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上海胶州路高层火灾 -- 大笨蛋
装饰公司是领导亲戚,没啥问题,这次惨剧,一个是烧焊的工头没执行安全规范,灭火不及时;一个是隔热层的安全标准,不过有河友说这类是常用的,合乎标准的话,那没得说;一个就是物管的疏散工作。就抓这三个!工程分包,是国家允许的,只要承包的单位有资质。
包来包去。大头搂走,一点残汤
都不够雇正牌工,只够找个无照工替死鬼。
细节定成败,官太不要搂太狠了。
前有楼歪歪(央视有个追访可看),今有
楼火火,全是黑利益链条索命,看上海如何交待?
我估计提这建议的不是住别墅就是不自己倒垃圾。
楼道里面没有垃圾桶了,垃圾道也封了,大家就开始拎着垃圾坐电梯了。
你说人家没公德么?那就替然家从二十几楼倒垃圾吧。
这种时候,大家都义正得很,没有人管事实的
一来灭火器个大体沉,放在屋里确实不便;二来这东西有保质期的,每两三年就得换新的。
最好是直接出门,检查一下楼道里的公用消防箱里有什么东西,尽快熟悉。等到着了火,不会有什么时间给你实行一二三四步骤的,第一次扑灭失败就可以直接打着119向楼下跑了。
另外,原则上消火栓的供水只能保证5分钟。所以如果5分钟后火还没灭,您得做好放弃的心理准备。
目前通行的消防规范,默认火是从里面烧起来的。比如厨房啦,比如卧室啦。这时室外是充满新鲜空气的。所以楼梯间什么的非常强调对外通风,不能直接通风就上机械通风。
但是这次火是从外面往里灌,从报道推断似乎是外墙保温材料和脚手架燃烧后引燃室内,这种情况下目前大多数消防预防措施都失效了。等到消防车来的时候,客观上人家就只能保证尽量把火扑灭了,进去救人之类的行为都是聊胜于无的。
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
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
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
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
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
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
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
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
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说对,是指分包的情况确实客观允许;从报道上看,直接的责任确实是现场工人违规操作。
说不对,是指:
首先,承包和分包的手续必须健全。应有基本的招标和发标流程,中标人和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完成相应的合同/协议;
其次,工程建设方(一般就是出钱的人)和发包人(区长夫人)必须尽到管理责任。
出了问题,上述两个方面必须核查。
再多说一嘴,工地上出了事,在一定程度上当地政府是有责任的。死亡如此之多,属于重特大安全事故,必须上报国务院,由国务院组织公安、消防、工商、质检等部门组成工作组。那么在这个前提下,省一级一下各政府部门都是联合开发商,把上级领导糊弄过去。等风声一过,再秋后算小账。因此,建议各位对目前的查处结果不要有太大期望。
要不是被人偷了,要不就是锁着,有没有水也不知道。还不如灭火器好用。
灭火器不用太大的,消火栓里那么大的就行。无论是扑灭初发火灾还是逃生都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