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谈谈那些"关心"杨佳的人的心态。 -- las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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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在这个问题上有责任。
你说“低级无聊”,可以。但不要随便给别人扣“小人”的帽子,不管你加没加引号。
媒体偏颇,司法顶不住,这种情况已经很普遍了,不是好事。
《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关于“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本来许霆案不需要那么大张旗鼓的鼓动媒体的,现在搞得好像许霆轻判就是舆论压力似的,感觉有些自作多情了
他是“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无期或死刑是法定量刑。
如果适用你所说的条款,也只要减低一个级别而已(15年),5年已经大大破了底线。
关于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没有具体降几等量刑的规定,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
那么应该是可以理解为不限于降一等量刑,具体怎么量刑,就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实际上,刑法中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处无期或死刑,是指数额特别巨大的,根据司法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而当今这个数额,就当前人们的观念以及实际情况来说,其实算不得数额巨大了,因此以此来判无期确实是过了些,可以看成是司法解释没有跟上时代,落后于时代,感觉这个关于金额的规定,应该要出新的司法解释了。从判许霆无期引起争议就可以看出来,相当一部分争议就是认为盗窃十几万就判无期有些过重,也可以看出这个司法解释有些落伍了(这个司法解释是1997年通过1998年3月实行的)
因此,在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也算是个特殊情况,因此司法解释在某种程度上无法满足实际的司法实践了,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是没有问题的,至于降几等,就是最高院的事情了。
找一找,哪里有定性和事实不变而改判降三等的案子?!
我倒是觉得,要么无期之后再减刑,要么判死刑重审后给15年。现在这种做法最失败,而且对法条的权威性冲击很大。
另外,关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这个具体是由各省市高院定的,还是比较能反映各地经济现实。盗窃罪不是贪污罪,量刑的数额标准总是要小一些的。
关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我查的是最高院解释,至于具体许霆案中适用的广东省高级法院有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就不太清楚了
关于“定性和事实不变,实践中也就能降一等”,话说对于实际如何操作,法条没有规定,那么理论上应该是可以那么判的
btw:俺只是一个刚刚学法律的小硕,还是转行学的,其实对法律一窍不通,俺只是根据俺学到的东西来灌水罢了,实际法律具体操作,可能各位大牛更熟悉一下,要是俺哪些地方不对说错了,还请轻拍。
降三等的做法已经等同于改变定性的效果了。
就是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按照现在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判无期已经是按照这个档次最低刑判了。
平心而论,判无期确实是重了,因为现在通货膨胀,物价上涨什么的,早几年定的标准确实滞后了。
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也认为应该给许霆判轻一点。
但是,那些挖空心思,奇谈怪论百出的所谓律师和法学家们,使劲忽悠说什么许霆“无罪”,就太让人倒胃口了。
典型的得了便宜还卖乖。
我认为不是什么大事情。
完整看整篇新闻来看,这个判例恐怕也只能算是个案,是否具备普遍意义,可能还没有定论。
当然,无论如何,这种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的方式还是很好的。
我忽然想到:
如果这里的胡峰是杨佳;
如果法院判胡峰败诉(前提是我前面说的,这个案子尚难确定是否有普遍意义,或者说,就是判胡峰败诉也是有道理的)
有没有注意到其中的一个细节--法院只支持赔偿胡峰5天的误工费,驳回了他18万的精神赔偿。
呵呵,这个情节和杨佳案是不是有点像?
胡峰显然没有达到目的,那么,胡峰会不会也来一句“你不给我个说法,我就给你个说法”,进而提刀血洗铁路公安或者郑州法院呢?
许霆案其实本身没什么特殊,许霆案值虽然感觉不大,但不要忘记了,许霆在极短的时间内,连续取款170次,这已经不能用“疯狂”来形容了吧(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如果当时ATM机的故障是一次吐10000元出来,那么吐出来的170万许霆是不是也会照单全收?当然,这样的假设是上不了法庭的,但是,仅以次数而论,也足以显示许霆当时的恶意了)。更何况,许霆还外逃了一年,甚至以“还款”为筹码,跟警察讨价还价(当然,这主要是许霆老爹干的,许霆走上今天这步, 我看他老爹至少要担一半责任),以求免于刑罚。
所以,不作“特殊情况”考虑也是完全可以的。
但是,后来的事情么。。。。。。。。呵呵。
从这个角度讲,确实是媒体干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