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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国宝圆明园鼠首、兔首之命运如何,路在何方 -- 吴承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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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自我种族歧视,真TMD恶心

那位的帖子,让人作呕

家园 也不能如此定性。

估计,老酒是口不择言。无论如何,酒兄爱国是不容否定滴,但有点范厨师化鸟,毕竟还是人民内部矛盾。老兄与我以及葡萄之间滴争论,有时不也是火星四起嘛。

家园 没看出他对中国文化有信心

没有民族自豪感的人,会爱国?

我所谓“自豪感”,不是“老子什么都好”,那是掩耳盗铃的SB。我们知道中国的难题是如此之多,想一下都脑袋疼,但是,我相信中国5000年经历的沉淀,既作过亡国奴(元朝),也重新变成老大。说明我们的文化是人类最有韧性的,因为宽容和谐是我们的根,“唯有读书高”是我们的血液。只要我们保持开放的心态,“伟大复兴”在我们这一辈就能看到。

家园 他当然有自豪感了。

不然怎么能对传统文化如此热爱?就是在国外呆长了,听着那些诸如:oh, my father, you give me warm and strength,you give me wise and life。。。。。。听滴有点多鸟,真滴以为you and me from one world, we are family。因此,这个轮椅坐上去以后就觉得那是世界上最好滴环保交通工具鸟。

家园 THANK YOU !
家园 而且,价格炒得那么高也是为了再宰中国人一刀

另据消息人士透露,作为文物兽头实际市场价值并不高,以1400万欧元一个的价钱,在金融危机形势下以2800万欧元成交已属天价。不排除内部伪造拍卖交易金额,为今后敲诈中国“爱国”买者打下价格参照基础的可能。(

http://news.sohu.com/20090226/n262488054.shtml

家园 算了,不说他了,没劲

没在国外呆过的人崇洋媚外情有可原,在国外生活多年还这样,只能说是贱骨头

家园 对,就是这个理儿
家园 给你来个宝

谢谢:作者意外获得【通宝】一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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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讨论】德国之声 & "善意取得"

如果除了中国和法国,物品流转过程中还到过别的国家,还要看那个国家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要在具体细节上看,是不是当所有权发生一次转移时,物品占有者是通过"善意取得"成为物品新的主人的。这是提出归还要求者面临的法律难题。

就我自己的经历,我相信德国之声在这场戏里演的是看笑话的角色。请教的专家也是东拉西扯,连“善意取得”这样的问题都提出来了。

我不是学法律的,前一阵子因为手机合同纠纷,专门补习了一下德国民法,对这个“善意取得”印象挺深。因为这条似乎只存在于德国法律中,而且与德国民法的基本精神不一致。至于法国的法律有没有这条,得问留法的朋友们了。我就简单介绍一下这个“善意取得”是什么东西。

简言之,你把自行车借给一个朋友,朋友把它卖给了路人甲,请问你有没有向路人甲追讨的权利?

按照一般法律精神,朋友没有所有权,也就不能像路人甲转让所有权,所以路人甲要归还自行车,他的损失要由“卖方”补偿。但是在德国这个很个性的地方,情况就不一样了。他们认为你自愿出让自行车的使用权,造成朋友拥有自行车的“权利外观”,致使“善意取得”自行车的路人甲受骗。所以路人甲已经合法拥有所有权,你的损失找你的朋友解决。

这里面最大的前提就是,你必须自愿出让使用权。偷来、抢来的使用权绝不符合自愿出让,换言之赃物没有“善意取得”那么一说,之后整个法律链条上就不应该出现善意取得的问题。因此我觉得这个德国的“法律专家”就是东拉西扯的瞎侃。

家园 谢谢你的回复

1、谢谢你的回复!

2、不过很遗憾,你对整个相关概念的理解都是不正确的。

3、你说:“赃物没有善意取得那么一说”。这样的理解是不正确的,“善意取得"制度本身就是针对权利有瑕疵的物品设计的,权利有瑕疵通俗讲就包括赃物的情形。

4、你举的例子很好:

我们说这是例一:

你把自行车借给一个朋友,朋友把它卖给了路人甲,请问你有没有向路人甲追讨的权利?

另外稍微变换一下,变成例二:

你的自行车被盗,小偷把它卖给了路人甲,请问你有没有向路人甲追讨的权利?

这两个例子实际是一样的,就是小偷或者朋友对他们出卖的自行车权利有瑕疵。对于这两个例子的答案,并不是简单的您说的”路人甲要归还自行车,他的损失要由“卖方”补偿“;也不是您以为的在德国法下”你的损失找你的朋友解决“,而要分情况讨论分析(就像高中做数学题一样分情况讨论)。实际上情况是复杂的,以下仅仅是简要归纳:

情况1:如果买方明知自行车是赃物,则需要向自行车原拥有人也就是您返还自行车,而由您的朋友或者小偷向买方返还买方当初支付的价款(如果确实支付了的话)。

情况2:如果买方不知自行车是赃物,则还要看出售的地点情形和买方支付的价款。

情况2-1:如果不是在公开的市场或非一般合理的价格(即赠送或过低价格或者明显是销赃的价格)购入的自行车,则推定买方过程中有理由认为是赃物而购买,仍需要向自行车原拥有人也就是您返还自行车,而由您的朋友或者小偷向买方返还买方当初支付的价款(如果确实支付了的话)并赔偿。

情况2-2:如果买方在公开的市场以合理的价格购入了赃物,则适用”善意取得“原则,买方已经合法拥有了所有权,而自行车原拥有人即您只能找你的朋友或者小偷寻求金钱赔偿,而不能要求返还自行车实物。

整个理论和是否”自愿出让“关系不大,这也就是您理解偏差的地方。

5、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并不是您想象的那样

“善意取得”这条似乎只存在于德国法律中,而且与德国民法的基本精神不一致。

事实是,“善意取得”制度是大陆法系民法的基本制度,是德国民法的精髓,被德国、法国、中国、日本等国家广泛采用。因此以上案例和结论适用于这些国家,这是适用的地域范围。另一方面,在英美法系国家,虽然也有”善意取得“,但其内涵和适用则有很大不同。

6、您说:

请教的专家也是东拉西扯,连“善意取得”这样的问题都提出来了。

这表明您对专家的专业意见还不了解。尽管我对”德国之声“平时针对中国的报道也非常不赞同,但是这篇专家的意见我认为是非常专业、全面和中肯的,她提出的问题都是切中要害,答案也非常全面和专业,考虑到了不同情况。她甚至也提到:

在英美的法律体系中,时间的确不是一个问题,它们法律体系认为,被偷盗的物品从来就不应该发生所有权上的转移。
我之所以说她中肯,就是因为她也提到了另一方面的观点,全面而不偏颇。

7、估计您是在德国留学,但也许您对德国光荣的法律制度还了解不够。全世界将近200个国家,主要的法律制度特别是民法制度其实只有三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也是最先进、严谨和现代(20世纪初形成)的模式是德国模式,先后被德国、瑞士、奥地利、北欧、俄罗斯、日本、中国(包括台湾)、韩国、东欧所争相效仿和移植。

第二种模式,是法国模式,(18世纪末到19世纪形成),影响国家范围是最大的,被法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非洲大多数国家、南北美除美国、加拿大外几乎所有国家、中东部分国家所采用。

以上德国和法国模式,合称大陆法系,其部分核心基本相似,但制度和规定又有所不同。

第三种模式,就是著名的英美法系,仅仅在前英国殖民地范围内使用,但是在金融和商业领域在世界上具有无人能及的影响力。

除了个别国家属于第四种”伊斯兰法系“外,以上三种制度三分天下,难分伯仲。

家园 现在报纸上说,卖家估计是个亚洲人,甚至就是华人

这棋盘太大了,超出我脑容量的极限了。

家园 真是早查出来了。。

忽悠的一部分吧

家园 估计? 

我估计是火星人...........

家园 最新消息

 2009年2月25日,在法国巴黎佳士得拍卖会上,以3149.12万欧元竞买圆明园鼠首、兔首的是中国厦门藏家蔡铭超先生。

  蔡铭超表示:“作为一个中国人,在这种时刻都应该站出来,发出我们的声音。但是,这个款我不能付。”

新浪里的消息

好像参加拍卖要付押金的,这么搞,怎么保证自己的钱的安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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