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黄光裕被拘终于获得证实! -- 云中鹤
你说的一帮人合伙干掉另外的一个人,这样的事情不属于商业活动,与法人是没有关系的,法人的概念按我的理解主要是适用于商法的领域,而不是适用于刑法的领域
建筑工程,工厂有责任按照质量要求完成工程,至少他要过质量关。这个是在合同明确写好得,完成得工程要通过验收。所以这个时候,没有通过验收,你能找承包方。这个是合同规定得。
药厂业务代表不是一回事,业务代表得行为很大程度是自由得,没有约束得。实际上,销售这块都是这个样子。药厂和业务代表关系仅仅是销售+提成。你可以说这种行为纵容了行贿,你可以说整个行业风气不正,但你不能说企业行贿。你没有证据,企业没有一笔支出是给医生得,他只有给销售得奖金。而销售行贿得钱是他奖金得一部分。所以你没有证据说,企业行贿。
如果说业务代表得行为代表了要厂方,业务代表在医院杀了人,是不是也可以说药厂得责任?或者某个业务代表丢了在某个医院得业务,结果去那个医院撒泼造成损失,是不是也要药厂承担?
业务代表依靠药厂发的工资来行贿,跟药厂怎么没有关系
业务代表的行为的自由度本身就是要受你药厂纪律的约束的,不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销售这块就是这样子大概只是中国这样的法制不严密的国家是这样子的,中国销售里面回扣风盛行,这本身就是不正常的,需要重度治理的
现在关键就在于界定药厂有没有责任约束自己的业务员不去进行商业贿赂,如果法律界定认为药厂有责任约束自己的业务员不去进行商业贿赂,那么只要是业务代表进行了商业贿赂,你的药厂就存在约束不严的责任,就是要课以罚金,关键是药厂的不作为
药厂的不作为----不约束自己的业务代表该不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
问国美的相关人士,但是,什么也没有问到
业务代表行贿本身是违法。
药厂有约束得责任,但是它没有违法。
业务代表行贿作为个人行为,药厂没有约束,是管理出了问题,那么谁来以什么名义处罚它?
那个厂能保证自己招聘得销售人员不会在销售过程中违反什么法律。再严厉得管理也不能杜绝,这个是现实。如果因为销售人员违法,就要处罚厂方,那么那个厂敢聘用销售人员。那个厂敢去销售。
是拘留48小时的法律限制?
如果药厂有非常严厉的制度禁止业务代表进行行贿,那么业务代表行贿的可能性很小,那么药厂被罚的可能性也很小,就像人上街就可能被汽车撞死一样,你要是运气不好,千挑万选,三令五申不允许行贿还是有业务代表去行贿而且被抓住---要知道在法律严格禁止,公司制度严厉制止(---如果公司规定因为业务代表行贿被法办,业务代表承担10%的罚金---最少50万吧,哪个业务代表敢犯?)还有业务员被抓住,那你就算自己倒霉了,人到了倒霉的时候,不栽在这个上面,就会栽在别的什么的上面
貌似现在需要来一场经济秩序领域的严打,当年严打的时候偷了几块钱都要坐牢的,您是否认为在回扣风盛行的领域需要来一场暴风骤雨---针对法人?
对法人的违法处以高额罚金是国际惯例
当时我说过赖只是中等偏上的,有几个比他大得多,黄氏兄弟是其中之一.说得难听点,黄以前就是国有大机构养的一条土狗,现在把根子移到香港就以为自己成洋犬了.
不过这次能不能搬倒他,很难说.他背后的力量非常强.最后的结果很可能是丢卒保帅.
其实估计还是心有不甘,想在大陆挣钱来着。但是也就是这点念想出了事情。这次他的事情,却是归不到内部矛盾里的。
长篇大论偶不去说它。
结尾一句“中国立法执法混论”的结论万万不敢苟同。有这样的想法,偶认为是您的思想太过混乱的缘故。
您大约还不知道,法人也是可以被认定为犯罪的,责任人也是应当受到处罚的。如果您真的不知道就去翻翻刑法好了。
所谓法人不是刑法主体的理论这该是两三个世纪前的古董吧。
例子是特别点,但道理是一样的。现实中,公司法人也确实是很多不法活动的掩护。特别是多层控股后,实际控制人已经躲得很远了。目前,直接诉诸“实际控制人”的做法还是很有法理基础的,注意,这里的法理是真正的世界和社会运行的原则和道理,而不是经过歪曲和鼓吹的所谓法理。
不过黄应该只是个经理人罢了,甚至不过是中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