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国宝圆明园鼠首、兔首之命运如何,路在何方 -- 吴承骏
那位的帖子,让人作呕
估计,老酒是口不择言。无论如何,酒兄爱国是不容否定滴,但有点范厨师化鸟,毕竟还是人民内部矛盾。老兄与我以及葡萄之间滴争论,有时不也是火星四起嘛。
没有民族自豪感的人,会爱国?
我所谓“自豪感”,不是“老子什么都好”,那是掩耳盗铃的SB。我们知道中国的难题是如此之多,想一下都脑袋疼,但是,我相信中国5000年经历的沉淀,既作过亡国奴(元朝),也重新变成老大。说明我们的文化是人类最有韧性的,因为宽容和谐是我们的根,“唯有读书高”是我们的血液。只要我们保持开放的心态,“伟大复兴”在我们这一辈就能看到。
不然怎么能对传统文化如此热爱?就是在国外呆长了,听着那些诸如:oh, my father, you give me warm and strength,you give me wise and life。。。。。。听滴有点多鸟,真滴以为you and me from one world, we are family。因此,这个轮椅坐上去以后就觉得那是世界上最好滴环保交通工具鸟。
http://news.sohu.com/20090226/n262488054.shtml
没在国外呆过的人崇洋媚外情有可原,在国外生活多年还这样,只能说是贱骨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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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自己的经历,我相信德国之声在这场戏里演的是看笑话的角色。请教的专家也是东拉西扯,连“善意取得”这样的问题都提出来了。
我不是学法律的,前一阵子因为手机合同纠纷,专门补习了一下德国民法,对这个“善意取得”印象挺深。因为这条似乎只存在于德国法律中,而且与德国民法的基本精神不一致。至于法国的法律有没有这条,得问留法的朋友们了。我就简单介绍一下这个“善意取得”是什么东西。
简言之,你把自行车借给一个朋友,朋友把它卖给了路人甲,请问你有没有向路人甲追讨的权利?
按照一般法律精神,朋友没有所有权,也就不能像路人甲转让所有权,所以路人甲要归还自行车,他的损失要由“卖方”补偿。但是在德国这个很个性的地方,情况就不一样了。他们认为你自愿出让自行车的使用权,造成朋友拥有自行车的“权利外观”,致使“善意取得”自行车的路人甲受骗。所以路人甲已经合法拥有所有权,你的损失找你的朋友解决。
这里面最大的前提就是,你必须自愿出让使用权。偷来、抢来的使用权绝不符合自愿出让,换言之赃物没有“善意取得”那么一说,之后整个法律链条上就不应该出现善意取得的问题。因此我觉得这个德国的“法律专家”就是东拉西扯的瞎侃。
1、谢谢你的回复!
2、不过很遗憾,你对整个相关概念的理解都是不正确的。
3、你说:“赃物没有善意取得那么一说”。这样的理解是不正确的,“善意取得"制度本身就是针对权利有瑕疵的物品设计的,权利有瑕疵通俗讲就包括赃物的情形。
4、你举的例子很好:
我们说这是例一:
另外稍微变换一下,变成例二:
这两个例子实际是一样的,就是小偷或者朋友对他们出卖的自行车权利有瑕疵。对于这两个例子的答案,并不是简单的您说的”路人甲要归还自行车,他的损失要由“卖方”补偿“;也不是您以为的在德国法下”你的损失找你的朋友解决“,而要分情况讨论分析(就像高中做数学题一样分情况讨论)。实际上情况是复杂的,以下仅仅是简要归纳:
情况1:如果买方明知自行车是赃物,则需要向自行车原拥有人也就是您返还自行车,而由您的朋友或者小偷向买方返还买方当初支付的价款(如果确实支付了的话)。
情况2:如果买方不知自行车是赃物,则还要看出售的地点情形和买方支付的价款。
情况2-1:如果不是在公开的市场或非一般合理的价格(即赠送或过低价格或者明显是销赃的价格)购入的自行车,则推定买方过程中有理由认为是赃物而购买,仍需要向自行车原拥有人也就是您返还自行车,而由您的朋友或者小偷向买方返还买方当初支付的价款(如果确实支付了的话)并赔偿。
情况2-2:如果买方在公开的市场以合理的价格购入了赃物,则适用”善意取得“原则,买方已经合法拥有了所有权,而自行车原拥有人即您只能找你的朋友或者小偷寻求金钱赔偿,而不能要求返还自行车实物。
整个理论和是否”自愿出让“关系不大,这也就是您理解偏差的地方。
5、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并不是您想象的那样
事实是,“善意取得”制度是大陆法系民法的基本制度,是德国民法的精髓,被德国、法国、中国、日本等国家广泛采用。因此以上案例和结论适用于这些国家,这是适用的地域范围。另一方面,在英美法系国家,虽然也有”善意取得“,但其内涵和适用则有很大不同。
6、您说:
这表明您对专家的专业意见还不了解。尽管我对”德国之声“平时针对中国的报道也非常不赞同,但是这篇专家的意见我认为是非常专业、全面和中肯的,她提出的问题都是切中要害,答案也非常全面和专业,考虑到了不同情况。她甚至也提到:
7、估计您是在德国留学,但也许您对德国光荣的法律制度还了解不够。全世界将近200个国家,主要的法律制度特别是民法制度其实只有三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也是最先进、严谨和现代(20世纪初形成)的模式是德国模式,先后被德国、瑞士、奥地利、北欧、俄罗斯、日本、中国(包括台湾)、韩国、东欧所争相效仿和移植。
第二种模式,是法国模式,(18世纪末到19世纪形成),影响国家范围是最大的,被法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非洲大多数国家、南北美除美国、加拿大外几乎所有国家、中东部分国家所采用。
以上德国和法国模式,合称大陆法系,其部分核心基本相似,但制度和规定又有所不同。
第三种模式,就是著名的英美法系,仅仅在前英国殖民地范围内使用,但是在金融和商业领域在世界上具有无人能及的影响力。
除了个别国家属于第四种”伊斯兰法系“外,以上三种制度三分天下,难分伯仲。
这棋盘太大了,超出我脑容量的极限了。
忽悠的一部分吧
我估计是火星人...........
蔡铭超表示:“作为一个中国人,在这种时刻都应该站出来,发出我们的声音。但是,这个款我不能付。”
新浪里的消息
好像参加拍卖要付押金的,这么搞,怎么保证自己的钱的安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