用 (帖内工具实现)
三、 宗
继续抄书:《汉语大字典》:“《说文》:‘宗,尊祖庙也。从宀,从示。’按:于省吾谓‘示’象神主,‘宗’当是屋中立神主之形。一说‘宗’是地祇之‘祇’的初文。古人认为生命来源于土地,人死要归土,用‘示’表示祖先和神灵。”“祖庙,祭祀祖先的地方。”“祖先;祖宗。”“同一祖先的家族。《尔雅释亲》:‘父之党为宗族。’”“宗子,即嫡长子。”“神庙,祭社稷之神的地方。”(p385)
在《春秋经》中,“宗”字出现了三次,其中一次为“戊寅大夫宗妇觌用币”(《庄二十四年经》(p 0228)(03240006)),这里“宗”字的意义应是“宗族”。其他两次是在“陈宗竖”这个人名中。
在《左传》中,“宗”字共出现112次。作为名字一部分的有17次,其中最多的是“伯宗”,有11次。作为地名中一字的有5次,作为国名的有1次。取“宗”的原义作根本解的1次(卑让礼之宗也)。除以上24次外,还有88次:
首先,作为本义“祖庙”的有,称“宗庙”的5次,称“宗祧”的7次,称“宗祊”的1次,单称“宗”但义为“宗庙”的5次,称“宗祏”的1次,称“宗器”的4次,称“宗邑”的3次以及称“宗”义为“宗邑”的1次(宗邑实义为祖庙所在之邑),称“宗室”的1次(“置诸宗室季兰尸之”,似可解为祖庙中之室),称“陈宗”的1次(义为陈氏的祖先),以及称“宗周”的4次,称“宗盟”的1次,则作“祖庙”解的共34次,这些祖庙主要是指“氏”族的祖庙。
其次,称“宗族”的2次,“宗”作“宗族”解而合成词的有:称“同宗”的1次,称“大宗”的1次,称“宗妇”的3次,称“宗氏”的1次,称“九宗五正”的2次,称“贰宗”的2次,称“陈宗”的1次(义为陈氏宗族所在),称“赵宗”的1次,称“宗室”的2次(义近于“宗族”,亦为同义词连用),称“宗国”的2次,单称“宗”作“宗族”解的11次。则作“宗族”解的共29次,这里的“宗族”大体上与“氏”族的含义相近。考虑到前面提到的得“氏”者才有单独祭祀祖宗的权利,所以“氏”族亦称“宗族”是很自然的,但“宗族”也可用于称有共同祖宗的若干“氏”族的集合。
还有,称“宗子”的3次,称“宗主”的2次,称“宗职”的1次,称“宗卿”的3次,其实都是从各个侧面描述宗族的族长,还有1次称“陈宗”亦指奔齐的“陈”氏“氏”族的族长。则作宗族(“氏”族)的族长解的共10次。
以及,称“宗人”的2次,称“宗伯”的1次,称“祝宗”的5次,称“宗司”的1次,单称“宗”但为某种职位的1次,还有1次称“宗区”,虽是人名,但其中的“宗”实是某种世传职务,以上都指某种类似的,主持宗族祭祀等事务的职务,共11次。
单称“宗”作“姓”这一级的“部族”解的3次,称“周宗”的1次亦指整个“姬姓”族,共4次。
综上所述,“宗”最主要的含义是作为“氏”这个标志称号所对应的“氏”族,后世常常“宗”、“族”并称或对称。由于“命氏”后必可单独立祀,所以说“宗,尊祖庙也”。而且由于立“氏”的首要权利是“单独祭祀祖宗”的权利,所以“氏”族的族长称为“宗子”或“宗主”,所以与“宗”并称或对称的“族”是由于“命氏”给予祭祀权利而产生的“氏”族。但“宗”的含义更偏于祭祀祖先,因此从“父之党为宗族”的含义出发,“宗”有时也用作与“姓”相应的“部族”。
四、 族
还抄,《汉语大字典》:“《说文》:‘族,矢锋也,束之族族也。从 (左方右人),从矢。’”“同镞。”“丛聚;集合。《尔雅释木》:‘木族生为灌。’”“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合称。”“姓氏,表明家族、宗族系统的称号。”(p913)
在《春秋经》中未出现“族”这个字。
在《左传》中“族”这个字共出现124次:
称“宗族”者2次,称“官族”者1次,称“卿族”者1次,称“他族”者1次,称“故族”者1次,称“族党”者1次,称“王族”者3次,称“同族”者1次,称“陈颛顼之族也”者1次,以上各词中的“族”主要义为与“氏”相应的“氏”族,计有12次。称“公族”者18次,“公族”本义应为“公”之亲族,或引申为统辖部分“公”之子孙的官职。称“旄车之族”者1次,“旄车之族”也是官职,所辖包括部分公之余子。称“九族”者1次,或与后世之九族相类,亲戚也。以上各词中的“族”其义亦近似于与“氏”相应的“氏”族,计有20次。加上单称“族”而义为与“氏”相应的“氏”族者68次,共100次。
单称“族”而义为以某一君王的“谥”为称号、包括其所有旁系子孙者的有19次。称“姜族”者1次,称“神不歆非类民不祀非族”者1次,称“鬼神非其族类不歆其祀”者1次,其中“族”字义为与“姓”相应的“部族”,共3次。称“非我族类其心必异”者1次,称“楚虽大非吾族也”者1次,其中“族”字或近似于今之“民族”,共2次。
可见在《左传》中“族”字的主要义项为与“氏”相应的“氏”族,在《左传》的当时,同“姓”者已不聚居在一起,而同“氏”者倒往往是聚族而居的,合于“族”字“丛聚;集合”的意思。关于这种由于“命氏”而产生的“族”,《隐八年传》中有“无骇卒,羽父请谥与族。”((p 0060)(01080901))所谓“请族”即“请氏”。所以“氏”之称亦“族”之称(见《隐八年传注》(p 0060)(01080901))。前面已经提到,“氏”与“族”有时意义相近,是可以互换的。“族”与“氏”的比较,“氏”的意义似乎更偏向于代表“族”的那个名称,偏向于那个荣誉称号(如“羊舌氏之族”《襄二十一年传》(p 1061)(09210505))。在《襄十二年传》中有 “凡诸侯之丧异姓临于外同姓于宗庙同宗于祖庙同族于祢庙”((p 0996)(09120301)),可见“同姓”的范围有时可能大于“同宗”,而“同宗”的范围有时可能大于“同族”,亦表明“氏”作为“氏”族时的意义与“族”的意义更接近。与同宗相比,同族更像是指聚居在一起的那些亲族。不过,当族类连言时其含义有变,其所指范围比单称“族”要大很多。
五、 家
《汉语大字典》:“《说文》:‘家,居也。从宀,豭省声。’按:甲骨文金文多作 (牡豕,即豭。象形)在宀下之形,后省去牡器变为豕,《颂鼎》(见上海博物馆藏颂鼎铭文)家字,一作家,一作 (牡豕,即豭。象形)可证。”“住所。”“家庭。”“古称夫或妻。《字汇宀部》:‘妇谓夫为家。’”“娶妻成家。《易蒙》:‘子克家。’”(p391)
在《春秋经》中,“家”字只出现了两次,都是在“家父”这个人名中。
在《左传》中共出现134次,其中除在人名中者49次外,还出现85次。
这85次中称“国家”的30次,引《诗》“刑于寡妻至于兄弟以御于家邦”称“家邦”者1次(邦即国也),引《诗》“乐只君子邦家之基”称“邦家”者2次(邦家即国家),以上都可算是“国”、“家”连言,称“天子建国诸侯立家”者1次,称“自毁其家以纾楚国之难”者1次,称“逃归其国而弃其家”者1次,称“在国必乱在家必亡”者1次,称“晋国贰则子之家坏”者1次,称“夫子之家事治言于晋国无隐情”者1次,称“子为郑国我为吾家”者1次,称“夫子之家事治言于晋国竭情无私”者1次,以上是“国”、“家”对称,还有单称“家”而其义与“国”相对的4次,称“政在家门”者1次,称“政令在家”者1次,称“家施不及国”者1次,其中“家”亦有与“国”相对之义,所以,称“家”时与“国”有联系者共计48次。这里的“家”其实都义为与“氏”相应的“氏”族,“国”则是指当时的诸侯国。
称“夏家”者1次,称“王家”者1次,称“公家之利知无不为忠也”者1次,称“家众”者2次,称“家臣”者5次,称“家隶”者1次,称“家器”者1次,称“家备”者1次;称“善哉保家之主也”者1次,称“皆亡家之主也”者1次,称“非保家之主也”者1次,称“保族宜家”者1次,这些“家”其含义皆为与“氏”相应的“氏”族,加上单称“家”其义为与“氏”相应的“氏”族者15次,则共有32次。
称“女有家男有室”者1次,“家”、“室”对言。称引“心苟无瑕何恤乎无家”者1次,此“家”亦有男女室家之意,与前面有相似之处。到了春秋晚期,定哀之时称“以五家免”者1次,称“卫贡五百家”者1次,称“入于家人而卒”者1次,其中“家”的含义似已更近于今日的“家”,或者反映了当时社会的变迁。
总之,看起来当时“家”的主要义项也有近似于上面“氏”、“宗”、“族”之处,应该是从“住所”之义衍生而来,所以常与“国”连言或对称,当时“国”之含义仍未脱一圈城墙之本义,而与之相对的“家”也不是今天的小家,而是指“聚族而居”之处,也就是某“氏”所在之地(前面提到过,有时“氏”字会当某家所在之地讲)。当时各“家”的居处也都有院墙,所以“家”、“国”对称是大圈子与小圈子的对称,“国”是一圈城墙所围之大圈子,而那些“家”是(在“国”这个大圈子里)由院墙围起来的一个个小圈子,也是大“氏”族(指诸侯国)之下的一个个小“氏”族。
六、 室
《汉语大字典》:“《说文》:‘室,宝也。从宀,从至。至,所止也。’徐锴系传:‘室,宝也。从宀,至声。室、屋皆从至,所止也。’按:‘至’从倒矢,从一,象矢着地形,有到达意。室本意为居室,为会意兼形声字。”“房间;内室。”“房屋;住宅。”“家;户。”“家人。”“家产;家财。”“妻子。”(p389)
在《春秋经》中,“室”字出现了两次,一次记载了“大室屋坏”(《文十三年经》(p 0593)(06130005)),另一次记载说“王室乱”(《昭二十二年经》(p 1431)(10220006))。
在《左传》中“室”字共出现174次:
称“室如县罄野无青草”者1次,称“执卫侯归之于京师置诸深室”者1次,称“筑室反耕者宋必听命”者1次,称“宋向戌来聘且寻盟见孟献子尤其室曰子有令闻而美其室非所望也”“室”字共出现2次,称“乃毁之而为里室皆如其旧”者1次,称“司墓之室有当道者”者1次,称“书焚室而宽其征与之材”者1次,称“美哉室其谁有此乎”者1次,称“为公期筑室于门外”者1次,称“食不二味居不重席室不崇坛器不彤镂”者1次,称“为地室而县焉”者1次,称“郑伯有耆酒为窟室而夜饮酒击钟焉”者1次,称“堀室”者2次,称“大室”者2次,称“宗室”的1次(“置诸宗室季兰尸之”,可解为祖庙中之室),称“坏大门及寝门而入公惧入于室又坏户”者1次,称“姜入于室与崔子自侧户出”者1次,称“宫室”者7次,共计27次,都是作为房屋或房间解的。
称“是谓近女室疾如蛊”者1次,称“卫人立遗使室孔姞”者1次,称“继室”者4次,称“受室”者1次,称“卫人以为成劳复室其子使复其位”者1次,称“建可室矣”者1次,称“敝无存之父将室之”者1次,称“女有家男有室”者1次,称“浞因羿室生浇及豷”者1次,称“昆弟争室”者1次,称“晋祁胜与邬臧通室”者1次,共计14次,都是与婚配有关的。
称“王室”者42次,称“宗室”的2次(义近于“宗族”,亦为义近词连用),称“周室”者8次,称“公室”者33次,称“谓围将使丰氏抚有而室”者1次,称“鲁之群室众于齐之兵车一室敌车优矣子何患”“室”字共出现2次,称“孟氏鲁之敝室也”者1次,称“公思展与公鸟之臣申夜姑相其室”者1次,称“挥在朝使吏遣诸其室”者1次,称“雍氏舍其室而将享子于郊”者1次,称“司徒孔实相子革子良之室三室如一”“室”字共出现2次,称“竖牛欲乱其室而有之”者1次,称“子尾卒子旗欲治其室”者1次,称“固立之弃其室而耕乃舍之”者1次,称“华臣弱皋比之室”者1次,称“子立后而行吾室亦不亡”者1次,称“栾祁与其老州宾通几亡室矣”者1次,称“齐侯吊诸其室”者1次,称“室老”者2次,称“侧室”者3次,称“百室之邑”者1次,“赏桓子狄臣千室”者1次,称“禳之则彼其室也”者1次,称“谚所谓室于怒市于色者楚之谓矣”者1次,共计110次,以上的这些“室”字大体上为“家”的意思,但这些“家”既包括王室,也包括狄臣千室,大小悬殊。不过这些义与“家”相近的“室”多数其含义接近与“氏”相应的“氏”族,或偏于家的所在。
称“若有之则分室以行”者1次,称“以其为大子之室与潘崇”者1次,称“三年而尽室以复适莒”者1次,称“巫臣尽室以行”者1次,称“子重子反杀巫臣之族子阎子荡及清尹弗忌及襄老之子黑要而分其室子重取子阎之室使沈尹与王子罢分子荡之室子反取黑要与清尹之室”,其中“室”字共出现4次,称“穆姜欲去季孟而取其室”者1次,称“崔杼杀高厚于洒蓝而兼其室”者1次,称“杀子孔而分其室”者1次,称“尽室将行”者1次,称“杀大司马蒍掩而取其室”者2次,称“孺子长矣而相吾室欲兼我也”者1次,称“陈鲍分其室”者1次,称“吾出季氏而归其室于公”者1次,称“十一分其室而以其五与之”者1次,称“子分室以与猎也”者1次,共计19次,义为家产,“家”之财,包括土地人民和子女玉帛。
其余4次,称“鬻拳葬诸夕室”者1次,称“明日舍于蚕室”者1次,称“大室”者2次,则为地名。
“室”的本义是房子,或曰“所止也”,细分成了“房间”,甚至特定的房间;再转义成为在房间内所做之事,成为婚配,再成为婚配对象。另一个方向的转义则成为“家”,多数接近于与“氏”相应的“氏”族,这是在《左传》中的主要用法。又进一步演化成为“家财”,包括土地人民和子女玉帛。
总而言之,春秋时的“姓”与“氏”和现在“姓氏”的概念是不同的,是和当时的“宗”、“族”、“家”、“室”的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结构及这种结构的变迁。
一年前,第一次讲这个故事,今天发出来作为纪念吧。
我们更好的理解古文。
姓氏代表部族名字,如郊狼部落,棕熊部落。
一个人既继承自己父亲的部落,也继承自己母亲的部落名字
继续往下传怎么传,似乎规则还比较复杂,但和上古传说,姓氏本来一个是父系的,一个是母系的这个说法一致。
姓在前,名在后,这点和中国人一样。
一、姓与氏
关于春秋时期同时存在的“姓”与“氏”,有各种说法,一种常见的说法为:“氏是姓的分支。”但我觉得这种说法并不准确,忽略了“姓”与“氏”的本质不同,很容易引起误解。
在我看来,“姓”是远古的社会组织在春秋当时的孑遗,西周至春秋中期以前,虽然“姓”这类部族已经消散,但当时的人还是认为所有人都属于某个“姓”,“姓”还在发挥着“别婚姻”的功能,只不过“姓”这种过去部族的名号当时并不包含在日常对男子的称呼(人名)之中而已。在《昭元年传》中大名人子产曾引用“故《志》”说:“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p 1217)(10011201))。这里地位低贱、能够买卖的“妾”也有“姓”,亦可佐证当时应该所有人都有“姓”,但有人已不知自己“姓”什么了。
而当时的“氏”族虽然有家族的形态,但并不单纯是家族而已,按朱凤瀚先生的说法是“共同体”,其中还包含了家族外的成员。而且这些“氏”族还同时是当时顶层的政治组织,是这些有“氏”的家族统治其它家族的政治组织,因此就同时还有行政机构的功能。
当时的政治是与家族分不开的,甚至连当时刚出现不久的“公”与“私”的概念,也脱胎于“公家”与“私家”的分野,这里的“公家”也就是各诸侯国的国君家(当时诸侯均可称“公”),而“私家”则是相应各诸侯国的其他有“氏”的家族,二者都是当时的“氏”族。
因此,“姓”和“氏”是在社会形态完全不同的时代所产生的本质完全不同的社会组织,虽然都有血缘关系的背景,但在成员组成、成员间关系、与周围其他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的关系等等都大不一样,即使在对血缘关系的处理上也有重大不同。
下面是抄书:
在西周以前之所谓氏,与由周初起之所谓氏,其意义是完全不同的。(《两汉思想史》第一卷 徐复观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p 180)
姓氏的关系,镶入到周初所建立的宗法制度中而情形便有很大的变化。(《两汉思想史》第一卷 徐复观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p 180)
《春秋》所记之赐姓,似仅此一事。然分封建国时,赐土即同时赐姓;即同属周之宗室,亦不例外。此则与其宗法制度有不可分的关系。把姓氏改变为宗法制度的重要环节,甚至可以说,以姓氏形成宗法制度的骨干,这是姓氏在历史上的重大演变。(《两汉思想史》第一卷 徐复观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p 181)(桥注:分封建国时,与赐土同时所赐的当为“氏”,并非“姓”。有些先秦典籍包括《左传》中把当时的有些“姓”也说成是由古帝王颁赐的,但我觉得那都只是后起的“层累”的体现。)
虽说“氏以明贵贱”未必是自周代才有(此前应称之为“族氏名号”),但氏的这种区分社会等级的功能,在周代表现得尤为明显。因为命氏的前提是胙土,唯有那些有土的贵族宗族才可能拥有宗族名号,至于一般的庶民,由于没有土地所有权,根本不可能形成自己的宗族组织,所以也就无氏可言。应该说,庶民无氏是周代社会的一大特色(笔者以为,商代的一般平民是生活在贵族族氏组织之内的,所以也有族氏名号。详参本书第一部分的相关论述)。与商代姓氏制度比较,由族氏名号转化而来的氏的拥有权愈发集中,完全成了贵族的专利品。氏在周代社会的这种功能,我们可称之为“贵贵”。(《商周姓氏制度研究》 陈絜 商务印书馆 p 230)
以上各段中两位先生的论述说明“姓”与“氏”都是在不断改变的。我体会这些改变是以实际社会生活的改变为基础的。如朱凤瀚先生所指出的,春秋当时的“氏”族下面还统领着大量与族长没有血缘关系的成员(家臣、庶民等),就是这种改变的一个重要方面。
另外,虽然古代“姓”和“氏”的名号有很多流传下来,成为后来“姓氏”的名号,例如原来有“姜姓”,现在也有“姜”这个“姓氏”,原来有“陈氏”,现在也有“陈”这个“姓氏”,但现在的“姓氏”只是家族延续的标志而已,已经没有古代的“姓”或“氏”所代表的“部族”或“氏”族的意义,现在以“姜”或“陈”为“姓氏”的人也未必都是当初“姜姓”或“陈氏”的后裔。现在的“姓氏”之中有很多都是后起的,未必真与古代的“姓”或“氏”有血缘上的联系,一个“姓氏”有多个起源是非常普遍的事。
二、氏与姓氏
朱凤瀚先生曾讨论所谓“复合氏名”,即在殷商青铜彝器上发现的“两个乃至两个以上的族氏名号相组合,而且在不同器物中有不同的组合形式”的铭文,朱先生指出:“复合氏名确是表示某一族氏的分支,此分支在铭其自身名号同时还铭其所从出的族氏名号,不仅为了表示与之相区别,也是为了标明自己的出身”(《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增订本)第一章 商代家族形态第二节 商人家族的亲属组织结构二、商与周初金文中的复合氏名与商人家族结构》 朱凤瀚 (p 099))。
根据《左传》的记述,春秋时的“氏”族也存在一家同时有几个不同“氏名”的现象,例如“荀”与“中行”,“荀”与“知”,“士”与“范”等等,后者代表的“氏”族亦可认为是前者所代表“氏”族的分支,与朱先生提到的“复合氏名”很相像。至于朱先生所说“标明自己的出身”,则说明殷商时的这些“氏名”也是某种荣誉的象征,这就说明作为荣誉称号的“氏名”并非始自周人,而是“古”已有之,当然“复合氏名”本身就说明“氏”这种荣耀称号不会是固定不变的,与固定不变的“姓”的名号不是一回事,也与现在的“姓氏”不是一回事。
李学勤先生也讲到过“姓”与“氏”的演变:
井田制代表的社会基层组织,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从商代到西周前期,青铜器和少数其他器物上常见族氏铭文,其族氏常写得比较象形,因而被一些学者称做“族徽”。族氏铭文的器物很多,占到已发现的有铭青铜器的一半左右,而且不但见于贵族的重器,也在不少小墓的随葬品间出现。这表明,血缘的族氏组织在那时是非常普遍的。西周中期以后,这种族氏铭文逐渐罕见,最晚的例子是在河南郏县太仆乡的春秋初年青铜器上见到的。族氏铭文的消失,体现出血缘纽带的松弛,不过在春秋时期,传统的“姓”、“氏”仍然维持着,如“同姓不婚”依旧是严格遵守的原则。金文中所见的女子名,都标明了“姓”,如“姬”、“姜”、“姒”、“子”之类,就是明证。“姓”的观念,到战国时渐归淡薄,及至秦代竟基本消灭了。后世中国所说的“姓”,其实是古代的“氏”,而实质上只是家庭的标志。“姓”的消失非常彻底,以致司马迁在《史记》中有时竟把“姓”、“氏”二者混淆了,可知他已不能通晓其间的差异。(《中国古代文明十讲第二讲 古代文明的发展过程2、东周至秦代文明概观》 原载李学勤:《东周与秦代文明》 文物出版社 1991年)
李先生提到的司马迁的混淆,也反映出当时新“姓氏”正在形成的社会民情基础。
三、姓氏的普及
我在前面的帖子中曾发问,延续到现在的“姓氏”是何时、如何形成的,并猜测也可能其实没有某种革命性的变化,只是因为一个人有“姓氏”会显得高贵,慢慢的大家就都有“姓氏”了。但其实我孤陋寡闻,陈絜先生早有巨著《商周姓氏制度研究》(《商周姓氏制度研究》 陈絜 商务印书馆 2007,下面会摘抄陈先生这部大作中的一些段落,并在每段后面的括号中给出该段所在的页码),其中通过对新郑出土的郑韩兵器铭文(p 428)、齐国临淄所出陶文材料(p 433)、陕西秦始皇陵西侧赵背户村所发掘的秦刑徒墓中出瓦志刻文(p 438)、《秦代陶文》一书所收各种秦代陶文(p 440)、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墓所出的、属于西汉文景时期的简牍文字(p 442)、居延汉简(p 446)、河南偃师岗上刑徒墓地中所出的刑徒砖资料(p 447)等大量材料进行的研究已经得出明确结论:
西周至春秋中期以前,庶民肯定没有姓与氏,这是周初赐姓命氏的实施所决定的。至于春秋中期以后,随着宗法等级制度的崩溃,贵族之姓氏流入民间,庶民阶层中也就逐渐拥有了姓氏。姓氏普及渐露端倪。(p 428)。(桥注:愚以为“姓”还是有的,见前。所以李学勤先生才说:后世中国所说的“姓”,其实是古代的“氏”。)
从现有材料看,姓氏的普及一直要到西汉末年或两汉之际才得以完成。(p 428)
就笔者所见材料而言,秦国的民营制陶者主要集中在咸阳故城,他们应该是秦国土生土长平民阶层之代表,其名号应该是颇能说明关中平民的姓氏情况的。故不妨由此认定,当时秦国的平民阶层是没有或者极少拥有姓氏的。与此同时,我从秦代官营徭役性的制陶作坊类陶文中可以看出,当时的关东六国之遗民,其中的平民阶层也是很少有姓氏。(p 441)
西汉早期的情形,与秦代比较,已有所区别。但总体上看,平民名号中带姓氏的现象也不是很普遍。(p 442)
通过对凤凰山十号墓竹简文字中的人名资料的综合考察,笔者认为,在西汉文景之世,虽说很多庶民已经拥有了姓氏,但没有姓氏的庶民也大量存在。同时,我们在汉简中所常见的姓氏,诸如王、李、孙、黄、张等等,也很少与《潜夫论》等书籍中所罗列的姓氏相同。(p 445)
西汉中晚期以降,属于一般庶民的、系统的姓氏材料不是很多见,可依然有种种迹象能够证明当时庶民有姓氏这样的事实。这个结论可以从当时罪犯与奴隶的名号资料中得到印证。(p 445)
从出土文献看,西汉中晚期以后的罪犯与奴隶,其名号中无疑是带有姓氏的,这与殷商及两周时期已有天壤之别了……(p 445)
至于东汉时期,奴隶名号系以姓氏的材料,已比比皆是……(p 447)
从上引材料可以看出,时至两汉之际,刑徒、奴隶都拥有了自己的姓氏。而由此类推,则当时的庶民也必定拥有了自己的姓氏。(p 450)
所有这一切,都充分说明了两汉之际姓氏已经十分普及,它们不再是贵族身份等级的标志。(p 450)
随着姓、氏合一及其别贵贱的社会功能的丧失,姓氏普及也成为了可能。所以,随着在社会等级流动性的增强,礼学的兴起,编户齐民的出现等等,个人从宗族的樊篱中挣脱出来,其社会作用得以凸显,个人在社会交往中对姓氏的渴求等众多因素的促进下,姓氏的普及在两汉之际最终得以完成。而姓氏全民化又成了平民宗族形成与崛起的一个契机。(p 472)
种种迹象表明,春秋晚期以降至秦汉之际,普通的平民阶层其居住形式是以异姓杂处的状态出现的,既不同于殷商时期墓葬资料中所揭示的情状,也有别于以后历史中所能见到的宗族聚落形态,他们没有自己的严密的宗族组织。……(p 459)
西汉以后,编户齐民之制日臻完善,平民安居重迁,被紧紧地捆绑在土地之上。由于迁徙不易,原来异姓杂居的乡里组织之中又渐渐露出了血缘之端倪。人口在不断繁衍,支系又日渐繁复,这时候就需要借助姓氏来标识血统,对姓氏的拥有成了一种普遍的要求。同时,由于姓氏的普及,又为平民宗族的形成提供了一个可以凭藉的凝聚内核。(p 464)
当然,两汉以来形成的平民宗族组织与西周、春秋封建时代的贵族宗族组织是截然不同的,它是一种平行的结构,没有了贵族宗族组织的大小宗之分,当然也不存在多级形态下的等级之别。(p 464)
总之,两汉以来的平民宗族组织是在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形成的,但姓氏的普及则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必要条件之一,如果没有姓氏作为宗族凝聚的内核,就不可能有平民宗族的形成与崛起,中国社会历史的演进过程很可能会是另一番景象。(p 464)
随着姓、氏合一及其别贵贱的社会功能的丧失,姓氏普及也成为了可能。所以,随着在社会等级流动性的增强,礼学的兴起,编户齐民的出现等等,个人从宗族的樊篱中挣脱出来,其社会作用得以凸显,个人在社会交往中对姓氏的渴求等众多因素的促进下,姓氏的普及在两汉之际最终得以完成。(p 466)
如上所列,陈絜先生非常彻底地证明了新的“姓”、“氏”合一的“姓氏”是逐渐普及的(我推测,普及的主要推动力之一可能是在名字的前面加上“姓氏”会显得高贵,可以用来炫耀“自己的出身”,可以显示我的祖上先前阔过),由于“姓氏”的普及并没有经过某种革命性的变化,所以需要几百年来完成。
(三)姓、氏
先秦典籍中“姓”、“氏”亦是习见的词语,对其内涵古今学者做过许多研究,然至今仍有某些分歧。此二词在本书中经常使用,尤其是“氏”,出现频率更高,故这里需要对此二词之含义略做分析与讨论。
先言“姓”。
《说文》中有“姓”字,从女生,生亦声。此字始出现时已比较晚。殷墟甲骨卜辞文字中虽已有几片残辞中见到“姓”[48],但与《说文》所列这种会意兼形声的“姓”字似有不同,由于辞残,其在卜辞中用法多不详,仅一片(《前》6.28.3,图0.1.1)略能知道是作女子之名或字,此种加了女旁(性别符号)之字,一般只作为女子个人名号使用,不同于《说文》中的姓字。西周古文字中尚未见姓字。春秋中期末叶的齐器[素命]镈铭文中有“[左亻右生]”(图0.1.2),不从女,从人,亦见战国玺印文字(图0.1.3)[49]。战国晚期秦诅楚文方有“姓”字(图0.1.4)。由此可知,“姓”字古义主要需从对文献记载爬梳整理去求得。杨希枚先生曾著《姓字古义析证》,对“姓”字在文献中的用法详加整理,得出结论是“姓”字古义有三:其一,训“子”或“子嗣”;其二,训族或族属;其三,训民或属民[50],于我们理解“姓”之古义极富启示。现在杨先生大作基础上,采其文之长而参以拙见,将“姓”字在先秦时代的含义条理如下:
其一,“姓”本义是女子所生的子女。《说文》:“姓,人所生也。古之神圣人,母感天而生子,故称天子,因生以为姓,从女生,生亦声,春秋传曰天子因生以赐姓。”所谓“人所生也”即母所生之子女。《左传》昭公四年所谓:“问其姓,对日:‘余子长矣。”’《左传》昭公三十二年:“三后之姓,于今为庶。”《礼记丧大记>:“父兄子姓立于东方”(郑玄注:“子姓,谓众子孙也。姓之言生也。”)等例中之“姓”皆属此种本义。上引[素命]镈称“保虞(吾)子[左亻右生]”,姓从人,是义近形旁互作,“子[亻生]”同于《丧大记》之“子姓”。
其二,“姓”既是子女,子女相为亲,相组为族,所以广其义,姓可作族属、族人解,亦可以进一步将之理解为泛称的“族”的意思,如殷墟卜辞中之“多生”,西周春秋金文中之“百生”。在卜辞中“多生”是指占卜主体(王)的亲族(如做更具体的分析。应是指这些亲族的族长。详本书第一章第一节)。西周金文中的“百生”,从铭文内容看,可以用来称本族族人,也可以泛指没有亲族关系的其他族的族人(详本书第二章有关论述)。至于东周文献中所见的“百姓”,则不仅可以有以上“百生”之义,而且有的含义更广泛,几乎近于今日所说之百姓,即民众,旧解或将“百姓”释为“百官”,其说不可信[51]。
其三,“姓”本义既为女子所生子嗣,则同一女子所生子嗣组成的亲族也可以称为“姓”以表示其同出于一个女性始祖的这种特殊的亲属关系。这是“姓”的另一引申义。此种亲族组织强调女性始祖,则当如许多学者所推拟的。其最初必形成于母系氏族社会中,即夫从妻居,子女属于母族,因此亦就与其母同姓,世系以母方计,对于这种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组织的名称,杨希枚先生主张即称为“姓族”,相当于人类学所谓Clan或gens[52],此说可从。在母系氏族社会中,子女属于母族,世系按母方计,此种姓族可称母系姓族。典籍所记姬姓、姜姓,最初应皆属母系姓族,姬、姜则是此种母系姓族之名号。进入父系氏族社会后,妻从夫居,子女不再属母族而归于父族,世系以父方计,所以母系姓族遂转为父系姓族。此后,父系姓族似仍然使用着母系姓族的名号。今日所见古姓族名号如姬、姜、姒、妫等皆带女旁,虽造字时间不早,但从女可能表明其本原与母系姓族有关,父系姓族所以沿用之,则当是因为在母系向父系转变之初。子女虽已属父族,但仍以其母之姓族名号为族名,后延续下来作为父系姓族的名号,同于传说的黄帝诸子异姓之例[53]。
在商周(西周、春秋战国)这一历史阶段,诸父系姓族实皆已分化为若干独立的、以宗族形态存立的分支(即下文所谓氏)。但姓族在商代的作用仍比较明显,仍有实体性质。可以认为是一种高层次的家族。姓族到周代后多只有名义上与观念上的作用,已非实体,不具有组织上共同的联系与政治、经济或宗教生活,亦即不属于我们所谓的家族。
其四,“姓”在东周文献中有时是指姓族之名号,如《国语周语下>言“赐姓日姜”之“姓”,即应理解为所赐姓族之名号即姜(“赐姓”问题详下文)。又如《左传》哀公十二年“五月,昭夫人孟子卒,昭公娶于吴,故不书姓”。很明显“姓”在这里是指吴女所属姓族之名号,即“姬”。所谓姓族之“姓”与作姓族名号讲的“姓”是一实一名,属于两种概念范畴,所以会发生此种混同,当如杨希枚先生所言,可能是由于名代表实,积久而以实为名,于是产生姬、姜之类姓之名号就是姓的概念[54]。司马迁在《史记》中常言姓某氏,没能区别古代姓与氏之不同,但他所说的“姓”,意思即是指姓族之名号。此种以名代实为时甚久,应用普遍,故我们今日既已不能呼古人于地下而更之,则不妨仍从之,惟需明确姓的名实关系而已。下文中所讲到的“子姓商族”、“姬姓周族”两个概念,即是指分别以子、姬为名号的商、周两个姓族。
下面再讨论一下“氏”的含义。
“氏”字最初造字时本义已难知。《说文》以巴蜀方言训解之,当非其本义。此字在殷墟甲骨刻辞中仅一见(《后》下21.6),辞残,含义亦不明。西周文字中“氏”字已较习见,其字义与东周文献中“氏”的含义有彼此相同者,故并在一起分析,其主要用法大致是:
其一,指称个人。有多种用法:如可以接在官名后,作官称,像师氏(毛公鼎)、尹氏(颂鼎)等。《左传》昭公十七年讲少暭氏诸鸟官名,亦是鸟名加氏为称;接在爵位后表示尊称,如“侯氏”(国差jiJ彗);接在字或亲称后表示一种较亲近的称谓,如伯氏、叔氏(《左传》昭公十五年)、舅氏(《左传》僖公十二年);接在姓后,指称属于该姓族的女子,如“姜氏”、“姑氏”、“任氏”等等;接在下文将要提到的作为家族组织讲的“氏”之名号(氏名)后,指称属于该家族的个人,如叔孙氏(鲁臣)、施氏(鲁臣)、雍氏(宋臣)、庄氏(齐臣)等[55]。除以上用法外,东周典籍中称上古传说中的帝王、部落首领亦在其名后加氏为称,如“黄帝氏”、“少皞氏”、“共工氏”等。
其二,与表示姓族之“姓”义同,如《左传》昭公十年:“姜氏、任氏,实守其地。”(杜预注:“姜,齐姓;任,薛姓。”)又如《国语周语上》:“王师败绩于姜氏之戎。”此“姜氏”即“姜姓”。但这种用法较少见。
其三,指一些上古的部族,《国语周语下》:“皇天嘉之,祚以天下,赐姓曰姒。氏曰有夏;……祚四岳国,命以侯伯,赐姓曰姜,氏曰有吕”,“有吕”韦昭注:“以国为氏也。”除此所谓有夏氏、有吕氏外,《左传》襄公二十四年的所谓陶唐氏、御龙氏、豕韦氏、唐杜氏等等,以及《史记五帝本纪》中所言诸上古国族,均未必是单纯的血缘组织。刘师培《释氏》论及此种氏日:“是氏即所居之土,无土则无氏。”[56]其实质乃是一种非单纯血缘关系的政治区域性集团[57]。先秦典籍在记述商周时代的历史时,已很少使用此种含义的氏的概念,只是偶用以称一些边远地区的部族,如《国语周语上》中“犬戎氏以其职来王”之“犬戎氏”。
其四,指一种家族组织。此种例子很多,如《左传》昭公三年叔向(羊舌肸)曰:“肸之宗十一族,唯羊舌氏在而已。”可见羊舌氏即叔向所属宗族的十一支分族之一。
《国语晋语八》:“终灭羊舌氏之宗者,必是子也。”韦昭注:“宗,同宗也。”由知羊舌氏本身亦自成宗族。
《左传》昭公七年:“子皮之族饮酒无度,故马师氏与子皮氏有恶。”子皮氏显即子皮之族。
《左传》襄公十年:“初,子驷与尉止有争……子驷为田洫,司氏、堵氏、侯氏、子师氏皆丧田焉。故五族聚群不逞之人因公子之徒以作乱。”是五氏亦即五族。
《左传》哀公二十六年文中宋皇氏、灵氏、乐氏又称“三族”。
《国语晋语九》:“智果别族于太史为辅氏”,辅氏即从智氏中所分立出来的智果本人之近亲家族。
以上是在文字上直接说明氏即族的例子,实际上《左传》、《国语》中凡列国卿大夫家族多称“某氏”,如鲁国桓公之后称“孟氏”、“叔孙氏”、“季氏”,齐国的“崔氏”、“陈(田)氏”,郑国穆公之遗族统称“穆氏”,后诸子又各立氏,分为“罕氏”、“国氏”、“丰氏”、“子驷氏”(即“驷氏”)、“游氏”等,皆属于氏的此种用法,显然不同于上述那种非单纯血缘关系的政治区域性集团之氏。指称家族之氏,已见于西周金文。如散氏(散氏盘)、虢季氏(虢季氏子徥盘)等。春秋金文中所见厚氏(鲁大司徒厚氏簠)、干氏(干氏叔子盘)、彪氏(毛叔盘)、京氏(芮公鬲)亦皆是。
这种属于家族组织的氏与姓族的关系,当如《史记高祖本纪》索隐引《世本》所言:“言姓即在上,言氏即在下。”即是说氏是统于姓族之下,二者有主体与分支的关系。
作为姓族分支存在的“氏”,按照“姓”称“姓族”之例,当然可以称为“氏族”,但采用这种名称很容易与我国学者著作中经常提到的原始社会之氏族相混淆,故在本书中有时即按照现在为多数学者所采用的提法,将此种“氏族”称为“族氏”。
其五,“氏”亦可专指族氏这种血缘亲族组织之名号,也可以说只是一种标志。如《左传》中可见有“某氏之族”之称,如“游氏之族”(庄公二十三年)、“羊舌氏之族”(襄公二十一年)、“召氏之族”(昭公二十六年),细析之,所谓“某氏”在这里实仅专指该族氏之名。又如《左传》隐公八年:“公命以字为展氏”,即是命以无骇之字(展)为其氏名,称展氏。郑樵《通志氏族略》列举了多种氏名来源,如“以官为氏”、“以地为氏”等,此种“氏”均是指族氏之名号。
如此看来,“氏”亦与“姓”一样,具有名(族名)、实(族之实体)两重含义。由此亦可以进一步领悟到作为亲族组织的氏的一个重要特征,即凡称“氏”,皆表示该亲属组织有自己独特的名号。按照典籍中旧有说法.也可以说是有一个独特的家名。所以所谓“立氏”不仅意味着在组织上相对独立,而且意味着起一个足以表示其独立性的名号。
其六,在西周、春秋时代,作为贵族家族之“氏”,虽本身是血缘组织,但其往往不是以单纯的血缘组织形式而是以一种政治、军事、经济共同体的形式存在,其自身只作为这一共同体的核心。此种共同体有时亦可以“氏”相称。如《左传》昭公二十五年记鲁昭公伐季氏,叔孙氏之司马言于其众目:“我,家臣也,不敢知国。凡有季氏与无,于我孰利?”皆曰:“无季氏,是无叔孙氏也。”可见这些家臣、私属徒是将“我”归入叔孙氏之内了。此时的叔孙氏严格起来讲即不是指叔孙氏家族组织,而是指包括其家臣、私属在内的共同体。但是,此种用法的“氏”显然是由“氏”的亲属组织含义引申而来,并不能因为有此种用法,而认为所有的“氏”皆是指此种共同体。
以上是“氏”的六种含义。本书在论家族组织形态时称“氏”或“某氏”一般即是指以上“氏”的第四种含义,即族氏。作为亲属组织的姓、氏二者在内涵上有共同点又有区别。氏是姓的分支,所以有以下共同点:
1.皆是血缘亲属组织。
2.以外婚制为正常属性。
3.均是一种单系的继嗣群,在本书所论商周时代这一时间范围内,是一种父系的继嗣群。
其区别是:
1.姓族在早期即多因存立时间久远,亲属数目的庞大,分支族氏的增多,其成员间虽仍以自认的单系共同来源为亲属纽带,但未必已能追溯到一个共同明确的祖先,亦未必都可以找到彼此间明确的谱系关系,而氏一般皆有明确的、可以追溯到一个人的始祖。
2.对于所有同姓成员来说,其所属姓是固定的,但由于氏名来源较多样,如以邑为氏,以谥为氏,以官为氏等,同一家族可因居邑为氏,但也可以族长的官职为氏.再加之当时经常出现的命氏、别族等情况。在这种背景下,父子、兄弟不必同氏.一人也可以有几个氏,如晋卿士会,以士为氏,是承其祖氏,士氏初当是以官为氏,但士会由于食采于随、范,在《左传》文公十三年曰随会,昭公二二十年曰范会[59]。前引《国语晋语九》所记晋智氏之族人智果“别族于太史为辅氏”,于是智果则又称辅果。
3.姓是统一的,即姓族本身未有层次区别,虽有氏为分支,但没有更小的姓族。而氏却可以是多层次的。一个大氏可以包括由其分化出来的若干小氏。从史料看,这在商代比较明显,下文所要论述的商代晚期青铜器铭文中的所谓“复合氏名”即显示了此种多层次的氏的存在形式。多层次的氏组织随着血缘关系与其作用范围的减弱而渐渐不再盛行,渐向单层次发展。但较大的氏组织内仍包括若干分支,只是分支未必皆另立新氏。
4.女子不论出嫁与否,皆有固定的姓。但女子出嫁前与父同氏,出嫁后属夫氏,所以可以夫氏为称,但亦可以仍以父氏为称。此从周代青铜器铭文资料可知,如:(1)父为其女制媵器,在铭文中称其女名为“夫氏加女姓”,如辅伯鼎铭曰:“作丰孟妘媵鼎”(图0.2.I),丰即是夫氏,妘是出嫁之女的姓,亦即辅伯之姓。(2)出嫁女子在夫家自己制器亦自称其名为“夫氏加己(按:自己)姓”,如蔡姞簋铭日:“蔡姞”为“皇兄尹叔”作器(图0.2.2),蔡是夫氏,姞当是自己之姓。此是姞姓女子出嫁到蔡氏(当是国氏)之自称。(3)夫为其妇制器,在器铭中称妇名为“妇之父氏加妇之姓”。如善夫旅伯鼎铭日:“善夫旅伯作毛仲姬尊鼎”(图0.2.3),毛氏是姬姓,所以毛仲姬是旅伯之妇,系毛氏姬姓女子嫁予旅伯,可见出嫁女子在夫家并未完全失去自己的父氏。
由以上氏的特征可知,作为亲族组织的氏与宗族有共同处,如氏与宗族皆有明确的父系祖先,而氏在规模大时也是分层次的,与宗族组织特征同。在文献中二者亦经常通用,如上引《国语晋语八》言“羊舌氏之宗”,知羊舌氏亦可称宗。又《左传》定公四年讲殷民六族有宗氏、分族的结构,是将宗(宗族)与氏相连用,实等于称宗族。所以,就多数情况而言,氏一般是以宗族形态存在的。但氏与宗族的内涵似未必完全相同,如宗族的组织特征是有本家与分支的结构,可是氏在初成立时,规模比较小,可能只是以核心家族或小型伸展家族形式存在,即未必具有宗族的形态(参见本书第三章第二节)。此外,与此相联系的还有一个区别,即这两个概念所强调的并不一样,“宗族”强调组织形态,必须是多层次的,有大宗本家与小宗分支,但可以同氏名,亦可以异氏名(参见本书第三章第一节)。而“氏”强调的是其相对独立性与自己独特的名号(亦即氏名)。
最后,关于先秦姓、氏还有一个问题需做说明,即《左传》隐公八年中记载鲁“无骇卒,羽父请谥与族。公问族于众仲,众仲对曰:‘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胙之土而命之氏……’”说明先秦时代有所谓赐姓、命氏的制度。对于“赐姓”有不同理解。如有的学者以为“被赐的姓并非受赐者生而即有的。既有赐姓制度,因此古人子嗣可异姓”,“赐姓是最荣耀的事,只有居官建有功德才可被赐……”[60]。众仲所谓天子赐姓,是专指天子分封诸侯之制,但分封诸侯要赐姓不见于古文字资料[61],亦不见于其他的先秦文献,是否确实存在,不能断言。《国语周语下》记太子晋所云:“唯有嘉功,以命姓受祀,迄于天下。”并云禹有功,“度之于轨仪,莫非嘉绩,克厌帝心,皇天嘉之,祚以天下,赐姓曰姒,氏曰有夏”。同时皇天还祚四岳国,“赐姓曰姜,氏曰有吕”。值得注意的是,这里虽明确说明了禹、四岳之姓均是受赐而得,但赐姓者却是皇天。姓原是因生而得,本无所谓“赐”,此所以有皇天赐姓之说,当与西周以后兴起的天命观有直接关系。禹之时代,姓(姓族)仍是一种实体性的,有具体政治、经济功能的亲族组织。天赐之姓,实际是等于说天承认了其姓族的地位,允许其生存发展。由此可见,所谓赐姓最初是一种借天命神化古代帝王的说教。至于众仲所讲的天子赐诸侯以姓(指姓族名号),即使存在,亦只是一种法权的形式,因为周代所见姓亦均起源甚早,远在西周以前,很显然受赐者原本皆有自己的姓,所以言天子赐姓实是皇天赐姓的翻版,无非是表示对于受赐者(指诸侯)族氏的存在与族姓(姓族名号)的使用给予法权上的承认[62],从而授予其统治封土的政治权力,此当与下文所言“命氏”制的意义相近。
“赐姓”虽可能只是一种形式,但“命氏”之制,从周代情况看则不仅存在而且与封建制度相关。《左传》隐公八年无骇之遗族即受隐公之命而得为展氏。在西周金文中虽尚未能见到如无骇受氏的那种由国君命氏的过程,但西周世族的生存依靠于世官制,而王臣官职继承均要由天子认可,则其族氏存立仍可以认为系王所命赐。此外上引《国语晋语九》记智果欲从智氏中别立自己家族为辅氏时需得太史批准,此可证贵族能否立氏确要得到朝廷之许可,亦可以认为是一种“命氏”。氏之存立所以需要国君之“命”,是因为立氏与“胙之土”的封建制度相关。一个族氏欲存立,必须要有保证自己生存的土地采邑、财物及民人(劳动力),而这些生产与生活资料的获得均依赖于国君的封赐,必须要“胙之土”。所以,所谓“命氏”的实际意义也与上面所说“赐姓”相同,即表示政治、经济权利已得到上级统治者法权上的承认。
(《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增订本)绪论三、几个有关词语的说明(三)姓、氏》 朱凤瀚 (p 012))
本帖一共被 1 帖 引用 (帖内工具实现)
二、卿大夫家族的亲属组织结构
“室”、“家”与“宗”是东周典籍中关乎到春秋卿大夫家族组织结构的三个常见词语。对这三个词的含义,特别是“家”“室”的含义,至今史学家们仍有不同解释。为了说明卿大夫家族结构,即不能不先对这三个词的内涵作一分析。
(一)室
前文曾论春秋时期“公室”,说明公室有亲族组织与一种非单纯血缘关系的政治、经济集合体这样两个含义。前者是指时君与其直系子孙(及各自家族)组成的近亲家族,规模相当于狭义公族之初形,这是“室”的用法之一。关于东周典籍中单称之“室”。则可以有多种含义,如除指其本义即房舍(《左传》襄公十五年:“(宋向戌)见孟献子,尤其室。”)、居室[《左传》成公十年:“(晋)公惧,入于室。”]外,亦可指妻室(《左传》桓公十八年“男有室”),指庶民之家(《左传》成公十七年:“施氏之宰有百室之邑。”),或奴:隶之家(《左传》宣公十五年:“晋侯赏桓子狄臣千室。”)。除以上所举几种外,“室”多用来指卿大夫家族,作为亲族组织名称使用,如《左传》哀公十一年:“鲁之群室众于齐之兵车,一室敌车优矣……”杜预注:“群室,都邑居家。”此是指居于都邑中的卿大夫家族,其一室(杨伯峻先生以为是专指季氏,亦有可能)兵力即能敌齐,可见皆是强宗大族。此外,又如《左传》昭公二十六年:“孟氏,鲁之敝室也。”《左传》定公六年记宋乐祁家宰陈寅曰:“子(按:指乐祁)立后而行,吾室亦不亡……”以上“室”的规模皆比较大,属于列国卿族之类较大型的宗族组织。
但“室”在指称卿大夫家族时,也可以指规模较小的一种家族,以下几例可证明此点:
例一,《左传》襄公十七年:“宋华阅卒,华臣弱皋比之室,使贼杀其宰华吴。”华阅、华臣与皋比之间的亲属关系,是:
……一华元┳华阅一皋比
┗华臣
华臣是华阅弟,皋比是华阅子,即华臣侄。细析文意可知,华阅卒,是由皋比继华阅为“室”主,华臣侵害其室,即华臣在华阅生前与之异“室”,可见此种“室”在结构上有两个特点,其一,父卒后由一子继父为“室”主,此种继父为“室”主之子一般应是嫡长子;其二,成年兄弟异“室”。即嫡长子留于父室,庶兄弟成年后皆分出单立“室”。成年庶兄弟分出之时间有两种可能,或在其父仍生存时,或在其父卒后。此种“室”的规模即不大,只有父子(以及孙),不含旁系亲属。与春秋时作为亲属组织意义上的“公室”之“室”规模相同。下一例亦言及此种“室”。
例二,《左传》襄公十九年:“子然、子孔,宋子之子也;士子孔,圭妫之子也,圭妫之班亚宋子,而相亲也,二子孔亦相亲也。僖之四年,子然卒,简之元年,士子孔卒,司徒孔实相子革、子良之室,三室如一,故乃于难。”子然、子孔、士子孔皆郑穆公子,其家室之间亲属关系如下:
┏━ 子然 ━━ 子革
┏━ 宋子 ━━┫
郑穆公┫ ┗━ 子孔(公子嘉)
┗━ 圭妫 ━━━━ 士子孔(公子志) ━━ 子良
子然、子孔为同胞兄弟,与士子孔为同父异母兄弟,子革系子孔胞侄,子良为子孔侄。子然、士子孔卒后,分别由子革、子良继承其室,而由子孔相之,以至“三室如一”,表明子孔、子然、士子孔虽兄弟,但在子然、士子孔生前,三人已不同室。所以这里所讲到的室,亦与上引宋华阅、华臣之室规模相当,即成年兄弟异室。子然、子孔、士子孔各自拥有一独立之“室”的时间显然是在穆公卒后,因为如前文所述,在国君生前诸公子皆在公室内。
例三,《左传》昭公四年记鲁叔孙穆子“田于丘莸,遂遇疾焉,竖牛欲乱其室而有之,强与孟盟”。竖牛是叔孙穆子私生子,孟即孟丙,与仲壬同为穆子娶于齐国氏所生子,此所谓“欲乱其室”之“室”固然亦兼含有家政之意,但竖牛乱穆子之室的目的是欲铲除孟丙、仲壬,以控制宗族。故这里所乱之“室”必然同时含有亲属组织之义。同年《传》文言竖牛谮孟丙与仲壬于穆子,遂使孟丙被杀,仲壬被逐,叔孙穆子饥渴而死,正是竖牛乱室之具体表现。由此可知,此《传》文所言“室”的亲属组织范围只是指穆子与其诸子组成的小规模直系近亲家族。
例四,《左传》昭公二十五年记鲁季公鸟当初曾“娶妻于齐鲍文子,生甲。公鸟死,季公亥与公思展与公鸟之臣申夜姑相其室”季公亥与季公鸟皆是季平子庶叔父,即季武子庶子,故二人为兄弟。公思展,据杜预注是季氏族人。公鸟死,而由其兄弟“相其室”,可见公鸟生前与公亥二人并不同室。如原属一室,不能言“其室”(“其”是指公鸟),亦不能再找非兄弟的公思展来参与本室家务。公鸟死后,其室所以要公亥辅治,大概是因其子甲时年尚幼之故。此例亦证明即使是同父兄弟亦不同“室”,“室”不包括旁系[5]。
综合以上诸例可知,作为小规模的亲属组织的“室”在一般情况下,只包括父母与其未婚子女两代,或可以包括父母与其已婚诸子及其子女三代,所以属于核心家族或小型伸展家族中的直系家族。与卿大夫亲族组织之“室”相关的还有两个词语,一是“宗室”,一是“侧室”。
先言“宗室”。前引《左传》襄公十七年宋华臣欲弱其侄皋比之室,“宋公闻之,曰:‘臣也不唯其宗室是暴,大乱宋国之政,必逐之。”这是说,皋比之室是华臣之宗室,所以如此称之,当是因为皋比为华阅之嗣,华阅、皋比一支为华氏之宗子。由此可知,“宗室”是指宗子所在之“室”,这种“室”属于上述那种小规模的家族组织,实即宗子所在直系家族。《左传》昭公六年记宋华合比因受寺人柳之谮害而被逐,其弟华亥为取代合比之右师官职而为寺人柳作证,左师向戌谴责华亥曰:“女夫亦必亡。女丧而宗室,于人何有?人亦于女何有?”华合比一支约属于华氏之小宗家族,在宗族关系上,合比为兄,故为宗子。华合比与华亥之间关系,类同于上面所述华阅与华臣之关系,所以向戌所言之“宗室”,即宗子之“室”,系宗子所在核心或直系家族。
下面讨论一下“侧室”。《左传》桓公二年记晋师服曰:“吾闻国家之立也。本大而末小,是以能固。故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类似的话语,亦见于《左传》襄公十四年,师旷言于晋侯曰:“……是故天子有公,诸侯有卿,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自王以下各有父兄子弟以补察其政。”由此可见,所谓“侧室”、“贰宗”即是师旷所谓“父兄子弟”之属,故侧室在此是指卿之亲族成员。襄公十四年《传》文中言“诸侯有卿”,“卿”虽是官爵之称,但卿一般出身于公族,在此所强调者亦是亲族关系。杜预注上引桓公二年《传》文云:“侧室,众子也,得立此一官。”是以此处之侧室为官职,杨伯峻先生《春秋左传注》同意杜说,但此说与上下文义不合,故不取。在上引桓公二年《传》文中,“侧室”与“诸侯立家”之“家”、“大夫有贰宗”之“宗”并言,“家”是指卿大夫家族,在此应是指由公室主干分化出去的公族成员。大夫之“贰宗”即大夫宗族中的小宗,故“侧室”亦应是指小宗分支,即如童书业先生所言:“‘侧室’,‘贰宗’即广义之‘小宗’。”[6]
可以作为上说之实证者,是《左传》文公十二年所记“赵有侧室曰穿”。杜预注:“侧室,支子。穿,赵夙庶孙。”[7]《左传》闵公元年杜注以赵夙为赵衰兄,《国语晋语四》说同此[8]。顾栋高著《春秋大事表》据以上亲属关系排赵氏世系如下:
……叔带━……┳赵夙━□□━赵穿━赵旃━赵胜━邯郸午━赵稷
┗赵衰━赵盾━赵朔━赵武━赵成━赵鞅━赵无恤
赵衰为赵夙弟,本应为赵氏小宗,赵夙在晋献公十六年曾受赐耿邑,并得任大夫(见《左传》闵公元年)。而晋献公二十二年公子重耳奔狄时,赵衰随从出奔,可见其在当时还只是重耳之私属随从,地位不高。此时赵氏宗族之宗主必是赵夙。此后因为赵衰随重耳(文公)出奔有功,于文公八年(鲁僖公三十一年)受命为卿[9],故赵衰一支实际上自此已世居于赵氏宗主地位[10]。《左传》文公十二年孔颖达疏曰:“《世族谱》:‘穿。赵夙之孙’,则是赵盾从父昆弟之子也,盾为正室,故谓穿为侧室。穿别为邯郸氏,赵旃、赵胜、邯郸午是其后也。”所以孔疏亦是认为盾为正室,而穿相对盾而言自是处于侧室地位。侧室是指赵氏宗族中的小宗,杜预注以侧室为支子,支子即嫡长子以外的庶子,在宗族中处于小宗地位,虽与上面分析“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所得结论相同,然杜注并未讲清赵穿与赵盾之间的宗法关系,不如孔疏明确。
赵穿一支何时又得邯郸氏之称,《左传》没有明确记载,其族人以邯郸为氏者始见于邯郸午(《左传》定公十年),午已是穿曾孙。上引孔疏以自穿起即“别为邯郸氏”不知何据。《左传》文公十二年讲赵穿“有宠而弱”,杨伯峻先生注曰:“有宠,谓赵盾宠之。”如是,则可知赵穿此时必与赵盾保持有宗族关系。至邯郸午时虽已别为邯郸氏,但《左传》记述史实时仍称之为赵氏。从其与赵鞅一支间的争斗看,已未必仍有实体性的宗族关系,似不再属赵氏宗族之侧室。
按照以上所论,“侧室”之称适用于与大宗保持着实体性宗族关系之小宗,列国中一些卿大夫族氏往往多有小宗,如鲁国季孙氏在季武子后别分出公鉏氏、季悼子后别分出公父氏,这些分支仍与季孙氏保持大小宗关系(详见下文)其宗子都属季孙氏侧室。
“侧室”之称的本义当与卿大夫之类贵族家族住居形式有关。《礼记文王世子》:“公若有出疆之政,庶子以公族之无事者守于公宫,正室守大庙。”郑玄云:“正室,嫡子也。”《左传》文公十一年孔颖达疏日:“正室是嫡子,知侧室是支子,言在嫡子之侧也。”所以正室、侧室之称显然是本自嫡、庶子在家族住宅内居室的位置。《礼记檀弓下》:“有殡,闻远兄弟之丧,哭于侧室。”又《礼记内则》:“妻将生子,及月辰,居侧室。”郑玄注:“侧室谓夹之室,次燕寝也。”所谓夹室,即是正室(寝)东西两侧的房间。嫡、庶子分称为正、侧室,说明在一般贵族家族内,嫡子居于正室,庶子居于侧室。以后遂将正、侧室引申为对嫡、庶子之称。“侧室”又进一步衍化为小宗旁支之称。后世又称姬妾为侧室,亦与小宗旁支称侧室同,源于贵族家族内的住居形式。同一家族内依宗法等级地位安排居室之制度在我国传之长久,一直到明清时代,四合院式建设依然存在着严格区别内外、尊卑有序的布局特点[11]。
综上所言,与卿大夫家族组织有关的“室”之具体含义是:
1.指称较大规模的卿大夫家族组织,如以宗族形态存在的族氏。
2.指小规模的卿大夫家族组织,相当于核心家族或直系家族。
3.“宗室”指以宗族形态存在的族氏中宗子所在的近亲家族,规模同于以上(2)。“侧室”指卿大夫家族中的庶子,亦可引申为对宗族内的小宗之称。
由此可见,“室”即使专用来指称卿大夫家族组织时,其含义亦不是单一的。在以往的论著中,学者或认为“室”只是“个体家庭”的形式[12],似不够周到。
典籍中所见与卿大夫家族组织相关的“室”还有一种用法,即是指以卿大夫家族组织为核心的政治、经济的共同体,此种含义的“室”放在下文讨论卿大夫家族政治经济形态时讨论。
(二)家
在西周金文中,贵族家族称“家”,王族亦可称“王家”,此亦于上文论及。在春秋时期,诸侯之家族亦有称“家”者,如《左传》僖公九年及齐临淄故城所出叔尸镈铭亦均见有“公家”之称。此外,“家”还有其他几种用法,如偶亦可以指庶民家户(《左传》定公九年:“以五家免”)、指奴仆家户(齐器叔尸镈“釐仆三百又五十家”)、指家财(《左传》文公十四年:“尽其家”)、指丈夫(《左传)桓公十八年:“女有家”)、指妻子(《左传》僖公十五年:“弃其家”)。但在《左传》、《国语》中所记春秋人话语中的“家”,更多的情况下是指卿大夫家族,如:《左传》襄公二十九年记吴公子季札适晋,说于晋三卿,曰:“晋国其萃于三族乎!”将行谓叔向曰:“……君侈而多良,大夫皆富,政将在家。”杜预释其所言“萃于三族”曰:“言晋国之政,将集于三家。”是径将“三族”释为“三家”,联系季札前后两句话的含义,前既言晋政萃于三族,下继言大夫富而晋政将在家。可知杜注是正确的,所谓“家”即指卿大夫家族。又如《左传》桓公二年记师服所言:“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左传》襄公十四年师旷也讲过类似的话,只是将前两句说成“天子有公,诸侯有卿”,故而杨伯峻《春秋左传注》解释“诸侯立家”言:“诸侯分采邑与卿大夫,卿大夫曰家。”
以上二例言“政将在家”、“诸侯立家”,皆单言“家”,类似的例子还很多,如晋叔向感叹晋国情况曰:“政在家门”(《左传》昭公三年),女叔齐讲鲁国情况时说“今政令在家”(《左传》昭公五年)亦皆单言“家”,均不会引起语义混淆。可见虽然如上述“家”尚有他种用法,还不能认为其是卿大夫家族之专称,但一般情况下“家”已确是当时人们对卿大夫家族之称的惯用词语,已有专用语的倾向。对于“家”的这种特定含义,古代为典籍作注的学者是清楚的,如《国语鲁语上》记子叔声伯所言“其君(按:指晋厉公)骄而多私,胜敌而归,必立新家”。韦昭注即曰:“大夫称家,即新家,谓立所幸胥僮之属为大夫也。”所以,当时人们言及“国家”一词(如《左传》桓公二年师服所言“吾闻国家之立也”)亦是指诸侯之国与卿大夫之家,而不同于今日国家的概念。
“家”虽然是指卿大夫家族,但由于“家族”一词内涵的广泛,对“家”所指卿大夫家族组织的具体规模,有必要进一步探讨。从文献资料看,这种“家”的含义可作两个范围的理解。
“家”的第一个范围,是指包含大宗、小宗家族在内的诸卿大夫宗族整体。例如上述所谓“诸侯立家”以及列国诸侯势力衰弱,以致政权落在家门之“家”。这类“家”皆指列国中一些卿大夫宗族,如《左传》襄公二十九年季札所讲“政将在家”,家是指赵、韩、魏三家,通称为赵氏、韩氏、魏氏,昭公五年女叔齐所言鲁国“政令在家”之家是指鲁三桓,即季孙、叔孙、孟孙氏。这些族氏多属于比较显要的卿族,有的虽已分化出另立新氏的小宗家族,但在《左传》、《国语》中相对公室而称其为“家”时,“家”应该是指其整个宗族(包括小宗分支),不会仅指大宗本家。“家”的此种含义,亦可以从文献中找到直接证据,如:《左传》襄公二十七年记齐庆封攻崔氏,“遂灭崔氏,杀成与强,而尽俘其家,其妻缢”。这里所言“家”当不仅含有家族成员,亦含有家财在内,但“灭崔氏”、“而尽俘其家”并言,可见崔氏与其亲属组织意义上的“家”在实体上是同一的。而崔氏系齐丁公后,至崔成、强一代已是十代,其族无疑是包括大小宗在内的强宗。但自此时被灭后,其族人即再不见于《左传》,知已皆沦为庶人奴仆,则以上所谓被灭之氏与“俘其家”之家当不仅指其大宗,亦包括诸小宗。
下面说“家”的第二个范围。请看以下诸例:
《左传》昭公十二年:“季悼子之卒也。叔孙昭子以再命为卿。及平子伐莒克之,更受三命。叔仲子欲构二家……”二家指季孙氏与叔孙氏。杜预注:“欲构使相憎。”构即离间[13]。叔仲氏是自叔孙氏分化出来的小宗分支,已别立氏,而且由这段文字看,叔仲氏与叔孙氏已不同家。
又如《左传》成公十四年:“卫侯飨苦成叔……宁子曰:‘苦成叔家其亡乎!”《国语鲁语上》子叔声伯曰:“……夫苦成叔家欲任两国而无大德……苦成氏有三亡……”苦成,晋地名,郤犨以之为采邑。郤犨虽仍以郤为氏,但又称作“苦成叔”。是已以苦成为氏,即以邑为氏,是从郤氏宗族中分化出来的小宗家族,可见其虽仍隶属于郤氏宗族(故(左传》成公十七年、《国语晋语六》皆将之与郤至、郤锜并称为“三邵”),但因已别立氏,故可独称一家。
《国语鲁语下》:“公父文伯退朝,朝其母,其母方绩,文伯曰:‘以歜(按:即文伯名)之家而主犹绩,惧忓季孙之怒也,其以歜为不能事主乎!”韦昭注“季孙”曰:“季孙,康子也。位尊,又为大宗也。”公父文伯是季悼子孙。季康子之庶叔父。其父公父穆伯。公父氏是自季孙氏分化出来的小宗族氏[14],因为与季孙仍有宗族关系,奉季孙为大宗而惧其谴责。但由公父文伯自称己之家族为“家”,称其母为“主”(即家主,实即主母),说明公父氏虽与季孙氏有宗族关系,但在家族存在形式上已是独立之家。与季孙氏亦已不同家。公父氏起于公父文伯之父公父穆伯(季平子庶兄弟),文伯为该氏第二代,所以此时该氏之规模不会很大,当穆伯在世时(或如《鲁语下》所述,穆伯虽去世而其配偶即公父文伯之母犹在时),可能仅包括父母与子两代,至多包括三代人,亦即是说属于核心家族或小型伸展家族中的直系家族。
由以上诸例可证,一个大的宗族如已分化出若干另立氏名的小宗分族,则此宗族大宗与小宗的家族皆各自为“家”。这种含义的“家”当然与上述统称整个宗族的“家”不同,故称之为“家”的第二个范围。但如进一步分析,此类所谓低层次的“家”指称的家族,所以可以称“家”,是与其有独立氏名相关的,有了一个独立的氏名,实际上即是为了从名称上表示与大宗主干家族相区分,按现在的话说,即是“另立门户”。所以似乎可以这样理解,在当时只要一个家族组织有某种独立性,而立为一氏,有了一个专用的氏名(前文已说明这是氏组织的特征),即可以称为“家”。
这里应该提到的是,以此种结论来解释《左传》昭公五年的一段文字似有些困难,需要进一步讨论。其文曰:韩襄、韩须、箕襄、邢带、叔禽、叔椒、子羽,“皆大家也”。“羊舌四族(杜注:“四族,铜辊伯华、叔向、叔鱼、叔虎兄弟”),皆强家也。”韩襄,据杜注为韩无忌子,韩须是韩起(宣子)门子(即嫡子),时韩起是宗主,韩襄属小宗。箕襄、邢带,杜注:“二人韩氏族。”孔颖达疏指出,箕襄、邢带食邑于箕、邢,故各以其采邑名为氏名。既已另立氏,当然可以各自成一家。叔禽、叔椒、子羽,杜注:“皆韩起庶子”,从字面上看,难以断定是否已另立别氏,同年传文言“韩赋七邑,皆成县也”,七邑当即是以上七家之采邑,各在邑中聚其近亲家族为生。箕襄、邢带已各立氏,则不能排斥韩襄、叔禽、叔椒、子羽或亦各另立新氏以发展势力之可能,这样才符合传文所谓“皆大家也”,如各子均没有另立氏,附属于韩起、韩须家族中,何各谓“大家”?惟资料有阙,难能确知。此外,羊舌四族中铜鞮伯华,孔疏已指出其食邑于铜鞮,实已是以邑为氏,故亦可称家。叔向、叔鱼、叔虎中,叔虎是时已卒(见《左传》襄公二十一年)。孔疏解释曰:“(叔虎)虽身死其族犹在。”[15]此三人在《左传》中皆见以羊舌为氏,称羊舌肸(叔向)、羊舌鲋(叔鱼)、羊舌虎,但亦不能排斥其各自已立新氏之可能。因为铜辊伯华虽以铜辊为氏,但在《左传》中则又称羊舌赤。其中叔向氏见于《世本》[16]。叔鱼氏见于《元和姓纂》[17]。如不作此解释,则传文用通常称呼卿大夫氏族之“家”称之,且日“皆强家也”亦不太好理解。
总之,据比较可靠的反映春秋实情的典籍记载而言,凡独立为氏的卿大夫家族,皆可称“家”。即或偶有例外,似亦不致影响这一结论的成立。从“家”与氏的这种关系来看,“家”可以有两个范围,是因为此两个范围的家族都各有代表自己的氏名,故皆可称“家”。关于“家”与氏的关系,孔颖达为《左传》杜预注作疏即曾指出,如《左传》隐公八年“胙之土而命之氏”孔疏:“氏犹家也。传称盟于子皙氏,逐瘈狗入于华臣氏,如此之类皆谓家为氏。”又如《左传》宣公十一年:“(楚子)将讨于少西氏。”孔疏曰:“言少西氏者,氏犹家也,言将讨于少西之家。”这与上文通过分析《左传》、《国语》所得出的结论相合。家既是称亲属组织意义上的氏(即族氏),则其亦具有与氏相同的以下两点特征:其一,不仅在组织上相对独立,而且必须有一个独立的家名,亦即氏名;其二,在组织规模上可大可小。大者可以是宗族形态,一个主干统辖若干分支。不小于大型伸展家族。而小者可以只是核心家族或小型伸展家族。所以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是家的必要条件。
最后,关于“家”的特征还有一点需附带说明,即称为“家”的家族组织不必非是同居的,家族成员只要同氏,并保持亲族关系,即使分居,在空间上相隔甚远,仍属于同“家”。《左传》襄公二十三年记日:“初,臧宣叔娶于铸,生贾及为而死,继室以其侄,穆姜之姨子也,生纥,长于公宫,姜氏爱之,故立之。臧贾、臧为出在铸。”是年,季孙攻臧氏,臧孙纥出奔邾。自邾使告其嫡长兄臧贾,且致大蔡(即大龟),曰:“纥不佞,失守宗祧,敢告不吊。纥之罪不及不祀,子以大蔡纳请,其可。”而臧贾曰:“是家之祸也,非子之过也……”即是说,臧贾认为臧孙纥从鲁国逃亡至邾,以至于宗祧失守,并非其纥个人之过,而是“家”之灾祸。这里的“家”很明显是指整个臧氏,虽然自臧贾、臧为出居在铸时,这一家实已瓦解,但因为仍属同氏,故贾、为、纥彼此仍认作一家。
(三)宗
在东周典籍中,“宗”亦是多义的。以《左传》所见,除指宗族外,还有指宗庙、宗邑、宗人以及同姓之国等诸种用法[18],这里仅讨论作为亲属组织的“宗”。
“宗”在作为亲属组织名称时,即是指宗族,这在下面引用的典籍诸例中可以看得很清楚,无需赘言。至于宗族组织在结构上,包括大宗本家与若干小宗家族,前文在论“宗族”概念时已说明,所以亦不必再证明之。这里仅就《左传》、《国语》所见“宗”(宗族)与氏的关系做一分析,一方面有助于了解春秋时卿大夫宗族组织的具体状况,另一方面亦有利于搞清“宗”(宗族)与“家”、“室”三者的关系。宗、氏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宗族或称为氏。如“若敖氏之宗”(《左传》文公九年)、“羊舌氏之宗”(《国语晋语八》),又如《国语晋语九》:“智果曰:‘若果立瑶也,智宗必灭。’弗听,智果别族于太史为辅氏。及智氏之亡也,唯辅果在。”前言“智宗必灭”,后言“智氏之亡”。可见智宗即智氏。又《左传》襄公十九年记卫石共子卒,悼子(即石恶)不哀,孔成子曰:“……必不有其宗。”二十八年石恶出奔晋“卫人立其从子圃,以守石氏之祀”。前言失其宗,后言立从子以守其氏之祀,显然,“宗”是指石氏。
2.一宗族内含有若干氏。如《左传》昭公三年记晋叔向(羊舌胛)对齐晏子言:“肸之宗十一族,唯羊舌氏在而已。”叔向本人所在的羊舌氏只是其宗族中之一族,那么其余十族当然亦皆可称氏[19]。可见当时所谓“宗”,可以含有若干组织上相对独立的有自己独特氏名的家族。又如鲁季孙氏(季氏),大宗一支世称季氏,从中分出的小宗分支世称公某氏,如在季武子后别立公钮氏,季悼子后别立公父氏。《左传》定公八年记“季寤、公鉏极、公山不狃皆不得志于季氏”,可见公鉏极虽已属于公鉏氏,但仍与季氏有宗族关系,并受季氏大宗之辖制。《国语鲁语下》:“公父文伯退朝,朝其母。其母方绩。文伯曰:‘以歜之家而主犹绩,惧忓季孙之怒也,其以歜不能事主乎!”’韦昭注:“季孙,康子也。位尊,又为大宗也。”这说明公父氏虽别立新氏,但仍与季孙氏保持宗族宗法关系,奉季孙氏为大宗,故公父文伯惧怕因其母亲绩引起季孙氏发怒而谴责于己。季孙氏宗族内别立新氏的小宗家族见于史载者,除公鉏、公父二氏,还有《左传》襄公二十九年所见之公冶,据《国语鲁语下》韦注,是“季氏之族子”,其有私邑、有臣,其族亦属季氏小宗家族[20]。此外属于季氏族人者还有公甫(季平子弟)、公之(亦平子弟)、公鸟(季平子庶叔父)、公亥(亦平子庶叔父)、公思展、公何藐等,名字前均亦有“公”字,惟是否另立新氏,典籍有阙,不可详知。
以上二例足以证明春秋时一个较大的家族组织其内包含的小宗分支可以各取新的氏名,但仍与所从出的大宗本家依靠宗法关系联结为统一的宗族实体。
像上述季孙氏那样,一个宗族内含有若干氏,但仍能保持宗族统一者固然存在,但亦有一个宗族内之小宗家族,由于实力强盛而渐脱离大宗而独立之情况。较典型者如晋国荀氏,荀氏世系可示意如下:
以上名字凡未加注者,皆见于《左传》。世系参见《史记赵世家》索隐引《世本》与顾栋高《春秋大事表卿大夫世系表》。《史记赵世家》索隐引《世本》曰:中行氏“元与知氏同祖逝遨,故智氏亦称荀”。荀氏虽自逝遨后即分为两个氏(兄荀林父于晋文公五年将中行。遂以官为氏;弟荀首食邑于知,以邑为氏[23])然仍保持着荀氏之共称,在其初始可能仍有宗族关系。荀林父当时被称“荀伯”(见《左传》成公十六年),此犹如称“中行伯”、“知伯”,“伯”虽是行辈之称,但称“伯”亦表示族长,证明其当时是荀氏宗族之族长,即大宗。一直到知悼子时代,二氏似仍有亲族关系。《左传》襄公二十三年言:“知悼子少,而听于中行氏。”证明中行氏仍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着与知氏的大小宗关系。但中行氏与知氏的关系却有以下几种现象值得注意:
《左传》成公三年记楚共王将释放作战被俘的知罃,共王问其归晋后何以相报,知罃答曰:“……若从君之惠而免之,以赐君之外臣首,首其请于寡君,而以戮于宗,亦死且不朽。若不获命,而使嗣宗职,次及于事,而帅偏师,以修封疆,虽遇执事其弗敢违……”据知罃所言,其归晋后要受到本宗族的惩罚,但代表宗族的并不是大宗荀庚,而是其父知氏宗子荀首。荀首在“戮于宗”前还要“请于寡君”,杨伯峻先生《春秋左传注》解释说:荀首是“荀氏小宗宗子,于本族成员有杀戮之权,然先须得国君同意”。值得注意者,首虽小宗宗子,然却可以直接请示国君,而无需再请于大宗。下文言“若不获命而使嗣宗职”,沈钦韩《春秋左传补注》曰:“宗职犹言宗子之事。”可从。这里是指知氏宗子之职。由这几点情况看来,自中行与知氏皆初立氏始,知氏作为小宗已具有较强的独立性。
知氏虽为荀氏小宗,但其宗子却与中行氏大宗并列,世为晋卿,在鲁襄公七年韩厥告老后,晋国政权纳入了卿大夫执政制轨道(参见本章第四节),知罃接任中军将,在卿位上甚至高于大宗(中行偃)。
以上现象说明,荀宗宗族自其建立之初即是一个较松散的亲属团体,其大宗主干中行氏在实力上与小宗知氏相差无几,知氏依靠世卿的政治地位发展自己的实力,终与大宗相匹敌,成为春秋晚期世执晋国政柄的六卿族之一。至春秋末叶,中行氏与知氏仍皆在名义上属荀氏,但实际上已无宗室关系可言。童书业先生曾指出:“‘侧室’强大,或自为‘大宗’,别成一族,如知氏之于荀氏。”[24]所言非常精当。晋定公十五年(前497)赵鞅杀邯郸午,诱发晋六卿相争局面。知氏(荀跞)竞与韩、魏共同出兵伐中行氏与范氏(见《左传》定公十三年),则其与中行氏之间宗族关系的破裂当更在此前而已有时日。
与荀氏情况近同者还有赵氏。赵衰一支自其受命为卿后世为大宗,赵夙一支则为小宗,《左传》文公十二年称赵穿为赵氏“侧室”,前已论及,既有此称,证明直至赵穿时,赵氏仍是一个统一的宗族。但赵穿之后别为邯郸氏,遂与赵氏大宗相脱离。至赵鞅诛杀邯郸午前,邯郸赵氏与赵氏本宗应即已分裂。
3.一宗族内大、小宗皆同氏,如齐国的陈(田)氏。《左传》哀公十四年记陈逆杀人,被阚止遇见,于是将之逮人公宫,时“陈氏方睦”,遂用计杀死看守,救出陈逆,阚止遂“盟诸陈于陈宗”。杨伯峻先生《春秋左传注》释“陈宗”为“陈氏宗主之家”。这里既言“诸陈”,说明陈氏宗族中的族人,皆以陈为氏。综观《左传》自陈公子完奔齐始至陈成子之时,已历七世,陈氏小宗分支确亦不见有另立新氏者。此外,像齐国的高氏、国氏,宋国的华氏、皇氏、向氏,卫国的石氏、孙氏等皆属于此种形态。
(四)“室”、“家”、“宗”的关系与卿大夫家族之构成
以上分析了东周典籍中用以指称卿大夫家族组织的三个词语“宗”、“家”、“室”的内涵,在此基础上,需要进一步讨论一下此三者之间的关系,然后在此基础上明确卿大夫家族内亲属组织之结构。
关于三者关系,过去已有学者做过研究,其中论述得比较具体的是童书业先生,他曾提出“‘宗’与‘侧室’,‘贰宗’及强大之‘小宗’在大国皆成为‘家’,‘家’或称为‘族’”。又“‘宗’、‘家’之基本单位为‘室’(‘家’有时亦称‘室’)”[25]综合其意是说,宗与家同,室为宗(家)之基础。但童先生在另一处讲到这个问题又言:“一般卿大夫宗族中有‘家’、‘室’二级,大者有‘宗’、‘家’、‘室’三级(见昭公五年传)。‘室’者家长制大家庭,为一‘共财’制家族,‘家’则为一政治单位,乃诸‘室’所结合而以一室之长为首者。‘宗’为数‘家’联合之大‘家’。”[26]关于此种见解存在的问题,当如谢维扬先生所指出的:“有些学者试图归纳出‘室—家—宗’三级血缘组织结构,尽管在理论上有可取之处,但在史料的运用上便不免有削足适履之嫌。"[27]从上面所作的具体分析已可以看到,即使就三者的亲属组织含义而言,这三个词语的含义亦不是单一的,而且含义互有重合。
为了说清“宗”、“家”、“室”之间的关系,先根据上文对“室”、“家”、“宗”三词含义的分析,将其各自所表示的亲族组织形态,示意如下表。(A栏内“氏”指亲属组织,即族氏;“宗族”包括小宗家族;“基层家族”指核心家族或直系家族。√表示B与A含义完全相合,即适用范围相合;△表示B与A含义不完全相合,但B可有A义):
B\A____氏___宗族__基层家族
室____△____△____△
家____√____△____△
宗____△____√____
从此表看,除了“宗”以外,“室”、“家”皆可以指称基层家族,而此“室”、“家”、“宗”又各皆可以用来指称氏、宗族。所以,如果简单地将此三个词语排成室——家——宗的级序来说明卿大夫家族的组织结构,不仅不够严谨,在解释具体史料时亦难以讲通。
“家”与“氏”含义是相同的,都是一个范围广泛的概念。凡是低于姓族的在组织上相对独立且有自己独特名号的血缘亲属组织皆可称氏,而不受规模大小的约束,故而不仅“宗”,“室”亦可称作“氏”或“家”。由此可知,无论是用“氏”或是用“家”来指称卿大夫家族组织,对于研究其家族结构都容易发生概念上的混淆。现在将“氏”、“家”两项从上表中剔除,则上表可省略为以下形式:
B\A___宗族__基层家族
室____△____△
宗____√____
这即是说,在“室”、“家”、“宗”三者中,有助于明了卿大夫家族组织结构的只有“室”与“宗”。作为亲属组织讲的“室”,在典籍中用以称卿大夫宗族的例子虽有,如前引《左传》哀公十一年“鲁之群室众于齐之兵车,一室敌车优矣”之“室”,但为数较少,而绝大多数则是用来指称基层家族,即核心家族或直系家族。因此,如果就“室”的较普遍的用法而言,可以认为卿大夫家族亲属组织的基本结构包括“宗”(即宗族)与“室”(即基层家族,下文凡言“室”皆同此义)。宗族在发展到一定规模时,小宗家族也可以形成宗族状态,因此宗族还至少可以再分为两级:
宗(宗族)Ⅰ(大宗本家、小宗家族)
宗(宗族)Ⅱ(小宗家族:小宗本家、小宗分支家族)
在宗Ⅱ中“小宗本家”实即小宗家族中的大宗本家。小宗分支家族还可能进一步发展为宗族形态,那样整个“宗”即可能有更多的级。但不论宗族发展为几级,由于庶兄弟一般要由大宗本家分出别立为小宗,则大、小宗宗族中的宗子本家均以不含旁系的核心或直系家族形式存在,相当于“室”较普遍的形式,所以“室”皆是各级大、小宗家族最基层的组织形式。此种结构可示意如下:
为了更具体地说明此种组织结构,还可以举春秋时期鲁国季氏(季孙氏)的情况为例,现将其宗族组织结构示意如下(小宗家族仅以公鉏、公父二氏为代表[28]):
据《左传》襄公二十三年所记“季武子无嫡子,公弥长而爱悼子,欲立之”于是悼子承大宗位,其一支世为大宗。公鉏(即公弥)一支别立为公鉏氏,是为小宗。季悼子后分化出公父氏[29],亦为小宗。这诸多家族构成一“宗”,即季氏宗族(相当于上述宗Ⅰ),但是此种宗族实际上只是大宗本家与诸小宗家族的集合体,其实体形式,只是季氏大宗家族本家、公钮氏家族、公父氏家族等等,大宗本家不断分化出小宗分族的结果,是使本家保持一种小规模的近亲家族的形式。例如季平子庶兄弟穆伯即是分出另立,则平子所在大宗本家的形式属于上面所说的基层家族,因此亦即相当于“室”被奉为整个季氏宗族的“宗室”。对于公鉏氏、公父氏等诸小宗家族来说,即使发展为宗族形态(相当于上述宗Ⅱ),在组织结构上也应同于季氏宗族(宗Ⅰ),其小宗本家亦是以属于核心或直系家族的“室”的形式存在,是为小宗家族的“宗室”。而由小宗本家所分化出去的小宗分支家族的发展又将重复上面的过程。
诸大、小宗本家所以一般要采取核心或直系家族的形式存在,应当与上节所论公室采取一种小规模近亲家族的意义相近同,亦是为了将宗子继承范围缩小到直系近亲成员之内。
春秋时卿大夫家族既多以宗族形态存在,则其亲属组织结构一般当如上述,但还有一种情况亦不能不考虑,即当时卿大夫家族有相当一部分源出于公室,其本身形成一个独立的宗族必要有一个过程,而在其初从公室中分化出来时,虽与公室保存宗族关系(参见本章第一节),但此种宗族关系只是名义上的,实际上只能是以一个独立的“室”存在。如上引《左传》襄公十九所言,郑穆公三子,子然、子孔、士子孔各有其“室”,子然、士子孔卒后,虽由子孔相此二子之室而“三室如一”,但此三室并非构成宗族而仍是三个独立的“室”,可见在子然、士子孔生前三“室”已即是相互独立的,且三室刚由公室分出,亲属组织规模甚小,本身亦只是核心或直系家族形式,并非宗族形式。
(《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增订本)第三章 春秋家族形态第二节 春秋卿大夫家族的亲属组织结构与居住形式二、卿大夫家族的亲属组织结构》 朱凤瀚 (p 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