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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春秋左传注读后02姓氏宗族家室 1: 序 一、姓 -- 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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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春秋左传注读后02姓氏宗族家室 1: 序 一、姓

    我在前面曾经提到,《左传》所反映的社会,是与后来的中国社会很不一样的社会,其中一个显著的不一样之处,就是当时的“姓”、“氏”的概念与现今的“姓氏”大不一样。

    现今汉族的所谓“姓氏”,是一个复合词,表达的是一个概念,这个概念有很多侧面,包括:1、所有人都有“姓氏”;2、“姓氏”冠于姓名的前面(今天很多民族并非如此);3、男人和女人的“姓氏”的用法相同(今天很多民族亦非如此);4、一般来说“姓氏”与父亲相同,即按父系传承;5、一般来说同一个父亲的所有子女都继承父亲的“姓氏”;6、不是“同姓不婚”,能否结婚要看双方血缘关系的远近,关于这一点法律有具体规定;7、“姓氏”不表示身份的高低贵贱(在有些国家似乎并非如此,请知道的河友说说);8、一般常常说“姓氏”相同象征了有同一血缘关系,所谓“五百年前是一家”,当然实际上未必。

    而《春秋经》和《左传》当时的“姓”和“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姓”是指当时的“部族”的标志,或是指“部族”本身:1、几乎所有人都有“姓”,不属于这个“部族”就属于那个“部族”;2、“姓(“部族”的标志)”不冠于当时人“名”的前面;3、“姓(“部族”的标志)”只缀于当时女子“称谓” 的后面(这里说称谓而不说名,是因为当时女子一般不称名,见《隐元年—十一年传注》(p 0002)(01000101));4、几乎所有人都与其父亲属于同一个“部族(姓)”;5、同一个父亲的几乎所有子女都继承父亲的“姓(“部族”的标志)”,但是未必在称呼中把这个“标志”包括进来;6、理论上应该“同姓不婚”,实际上已开始打破这一“禁忌”;7、“姓”不一定表示身份的高低贵贱,但有少数几“姓(部族)”包揽了绝大部分上层的位置;8、“姓”标识了同一父系血缘关系。

    至于“氏”,最常见的用法则是指“氏”族的标志,或是指“氏”族本身:1、只有少数男性贵族经君王赐予后有“氏(“氏”族的标志)”,这个“氏”类似于某种荣誉称号,某一人的“氏”可能不止一个;2、有“氏(“氏”族的标志)”者常常将“氏”冠于“名”的前面,但首先是要夸耀其地位,而不是因为这个“氏”本来就是“姓名”的一部分,其实当时只有“名”的概念而没有“姓名”这个概念。所以在一个人有几个“氏”的时候,将哪个“氏”冠于“名”的前面,或者将两个“氏”一起冠于“名”的前面,无一定之规;3、由于当时交往范围的扩大,单称“名”常常会混淆,所以当时人有时会将“字”(名字的“字”,关羽字云长的“字”)、谥、地名、国名、主人的“氏(“氏”族的标志)”、 族长(家长)的“氏(“氏”族的标志)”、父亲的名字,祖上的官职,等等,冠于“名”的前面,作为以资区别的符号(参见《隐六年传注》(p 0049)(01060201),《桓五年经注》(p 0102)(02050003),《僖二十四年传注》(p 0417)(05240107),《哀九年传》(p 1652)(12090201));4、一般来说“氏(“氏”族的标志)”与父亲相同,即按父系传承;5、只有下一代“族长(家长,在《左传》中或称为“宗子”)”才能继承“氏(“氏”族的标志)”,只有与“族长(家长)”有很近的血缘关系才可以正式称“氏”;6、当时在理论上婚姻关系还是由“同姓不婚”的规则管着,“姓(部族)”的范围远大于“氏(这里指“氏”族,包括“宗子(族长)”的直系后代及少数近亲属)”,同“氏”的都是一家人,当然也都同“姓”,所以同“氏”者当然不会通婚;7、“氏(“氏”族的标志)”在当时是地位高贵的标志,由君王赐予,附带了其他权利,亦可由君王取消,但取消“氏”实行起来往往是残酷的灭族;8、理论上“氏(“氏”族的标志)”标识了直系血缘关系,可以说是“万世一系”,当然实际上未必,而且同时还会有不止一个“氏”族(家族)用同样的字作为“氏”,作为荣誉称号,但这些“氏”族(家族)互相之间就不必有血缘联系。

    下面就详细的说一下我理解的《春秋》和《左传》中的“姓”和“氏”的概念,同时说一下我对与“姓”和“氏”有联系的另外四个词——“宗”、“族”、“家”、“室”——的理解。

    一、 姓

    先抄书:《汉语大字典》:“《说文》:‘姓,人所生也。古之神圣母,感天而生子,故称天子。从女,从生,生亦声。《春秋传》曰:‘天子因生以赐姓。’’按:金文‘姓’字或不从女,或从人。‘百生’即‘百姓’,‘子 (左亻右生)’即‘子姓’。徐灏《说文解字注笺》:‘姓之本义谓生,故古通作生,其后因生以赐姓,遂为姓氏字耳。’”“标志家族的字。”“子孙的通称。”“姓。《广韵劲韵》:‘姓,姓氏。’”(p436)

    由此可见,“姓”的主要意思是从所谓“生”来的,什么是这个“生”呢?这要从《汉语大字典》中所说的“标志家族的字”说起。“姓”这些“标志家族的字”,在春秋及其以前,其实应当是标志“部族”的字,我所谓的“部族”,是指上古时居住在一起,有共同的父系血缘关系,人与人之间相对比较平等,“民主”处理共同事务的人群。题外的话,在母系社会转为父系社会之前,这些“部族”本来应该是有共同母系血缘关系的人群,所以当时作为“姓”的那些字多数从女,例如:姬,姜,嬴,姒,妫,姞,等,这是因为这些字原来是标志母系“部族”的,当然后来这些“部族”都转成父系制了。这种有共同父系血缘关系的“部族”,其内部是不能通婚的,所有的成年女性成员均来自“部族”以外。在更古时,还实行所谓“群婚”,某一年龄层的男子与其他“部族”来的相应年龄层的女子可以互相发生关系,同时这些女子往往来自某一对应的“部族”(叙述的未必准确,请知道的河友指正)。春秋时的婚姻制度还有这种制度的孑遗:“凡诸侯嫁女同姓媵(yìng)之异姓则否”(《成八年传》(p 0840)(08081101)),这是说某国国君的女儿出嫁,其他同姓国的国君会以自己的女儿为陪嫁。其实不仅如此,本国国君嫁出的也不仅是一位女儿,例如“秦伯纳女五人怀嬴与焉”(《僖二十三年传》(p 0410)(05230608)),同时陪嫁(就是上面所说的“媵”)的还有她的姐妹以至年龄相当的侄女,就是说,是同时嫁出一大群女子。还可以看看《成十一年传》“吾不以妾为姒”《注》((p 0852)(08110301)),其中指出,“娣姒”(妯娌)在更古时其实意为姐妹(其实也本来就很可能是姐妹),这反映了自远古以降从“群婚”状态下“姐妹”与“妯娌”是一回事向后来姐妹与妯娌分途的演变。所以,在远古“群婚”的情况下,由于在同一“部族”中,不知其父只知其母,“感天而生子”,这就是所谓“姓,人所生也”了,也就是说“姓”标识了一个人是由哪个“部族”(哪一“姓”)的女子所生的。所以“姓”从女,从人(亻)是后来的事了。

    当然,由于生产生活条件的变迁,到春秋时,同“姓”者已经不住在一起,“姓”这种“部族”的其他功能也已经基本消失了,只有当时这种陪嫁(媵)的制度和所谓“国人”制度还有点上古“部族”制度的遗迹。

    另外,据我记得,在南非、巴基斯坦、利比亚等部族制度还存在的国家,人名中往往会包含标志该人所出“部族”的“姓”,好像与这个“姓”有点类似,请知道的河友指教。

    在《春秋经》里没有出现过“姓”这个字,作为蔡国的“公孙姓”的名字出现过两次不算。但由于《春秋经》本来就较为简略,而且只记载特定的内容,所以不出现也是正常的。

    在《左传》中“姓”这个字出现了54次,其中提到“姬姓”的有6处,提到“姜姓”的2处,提到“风姓”、“妘姓”、“允姓”、“归姓”、“芈姓”、“懷(怀)姓”的各一处,共6处。这八个“姓”都是当时的“部族”,例如“姬姓”就是指用“姬”作为称号(标志)的“部族”。其余的是7处称“同姓”,6处称“异姓”,1处称“庶姓”,1处称“内姓”,1处称“外姓”,还有1处称“七姓十二国”,3处是著名的“男女辨姓”(《襄二十五年传》(p 1095)(09250201),《襄二十八年传》(p 1145)(09280901),《昭元年传》(p 1217)(10011201)),1处是“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2处是解释《春秋经》“不书姓”之故。另外,有4处用作“百姓”这个词的组成部分,4处是当时的古代帝王赐“姓”的传说(“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胙之土而命之氏诸侯以字为谥因以为族官有世功则有官族邑亦如之”(《隐八年传》(p 0060)(01080901)),“周赐之姓(赐陈始祖胡公妫姓)使祀虞帝”(《昭八年传》(p 1305)(10080603)),“帝赐之姓曰董氏曰豢龙”(《昭二十九年传》(p 1500)(10290401)),“实列受氏姓封为上公祀为贵神”(《昭二十九年传》(p 1500)(10290401))),以上各处的“姓”,其含义都应是“部族”或“标志部族的字”,而非今日“姓氏”的意思,共45次。其他的,2处作“子”或子孙解(“问其姓对曰余子长矣能奉雉而从我矣”(《昭四年传》(p 1257)(10040802))“三后之姓于今为庶”(《昭三十二年传》(p 1519)(10320402))),相当于《汉语大字典》所说“子孙的通称”,应当也是从所谓“姓,人所生也”转化来的;6处作“族”解(“七姓从王”(《襄十年传》(p 0983)(09101201)),“二姓之帅”(《昭二十四年传》(p 1453)(10240903)),“保姓受氏以守宗祊”(《襄二十四年传》(p 1087)(09240101)),“辨于其大夫之族姓班位贵贱能否”(《襄三十一年传》(p 1191)(09311002))),“四岳三塗阳城大室荆山中南九州之险也是不一姓”(《昭四年传》(p 1245)(10040102)),“而宁吾族姓以待其归”(《昭三十年传》(p 1507)(10300301)),也应该是“姓(部族)”的衍生义。还有1处也是“公孙姓”。由此可见,《左传》中“姓”这个字主要用为表示“部族”或标志“部族”的字。

    按我的统计,《春秋左传注》(包括《注》)中提到的当时的“姓(部族)”共有三十个,包括:姬姓,姜姓,嬴姓,姒姓,子姓,风姓,妫姓,姞姓,归姓,羋姓,隗姓,己姓,任姓,曼姓,祁姓,偃姓,妘姓,曹姓,姚姓,允姓,怀姓,釐姓,媿姓, (左女右白)姓,董姓,熊姓,姮姓,猗姓,盈姓,御姓。这些“姓(部族)”都是古已有之,是过去传下来的,当然实际上恐怕不只这些“姓”,不过估计《左传》中未出现的那些“姓(部族)”应该是处于被统治的地位,也就是所谓“百姓”了。

    而处于统治地位,比较重要的,有较多人当时跻于贵族之列,从而被《春秋经》和《左传》较多的记载下来的,不过十余“姓”:姬,姜;嬴,姒,子;风,妫,姞,归,羋,隗,己。

    在《左传》中出现的这些“姓”(不是指“姓”这个字,而是指标志“部族”的字,即“姬,姜;嬴,姒,子;风,妫,姞,归,羋,隗,己”等字)的用法,绝大部分是作为女子“称谓”的最后一字。例如:伯姬、穆姬、王姬、卫姬、赵姬,文姜、少姜、叔姜、卢蒲姜,徐嬴、辰嬴,敬姒、杞姒,声子、小戎子,成风,陈妫,燕姞,齐归,江羋,季隗,戴己,景曹,王姚,等等。但在《左传》中,“姓”这些标志“部族”的字却从未出现在男子的称谓中。当时的男子有时是把“氏”(如果有的话)冠于名的前面的。所以《汉语大字典》“氏”字条转引《通志氏族略序》说:“三代之前,姓氏分而为二,男子称氏,妇人称姓。”当然《春秋经》和《左传》当时的情况要更复杂。

    总而言之,无论在《春秋经》中,还是在《左传》中,男子的称谓从未冠以“姓”,而女子的称谓虽然包含“姓”,却把“姓”放在“称谓”的最后,而不是像现在的“姓氏”那样冠于姓名的前面。

    从《左传》的叙事中观察,当时的“姓”最明显的社会功能之一曾经是规范人们的婚姻,所谓同姓不婚,所谓“男女辨姓”,所谓“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僖二十三年传》(p 0408)(05230606)),更详细的所谓“侨又闻之内官不及同姓其生不殖美先尽矣则相生疾君子是以恶之故志曰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违此二者古之所慎也男女辨姓礼之大司也”(《昭元年传》(p 1217)(10011201)),都反映了这一点。但是到了春秋时期,由于人口增长,常见的十几个“姓”已经难以满足实际婚姻的需求,而且尤其对于贵族来说,可以选择的范围更为狭窄,要实现门当户对的婚姻比较困难。当时天下的诸侯国大部分是姬姓国,每一诸侯国内部的大臣,又多数是同“姓”,因此地位相当可以婚配的对象只有那么几个“姓”,美丽的女子也多出于那几个“姓”,所以当时有“虽有丝麻无弃菅蒯虽有姬姜无弃蕉萃”(《成九年传》(p 0845)(08091002))这样的说法,用“姬姜”代表美女,所以传至后世,“美女”成了“姬”这个字的主要义项。在这种情况下,打破这种同姓不婚的约束是难免的。

    在远古时,解决“姓(部族)”过大,造成婚配困难这一问题的途径应是把原来的“姓”拆分而成立若干新的“姓”,据说学者也发现有这种“部族”再拆分而成立新的“部族”的例子(记得而已,请知道的河友指教)。但是在实际中,有些“君子”并没有采取这种合理合法的方式,而是自行其是,只要是美丽的女子就据为己有,管她同姓不同姓。例如姬姓的晋国国君晋平公就收罗了四位美丽的姬姓女子,与她们荒淫无度,竟至生病(《昭元年传》(p 1221)(10011204))。而且这些姬姓女子中还有一位卫姬,是扣留卫国国君,要挟卫国献上的(《襄二十六年传》(p 1124)(09261201))。后来号称最守周礼的诸侯国鲁国也采用掩耳盗铃的方式,娶了同“姓”的吴国国君的女儿,却在《春秋经》中称其为“孟子”(本来大概应该称之为“孟姬”,《哀十二年经》(p 1669)(12120002))。这种制度安排被打破,即让所有人民都有“新”的“姓氏”,建立“新”的,适应新的社会结构的“同姓不婚”的规范,估计已经是战国末以后了。

    由于此后没有《左传》这样详明的历史纪录,后世人包括司马迁对“姓”这个概念前后的变迁又未加深究,所以这一变化的具体情况似乎已经湮没了。记得河里有人指出,这一变化发生在秦。不过最近见介绍“里耶秦简”,其中有几件“官书”,其上的人名似乎未见标称“姓氏”,可能是发展的不平衡吧。也可能其实没有某种革命性的变化,只是因为一个人有“姓氏”会显得高贵,慢慢的大家就都有“姓氏”了。这也可以解释司马迁为何未提此事,因为一切都是悄悄地发生的。当然这都没啥根据,完全是我的臆想,还请河友指正。

    另外,当时虽然在名义上同“姓”者还有血缘上的联系,在理论上还有人竭力提倡要亲同姓,有所谓“周之宗盟异姓为后”(《隐十一年传》(p 0071)(01110102)),“内姓选于亲外姓选于旧”(《宣十二年传》(p 0721)(07120201)),“君姑修政而亲兄弟之国”(《桓六年传》(p 0111)(02060203)),“凡今之人莫如兄弟”(《僖二十四年传》(p 0419)(05240201)),“ (左即右鸟)鸰在原兄弟急难”(《昭七年传》(p 1293)(10071101)),等种种说法。但在实际上,血缘关系已经逐渐淡薄,到后来,不但“同姓不婚”这一功能日益失效,同“姓”的“兄弟之国”也早就杀得你死我活。

    通宝推:普鲁托,看看,mezhan,履虎尾,孟词宗,老老狐狸,松阿察,重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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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春秋左传注读后-补充与修正-姓与媵-中

      三、两种“gens”与相关的四种“姓(生)”

      不过,虽然有“迷信”的成分,但由于上述总结而产生的“gens”还是反映一部分古人类已经对自身所在群体的组织形式进行过比较,有相当深入的思考,总结了经验教训。所以,这是从猿到人的重要标志之一。

      林耀华先生提到:“在考古学上的旧石器时代中期时,原始人类进入一个新的时期,发展到智人阶段。智人体质比直立人进步,智慧也比较发达,与智人体质发展相适应的是人类文化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由于智人阶段生产力的发展和开始实行外婚制,引起了社会结构的改变,导致了以母系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组织的萌芽。”(《原始社会史》中华书局1984年 p 135)。

      杨堃先生也曾提到:“到了古人阶段,即从猿人向新人阶段过渡时期,相当于旧石器时代中期(约一二十万年至四、五万年前),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要求结成较为牢固和稳定的生产力共同体。加之,自然选择规律的作用,使人类不断改变其两性关系的形式,从群内婚逐渐演变为群外婚,最初是偶然的,最后成为传统,禁止群内两性关系,强迫在群外结婚。这就开始出现了氏族的萌芽。”(《民族学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 p 190)。

      两位先生说的“氏族”,就是杨希枚先生与朱凤瀚先生建议的“姓族”,或可干脆称之为“gens”,其中的人们共同生产生活、财产共有。这种最初的“gens”很小,大约是一百人上下的规模,上限取决于自然条件。由于当时是“伙婚”,“只知有母不知有父”,只能以母系传承,子女和母亲共同生活,其中的男性到一定时间会离开。

      而在古代中国,估计我们祖先根据“生”的意思把这种“gens”也叫做“生”,那时虽然已经有了语言(这也是从猿到人的重要标志之一),但还没有文字,从文字上把“生”变成“姓”是后来的事。

      恐怕既叫了“gens”或“生”,这样的组织也就难免被下意识地与生殖、与婚姻、与“乱伦禁忌”、与血缘等联系起来。

      这就是古代中国的第一种“gens”——母系“gens”,可以延续若干万年。而这也是古代中国的第一种“姓(生)”——小“生”,最开头和母系“gens”是一回事。

      在这若干万年中间,这里的人口规模大大上升,“gens”——“生”也不会不发展,但人的主要活动范围也就是能够供养他们的地域范围必然有限,因为“gens”的规模受限于供养地域的资源,当“gens”规模太大以后,本来聚居在一起共同生产生活的“gens”就只能分开,在别的地域形成新“gens”。

      在世界其它地方,分裂出去的新“gens”大都不再使用原有名称,也大都逐渐不再自认为属于原来的“gens”。同时,分裂后的各个“gens”可能还属于同一个上层组织,不叫“gens”,而为这种新兴的上层组织另起了新名称,例如“胞族”。

      但在古代中国,分裂后的新“gens”现在看来大都自认为仍然属于原来的“姓(生)”,于是在这里,“生”就升级成了这些同出一源的各个“gens”的上层组织,类似于“胞族”,和原来的“gens”不再是一回事,不再是原始社会“基本单位”,不再是小“生”,但仍被称为“生”。而且升级后的“姓(生)”大概仍然沿用原来的名称,好比“姜、姬、嬀、姒、嬴、姞、姚、妘”等。

      这可以说是古代中国的第二种“姓(生)”——大“姓(生)”——母系大“生”,已经与“gens”分离。

      从“姓(生)”与“gens”分离这个微小差别出发,后来古代中国的社会形态和世界其他地方相比出现了明显差异。

      在古代中国范围内,大“姓(生)”的规模后来发展得很大,最大的人口规模可大到百万的数量级,而能传下来的大“姓(生)”的数量则很有限,应该不到一百个。《春秋经》和《左传》所涉及的“姓(生)”,据我统计,不过二十个。谢维扬先生讨论“姓(生)”的起源,统计先秦的“姓(生)”,也不过三十几个(《周代家庭形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 p 125起)。那时的人夸称“百姓”,正反映“姓(生)”的数量当不足一百。

      由于有了大“姓(生)”,而且这些大“姓(生)”后来往往发展成为某种政治军事势力,古代中国的这些大“姓(生)”在某些方面就不仅是与“胞族”相像,而是有些类似于世界其它地方的“部落”了,例如传说中的黄帝、炎帝,就可能主要是大“姓(生)”的首领(“黃帝為姬,炎帝為姜”——《晉語四》)。

      而在“姓(生)”变成大“姓(生)”以后,古代中国原有的“gens”——小“生”就不会再被称为“生”,不过这样的组织显然还继续存在,我从《左传》中的称呼体会,这种聚居在一起的“基本单位”后来被称为“族”。这里,我姑且还称之为“gens”,或称之为“gens(族)”。这种“gens(族)”此时仍然是第一种“gens”——母系的“gens”。至于“族”,将来还会演变出各种形态,但大都没远离“聚”这个基本性质,不提。

      随后,“gens(族)”这个概念也会发生一个重大转变,就是母系“gens”向父系“gens”的转变:

      从母系“gens”向父系“gens”转变首先要形成固定配偶,改变知其母不知其父的状态,为父系提供必要条件。其次得是男子在生产和战争中角色重要性有了提高,对于“gens(族)”而言是留下男子比留下女子更划算,对于个人而言则是父亲对遗产的传承有了不满:在“gens(族)”那种财产共有的条件下,只有儿子不离开,父亲的遗产才可能传到儿子身上,包括精神方面的遗产,都需要儿子留下来才可能继承。第三个偶然的推动力应该是战争的损耗,有了对战士乃至军事领袖的急切需要,于是成为要把男性留下来(拉回来)的最后一击。另外,所谓双首长制,可能最初也是母系“gens”为应付战争产生的,有男性当了军事首长。

      其实我想,母系“gens”向父系“gens”的转变并非一个简单的改变,而是包含了一系列有关联但相互独立的改变,其中主要的应是下面几项改变(这些改变不一定是同时发生的,发生顺序也不一定依照下面的序号):1. 产生了男性的军事首长;2. 成年男性留下; 3. (或经过族长由军事首长继承)族长变为男性;4. 成年女性在某一时间离开(有抢婚之类现象,反映女子不很情愿);5. 族长不再推举,改按父系血缘传承;6. 也需要配合某种“迷信”。

      最初可能只是把部分男子留下来(拉回来)而已,但这么干在战争环境下益处十分明显,久而久之,留下男子,以男性为族长的“gens(族)”越来越多,送出男子、以女性为族长的“gens(族)”越来越少,前者成为主流。

      据谢维扬先生:“从考古上看,像张家坡、侯马、磁县那样的适合个体家庭和小型扩展家庭居住的小型房屋,自新石器时代晚期以来便已开始出现和逐渐流行了。如在郑州大河村遗址仰韶文化晚期和龙山文化早期地层上发现的九座房屋基址,面积大多在十到二十平方米左右。其中有两座先由两套间建筑而扩展成四间一体的房屋,一座仅两两相通,另一座有三间相通,每间面积都在十平方米以下。发掘者认为,这些房屋“是适应个体家庭为社会经济单位的需要而建筑的”。……意味深长的是,在进入夏代以后纪年的遗址中,像淅川下王岗那样的大型长屋基址就没有再发现过。所有这些材料都清楚地说明,我国自龙山文化时期以来,普通居民,尤其是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居民的家户规模都已大体越过了新石器时代的大房子阶段,而进入以个体家庭和简单扩展家庭为主的小型家户(有时甚至是微型家户)阶段。”(《周代家庭形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 p 258)。

      而据林耀华先生:“我国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的氏族部落,大约在五、六千年前先后过渡到父系氏族社会,从现有具有代表性的考古资料看,黄河流域的大汶口文化(中晚期)、龙山文化和齐家文化,长江流域的屈家岭文化、青莲岗文化和良渚文化,基本上就属于这个时期的人类文化遗存。”(《原始社会史》中华书局1984年 p 295)。

      又据许宏先生统计,中国城邑的数量在龙山时期出现剧增,许先生认为这反映了当时战争增多,有了加强防御的需要。(《先秦城邑动态观察四题》)。

      就是说,大约在五千年前,在古代中国,由于出现了对偶家庭,随之很快又出现了专偶家庭,在母系“gens”内部已经有了知其父的条件,加上其他条件包括战争的推动,“gens(族)”就变成主要以父系传承了。在文献方面,基本与此同时而稍后的、传说中的“禹传子”,也反映了这种改变。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产生了父系“gens”,但在中国,母系“gens”也没有完全灭绝,甚至有的还一直延续到了近代,这也是中国的地缘状况造成的吧,自然地理条件的不平衡造成了中国社会状况的多样性。

      这新形成的父系“gens”是古代中国的第二种“gens”,在中国,这父系“gens”也延续了几千年。

      同时,由于所属“gens”的首领大都由女变男,原先的第二种“姓(生)”——母系大“生”的首领也就由女变男,而且由于所属“gens”大多改为男子留下,女子离开,原先的第二种“姓(生)”——母系大“生”的传承也只能变为父系的,于是产生了古代中国的第三种“姓(生)”——父系大“生”,在其存续期间产生了文字,其后从“生”字孳乳出“姓”字,于是有了父系大“姓”

      因为当时在中国地域范围内、甚至只在中原范围内就有多种文明共存并互相碰撞,那时的父系大“姓”恐怕不会只有一种形态。虽然,其后古代中国主流的“乱伦禁忌”是“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禁止父系大“姓”在内部通婚,但有很大可能还存在别的不一样的“乱伦禁忌”,也就可能有过例如内部可以互相通婚的父系大“姓”。

      其实在商代乃至之前,占据了殷商上层的那个父系大“姓”——“子姓”以及当时与他们结盟的部分其他父系大“姓”或者还有另外一些父系大“姓”,恐怕就并不实行“同姓不婚”之制,王国维先生有云:“大传曰: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其庶姓别于上而戚单于下,婚姻可以通乎?又曰: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然则商人六世以后,或可通婚。而同姓不婚之制,实自周始。女子称姓,亦自周人始矣。”(《观堂集林》中华书局1959年6月第1版1961年6月第3次印刷第二册p 473《殷商制度论》)。

      因此,周代那种相对理性的“乱伦禁忌”形态——“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也就可能是在后期重新增强过的“迷信”,像是姬姓周人为扩张自家势力提出来的策略性规则,好让自家族人更好地控制并融合各地分属不同“姓(生)”的“gens(族)”,更好地控制并融合其他那些“姓(生)”。由于后来姬姓周人占了统治地位,这种相对理性的“迷信”也才扩散传播成为主流的“迷信”。

      看来,“男女同姓其生不蕃”这种相对理性的“迷信”也是那种在某些方面比其他形态的“乱伦禁忌”更正确一点的总结,用这种“迷信”指导自身行为的族群会得到某种好处(到底是什么样的乃至多大的好处另说),让他们在生存竞争中处于相对有利的位置。

      朱凤瀚先生亦曾比较过子姓与姬姓以及分别以他们为核心的其他“姓(生)”:

      (商王国的)社会成员在组织上是比较单纯的,商民族的成员是商王国的公民,异族成员往往被充作奴隶或人牲;以子姓商族为核心的商民族诸宗族成为王朝统治主要的社会支柱,宗族组织同时也是经济的、行政的,以至于军事的组织单位。血缘关系的影响在这种社会环境中尤为突出,造成了大面积的血缘聚居与对异族的排外心理等。

      周族自形成之时起即与其他姓族组成民族共同体,以姬姓族为核心所建立起来的西周王朝统治下的社会,更可以说是一个典型的多民族杂居共处的社会,……作为征服者的周民族诸贵族家族分散在各地,与被征服地的其他异族相杂居。……于是,在这样的各个政治区域内,种姓之间的隔阂,即那种排外的纯血缘的心理相对淡化了……

      (《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增订本)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 p 227《第二章:西周家族形态》)。

      由于姬姓周人得了天下,“男女同姓其生不蕃”成为主流的“乱伦禁忌”,这样一来,周代以降的父系大“姓”虽然早已不再一起居住,但在“别婚姻”功能上,却与世界其他地方作为社会基层组织的小“gens”相同,于是延长了“姓(生)”的寿命,其规模也逐渐扩大。而由于这些大“姓”不能在内部通婚,就加强了不同族群的通婚。

      但同时,这里自然还会存在那种作为社会基层组织的、在一起聚居的小“gens(族)”,不过由于不需负担“别婚姻”的功能,对于聚居在一起的“gens(族)”成员的血缘要求就更不是那么严格,这虽然是个很小的影响因素,但中国古代社会演变得与其它地方类似社会的面貌不完全相同,可能就是这个因素起了重要作用。

      朱凤瀚先生曾提到:“商周时代(按:这里主要指商代至春秋时期这一历史阶段,下同)虽已进入阶级社会,即恩格斯所谓组成国家的社会,代表少数贵族统治阶级利益的国家机器已建立,然而如我们在本书所要揭示的那样,社会的基层单位却并未立即转变为纯粹的地区性团体,而血缘性的家族组织仍长时期地作为社会的基层单位存在着。地区性组织虽在这种社会中缓慢地形成、发展,但直到春秋时期仍未能全部代替家族组织,这点显然与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所论的国家的基层单位已非血缘团体而是地区团体不尽相合,因此这也可以认为是中国早期国家形态的特点。”(《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增订本)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 p 02《绪论》)。

      这样说来,在古代中国,由于不负担“别婚姻”的功能,这里的“gens(族)”首先并未演变成地区性团体,而是演变成了小型且灵活、能够吸收非血缘成员乃至族群但仍具血缘性质的家族组织,即朱先生所说的“家族共同体”。这种“家族共同体”一度与上层庞大的父系大“姓”相对,成为当时主流社会的“基本单位”,或者说是“基层单位”。

      后来到周代,在当时基层以上的各层级也都采用了“家族共同体”这种组织形式,形成一种金字塔式的社会结构乃至行政结构,让原本在上层组织形式中占一席之地的父系大“姓”也失了业。

      我意,采用“家族共同体”制的当主要是周代的统治阶层,但从西周到至少春秋前期,“家族共同体”属下的农奴恐怕都是以农村公社形式聚族而居,在一定程度上仍保留着原有“gens(族)”。而财产共有的所谓“井田制”,可能就反映这些农奴是以整族方式接受周人统治的。《定四年传》提到“土田陪敦”((p 1535)(11040104))(131)、《鲁颂?閟宫》提到“土田附庸”(《诗经今注》 高亨 注 (p 517))、《召伯虎簋铭文》中的“僕庸土田”,可能说的也都是这种保持了原有族群形态而与土地附着在一起的农奴。

      就是说,在当时,那些统治族群的组织形态是“家族共同体”,而下面基层单位“家族共同体”内部的被统治族群,其组织形态则是保留了“gens(族)”的公社,边远地区的社会状况可另论。

      由于有了“家族共同体”,“gens(族)”逐渐被取代,退出古代中国上层主流社会的舞台。其后,在下层,农奴中的“gens(族)”也在小农出现后逐渐解体。这第二种“gens”——父系“gens”就在古代中国的核心地带消亡了。

      同时,父系大“姓”在组织形态方面既已失业,其所以还能存留,除因为保守性,主要因为还有“别婚姻”的功能。而在实际上,到西周后期乃至春秋时期,这种父系大“姓”已经既无法追溯其真正的先祖,也不再有实际的组织,逐渐变成了虚拟的存在。

      这就是古代中国的第四种“姓(生)”——虚拟的“姓”。《左传》中提到的当时的“姓”,就都是这种虚拟的“姓”,已经与“gens(族)”有很大距离了。

      而到秦代以降,经过社会大动荡,多数人已不再清楚或不再在意自己的“姓(生)”身份,没有了“姓(生)”之间的竞争,是否“其生不蕃”难以考见,于是“姓(生)”之“别婚姻”功能逐渐退化,不再被人们当回事,“姓(生)”也就日渐枯萎,新的“姓氏”开始萌芽。

      说到这里,再说说我理解的秦始皇大一统的意义,其实在我看来,秦始皇带来的最主要改变并非大一统,而是上面提到的“家族共同体”制度的崩溃,包括下层公社制的农奴转变为小农。因此,这也不是一代人的事。同时,也是到了这个阶段,在这数百年中,才发生了恩格斯所言的,“以血族團體為基礎的舊社會﹐由于新形成的各社會階級的沖突而被炸毀﹔代之而起的是組成為國家的新社會﹐而國家的基層單位已經不是血族團體﹐而是地區團體了。”(《家庭、私有制與國家的起源——就路易斯.亨.摩尔根的研究成果而作》1884年第一版序言)。

      这样,细究起来,如果说秦-汉以前的中国社会是“封建”社会,那这个“封建”社会和欧洲中世纪的“封建”社会在本质上也不是一回事,欧洲中世纪“封建”社会的基层组织可不是血缘性团体而是地区性组织,他们那里也不流行“家族共同体”这种特别的血缘性团体。翻译之难,于此可见一斑。

      通宝推:mezhan,ton,楚庄王,
      • 家园 春秋左传注读后-补充与修正-姓与媵-下

        四、伙婚制、一夫多妻制、媵制、嫡庶制

        伙婚(communal marriage或group marriage),或译为群婚,是在第一种“gens”——母系“gens”时代早期流行的婚姻制度。是某一年龄段一“伙”女子(不必是姐妹),与相应年龄段一“伙”男子(不必是兄弟)之间的、多妻对多夫的婚姻关系,那“伙”女子都属于某一“gens”,那“伙”男子则都来自她们“gens”以外。

        另外,我猜测,那“伙”女子相互间的称呼类似姐妹,但实非姐妹,后世有可能转化为姐妹,那“伙”男子亦当类似。杨伯峻先生注《成十一年传》“吾不以妾为姒”云:

        姒,据《尔雅?释亲》,有二义。《释亲》云:“女子同出,谓先生为姒,后生为娣。”“同出”,同父所生也,孙炎、郭璞解为“俱嫁事一夫”,误。“姒娣”第一义相当于“姊妹”。据《尔雅》,“姊妹”为兄弟对女兄弟之称呼,“姒娣”则是女兄弟间相互之称呼。其实,女兄弟间亦可称“姊妹”,《诗?邶风?泉水》“遂及伯姊”可以为证。男子于女兄亦可不称“姊”而称“姒”,《列女?仁智传》“鲁-公乘姒者,鲁-公乘子皮之姒也”可以为证。由此义引申,《释亲》又云:“长妇谓稚妇为娣妇,娣妇谓长妇为姒妇。”此“姒”即“姒妇”之省称。“娣姒”第二义即相当于“妯娌”。此处,穆姜为兄妻,声伯之母为弟妻,而穆姜称之为“姒”,与昭二十八年《传》叔向之嫂称叔向之妻为“姒”相同,故孔《疏》云,虽是弟妻,年长于兄妻,兄妻称之为“姒”。妯娌之间,年长者为姒,年幼者为娣。姒娣依妯娌本人年龄,不依其丈夫年龄。此说与“姒娣”之为“姊妹”本义相合,甚有理。((p 0852)(08110301))(077、080)。

        以上“姒娣”与婚姻有关,恐怕最初本义就并非“姐妹”,而是我前面猜测的伙婚制下“gens”中同一“伙”女子间的相互称呼。

        伙婚制几经演变,最终演变到一夫一妻制。由于一夫一妻制是随父权制产生而确立的,则保留了过去制度下对男性尤其男性统治者有利的部分,只增加对女性的限制,于是有男性(主要是上层)单方面的伙婚:一夫多妻制。

        而在周代以降的中国,统治者在借鉴伙婚遗俗,一娶一“伙”之余,还搞出了新花样,就是“媵”制。

        关于一夫多妻制与伙婚(群婚)的联系,杨堃先生曾有概括如下:

        多婚制(Polygamy),包括一夫多妻制(Polygyny)和一妻多夫制(Polyandry),它是伴随着父权制和私有制的发展,而出现的例外的婚姻形式。但一妻多夫制只在个别民族中出现,也可能是和母权制的残余有关。

        一般只有占据特殊地位的人物,如家长、部落酋长或氏族族长,以及后来的富人、贵族、国王,才过着多妻的生活。而对于绝大多数的男子,却只能过着一夫一妻制生活。

        最初出现的多妻制,一般为妻姐妹婚(Sororate),似带着古时群婚制的烙印。我国古代的媵制和当代独龙族的“安尼难”婚制,均属此例。在盛行买卖婚的原始社会末期的多妻制,往往是诸妻平等,并无妻妾之分。

        (《民族学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 p 240)。

        杨堃先生曾是法国人类学家莫兰言的学生,专门撰写过《莫兰言研究导论》。而莫兰言先生曾发表过《中国古代婚制》、《中国古代之媵制》、《封建中国的一夫多妻制与姐妹共夫婚》等论文,相信杨堃先生对这方面一定有特殊的关注。

        妻姐妹婚在很多民族都曾存在,其遗迹一直延续到现代,有个现成的例子,就在咱们嘴边:“带着你的嫁妆。领着你的妹妹,赶着马车来。”(《达坂城的姑娘》)。

        但“媵”制并非一般的一夫多妻制或妻姐妹婚,而是当一家嫁出女子时,除本家外,还有另外多家送来女子加入被娶那一“伙”的制度。在《礼记?曲礼下第二》里曾提到“纳女于天子,曰备百姓”,备,具也,咸也,此意为周天子之多妻不仅为自己享乐,还有要和所有各“姓”各族各处各家都搞好关系的含义,那些诸侯的多妻也当包括与此类似的动机,这是“媵”制产生的背景,也是姬“姓”周家的传统。

        因此,才有朱凤瀚先生所言:

        姬姓族从其形成之时起即与姜、姞等异姓亲族同居共处,并累世联姻。此种关系无疑地促进了姬姓族与异族间的文化交流,并且对姬姓族本身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在这种客观环境下,姬姓族虽然始终是周民族中的主干,但其血亲独尊与排外意识并不十分强烈,而能够在政治上与异姓亲族相亲善。西周初期分封制中对异姓诸侯的分封,诗经中姬姓族对其女性祖先的追颂,皆其例。甚至直到春秋时代,甥舅之国的亲近感还存在于姬周王室观念中,更是此种心理的反映。(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增订本)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 p 234《第二章:西周家族形态?第一节:关于周民族的形成》)。

        以上朱先生所言主要涉及正妻,其实姬“姓”周家与之累世联姻的,尤其是后来靠非正妻所联姻的,恐怕远不止上面姜、姞等几“姓”,没有“百姓”也有十几“姓”。这种联姻很大程度上就是靠“媵”这种方式,因为靠这种方式,一次才可以和多个重要家族联姻。

        在此背景下,“媵”出的女子既在被娶那一“伙”中,虽非诸妻平等,但由此产生的甥舅关系却是被认可的,而且只要她们生出的“甥”有出息,就可能会回馈她们娘家,“甥”也大都有回馈“舅”家的自觉性。《左传》中多次提到的“甥”,当有不少都是从不同地方(不同诸侯那里)“媵”来的女子所生,例如:

        鄧-养甥、聃甥帅师救鄾。(《桓九年传》(p 0125)(02090202))(018)。

        楚文王伐申。过邓。邓祁侯曰:“吾甥也。”止而享之。骓甥、聃甥、养甥请杀楚子,邓侯弗许。三甥曰:“亡邓国者,必此人也。若不早图,后君噬齐。其及图之乎!图之,此为时矣。”(《庄六年传》(p 0169)(03060301))(025)。

        吕甥、郤称、冀芮实为不从,若重问以召之,臣出晋君,君纳重耳,蔑不济矣。(《僖十年传》(p 0335)(05100303))(037)。

        晋侯使郤乞告瑕吕饴甥,且召之。……吕甥曰:“君亡之不恤,而群臣是忧,惠之至也,将若君何?”(《僖十五年传》(p 0360)(05150408))(037)。

        士匄请见,弗内。请后,曰:“郑甥可。”二月甲寅,卒,而视,不可含。宣子盥而抚之,曰:“事吴敢不如事主!”(《襄十九年传》(p 1046)(09190104))(101)。

        十年春,邾隐公来奔;齐甥也,故遂奔齐。(《哀十年传》(p 1655)(12100101))(136)。

        以上只有骓大概是一般的“氏”族,养、聃、邓、吕、郑、齐都是当时的诸侯,这些“甥”则为重要的大夫乃至国君,其中第一、二条中邓国的“三甥”恐怕最多有一位不是“媵”来女子所生,第三、四条中的“吕甥”当亦非夫人所生,第五条中的“郑甥”估计也非夫人所生。而且,既然那些“甥”对女子所出诸侯(他们“舅”家)的特殊感情在当时被赞许,“甥”也就会受到“舅”家支持,像上面最后那条《左传》中的例子,那是“奇货可居”啊。

        类似的还有:

        陈厉公,蔡出也,故蔡人杀五父而立之。(《庄二十二年传》(p 0222)(03220105))(016)。

        申侯,申出也,有宠于楚文王。(《僖七年传》(p 0316)(05070202))(040)。

        莒-犁比公生去疾及展舆,既立展舆,又废之。犁比公虐,国人患之。十一月,展舆因国人以攻莒子,弑之,乃立。去疾奔齐,齐出也。展舆,吴出也。(《襄三十一年传》(p 1189)(09310801))(122、090)。

        徐子,吴出也,以为贰焉,故执诸申。(《昭四年传》(p 1252)(10040304))(108)。

        以上蔡、申、齐、吴也都是诸侯,所谓“出”也是指这几位国君或大臣或公子是他们那儿的女子所生,其中的陈厉公和“去疾及展舆”中的一位,则当为“媵”来女子所生。但即使是“媵”出女子所生,那也是“甥”,诸侯也支持,不会是赔钱买卖。

        这样说来,“媵”制并不能和中国古代一般贵族的一夫多妻制划等号,恐怕亦不能与一般送女陪嫁划等号,“媵”制应是专指:为通过甥舅关系与异“姓”上层缔结坚实的血缘纽带,当一家诸侯(本段中及以下的“诸侯”这个词或者包括了某些重要卿大夫——也是“氏”族族长)娶另一家诸侯的女子时,另外还有多家各据一方的诸侯“送”女子到出嫁一方诸侯那里陪嫁,成为嫁出那一“伙”女子的一部分。之所以这么说,也因“媵”字的来历,据《汉语大字典》“?[亻灷]”:

        《说文》:“?[亻灷],送也。从人,灷(zhuàn)聲。”段玉裁注:“????[亻关](?[亻灷]之异体字),今之媵字,《释言》曰:‘媵,送也。’送为媵之本义。以姪娣送之,乃其一耑(端、专)耳。《公羊传》曰:‘媵者何?诸侯取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姪娣从。’是也。今义则一耑行,而全者废矣。今形从女者,由一耑之义独行故也。”

        下面是“送”金文和籀文字形,出自徐中舒《汉语古文字字形表》页六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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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是“媵”金文字形,出自徐中舒《汉语古文字字形表》页二四二、五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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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相对比,可见“送”字与“媵”字有相同构件,即“灷”(zhuàn),这是两字的声符,反映两字读音相似,加之两字含义接近,可说渊源极深。而且,甚至“媵”这个字也可能是在意义转变后新造出来的,所以其构形还在“塍”、“賸”与“媵”之间犹豫不定,反映陪送财物(賸)和陪送土地(塍)在当时也很流行。至于“塍”、“賸”与“媵”诸字中的“月”旁,其实是“舟”,与“灷”合组成复合声符“朕”,见于几个常见字:腾、滕、藤、勝;本义为“舟缝”,在这些字中没意义。当然,最终固定为新的“媵”之后,“媵”字的含义又向“一耑”方向有新扩展,衍生出名词的“陪嫁女子”、“妾”乃至“美女”之类意思,则是后话了。

        所以,谢维扬先生才会认为“卿大夫婚姻没有媵制”(《周代家庭形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 p 041),其实怕只因卿大夫的陪嫁女子大多不需从远处“送”过来。

        亦因此,女子出嫁陪送的人员和物品也会被称为“媵”:例如“执虞公及其大夫井伯,以媵秦-穆姬”(《僖五年传》(p 0311)(05050803))(032),“媵”的是人(还是男人);例如很多青铜器明确自名为媵器,“媵”的是物;这些,都用的是“媵”的本义——陪送。

        在《春秋经》和《左传》中,出现“媵”的还有下面七条,“媵”出女子的也都是诸侯:

        秋,公子结媵陈人之妇于鄄,遂及齐侯、宋公盟。(《庄十九年经》(p 0210)(03190003))(026)。

        卫人来媵。(《成八年经》(p 0836)(08080011))(084)。

        卫人来媵共姬,礼也。凡诸侯嫁女,同姓媵之,异姓则否。(《成八年传》(p 0840)(08081101))(084)。

        晋人来媵。(《成九年经》(p 0841)(08090006))(084)。

        晋人来媵,礼也。(《成九年传》(p 0844)(08090601))(084)。

        齐人来媵。(《成十年经》(p 0847)(08100004))(084)。

        晋将嫁女于吴,齐侯使析归父媵之……(《襄二十三年传》(p 1073)(09230301))(104)。

        以上第二三四五六条都说的是与鲁国“伯姬归于宋”相关的送女陪嫁,“伯姬”就是第三条里的“共姬”。其中首先反映,各家诸侯“来媵”的时间并不一致,不非得与伯姬出嫁同时,恐怕鲁国的陪送女子也不一定都同时送过去,至少依妻姐妹婚之例,可能会在正妻死后另送正妻的某种妹妹或侄女过去续弦。而其中第五条“齐人来媵”还反映在实际生活中,并非“同姓媵之,异姓则否”(当然齐国和宋国也不能同姓)。而第七条情形更特殊,嫁女的“晋”与嫁入的“吴”竟然同姓(反映当时“姓”之“别婚姻”功能的退化),但来“媵”的“齐”也是异姓。

        异姓“来媵”的例子谢维扬先生也曾提到:

        周代媵制在金文中可以得到证实。如《许子妆簠》:“用媵孟姜、秦嬴。”(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第179页。)《叔姬簠》:“曾候作叔姬、邛芈媵器?[将/鼎]彝。”(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第165页。)这两则材料,都是反映了一次婚姻有两位女子出嫁。秦嬴、邛芈应分别是孟姜、叔姬的媵。(《周代家庭形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 p 040)。

        这里被“媵”的女子就与正式出嫁的女子并不同“姓”。

        还有,《僖十七年传》中提到:“齐侯之夫人三,王姬、徐嬴、蔡姬,皆无子。齐侯好内,多内宠,内嬖如夫人者六人:长卫姬,生武孟;少卫姬,生惠公;郑姬,生孝公;葛嬴,生昭公;密姬,生懿公;宋-华子,生公子雍。”((p 0373)(05170501))(042),其中宋-华子应该也是“媵”来的,但与上面三位夫人都不同“姓”。

        因此,“媵”制是非常松散的制度,未必有一定之规,甚至未必真有什么正式的“媵”制,无非是各家诸侯的政治联姻和排场以及传统而已。

        只是,在“媵”制下,当某家诸侯和一家诸侯联姻时,同时也和另外好几家诸侯联姻,就形成了多家诸侯家族间累世互为甥舅的联姻网,周天子也统称所有诸侯为“兄弟甥舅”,成为当时“政治生活”的重要背景。

        自然,正式出嫁女子的娘家一般并不只嫁出一位女子,诗云:“诸娣从之,祁祁如云。”(《诗经今注》 高亨 注 (p 457)《大雅?荡之什?韩奕》)、“娈彼诸姬,聊与之谋。”(《诗经今注》 高亨 注 (p 055)《邶风?泉水》)、“葭菼揭揭,庶姜孽孽,庶士有朅。”(《诗经今注》 高亨 注 (p 082)《卫风?硕人》),《僖二十三年传》有“秦伯纳女五人”((p 0410)(05230608))(038)、《周易?归妹?初九》有“归妹以娣”,都反映娘家跟着出嫁的不止一位女子。而“媵”出女子的那些诸侯也当会如此。他们都是盼着在对方那里能生出尽可能多的“甥”来呢。

        同时,一起被娶的那一“伙”女子未必同辈,所以《周易》云“帝乙归妹以祉(姪),元吉”(《归妹?初九》,据高亨先生的论证:《周易古经今注》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0 《卷一》 p 155)、《公羊传》云“以姪娣从”(《庄公十九年》)、《襄十九年传》云“齐侯娶于鲁,曰颜懿姬,无子。其姪鬷声姬,生光,以为大子。”((p 1048)(09190501))(090)、《襄二十三年传》云“初,臧宣叔娶于铸,生贾及为而死。继室以其姪,穆姜之姨子也。”((p 1082)(09230506))(105),都反映当时对辈分并不十分在意(也反映伙婚时代的“姒娣”与姐妹不必是一个概念),在意的是年龄合适,也是希望能生出尽可能多的“甥”来。

        另一方面,由于“家族共同体”制的格局,对于娶入女子的诸侯——“公”而言,也会努力生出尽可能多的“甥”来,因为只有生出尽可能多的“甥”,其手下的直接武力——“公族”,才会更强大。《左传》中常常提到的一种特别的以已逝诸侯的“谥”命名的“族”,可称“谥”族。这种“谥”族,是“公族”的一个分族,是由该诸侯(除下任国君以外的)所有儿子(很多都是别家诸侯的“甥”)及其后裔为骨干组成的,但不是“氏”族,亦非“gens”,应该聚居在一处,估计称“族”即为此。

        或者说,国君手下的直接武力——“公族”,就是由几任国君(包括当任国君)生出来的若干这种“谥”族组成;所以,“甥”的数量,和诸侯——“公”直接掌握之武力的强弱,有正相关的关联。

        于是,另一项中国特色也和这个“媵”有关联,就是系统的嫡庶制。谢维扬先生指出:

        从目前人类学界对世界各民族亲属制的研究来看,嫡庶区分范畴一般不被人注意,因为许多民族的亲属称谓制中没有这一范畴。克罗伯和冯汉骥就都没有提到这个范畴,但它在周代亲属制中是存在的。嫡庶之制是一夫多妻制的产物,它只涉及男子的配偶及其子女。因此贯彻嫡庶区分范畴的称谓也只有两类:一是男子配偶称谓,有嫡妻、嫡母与庶妻、庶母的区分;一是这些配偶的子女的称谓,有嫡子孙与庶子孙的区分。母弟是依己身的嫡庶为嫡庶的一种称谓。宗子原则上应是嫡长子,在特别情况下由庶子充当时,亦取得嫡长子地位,故宗子实际上也是嫡子称谓。(《周代家庭形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 p 093)。

        在那时,在“家庭共同体”制下,即便不是宗子也可能有一定地位,所谓“天子有公,诸侯有卿,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襄十四年传》(p 1016)(09140601))(083),那些宗子以外的余子常有几位会成为下一级“家族共同体”的族长。这样一来,每家诸侯族中大都有好几位具不同强大背景的“甥”,身居要地,掌握着只效忠自己的武力。所以,那时系统的“嫡庶之制”,就不仅是“[COLOR=blue]一夫多妻制的产物”,还是“家庭共同体”制与“媵”制的共同产物:

        在“家庭共同体”制之下,族长就是“君”,族内其他人都是“臣”,包括那些实力强大大的下一级“家庭共同体”族长——下一级的“君”。同时,在同一“家庭共同体”内,“君”与“臣”的地位又天差地别,于是才有了系统区分嫡庶的急迫必要性。

        而在“媵”制下,每一位“媵”来女子和她儿子的身后都站着一家诸侯,这些诸侯的家族与“媵”出女子所嫁入那家诸侯的家族又往往世世代代互为“甥舅”,干涉起“内政”来那是名正言顺,其例举不胜举,可不惧哉。

        2018年6月19日

        通宝推:张新泉,疯雨后,mezhan,楚庄王,
    • 家园 春秋左传注读后-补充与修正-姓与媵-上

      一、姓、生、姓族、gens、氏族、甥

      孔老先生云:必也正名乎。《左传》里“姓”这个字,也需要正名,不过前面已经有先生正好了,我就再摇晃摇晃。

      “姓”这个字,在古代的意义和现在有很大区别,有位杨希枚先生早在1951年就总结过先秦时“姓”的含义:

      (一)训子或子嗣。故分言之,曰子或姓;合言之,则为“子姓”;泛言之,则为百姓。如庶姓别姓某姓百姓,义即庶子别子某子众子,咳姓(晐姓——《吳語》),成子姓,备百姓,其义均指生子。姓字古文作生或????[亻生],故子姓或作子????[亻生],百姓或作百生。

      (二)训族或族属。故分言之,曰族或姓;合言之,则为“族姓”;如姜姓,义即姜族,也即姜族的族属或其集团。同姓异姓,即同族异族,也即同族或异族的族属子姓。百姓即群族。

      (三)训民或属民。故分言之,曰民或姓;合言之,则为“民姓”;如百姓群姓万姓,义即万民兆民,也即天子国君所统治的属民或各族族属。古文姓字作生,故或言百生群生万生朋生友生。

      (《杨希枚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p 046《姓字古义析证》,原载1951年《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23本,页409—442)。

      而朱凤瀚先生在1990年以后又总结如下:

      其一,“姓”本义是女子所生的子女……

      其二,“姓”既是子女,子女相为亲,相组为族,所以广其义,姓可作族属、族人解,亦可以进一步将之理解为泛称的“族”的意思……

      其三,“姓”本义既为女子所生子嗣,则同一女子所生子嗣组成的亲族也可以称为“姓”以表示其同出于一个女性始祖的这种特殊的亲属关系,这是“姓”的另一引申义。此种亲族组织强调女性始祖,则当如许多学者所推拟的,其最初必形成于母系氏族社会中,即夫从妻居,子女属于母族,因此亦就与其母同姓,世系以母方计,对于这种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组织的名称,杨希枚先生主张即称为“姓族”,相当于人类学所谓clan或gens,此说可从。在母系氏族社会中,子女属于母族,世系按母方计,此种姓族可称母系姓族。典籍所记姬姓、姜姓,最初应皆属母系姓族,姬、姜则是此种母系姓族之名号。进入父系氏族社会后,妻从夫居,子女不再属母族而归于父族,世系以父方计,所以母系姓族遂转为父系姓族。此后,父系姓族似仍然使用着母系姓族的名号。今日所见古姓族名号如姬、姜、姒、妫等皆带女旁,虽造字时间不早,但从女可能表明其本原与母系姓族有关,父系姓族所以沿用之,则当是因为在母系向父系转变之初。子女虽已属父族,但仍以其母之姓族名号为族名,后延续下来作为父系姓族的名号,同于传说的黄帝诸子异姓之例。

      其四,“姓”在东周文献中有时是指姓族之名号,……

      (《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增订本)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 p 14《绪论》)。

      “姓族”,就对应的是杨希枚先生提出来的中国古代典籍中“姓”之第(二)义项,以及朱凤瀚先生总结的“姓”之“其三”义项,也对应人类学的相应概念。下面是杨希枚先生的说明:

      然则中国古代的姓族组织,就人类学观点而论,究相当于一般原始民族的何种社会集团组织?这个问题,无论就人类学和中国古代社会史的研究上,似乎都有说明的必要。

      案,近代原始民族社会中,除有家族和部族组织的存在以外,更有所谓“gens”和“clan”组织的存在。而“gens”之定义,据美人类学家莫尔干氏(L. H. Morgan)《古代社会》一书云:

      拉丁语“gens”,希腊语“gens”,梵语“ganas”,三个语词均具族属或亲嗣(kin)之义。同时这三个语词又分别含有“gigno”,“gignomai”和“ganamai”的语素,也即“生”(to be get)之义。因此这三个语词也就同寓有:“gens”的族属系出于同一世系的意义。于是所谓“gens”者,便系指同出一祖,以血缘相汇聚,且以族名相区别的一种社会集团。

      显然的,莫氏所说的“gens”,其组织恰相当于中国古代的姓族。尤其就中文“姓”字和西文“gens”一词含义的演变而论,可说完全一致,两者都是由“生”之义衍为子嗣族属,更由子嗣族属之义衍为社会集团的统称。这一事实足可有助于说明:人类之种族与文化,纵然在形态上互有不同,但在基本心理的想法上却可以有着意外的巧合。因此,“gens”或“clan”在国人论著上虽素译为“氏族”,但作者却改译为“姓族”。

      (《先秦文化史论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p 050《姓字古义析证》。原载1951年《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23本,页409—442)。

      上面杨希枚先生提到的人类学家莫尔干,更常见的译法是摩尔根,是人类学中进化论一派的开创者,他的《古代社会》一书,有不止一个中文译本,本来其中“gens”一词的译法是“氏族”,但新版译者已经将这个词改译为“姓族”了。

      “gens”——“姓”——“姓族”是在中国远古就存在的血缘世系组织,林耀华先生认为“氏族是原始社会的基本单位”(《原始社会史》中华书局1984年 p 188),他说的“氏族”就是指的“姓族”,“氏族”是中国学术界最常采用的叫法,但杨希枚先生指出:

      事实上,中国古代不但原有姓族、氏族的分别,素来“氏族”的译名在分析古代社会史时容易陷于混淆不辨,而且无论就中国史实和“gens”之定义而论,姓族或“gens”也绝非氏族。(《先秦文化史论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p 050《姓字古义析证》)。

      因此所谓“女子称姓,男子称氏”所反映的是两件事:“女子称姓”是说女子都要确定其族属,以免要娶她们的男子娶了与自己同一“姓”族的女子,但“称姓”不是必需的,这才有那些男子要“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而当男子真娶了同姓女子时,还会避免对那位女子称姓,《春秋经》称“孟子卒”即其例(《哀十二年经》(p 1669)(12120002))(135)。至于“男子称氏”,则因为“氏”是荣誉,只属于男子,能称“氏”的男子自然要把这个荣誉顶在脑袋上,荣誉可以不止一个,于是有些男子就有不止一个“氏”,好比“延州来季子”。

      为避免混淆,我在前面和以后的帖子里一般把杨希枚先生所称的“姓族”和“氏族”分别写为“姓”族“氏”族,或单写为“姓”和“氏”。

      “gens”虽可译为“姓”或“姓族”,但在现代英语里,“gens”却是偏男性的,是以男性计的世系,是“男生”,与“姓”字的“女生”并不完全一致。我们常见的“generation”(世代),就是手机4G、5G的G,当即出自这个“gens”。汉语“生”这个词与拉丁语的“gens”读音相近,说不定在更远的远古时就是一个词。

      说到“女生”和“男生”,中文里有另一个字正是“男生”——“甥”,“甥”字与“姓”字同从“生”字孳乳而来,杨希枚先生亦曾讨论到这个字:

      明乎母系与父系姓族组织,可进而讨论姓甥二字形义之演变与姓族组织之相应关系。案,就造字而言,姓、甥二字仅有从女从男之别,因而均自生字衍生,自不待烦言。如《释名》云:“舅谓姊妹之子曰甥。甥亦生也;出配他男而生,故其制字,男傍作甥也。”这里,刘熙显然就是从父系姓族的观点来解释姓字的形义。但正是这样,就母系姓族而言,他的解释因而也不再适用。因为在后者的情况下,姊妹之子并非是“出配他男而生”,而是由于夫从妻居,他男“入配我女”而生。因此,在母系姓族社会,男子称姊妹之子应不是甥,而是姓,故其制字应从女作姓。(《先秦文化史论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p 175《论先秦所谓姓及其相关问题》)。

      由此看来,“甥”字这个“男生”与“姓”字那个“女生”就产生而言虽然有点对称,但“甥”字后来没像上面两位先生提到的“姓”字那样发展出更多义项,因此二者也就不那么对称了。不过姊妹“出配他男而生”的“甥”在古代中国还另有其特殊意义,下面会讨论。

      二、gens的产生:乱伦禁忌与迷信

      “gens”曾是“原始社会的基本单位”(林耀华《原始社会史》中华书局1984年 p 188),而在更古的猿人时期,人之异于禽兽者几希,社会的“基本单位”是群内杂交的“原始群”。但“原始群”的婚姻状况到底啥样,严格说来,所有的描述都只能是推测。因为等人类明白过来时,所有“原始群”都已经寿终正寝了。所以,群内杂交这一推测才有很大争议。但这个推测仍是目前最合理的推测,有高级猿类的类似情景为证(珍妮?古道尔(简?古多尔) Jane van Lawick-goodall)。

      “gens”的产生,一般认为是由于所谓“乱伦禁忌”,据基辛(Keesing,M.R.) 先生:“乱伦禁忌禁止家族群体内部交配,从而奠定了人类社会的形成。”(《当代文化人类学概要》;北晨译,浙江人民出版社, 1986年p019)。在共同生活的有血缘关系的“原始群”之中,因为这种“乱伦禁忌”,绝大多数人都心生恐惧,不愿、不敢亦或被强迫不能再在内部发生性的关系,因而产生了所谓“外婚”的团体,这就是“gens”了。

      由于“外婚”恐怕确实有一定的好处(到底是什么样的乃至多大的好处另说),因此在生存竞争中采用“gens”制度的族群逐渐对采用“原始群”制度的其他族群占了优势,成为其后很长时间世界各地的主流人群。

      按杨堃先生的说法:

      到了原始群末期阶段,由于自然选择的原则仍起作用,人类非常缓慢地、逐渐地意识到群外婚的好处和近亲通婚的害处,这才慢慢地由群外婚代替了群内婚。这在考古学上相当于旧石器时代中期和古人时期。如果在这一时期没有出现群外婚,那人类的体质形态就不可能从古人发展成为新人。而当群外婚附上了原始宗教的色彩后,才正式发展为氏族外婚制,也才正式进入母系氏族社会阶段。在考古学上,这是处于旧石器时代晚期,以及新人时期。(《民族学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 p 061)。

      由于“乱伦禁忌”的意识是各地方各时代之各族群各自根据本身经验产生的(不排除有些是通过近邻传播所致),而且会因新的经验或者互相学习而另外产生内容不同但功能类似的新意识、或者对原有意识增益改动。

      所以,在不同时代不同地方的不同族群中,“乱伦禁忌”的内容其实并不相同:

      从禁忌的方向上,有简单禁忌“gens”以内人群的,有禁忌所有堂表兄弟或姐妹的,有只禁忌父母系某一方亲属的,甚至有时会禁忌与某些禁忌对象见面。

      而在当时人认为之所以需要禁忌的原因上,则同样多种多样,大都是上天或鬼神会降下各种不同的灾难,惩罚犯禁者本人乃至殃及他们不同方面的族人。

      至于古代中国,主流的“乱伦禁忌”一度是相对理性的“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与世界其他地方、其他族群也都不同。

      因此,哈维兰先生才说:“长期以来,人类学家一直对乱伦禁忌有兴趣,但是还没有提出对禁忌的真正令人信服的解释。”(《文化人类学》第十版 瞿铁鹏 张钰 译 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2006 p256)。

      不过,其实有位人类学家弗雷泽先生已经给出明显的线索,可以完满解释“乱伦禁忌”的多样性及其起作用的方式:“在一些特定的种族和特定的进化阶段中,我们大家,或是我们中的绝大部分人,都认为有益的社会制度部分的是建筑在迷信这一基础之上的。”(J.G.弗雷泽《魔鬼的律师——为迷信辩护》东方出版社p 001《1.导言》)。

      我们人类的头脑都是有限的,认识也不可能完美无缺,往往只能在大量杂乱无章且不完整的信息中总结出当时看来尚有道理的结论以应对迫在眉睫的挑战,其中一个显例就是古代的中医。这样得来的结论虽然不会全错,却往往建立在错误的前提之上。不过这样的总结自有其“历史”作用,或者说阶段作用。说得极端些,在这种总结指导下的行动,只要其正确的部分多那么一小点,就可能把那些在行动中错误部分多一点的人群淘汰掉。有时候,这种总结得来的结论就是弗雷泽先生所说的迷信了。

      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绝大多数人的认识都难免有“迷”信的成分,例如牛顿,我不是说第一推动,只是牛顿力学与爱因斯坦力学的差异,就显然出于牛顿先生当时认识上的不完善、前提的不完备,导致牛顿力学的总结不够完满。当然,即使这种不完满的总结也是人类认识的一大进步。

      其实,大多数人乃至人群依照其行动的结论远没有牛顿老先生的总结完善,可以说大都是在错误前提下得出的更正确一点的结论,或者说是有益的迷信,但这一类迷信“曾经为大量人的正确行为提供了动机”(J.G.弗雷泽《魔鬼的律师——为迷信辩护》东方出版社p 149《6.结论》)。

      而“乱伦禁忌”,正是“通过灌输对逆反性道德和传统规范的恐惧”,使得“迷信成为婚姻制度的支柱”(J.G.弗雷泽《魔鬼的律师——为迷信辩护》东方出版社p 2《目录》),这里的“迷信”,严格地说,也不全是“迷”信,只是认识的不完备吧。

      由于人(人类)对外部世界的认识不可能是完善的,因此指导人们(族群)如何面对外部世界的观念也不可能是完美的,甚至可能根本就是错误的(例如迷信的观念,例如神话),但他们在此观念指导下的行为(采取的行动),有些可能是正确的(或者部分正确的,只要能使他们强过竞争者)。由于这样的行为(采取了这些行动),这些人们(他们的族群)会在与他人(别的族群)的竞争中胜出,因此这些观念就会流传下来。尽管可能是错误的,尽管是神话、是迷信。

      进一步说,经由这些错误的观念(迷信、神话)来进步,可能是人类的常态,这也是一种必然性通过偶然性来实现吧。

      因此,由于其支柱是“迷信”,是对于未知事物的粗糙总结,由于其细节和那些人群所掌握的那一部分不完整的事实相关联,则在不同时期、不同地方、不同人群所得出的这类只是在某些乃至某一方面更正确一点的总结就难免各不相同,根据这些总结而产生的结果其具体形态如何,也会有很大偶然性。

      所以,这样的总结得来的结论,例如“乱伦禁忌”,乃至其结果,例如“gens”或“姓”,当然很难有完全一致的面貌。就是说,因“乱伦禁忌”的各不相同,“gens”或“姓”的形态也可能会有所不同。对此,也就不必有某种单一的解释。

      通宝推:mezhan,楚庄王,
    • 家园 姓氏的合一至少在春秋就已经形成了

      姓氏的建立取决于宗法制度。

      举例来说。孔子的父亲一般称为“叔梁纥”。这里“叔梁”是字,“纥”是名。“孔”是他的氏。孔氏是宋国国君后裔,宋国公室又来自商朝王室。所以孔子的姓应当是“子”。但是孔子的直系祖先离商朝王室实在太远,甚至离宋国的大宗也太远。当时宗法制度规定一旦旁支的传承超过五代就不再算是一个家族(即所谓五世亲尽,后世的说法叫做出了五服),要另立氏族。

      孔子祖先在宋国的传承是“宋襄公生弗父何,以让弟厉公。弗父何生宋父周,周生世子胜,胜生正考父,考父生孔父嘉,五世亲尽,别为公族,姓孔氏。”而孔氏传到第四代防叔的时候为了逃避华氏之祸迁到鲁国。再传两代(防叔生伯夏,伯夏生叔梁纥)到叔梁纥。

      这里孔子已经是孔氏第七代,但孔子并未改氏。为何如此?在宗法制度下,氏是由大宗继承的。孔子的前几代祖先估计又一代甚至几代都是大宗(即嫡系)。所以传到他这里还没出五服。

      这里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孔子的后裔都以孔为姓,不再有另立氏族的做法。不但孔氏家族如此,与其时代相近的历史人物也如此,例如孙武的子孙叫孙膑,甘茂的子孙叫做甘罗等等。这反映到春秋晚期,姓氏已经开始合一。

      上古到春秋早期,姓是部族,氏是贵族表示父系传承的称号。而氏的获得可以有多种方式。可以地为氏,以官为氏,以职业为氏,以姓变化为氏(例如“孔”从“子”姓变化而来),还可以是赐氏,甚至把祖先或自己的字作为氏也可以。所以各种各样,千奇百怪的氏很多。而平民一般最多有姓但无氏。

      但到了春秋晚期,封国数量大大减少,平民地位上升。所以姓氏开始合一。战国把商周遗留的几百个小国合并为几个大国。这就打断了大多数的贵族传承。而秦灭六国又把六国的贵族传承打断。所以到汉朝一帮平民再灭了秦的传承,这时姓氏就真正合一了。

      通宝推:张新泉,楚庄王,吃土的蚯蚓,飒勒青,老老狐狸,桥上,非鱼,
    • 家园 氏从姓中分出,而姓亦有古姓和分化或后创建的新姓

      关于姓,华夏最古老的是上古八姓(姬、姜、姚、嬴、姒、妘、妫、姞,或者姬、姜、姚、嬴、姒、妘、妫、妊),后来的姓,有分化出来的,应该也有外族加入华夏后产生的新姓(当然,也有可能上古华夏不只八姓,只是那八姓势力最大)。

      有意思的事情是虽然姓来自于母系社会,从母亲的族那里继承,但似乎在某个时间段之后就是从父亲的族那里继承了,而在这个时间段中,则是两种情况都有,跟地域也有关系。如,按传说,大禹是颛顼的后代,按父系应该是姬姓,但实际上大禹是姒姓,很可能继承的是他母亲的族,而他的儿子启却跟从其父,也是姒姓,这是否意味着对夏人来说,即使到了夏禹的时候母系社会的影响也仍然很强呢。类似的情况还有之前的舜,据说也是颛顼后代,但也不姓姬而姓姚(也有说姓妫),虽然百度百科上说是父系社会氏族领袖,但从其姓氏来看,恐怕其统治的社会里母系的影响也是很强的。帝尧姓伊祁,这个姓据记载是他外祖父家的姓,这个有点意思,到底是外祖父还是外祖母呢,若按年代来看,恐怕是外祖母才对。帝喾据说是子姓的开端,这是殷商国姓,史书说其为蟜极的儿子,颛顼的侄子,若是如此,那么很可能这个子姓实际上也来自他的母族而不是来自于后世书上说的分封而来。

      当然,我们也知道禅让制在那个时代的存在,因此五帝虽号称血统相连,但姓却大多数不一样的原因很可能是因为他们实际上根本就来自不同的部族,父系封建社会的史官很可能无法理解母系社会的传承统序,或者出于王统观念,把很多东西跟后世强行类比,例如黄帝有很多妃子之类,很多时候也不提这些上古帝王的母族,很可能其中不少人的父亲是捏造的,只是被后世史官加工成了一家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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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春秋左传注读后 补充与修正 姓、氏与姓氏

      一、姓与氏

      关于春秋时期同时存在的“姓”与“氏”,有各种说法,一种常见的说法为:“氏是姓的分支。”但我觉得这种说法并不准确,忽略了“姓”与“氏”的本质不同,很容易引起误解。

      在我看来,“姓”是远古的社会组织在春秋当时的孑遗,西周至春秋中期以前,虽然“姓”这类部族已经消散,但当时的人还是认为所有人都属于某个“姓”,“姓”还在发挥着“别婚姻”的功能,只不过“姓”这种过去部族的名号当时并不包含在日常对男子的称呼(人名)之中而已。在《昭元年传》中大名人子产曾引用“故《志》”说:“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p 1217)(10011201))。这里地位低贱、能够买卖的“妾”也有“姓”,亦可佐证当时应该所有人都有“姓”,但有人已不知自己“姓”什么了。

      而当时的“氏”族虽然有家族的形态,但并不单纯是家族而已,按朱凤瀚先生的说法是“共同体”,其中还包含了家族外的成员。而且这些“氏”族还同时是当时顶层的政治组织,是这些有“氏”的家族统治其它家族的政治组织,因此就同时还有行政机构的功能。

      当时的政治是与家族分不开的,甚至连当时刚出现不久的“公”与“私”的概念,也脱胎于“公家”与“私家”的分野,这里的“公家”也就是各诸侯国的国君家(当时诸侯均可称“公”),而“私家”则是相应各诸侯国的其他有“氏”的家族,二者都是当时的“氏”族。

      因此,“姓”和“氏”是在社会形态完全不同的时代所产生的本质完全不同的社会组织,虽然都有血缘关系的背景,但在成员组成、成员间关系、与周围其他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的关系等等都大不一样,即使在对血缘关系的处理上也有重大不同。

      下面是抄书:

      在西周以前之所谓氏,与由周初起之所谓氏,其意义是完全不同的。(《两汉思想史》第一卷 徐复观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p 180)

      姓氏的关系,镶入到周初所建立的宗法制度中而情形便有很大的变化。(《两汉思想史》第一卷 徐复观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p 180)

      《春秋》所记之赐姓,似仅此一事。然分封建国时,赐土即同时赐姓;即同属周之宗室,亦不例外。此则与其宗法制度有不可分的关系。把姓氏改变为宗法制度的重要环节,甚至可以说,以姓氏形成宗法制度的骨干,这是姓氏在历史上的重大演变。(《两汉思想史》第一卷 徐复观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p 181)(桥注:分封建国时,与赐土同时所赐的当为“氏”,并非“姓”。有些先秦典籍包括《左传》中把当时的有些“姓”也说成是由古帝王颁赐的,但我觉得那都只是后起的“层累”的体现。)

      虽说“氏以明贵贱”未必是自周代才有(此前应称之为“族氏名号”),但氏的这种区分社会等级的功能,在周代表现得尤为明显。因为命氏的前提是胙土,唯有那些有土的贵族宗族才可能拥有宗族名号,至于一般的庶民,由于没有土地所有权,根本不可能形成自己的宗族组织,所以也就无氏可言。应该说,庶民无氏是周代社会的一大特色(笔者以为,商代的一般平民是生活在贵族族氏组织之内的,所以也有族氏名号。详参本书第一部分的相关论述)。与商代姓氏制度比较,由族氏名号转化而来的氏的拥有权愈发集中,完全成了贵族的专利品。氏在周代社会的这种功能,我们可称之为“贵贵”。(《商周姓氏制度研究》 陈絜 商务印书馆 p 230)

      以上各段中两位先生的论述说明“姓”与“氏”都是在不断改变的。我体会这些改变是以实际社会生活的改变为基础的。如朱凤瀚先生所指出的,春秋当时的“氏”族下面还统领着大量与族长没有血缘关系的成员(家臣、庶民等),就是这种改变的一个重要方面。

      另外,虽然古代“姓”和“氏”的名号有很多流传下来,成为后来“姓氏”的名号,例如原来有“姜姓”,现在也有“姜”这个“姓氏”,原来有“陈氏”,现在也有“陈”这个“姓氏”,但现在的“姓氏”只是家族延续的标志而已,已经没有古代的“姓”或“氏”所代表的“部族”或“氏”族的意义,现在以“姜”或“陈”为“姓氏”的人也未必都是当初“姜姓”或“陈氏”的后裔。现在的“姓氏”之中有很多都是后起的,未必真与古代的“姓”或“氏”有血缘上的联系,一个“姓氏”有多个起源是非常普遍的事。

      二、氏与姓氏

      朱凤瀚先生曾讨论所谓“复合氏名”,即在殷商青铜彝器上发现的“两个乃至两个以上的族氏名号相组合,而且在不同器物中有不同的组合形式”的铭文,朱先生指出:“复合氏名确是表示某一族氏的分支,此分支在铭其自身名号同时还铭其所从出的族氏名号,不仅为了表示与之相区别,也是为了标明自己的出身”(《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增订本)第一章 商代家族形态第二节 商人家族的亲属组织结构二、商与周初金文中的复合氏名与商人家族结构》 朱凤瀚 (p 099))。

      根据《左传》的记述,春秋时的“氏”族也存在一家同时有几个不同“氏名”的现象,例如“荀”与“中行”,“荀”与“知”,“士”与“范”等等,后者代表的“氏”族亦可认为是前者所代表“氏”族的分支,与朱先生提到的“复合氏名”很相像。至于朱先生所说“标明自己的出身”,则说明殷商时的这些“氏名”也是某种荣誉的象征,这就说明作为荣誉称号的“氏名”并非始自周人,而是“古”已有之,当然“复合氏名”本身就说明“氏”这种荣耀称号不会是固定不变的,与固定不变的“姓”的名号不是一回事,也与现在的“姓氏”不是一回事。

      李学勤先生也讲到过“姓”与“氏”的演变:

      井田制代表的社会基层组织,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从商代到西周前期,青铜器和少数其他器物上常见族氏铭文,其族氏常写得比较象形,因而被一些学者称做“族徽”。族氏铭文的器物很多,占到已发现的有铭青铜器的一半左右,而且不但见于贵族的重器,也在不少小墓的随葬品间出现。这表明,血缘的族氏组织在那时是非常普遍的。西周中期以后,这种族氏铭文逐渐罕见,最晚的例子是在河南郏县太仆乡的春秋初年青铜器上见到的。族氏铭文的消失,体现出血缘纽带的松弛,不过在春秋时期,传统的“姓”、“氏”仍然维持着,如“同姓不婚”依旧是严格遵守的原则。金文中所见的女子名,都标明了“姓”,如“姬”、“姜”、“姒”、“子”之类,就是明证。“姓”的观念,到战国时渐归淡薄,及至秦代竟基本消灭了。后世中国所说的“姓”,其实是古代的“氏”,而实质上只是家庭的标志。“姓”的消失非常彻底,以致司马迁在《史记》中有时竟把“姓”、“氏”二者混淆了,可知他已不能通晓其间的差异。(《中国古代文明十讲第二讲 古代文明的发展过程2、东周至秦代文明概观》 原载李学勤:《东周与秦代文明》 文物出版社 1991年)

      李先生提到的司马迁的混淆,也反映出当时新“姓氏”正在形成的社会民情基础。

      三、姓氏的普及

      我在前面的帖子中曾发问,延续到现在的“姓氏”是何时、如何形成的,并猜测也可能其实没有某种革命性的变化,只是因为一个人有“姓氏”会显得高贵,慢慢的大家就都有“姓氏”了。但其实我孤陋寡闻,陈絜先生早有巨著《商周姓氏制度研究》(《商周姓氏制度研究》 陈絜 商务印书馆 2007,下面会摘抄陈先生这部大作中的一些段落,并在每段后面的括号中给出该段所在的页码),其中通过对新郑出土的郑韩兵器铭文(p 428)、齐国临淄所出陶文材料(p 433)、陕西秦始皇陵西侧赵背户村所发掘的秦刑徒墓中出瓦志刻文(p 438)、《秦代陶文》一书所收各种秦代陶文(p 440)、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墓所出的、属于西汉文景时期的简牍文字(p 442)、居延汉简(p 446)、河南偃师岗上刑徒墓地中所出的刑徒砖资料(p 447)等大量材料进行的研究已经得出明确结论:

      西周至春秋中期以前,庶民肯定没有姓与氏,这是周初赐姓命氏的实施所决定的。至于春秋中期以后,随着宗法等级制度的崩溃,贵族之姓氏流入民间,庶民阶层中也就逐渐拥有了姓氏。姓氏普及渐露端倪。(p 428)。(桥注:愚以为“姓”还是有的,见前。所以李学勤先生才说:后世中国所说的“姓”,其实是古代的“氏”。)

      从现有材料看,姓氏的普及一直要到西汉末年或两汉之际才得以完成。(p 428)

      就笔者所见材料而言,秦国的民营制陶者主要集中在咸阳故城,他们应该是秦国土生土长平民阶层之代表,其名号应该是颇能说明关中平民的姓氏情况的。故不妨由此认定,当时秦国的平民阶层是没有或者极少拥有姓氏的。与此同时,我从秦代官营徭役性的制陶作坊类陶文中可以看出,当时的关东六国之遗民,其中的平民阶层也是很少有姓氏。(p 441)

      西汉早期的情形,与秦代比较,已有所区别。但总体上看,平民名号中带姓氏的现象也不是很普遍。(p 442)

      通过对凤凰山十号墓竹简文字中的人名资料的综合考察,笔者认为,在西汉文景之世,虽说很多庶民已经拥有了姓氏,但没有姓氏的庶民也大量存在。同时,我们在汉简中所常见的姓氏,诸如王、李、孙、黄、张等等,也很少与《潜夫论》等书籍中所罗列的姓氏相同。(p 445)

      西汉中晚期以降,属于一般庶民的、系统的姓氏材料不是很多见,可依然有种种迹象能够证明当时庶民有姓氏这样的事实。这个结论可以从当时罪犯与奴隶的名号资料中得到印证。(p 445)

      从出土文献看,西汉中晚期以后的罪犯与奴隶,其名号中无疑是带有姓氏的,这与殷商及两周时期已有天壤之别了……(p 445)

      至于东汉时期,奴隶名号系以姓氏的材料,已比比皆是……(p 447)

      从上引材料可以看出,时至两汉之际,刑徒、奴隶都拥有了自己的姓氏。而由此类推,则当时的庶民也必定拥有了自己的姓氏。(p 450)

      所有这一切,都充分说明了两汉之际姓氏已经十分普及,它们不再是贵族身份等级的标志。(p 450)

      随着姓、氏合一及其别贵贱的社会功能的丧失,姓氏普及也成为了可能。所以,随着在社会等级流动性的增强,礼学的兴起,编户齐民的出现等等,个人从宗族的樊篱中挣脱出来,其社会作用得以凸显,个人在社会交往中对姓氏的渴求等众多因素的促进下,姓氏的普及在两汉之际最终得以完成。而姓氏全民化又成了平民宗族形成与崛起的一个契机。(p 472)

      种种迹象表明,春秋晚期以降至秦汉之际,普通的平民阶层其居住形式是以异姓杂处的状态出现的,既不同于殷商时期墓葬资料中所揭示的情状,也有别于以后历史中所能见到的宗族聚落形态,他们没有自己的严密的宗族组织。……(p 459)

      西汉以后,编户齐民之制日臻完善,平民安居重迁,被紧紧地捆绑在土地之上。由于迁徙不易,原来异姓杂居的乡里组织之中又渐渐露出了血缘之端倪。人口在不断繁衍,支系又日渐繁复,这时候就需要借助姓氏来标识血统,对姓氏的拥有成了一种普遍的要求。同时,由于姓氏的普及,又为平民宗族的形成提供了一个可以凭藉的凝聚内核。(p 464)

      当然,两汉以来形成的平民宗族组织与西周、春秋封建时代的贵族宗族组织是截然不同的,它是一种平行的结构,没有了贵族宗族组织的大小宗之分,当然也不存在多级形态下的等级之别。(p 464)

      总之,两汉以来的平民宗族组织是在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形成的,但姓氏的普及则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必要条件之一,如果没有姓氏作为宗族凝聚的内核,就不可能有平民宗族的形成与崛起,中国社会历史的演进过程很可能会是另一番景象。(p 464)

      随着姓、氏合一及其别贵贱的社会功能的丧失,姓氏普及也成为了可能。所以,随着在社会等级流动性的增强,礼学的兴起,编户齐民的出现等等,个人从宗族的樊篱中挣脱出来,其社会作用得以凸显,个人在社会交往中对姓氏的渴求等众多因素的促进下,姓氏的普及在两汉之际最终得以完成。(p 466)

      如上所列,陈絜先生非常彻底地证明了新的“姓”、“氏”合一的“姓氏”是逐渐普及的(我推测,普及的主要推动力之一可能是在名字的前面加上“姓氏”会显得高贵,可以用来炫耀“自己的出身”,可以显示我的祖上先前阔过),由于“姓氏”的普及并没有经过某种革命性的变化,所以需要几百年来完成。

      通宝推:老老狐狸,
    • 家园 印第安人的姓氏传统

      姓氏代表部族名字,如郊狼部落,棕熊部落。

      一个人既继承自己父亲的部落,也继承自己母亲的部落名字

      继续往下传怎么传,似乎规则还比较复杂,但和上古传说,姓氏本来一个是父系的,一个是母系的这个说法一致。

      姓在前,名在后,这点和中国人一样。

    • 家园 春秋左传注读后02姓氏宗族家室 4:三、四、五、六、跋

      三、 宗

      继续抄书:《汉语大字典》:“《说文》:‘宗,尊祖庙也。从宀,从示。’按:于省吾谓‘示’象神主,‘宗’当是屋中立神主之形。一说‘宗’是地祇之‘祇’的初文。古人认为生命来源于土地,人死要归土,用‘示’表示祖先和神灵。”“祖庙,祭祀祖先的地方。”“祖先;祖宗。”“同一祖先的家族。《尔雅释亲》:‘父之党为宗族。’”“宗子,即嫡长子。”“神庙,祭社稷之神的地方。”(p385)

      在《春秋经》中,“宗”字出现了三次,其中一次为“戊寅大夫宗妇觌用币”(《庄二十四年经》(p 0228)(03240006)),这里“宗”字的意义应是“宗族”。其他两次是在“陈宗竖”这个人名中。

      在《左传》中,“宗”字共出现112次。作为名字一部分的有17次,其中最多的是“伯宗”,有11次。作为地名中一字的有5次,作为国名的有1次。取“宗”的原义作根本解的1次(卑让礼之宗也)。除以上24次外,还有88次:

      首先,作为本义“祖庙”的有,称“宗庙”的5次,称“宗祧”的7次,称“宗祊”的1次,单称“宗”但义为“宗庙”的5次,称“宗祏”的1次,称“宗器”的4次,称“宗邑”的3次以及称“宗”义为“宗邑”的1次(宗邑实义为祖庙所在之邑),称“宗室”的1次(“置诸宗室季兰尸之”,似可解为祖庙中之室),称“陈宗”的1次(义为陈氏的祖先),以及称“宗周”的4次,称“宗盟”的1次,则作“祖庙”解的共34次,这些祖庙主要是指“氏”族的祖庙。

      其次,称“宗族”的2次,“宗”作“宗族”解而合成词的有:称“同宗”的1次,称“大宗”的1次,称“宗妇”的3次,称“宗氏”的1次,称“九宗五正”的2次,称“贰宗”的2次,称“陈宗”的1次(义为陈氏宗族所在),称“赵宗”的1次,称“宗室”的2次(义近于“宗族”,亦为同义词连用),称“宗国”的2次,单称“宗”作“宗族”解的11次。则作“宗族”解的共29次,这里的“宗族”大体上与“氏”族的含义相近。考虑到前面提到的得“氏”者才有单独祭祀祖宗的权利,所以“氏”族亦称“宗族”是很自然的,但“宗族”也可用于称有共同祖宗的若干“氏”族的集合。

      还有,称“宗子”的3次,称“宗主”的2次,称“宗职”的1次,称“宗卿”的3次,其实都是从各个侧面描述宗族的族长,还有1次称“陈宗”亦指奔齐的“陈”氏“氏”族的族长。则作宗族(“氏”族)的族长解的共10次。

      以及,称“宗人”的2次,称“宗伯”的1次,称“祝宗”的5次,称“宗司”的1次,单称“宗”但为某种职位的1次,还有1次称“宗区”,虽是人名,但其中的“宗”实是某种世传职务,以上都指某种类似的,主持宗族祭祀等事务的职务,共11次。

      单称“宗”作“姓”这一级的“部族”解的3次,称“周宗”的1次亦指整个“姬姓”族,共4次。

      综上所述,“宗”最主要的含义是作为“氏”这个标志称号所对应的“氏”族,后世常常“宗”、“族”并称或对称。由于“命氏”后必可单独立祀,所以说“宗,尊祖庙也”。而且由于立“氏”的首要权利是“单独祭祀祖宗”的权利,所以“氏”族的族长称为“宗子”或“宗主”,所以与“宗”并称或对称的“族”是由于“命氏”给予祭祀权利而产生的“氏”族。但“宗”的含义更偏于祭祀祖先,因此从“父之党为宗族”的含义出发,“宗”有时也用作与“姓”相应的“部族”。

      四、 族

      还抄,《汉语大字典》:“《说文》:‘族,矢锋也,束之族族也。从 (左方右人),从矢。’”“同镞。”“丛聚;集合。《尔雅释木》:‘木族生为灌。’”“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合称。”“姓氏,表明家族、宗族系统的称号。”(p913)

      在《春秋经》中未出现“族”这个字。

      在《左传》中“族”这个字共出现124次:

      称“宗族”者2次,称“官族”者1次,称“卿族”者1次,称“他族”者1次,称“故族”者1次,称“族党”者1次,称“王族”者3次,称“同族”者1次,称“陈颛顼之族也”者1次,以上各词中的“族”主要义为与“氏”相应的“氏”族,计有12次。称“公族”者18次,“公族”本义应为“公”之亲族,或引申为统辖部分“公”之子孙的官职。称“旄车之族”者1次,“旄车之族”也是官职,所辖包括部分公之余子。称“九族”者1次,或与后世之九族相类,亲戚也。以上各词中的“族”其义亦近似于与“氏”相应的“氏”族,计有20次。加上单称“族”而义为与“氏”相应的“氏”族者68次,共100次。

      单称“族”而义为以某一君王的“谥”为称号、包括其所有旁系子孙者的有19次。称“姜族”者1次,称“神不歆非类民不祀非族”者1次,称“鬼神非其族类不歆其祀”者1次,其中“族”字义为与“姓”相应的“部族”,共3次。称“非我族类其心必异”者1次,称“楚虽大非吾族也”者1次,其中“族”字或近似于今之“民族”,共2次。

      可见在《左传》中“族”字的主要义项为与“氏”相应的“氏”族,在《左传》的当时,同“姓”者已不聚居在一起,而同“氏”者倒往往是聚族而居的,合于“族”字“丛聚;集合”的意思。关于这种由于“命氏”而产生的“族”,《隐八年传》中有“无骇卒,羽父请谥与族。”((p 0060)(01080901))所谓“请族”即“请氏”。所以“氏”之称亦“族”之称(见《隐八年传注》(p 0060)(01080901))。前面已经提到,“氏”与“族”有时意义相近,是可以互换的。“族”与“氏”的比较,“氏”的意义似乎更偏向于代表“族”的那个名称,偏向于那个荣誉称号(如“羊舌氏之族”《襄二十一年传》(p 1061)(09210505))。在《襄十二年传》中有 “凡诸侯之丧异姓临于外同姓于宗庙同宗于祖庙同族于祢庙”((p 0996)(09120301)),可见“同姓”的范围有时可能大于“同宗”,而“同宗”的范围有时可能大于“同族”,亦表明“氏”作为“氏”族时的意义与“族”的意义更接近。与同宗相比,同族更像是指聚居在一起的那些亲族。不过,当族类连言时其含义有变,其所指范围比单称“族”要大很多。

      五、 家

      《汉语大字典》:“《说文》:‘家,居也。从宀,豭省声。’按:甲骨文金文多作 (牡豕,即豭。象形)在宀下之形,后省去牡器变为豕,《颂鼎》(见上海博物馆藏颂鼎铭文)家字,一作家,一作 (牡豕,即豭。象形)可证。”“住所。”“家庭。”“古称夫或妻。《字汇宀部》:‘妇谓夫为家。’”“娶妻成家。《易蒙》:‘子克家。’”(p391)

      在《春秋经》中,“家”字只出现了两次,都是在“家父”这个人名中。

      在《左传》中共出现134次,其中除在人名中者49次外,还出现85次。

      这85次中称“国家”的30次,引《诗》“刑于寡妻至于兄弟以御于家邦”称“家邦”者1次(邦即国也),引《诗》“乐只君子邦家之基”称“邦家”者2次(邦家即国家),以上都可算是“国”、“家”连言,称“天子建国诸侯立家”者1次,称“自毁其家以纾楚国之难”者1次,称“逃归其国而弃其家”者1次,称“在国必乱在家必亡”者1次,称“晋国贰则子之家坏”者1次,称“夫子之家事治言于晋国无隐情”者1次,称“子为郑国我为吾家”者1次,称“夫子之家事治言于晋国竭情无私”者1次,以上是“国”、“家”对称,还有单称“家”而其义与“国”相对的4次,称“政在家门”者1次,称“政令在家”者1次,称“家施不及国”者1次,其中“家”亦有与“国”相对之义,所以,称“家”时与“国”有联系者共计48次。这里的“家”其实都义为与“氏”相应的“氏”族,“国”则是指当时的诸侯国。

      称“夏家”者1次,称“王家”者1次,称“公家之利知无不为忠也”者1次,称“家众”者2次,称“家臣”者5次,称“家隶”者1次,称“家器”者1次,称“家备”者1次;称“善哉保家之主也”者1次,称“皆亡家之主也”者1次,称“非保家之主也”者1次,称“保族宜家”者1次,这些“家”其含义皆为与“氏”相应的“氏”族,加上单称“家”其义为与“氏”相应的“氏”族者15次,则共有32次。

      称“女有家男有室”者1次,“家”、“室”对言。称引“心苟无瑕何恤乎无家”者1次,此“家”亦有男女室家之意,与前面有相似之处。到了春秋晚期,定哀之时称“以五家免”者1次,称“卫贡五百家”者1次,称“入于家人而卒”者1次,其中“家”的含义似已更近于今日的“家”,或者反映了当时社会的变迁。

      总之,看起来当时“家”的主要义项也有近似于上面“氏”、“宗”、“族”之处,应该是从“住所”之义衍生而来,所以常与“国”连言或对称,当时“国”之含义仍未脱一圈城墙之本义,而与之相对的“家”也不是今天的小家,而是指“聚族而居”之处,也就是某“氏”所在之地(前面提到过,有时“氏”字会当某家所在之地讲)。当时各“家”的居处也都有院墙,所以“家”、“国”对称是大圈子与小圈子的对称,“国”是一圈城墙所围之大圈子,而那些“家”是(在“国”这个大圈子里)由院墙围起来的一个个小圈子,也是大“氏”族(指诸侯国)之下的一个个小“氏”族。

      六、 室

      《汉语大字典》:“《说文》:‘室,宝也。从宀,从至。至,所止也。’徐锴系传:‘室,宝也。从宀,至声。室、屋皆从至,所止也。’按:‘至’从倒矢,从一,象矢着地形,有到达意。室本意为居室,为会意兼形声字。”“房间;内室。”“房屋;住宅。”“家;户。”“家人。”“家产;家财。”“妻子。”(p389)

      在《春秋经》中,“室”字出现了两次,一次记载了“大室屋坏”(《文十三年经》(p 0593)(06130005)),另一次记载说“王室乱”(《昭二十二年经》(p 1431)(10220006))。

      在《左传》中“室”字共出现174次:

      称“室如县罄野无青草”者1次,称“执卫侯归之于京师置诸深室”者1次,称“筑室反耕者宋必听命”者1次,称“宋向戌来聘且寻盟见孟献子尤其室曰子有令闻而美其室非所望也”“室”字共出现2次,称“乃毁之而为里室皆如其旧”者1次,称“司墓之室有当道者”者1次,称“书焚室而宽其征与之材”者1次,称“美哉室其谁有此乎”者1次,称“为公期筑室于门外”者1次,称“食不二味居不重席室不崇坛器不彤镂”者1次,称“为地室而县焉”者1次,称“郑伯有耆酒为窟室而夜饮酒击钟焉”者1次,称“堀室”者2次,称“大室”者2次,称“宗室”的1次(“置诸宗室季兰尸之”,可解为祖庙中之室),称“坏大门及寝门而入公惧入于室又坏户”者1次,称“姜入于室与崔子自侧户出”者1次,称“宫室”者7次,共计27次,都是作为房屋或房间解的。

      称“是谓近女室疾如蛊”者1次,称“卫人立遗使室孔姞”者1次,称“继室”者4次,称“受室”者1次,称“卫人以为成劳复室其子使复其位”者1次,称“建可室矣”者1次,称“敝无存之父将室之”者1次,称“女有家男有室”者1次,称“浞因羿室生浇及豷”者1次,称“昆弟争室”者1次,称“晋祁胜与邬臧通室”者1次,共计14次,都是与婚配有关的。

      称“王室”者42次,称“宗室”的2次(义近于“宗族”,亦为义近词连用),称“周室”者8次,称“公室”者33次,称“谓围将使丰氏抚有而室”者1次,称“鲁之群室众于齐之兵车一室敌车优矣子何患”“室”字共出现2次,称“孟氏鲁之敝室也”者1次,称“公思展与公鸟之臣申夜姑相其室”者1次,称“挥在朝使吏遣诸其室”者1次,称“雍氏舍其室而将享子于郊”者1次,称“司徒孔实相子革子良之室三室如一”“室”字共出现2次,称“竖牛欲乱其室而有之”者1次,称“子尾卒子旗欲治其室”者1次,称“固立之弃其室而耕乃舍之”者1次,称“华臣弱皋比之室”者1次,称“子立后而行吾室亦不亡”者1次,称“栾祁与其老州宾通几亡室矣”者1次,称“齐侯吊诸其室”者1次,称“室老”者2次,称“侧室”者3次,称“百室之邑”者1次,“赏桓子狄臣千室”者1次,称“禳之则彼其室也”者1次,称“谚所谓室于怒市于色者楚之谓矣”者1次,共计110次,以上的这些“室”字大体上为“家”的意思,但这些“家”既包括王室,也包括狄臣千室,大小悬殊。不过这些义与“家”相近的“室”多数其含义接近与“氏”相应的“氏”族,或偏于家的所在。

      称“若有之则分室以行”者1次,称“以其为大子之室与潘崇”者1次,称“三年而尽室以复适莒”者1次,称“巫臣尽室以行”者1次,称“子重子反杀巫臣之族子阎子荡及清尹弗忌及襄老之子黑要而分其室子重取子阎之室使沈尹与王子罢分子荡之室子反取黑要与清尹之室”,其中“室”字共出现4次,称“穆姜欲去季孟而取其室”者1次,称“崔杼杀高厚于洒蓝而兼其室”者1次,称“杀子孔而分其室”者1次,称“尽室将行”者1次,称“杀大司马蒍掩而取其室”者2次,称“孺子长矣而相吾室欲兼我也”者1次,称“陈鲍分其室”者1次,称“吾出季氏而归其室于公”者1次,称“十一分其室而以其五与之”者1次,称“子分室以与猎也”者1次,共计19次,义为家产,“家”之财,包括土地人民和子女玉帛。

      其余4次,称“鬻拳葬诸夕室”者1次,称“明日舍于蚕室”者1次,称“大室”者2次,则为地名。

      “室”的本义是房子,或曰“所止也”,细分成了“房间”,甚至特定的房间;再转义成为在房间内所做之事,成为婚配,再成为婚配对象。另一个方向的转义则成为“家”,多数接近于与“氏”相应的“氏”族,这是在《左传》中的主要用法。又进一步演化成为“家财”,包括土地人民和子女玉帛。

      总而言之,春秋时的“姓”与“氏”和现在“姓氏”的概念是不同的,是和当时的“宗”、“族”、“家”、“室”的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结构及这种结构的变迁。

      一年前,第一次讲这个故事,今天发出来作为纪念吧。

      通宝推:西电鲁丁,楚庄王,
      • 家园 资料:朱凤瀚先生谈室、家、宗(3)

        (三)宗

        在东周典籍中,“宗”亦是多义的。以《左传》所见,除指宗族外,还有指宗庙、宗邑、宗人以及同姓之国等诸种用法[18],这里仅讨论作为亲属组织的“宗”。

        “宗”在作为亲属组织名称时,即是指宗族,这在下面引用的典籍诸例中可以看得很清楚,无需赘言。至于宗族组织在结构上,包括大宗本家与若干小宗家族,前文在论“宗族”概念时已说明,所以亦不必再证明之。这里仅就《左传》、《国语》所见“宗”(宗族)与氏的关系做一分析,一方面有助于了解春秋时卿大夫宗族组织的具体状况,另一方面亦有利于搞清“宗”(宗族)与“家”、“室”三者的关系。宗、氏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宗族或称为氏。如“若敖氏之宗”(《左传》文公九年)、“羊舌氏之宗”(《国语晋语八》),又如《国语晋语九》:“智果曰:‘若果立瑶也,智宗必灭。’弗听,智果别族于太史为辅氏。及智氏之亡也,唯辅果在。”前言“智宗必灭”,后言“智氏之亡”。可见智宗即智氏。又《左传》襄公十九年记卫石共子卒,悼子(即石恶)不哀,孔成子曰:“……必不有其宗。”二十八年石恶出奔晋“卫人立其从子圃,以守石氏之祀”。前言失其宗,后言立从子以守其氏之祀,显然,“宗”是指石氏。

        2.一宗族内含有若干氏。如《左传》昭公三年记晋叔向(羊舌胛)对齐晏子言:“肸之宗十一族,唯羊舌氏在而已。”叔向本人所在的羊舌氏只是其宗族中之一族,那么其余十族当然亦皆可称氏[19]。可见当时所谓“宗”,可以含有若干组织上相对独立的有自己独特氏名的家族。又如鲁季孙氏(季氏),大宗一支世称季氏,从中分出的小宗分支世称公某氏,如在季武子后别立公钮氏,季悼子后别立公父氏。《左传》定公八年记“季寤、公鉏极、公山不狃皆不得志于季氏”,可见公鉏极虽已属于公鉏氏,但仍与季氏有宗族关系,并受季氏大宗之辖制。《国语鲁语下》:“公父文伯退朝,朝其母。其母方绩。文伯曰:‘以歜之家而主犹绩,惧忓季孙之怒也,其以歜不能事主乎!”’韦昭注:“季孙,康子也。位尊,又为大宗也。”这说明公父氏虽别立新氏,但仍与季孙氏保持宗族宗法关系,奉季孙氏为大宗,故公父文伯惧怕因其母亲绩引起季孙氏发怒而谴责于己。季孙氏宗族内别立新氏的小宗家族见于史载者,除公鉏、公父二氏,还有《左传》襄公二十九年所见之公冶,据《国语鲁语下》韦注,是“季氏之族子”,其有私邑、有臣,其族亦属季氏小宗家族[20]。此外属于季氏族人者还有公甫(季平子弟)、公之(亦平子弟)、公鸟(季平子庶叔父)、公亥(亦平子庶叔父)、公思展、公何藐等,名字前均亦有“公”字,惟是否另立新氏,典籍有阙,不可详知。

        以上二例足以证明春秋时一个较大的家族组织其内包含的小宗分支可以各取新的氏名,但仍与所从出的大宗本家依靠宗法关系联结为统一的宗族实体。

        像上述季孙氏那样,一个宗族内含有若干氏,但仍能保持宗族统一者固然存在,但亦有一个宗族内之小宗家族,由于实力强盛而渐脱离大宗而独立之情况。较典型者如晋国荀氏,荀氏世系可示意如下:

        以上名字凡未加注者,皆见于《左传》。世系参见《史记赵世家》索隐引《世本》与顾栋高《春秋大事表卿大夫世系表》。《史记赵世家》索隐引《世本》曰:中行氏“元与知氏同祖逝遨,故智氏亦称荀”。荀氏虽自逝遨后即分为两个氏(兄荀林父于晋文公五年将中行。遂以官为氏;弟荀首食邑于知,以邑为氏[23])然仍保持着荀氏之共称,在其初始可能仍有宗族关系。荀林父当时被称“荀伯”(见《左传》成公十六年),此犹如称“中行伯”、“知伯”,“伯”虽是行辈之称,但称“伯”亦表示族长,证明其当时是荀氏宗族之族长,即大宗。一直到知悼子时代,二氏似仍有亲族关系。《左传》襄公二十三年言:“知悼子少,而听于中行氏。”证明中行氏仍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着与知氏的大小宗关系。但中行氏与知氏的关系却有以下几种现象值得注意:

        《左传》成公三年记楚共王将释放作战被俘的知罃,共王问其归晋后何以相报,知罃答曰:“……若从君之惠而免之,以赐君之外臣首,首其请于寡君,而以戮于宗,亦死且不朽。若不获命,而使嗣宗职,次及于事,而帅偏师,以修封疆,虽遇执事其弗敢违……”据知罃所言,其归晋后要受到本宗族的惩罚,但代表宗族的并不是大宗荀庚,而是其父知氏宗子荀首。荀首在“戮于宗”前还要“请于寡君”,杨伯峻先生《春秋左传注》解释说:荀首是“荀氏小宗宗子,于本族成员有杀戮之权,然先须得国君同意”。值得注意者,首虽小宗宗子,然却可以直接请示国君,而无需再请于大宗。下文言“若不获命而使嗣宗职”,沈钦韩《春秋左传补注》曰:“宗职犹言宗子之事。”可从。这里是指知氏宗子之职。由这几点情况看来,自中行与知氏皆初立氏始,知氏作为小宗已具有较强的独立性。

        知氏虽为荀氏小宗,但其宗子却与中行氏大宗并列,世为晋卿,在鲁襄公七年韩厥告老后,晋国政权纳入了卿大夫执政制轨道(参见本章第四节),知罃接任中军将,在卿位上甚至高于大宗(中行偃)。

        以上现象说明,荀宗宗族自其建立之初即是一个较松散的亲属团体,其大宗主干中行氏在实力上与小宗知氏相差无几,知氏依靠世卿的政治地位发展自己的实力,终与大宗相匹敌,成为春秋晚期世执晋国政柄的六卿族之一。至春秋末叶,中行氏与知氏仍皆在名义上属荀氏,但实际上已无宗室关系可言。童书业先生曾指出:“‘侧室’强大,或自为‘大宗’,别成一族,如知氏之于荀氏。”[24]所言非常精当。晋定公十五年(前497)赵鞅杀邯郸午,诱发晋六卿相争局面。知氏(荀跞)竞与韩、魏共同出兵伐中行氏与范氏(见《左传》定公十三年),则其与中行氏之间宗族关系的破裂当更在此前而已有时日。

        与荀氏情况近同者还有赵氏。赵衰一支自其受命为卿后世为大宗,赵夙一支则为小宗,《左传》文公十二年称赵穿为赵氏“侧室”,前已论及,既有此称,证明直至赵穿时,赵氏仍是一个统一的宗族。但赵穿之后别为邯郸氏,遂与赵氏大宗相脱离。至赵鞅诛杀邯郸午前,邯郸赵氏与赵氏本宗应即已分裂。

        3.一宗族内大、小宗皆同氏,如齐国的陈(田)氏。《左传》哀公十四年记陈逆杀人,被阚止遇见,于是将之逮人公宫,时“陈氏方睦”,遂用计杀死看守,救出陈逆,阚止遂“盟诸陈于陈宗”。杨伯峻先生《春秋左传注》释“陈宗”为“陈氏宗主之家”。这里既言“诸陈”,说明陈氏宗族中的族人,皆以陈为氏。综观《左传》自陈公子完奔齐始至陈成子之时,已历七世,陈氏小宗分支确亦不见有另立新氏者。此外,像齐国的高氏、国氏,宋国的华氏、皇氏、向氏,卫国的石氏、孙氏等皆属于此种形态。

        (四)“室”、“家”、“宗”的关系与卿大夫家族之构成

        以上分析了东周典籍中用以指称卿大夫家族组织的三个词语“宗”、“家”、“室”的内涵,在此基础上,需要进一步讨论一下此三者之间的关系,然后在此基础上明确卿大夫家族内亲属组织之结构。

        关于三者关系,过去已有学者做过研究,其中论述得比较具体的是童书业先生,他曾提出“‘宗’与‘侧室’,‘贰宗’及强大之‘小宗’在大国皆成为‘家’,‘家’或称为‘族’”。又“‘宗’、‘家’之基本单位为‘室’(‘家’有时亦称‘室’)”[25]综合其意是说,宗与家同,室为宗(家)之基础。但童先生在另一处讲到这个问题又言:“一般卿大夫宗族中有‘家’、‘室’二级,大者有‘宗’、‘家’、‘室’三级(见昭公五年传)。‘室’者家长制大家庭,为一‘共财’制家族,‘家’则为一政治单位,乃诸‘室’所结合而以一室之长为首者。‘宗’为数‘家’联合之大‘家’。”[26]关于此种见解存在的问题,当如谢维扬先生所指出的:“有些学者试图归纳出‘室—家—宗’三级血缘组织结构,尽管在理论上有可取之处,但在史料的运用上便不免有削足适履之嫌。"[27]从上面所作的具体分析已可以看到,即使就三者的亲属组织含义而言,这三个词语的含义亦不是单一的,而且含义互有重合。

        为了说清“宗”、“家”、“室”之间的关系,先根据上文对“室”、“家”、“宗”三词含义的分析,将其各自所表示的亲族组织形态,示意如下表。(A栏内“氏”指亲属组织,即族氏;“宗族”包括小宗家族;“基层家族”指核心家族或直系家族。√表示B与A含义完全相合,即适用范围相合;△表示B与A含义不完全相合,但B可有A义):

        B\A____氏___宗族__基层家族

        室____△____△____△

        家____√____△____△

        宗____△____√____

        从此表看,除了“宗”以外,“室”、“家”皆可以指称基层家族,而此“室”、“家”、“宗”又各皆可以用来指称氏、宗族。所以,如果简单地将此三个词语排成室——家——宗的级序来说明卿大夫家族的组织结构,不仅不够严谨,在解释具体史料时亦难以讲通。

        “家”与“氏”含义是相同的,都是一个范围广泛的概念。凡是低于姓族的在组织上相对独立且有自己独特名号的血缘亲属组织皆可称氏,而不受规模大小的约束,故而不仅“宗”,“室”亦可称作“氏”或“家”。由此可知,无论是用“氏”或是用“家”来指称卿大夫家族组织,对于研究其家族结构都容易发生概念上的混淆。现在将“氏”、“家”两项从上表中剔除,则上表可省略为以下形式:

        B\A___宗族__基层家族

        室____△____△

        宗____√____

        这即是说,在“室”、“家”、“宗”三者中,有助于明了卿大夫家族组织结构的只有“室”与“宗”。作为亲属组织讲的“室”,在典籍中用以称卿大夫宗族的例子虽有,如前引《左传》哀公十一年“鲁之群室众于齐之兵车,一室敌车优矣”之“室”,但为数较少,而绝大多数则是用来指称基层家族,即核心家族或直系家族。因此,如果就“室”的较普遍的用法而言,可以认为卿大夫家族亲属组织的基本结构包括“宗”(即宗族)与“室”(即基层家族,下文凡言“室”皆同此义)。宗族在发展到一定规模时,小宗家族也可以形成宗族状态,因此宗族还至少可以再分为两级:

        宗(宗族)Ⅰ(大宗本家、小宗家族)

        宗(宗族)Ⅱ(小宗家族:小宗本家、小宗分支家族)

        在宗Ⅱ中“小宗本家”实即小宗家族中的大宗本家。小宗分支家族还可能进一步发展为宗族形态,那样整个“宗”即可能有更多的级。但不论宗族发展为几级,由于庶兄弟一般要由大宗本家分出别立为小宗,则大、小宗宗族中的宗子本家均以不含旁系的核心或直系家族形式存在,相当于“室”较普遍的形式,所以“室”皆是各级大、小宗家族最基层的组织形式。此种结构可示意如下:

        为了更具体地说明此种组织结构,还可以举春秋时期鲁国季氏(季孙氏)的情况为例,现将其宗族组织结构示意如下(小宗家族仅以公鉏、公父二氏为代表[28]):

        据《左传》襄公二十三年所记“季武子无嫡子,公弥长而爱悼子,欲立之”于是悼子承大宗位,其一支世为大宗。公鉏(即公弥)一支别立为公鉏氏,是为小宗。季悼子后分化出公父氏[29],亦为小宗。这诸多家族构成一“宗”,即季氏宗族(相当于上述宗Ⅰ),但是此种宗族实际上只是大宗本家与诸小宗家族的集合体,其实体形式,只是季氏大宗家族本家、公钮氏家族、公父氏家族等等,大宗本家不断分化出小宗分族的结果,是使本家保持一种小规模的近亲家族的形式。例如季平子庶兄弟穆伯即是分出另立,则平子所在大宗本家的形式属于上面所说的基层家族,因此亦即相当于“室”被奉为整个季氏宗族的“宗室”。对于公鉏氏、公父氏等诸小宗家族来说,即使发展为宗族形态(相当于上述宗Ⅱ),在组织结构上也应同于季氏宗族(宗Ⅰ),其小宗本家亦是以属于核心或直系家族的“室”的形式存在,是为小宗家族的“宗室”。而由小宗本家所分化出去的小宗分支家族的发展又将重复上面的过程。

        诸大、小宗本家所以一般要采取核心或直系家族的形式存在,应当与上节所论公室采取一种小规模近亲家族的意义相近同,亦是为了将宗子继承范围缩小到直系近亲成员之内。

        春秋时卿大夫家族既多以宗族形态存在,则其亲属组织结构一般当如上述,但还有一种情况亦不能不考虑,即当时卿大夫家族有相当一部分源出于公室,其本身形成一个独立的宗族必要有一个过程,而在其初从公室中分化出来时,虽与公室保存宗族关系(参见本章第一节),但此种宗族关系只是名义上的,实际上只能是以一个独立的“室”存在。如上引《左传》襄公十九所言,郑穆公三子,子然、子孔、士子孔各有其“室”,子然、士子孔卒后,虽由子孔相此二子之室而“三室如一”,但此三室并非构成宗族而仍是三个独立的“室”,可见在子然、士子孔生前三“室”已即是相互独立的,且三室刚由公室分出,亲属组织规模甚小,本身亦只是核心或直系家族形式,并非宗族形式。

        (《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增订本)第三章 春秋家族形态第二节 春秋卿大夫家族的亲属组织结构与居住形式二、卿大夫家族的亲属组织结构》 朱凤瀚 (p 459))

      • 家园 资料:朱凤瀚先生谈室、家、宗(2)

        (二)家

        在西周金文中,贵族家族称“家”,王族亦可称“王家”,此亦于上文论及。在春秋时期,诸侯之家族亦有称“家”者,如《左传》僖公九年及齐临淄故城所出叔尸镈铭亦均见有“公家”之称。此外,“家”还有其他几种用法,如偶亦可以指庶民家户(《左传》定公九年:“以五家免”)、指奴仆家户(齐器叔尸镈“釐仆三百又五十家”)、指家财(《左传》文公十四年:“尽其家”)、指丈夫(《左传)桓公十八年:“女有家”)、指妻子(《左传》僖公十五年:“弃其家”)。但在《左传》、《国语》中所记春秋人话语中的“家”,更多的情况下是指卿大夫家族,如:《左传》襄公二十九年记吴公子季札适晋,说于晋三卿,曰:“晋国其萃于三族乎!”将行谓叔向曰:“……君侈而多良,大夫皆富,政将在家。”杜预释其所言“萃于三族”曰:“言晋国之政,将集于三家。”是径将“三族”释为“三家”,联系季札前后两句话的含义,前既言晋政萃于三族,下继言大夫富而晋政将在家。可知杜注是正确的,所谓“家”即指卿大夫家族。又如《左传》桓公二年记师服所言:“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左传》襄公十四年师旷也讲过类似的话,只是将前两句说成“天子有公,诸侯有卿”,故而杨伯峻《春秋左传注》解释“诸侯立家”言:“诸侯分采邑与卿大夫,卿大夫曰家。”

        以上二例言“政将在家”、“诸侯立家”,皆单言“家”,类似的例子还很多,如晋叔向感叹晋国情况曰:“政在家门”(《左传》昭公三年),女叔齐讲鲁国情况时说“今政令在家”(《左传》昭公五年)亦皆单言“家”,均不会引起语义混淆。可见虽然如上述“家”尚有他种用法,还不能认为其是卿大夫家族之专称,但一般情况下“家”已确是当时人们对卿大夫家族之称的惯用词语,已有专用语的倾向。对于“家”的这种特定含义,古代为典籍作注的学者是清楚的,如《国语鲁语上》记子叔声伯所言“其君(按:指晋厉公)骄而多私,胜敌而归,必立新家”。韦昭注即曰:“大夫称家,即新家,谓立所幸胥僮之属为大夫也。”所以,当时人们言及“国家”一词(如《左传》桓公二年师服所言“吾闻国家之立也”)亦是指诸侯之国与卿大夫之家,而不同于今日国家的概念。

        “家”虽然是指卿大夫家族,但由于“家族”一词内涵的广泛,对“家”所指卿大夫家族组织的具体规模,有必要进一步探讨。从文献资料看,这种“家”的含义可作两个范围的理解。

        “家”的第一个范围,是指包含大宗、小宗家族在内的诸卿大夫宗族整体。例如上述所谓“诸侯立家”以及列国诸侯势力衰弱,以致政权落在家门之“家”。这类“家”皆指列国中一些卿大夫宗族,如《左传》襄公二十九年季札所讲“政将在家”,家是指赵、韩、魏三家,通称为赵氏、韩氏、魏氏,昭公五年女叔齐所言鲁国“政令在家”之家是指鲁三桓,即季孙、叔孙、孟孙氏。这些族氏多属于比较显要的卿族,有的虽已分化出另立新氏的小宗家族,但在《左传》、《国语》中相对公室而称其为“家”时,“家”应该是指其整个宗族(包括小宗分支),不会仅指大宗本家。“家”的此种含义,亦可以从文献中找到直接证据,如:《左传》襄公二十七年记齐庆封攻崔氏,“遂灭崔氏,杀成与强,而尽俘其家,其妻缢”。这里所言“家”当不仅含有家族成员,亦含有家财在内,但“灭崔氏”、“而尽俘其家”并言,可见崔氏与其亲属组织意义上的“家”在实体上是同一的。而崔氏系齐丁公后,至崔成、强一代已是十代,其族无疑是包括大小宗在内的强宗。但自此时被灭后,其族人即再不见于《左传》,知已皆沦为庶人奴仆,则以上所谓被灭之氏与“俘其家”之家当不仅指其大宗,亦包括诸小宗。

        下面说“家”的第二个范围。请看以下诸例:

        《左传》昭公十二年:“季悼子之卒也。叔孙昭子以再命为卿。及平子伐莒克之,更受三命。叔仲子欲构二家……”二家指季孙氏与叔孙氏。杜预注:“欲构使相憎。”构即离间[13]。叔仲氏是自叔孙氏分化出来的小宗分支,已别立氏,而且由这段文字看,叔仲氏与叔孙氏已不同家。

        又如《左传》成公十四年:“卫侯飨苦成叔……宁子曰:‘苦成叔家其亡乎!”《国语鲁语上》子叔声伯曰:“……夫苦成叔家欲任两国而无大德……苦成氏有三亡……”苦成,晋地名,郤犨以之为采邑。郤犨虽仍以郤为氏,但又称作“苦成叔”。是已以苦成为氏,即以邑为氏,是从郤氏宗族中分化出来的小宗家族,可见其虽仍隶属于郤氏宗族(故(左传》成公十七年、《国语晋语六》皆将之与郤至、郤锜并称为“三邵”),但因已别立氏,故可独称一家。

        《国语鲁语下》:“公父文伯退朝,朝其母,其母方绩,文伯曰:‘以歜(按:即文伯名)之家而主犹绩,惧忓季孙之怒也,其以歜为不能事主乎!”韦昭注“季孙”曰:“季孙,康子也。位尊,又为大宗也。”公父文伯是季悼子孙。季康子之庶叔父。其父公父穆伯。公父氏是自季孙氏分化出来的小宗族氏[14],因为与季孙仍有宗族关系,奉季孙为大宗而惧其谴责。但由公父文伯自称己之家族为“家”,称其母为“主”(即家主,实即主母),说明公父氏虽与季孙氏有宗族关系,但在家族存在形式上已是独立之家。与季孙氏亦已不同家。公父氏起于公父文伯之父公父穆伯(季平子庶兄弟),文伯为该氏第二代,所以此时该氏之规模不会很大,当穆伯在世时(或如《鲁语下》所述,穆伯虽去世而其配偶即公父文伯之母犹在时),可能仅包括父母与子两代,至多包括三代人,亦即是说属于核心家族或小型伸展家族中的直系家族。

        由以上诸例可证,一个大的宗族如已分化出若干另立氏名的小宗分族,则此宗族大宗与小宗的家族皆各自为“家”。这种含义的“家”当然与上述统称整个宗族的“家”不同,故称之为“家”的第二个范围。但如进一步分析,此类所谓低层次的“家”指称的家族,所以可以称“家”,是与其有独立氏名相关的,有了一个独立的氏名,实际上即是为了从名称上表示与大宗主干家族相区分,按现在的话说,即是“另立门户”。所以似乎可以这样理解,在当时只要一个家族组织有某种独立性,而立为一氏,有了一个专用的氏名(前文已说明这是氏组织的特征),即可以称为“家”。

        这里应该提到的是,以此种结论来解释《左传》昭公五年的一段文字似有些困难,需要进一步讨论。其文曰:韩襄、韩须、箕襄、邢带、叔禽、叔椒、子羽,“皆大家也”。“羊舌四族(杜注:“四族,铜辊伯华、叔向、叔鱼、叔虎兄弟”),皆强家也。”韩襄,据杜注为韩无忌子,韩须是韩起(宣子)门子(即嫡子),时韩起是宗主,韩襄属小宗。箕襄、邢带,杜注:“二人韩氏族。”孔颖达疏指出,箕襄、邢带食邑于箕、邢,故各以其采邑名为氏名。既已另立氏,当然可以各自成一家。叔禽、叔椒、子羽,杜注:“皆韩起庶子”,从字面上看,难以断定是否已另立别氏,同年传文言“韩赋七邑,皆成县也”,七邑当即是以上七家之采邑,各在邑中聚其近亲家族为生。箕襄、邢带已各立氏,则不能排斥韩襄、叔禽、叔椒、子羽或亦各另立新氏以发展势力之可能,这样才符合传文所谓“皆大家也”,如各子均没有另立氏,附属于韩起、韩须家族中,何各谓“大家”?惟资料有阙,难能确知。此外,羊舌四族中铜鞮伯华,孔疏已指出其食邑于铜鞮,实已是以邑为氏,故亦可称家。叔向、叔鱼、叔虎中,叔虎是时已卒(见《左传》襄公二十一年)。孔疏解释曰:“(叔虎)虽身死其族犹在。”[15]此三人在《左传》中皆见以羊舌为氏,称羊舌肸(叔向)、羊舌鲋(叔鱼)、羊舌虎,但亦不能排斥其各自已立新氏之可能。因为铜辊伯华虽以铜辊为氏,但在《左传》中则又称羊舌赤。其中叔向氏见于《世本》[16]。叔鱼氏见于《元和姓纂》[17]。如不作此解释,则传文用通常称呼卿大夫氏族之“家”称之,且日“皆强家也”亦不太好理解。

        总之,据比较可靠的反映春秋实情的典籍记载而言,凡独立为氏的卿大夫家族,皆可称“家”。即或偶有例外,似亦不致影响这一结论的成立。从“家”与氏的这种关系来看,“家”可以有两个范围,是因为此两个范围的家族都各有代表自己的氏名,故皆可称“家”。关于“家”与氏的关系,孔颖达为《左传》杜预注作疏即曾指出,如《左传》隐公八年“胙之土而命之氏”孔疏:“氏犹家也。传称盟于子皙氏,逐瘈狗入于华臣氏,如此之类皆谓家为氏。”又如《左传》宣公十一年:“(楚子)将讨于少西氏。”孔疏曰:“言少西氏者,氏犹家也,言将讨于少西之家。”这与上文通过分析《左传》、《国语》所得出的结论相合。家既是称亲属组织意义上的氏(即族氏),则其亦具有与氏相同的以下两点特征:其一,不仅在组织上相对独立,而且必须有一个独立的家名,亦即氏名;其二,在组织规模上可大可小。大者可以是宗族形态,一个主干统辖若干分支。不小于大型伸展家族。而小者可以只是核心家族或小型伸展家族。所以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是家的必要条件。

        最后,关于“家”的特征还有一点需附带说明,即称为“家”的家族组织不必非是同居的,家族成员只要同氏,并保持亲族关系,即使分居,在空间上相隔甚远,仍属于同“家”。《左传》襄公二十三年记日:“初,臧宣叔娶于铸,生贾及为而死,继室以其侄,穆姜之姨子也,生纥,长于公宫,姜氏爱之,故立之。臧贾、臧为出在铸。”是年,季孙攻臧氏,臧孙纥出奔邾。自邾使告其嫡长兄臧贾,且致大蔡(即大龟),曰:“纥不佞,失守宗祧,敢告不吊。纥之罪不及不祀,子以大蔡纳请,其可。”而臧贾曰:“是家之祸也,非子之过也……”即是说,臧贾认为臧孙纥从鲁国逃亡至邾,以至于宗祧失守,并非其纥个人之过,而是“家”之灾祸。这里的“家”很明显是指整个臧氏,虽然自臧贾、臧为出居在铸时,这一家实已瓦解,但因为仍属同氏,故贾、为、纥彼此仍认作一家。

      • 家园 资料:朱凤瀚先生谈室、家、宗(1)

        二、卿大夫家族的亲属组织结构

        “室”、“家”与“宗”是东周典籍中关乎到春秋卿大夫家族组织结构的三个常见词语。对这三个词的含义,特别是“家”“室”的含义,至今史学家们仍有不同解释。为了说明卿大夫家族结构,即不能不先对这三个词的内涵作一分析。

        (一)室

        前文曾论春秋时期“公室”,说明公室有亲族组织与一种非单纯血缘关系的政治、经济集合体这样两个含义。前者是指时君与其直系子孙(及各自家族)组成的近亲家族,规模相当于狭义公族之初形,这是“室”的用法之一。关于东周典籍中单称之“室”。则可以有多种含义,如除指其本义即房舍(《左传》襄公十五年:“(宋向戌)见孟献子,尤其室。”)、居室[《左传》成公十年:“(晋)公惧,入于室。”]外,亦可指妻室(《左传》桓公十八年“男有室”),指庶民之家(《左传》成公十七年:“施氏之宰有百室之邑。”),或奴:隶之家(《左传》宣公十五年:“晋侯赏桓子狄臣千室。”)。除以上所举几种外,“室”多用来指卿大夫家族,作为亲族组织名称使用,如《左传》哀公十一年:“鲁之群室众于齐之兵车,一室敌车优矣……”杜预注:“群室,都邑居家。”此是指居于都邑中的卿大夫家族,其一室(杨伯峻先生以为是专指季氏,亦有可能)兵力即能敌齐,可见皆是强宗大族。此外,又如《左传》昭公二十六年:“孟氏,鲁之敝室也。”《左传》定公六年记宋乐祁家宰陈寅曰:“子(按:指乐祁)立后而行,吾室亦不亡……”以上“室”的规模皆比较大,属于列国卿族之类较大型的宗族组织。

        但“室”在指称卿大夫家族时,也可以指规模较小的一种家族,以下几例可证明此点:

        例一,《左传》襄公十七年:“宋华阅卒,华臣弱皋比之室,使贼杀其宰华吴。”华阅、华臣与皋比之间的亲属关系,是:

        ……一华元┳华阅一皋比

            ┗华臣

        华臣是华阅弟,皋比是华阅子,即华臣侄。细析文意可知,华阅卒,是由皋比继华阅为“室”主,华臣侵害其室,即华臣在华阅生前与之异“室”,可见此种“室”在结构上有两个特点,其一,父卒后由一子继父为“室”主,此种继父为“室”主之子一般应是嫡长子;其二,成年兄弟异“室”。即嫡长子留于父室,庶兄弟成年后皆分出单立“室”。成年庶兄弟分出之时间有两种可能,或在其父仍生存时,或在其父卒后。此种“室”的规模即不大,只有父子(以及孙),不含旁系亲属。与春秋时作为亲属组织意义上的“公室”之“室”规模相同。下一例亦言及此种“室”。

        例二,《左传》襄公十九年:“子然、子孔,宋子之子也;士子孔,圭妫之子也,圭妫之班亚宋子,而相亲也,二子孔亦相亲也。僖之四年,子然卒,简之元年,士子孔卒,司徒孔实相子革、子良之室,三室如一,故乃于难。”子然、子孔、士子孔皆郑穆公子,其家室之间亲属关系如下:

                   ┏━ 子然 ━━ 子革

           ┏━ 宋子 ━━┫

        郑穆公┫       ┗━ 子孔(公子嘉)

           ┗━ 圭妫 ━━━━ 士子孔(公子志) ━━ 子良

        子然、子孔为同胞兄弟,与士子孔为同父异母兄弟,子革系子孔胞侄,子良为子孔侄。子然、士子孔卒后,分别由子革、子良继承其室,而由子孔相之,以至“三室如一”,表明子孔、子然、士子孔虽兄弟,但在子然、士子孔生前,三人已不同室。所以这里所讲到的室,亦与上引宋华阅、华臣之室规模相当,即成年兄弟异室。子然、子孔、士子孔各自拥有一独立之“室”的时间显然是在穆公卒后,因为如前文所述,在国君生前诸公子皆在公室内。

        例三,《左传》昭公四年记鲁叔孙穆子“田于丘莸,遂遇疾焉,竖牛欲乱其室而有之,强与孟盟”。竖牛是叔孙穆子私生子,孟即孟丙,与仲壬同为穆子娶于齐国氏所生子,此所谓“欲乱其室”之“室”固然亦兼含有家政之意,但竖牛乱穆子之室的目的是欲铲除孟丙、仲壬,以控制宗族。故这里所乱之“室”必然同时含有亲属组织之义。同年《传》文言竖牛谮孟丙与仲壬于穆子,遂使孟丙被杀,仲壬被逐,叔孙穆子饥渴而死,正是竖牛乱室之具体表现。由此可知,此《传》文所言“室”的亲属组织范围只是指穆子与其诸子组成的小规模直系近亲家族。

        例四,《左传》昭公二十五年记鲁季公鸟当初曾“娶妻于齐鲍文子,生甲。公鸟死,季公亥与公思展与公鸟之臣申夜姑相其室”季公亥与季公鸟皆是季平子庶叔父,即季武子庶子,故二人为兄弟。公思展,据杜预注是季氏族人。公鸟死,而由其兄弟“相其室”,可见公鸟生前与公亥二人并不同室。如原属一室,不能言“其室”(“其”是指公鸟),亦不能再找非兄弟的公思展来参与本室家务。公鸟死后,其室所以要公亥辅治,大概是因其子甲时年尚幼之故。此例亦证明即使是同父兄弟亦不同“室”,“室”不包括旁系[5]。

        综合以上诸例可知,作为小规模的亲属组织的“室”在一般情况下,只包括父母与其未婚子女两代,或可以包括父母与其已婚诸子及其子女三代,所以属于核心家族或小型伸展家族中的直系家族。与卿大夫亲族组织之“室”相关的还有两个词语,一是“宗室”,一是“侧室”。

        先言“宗室”。前引《左传》襄公十七年宋华臣欲弱其侄皋比之室,“宋公闻之,曰:‘臣也不唯其宗室是暴,大乱宋国之政,必逐之。”这是说,皋比之室是华臣之宗室,所以如此称之,当是因为皋比为华阅之嗣,华阅、皋比一支为华氏之宗子。由此可知,“宗室”是指宗子所在之“室”,这种“室”属于上述那种小规模的家族组织,实即宗子所在直系家族。《左传》昭公六年记宋华合比因受寺人柳之谮害而被逐,其弟华亥为取代合比之右师官职而为寺人柳作证,左师向戌谴责华亥曰:“女夫亦必亡。女丧而宗室,于人何有?人亦于女何有?”华合比一支约属于华氏之小宗家族,在宗族关系上,合比为兄,故为宗子。华合比与华亥之间关系,类同于上面所述华阅与华臣之关系,所以向戌所言之“宗室”,即宗子之“室”,系宗子所在核心或直系家族。

        下面讨论一下“侧室”。《左传》桓公二年记晋师服曰:“吾闻国家之立也。本大而末小,是以能固。故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类似的话语,亦见于《左传》襄公十四年,师旷言于晋侯曰:“……是故天子有公,诸侯有卿,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自王以下各有父兄子弟以补察其政。”由此可见,所谓“侧室”、“贰宗”即是师旷所谓“父兄子弟”之属,故侧室在此是指卿之亲族成员。襄公十四年《传》文中言“诸侯有卿”,“卿”虽是官爵之称,但卿一般出身于公族,在此所强调者亦是亲族关系。杜预注上引桓公二年《传》文云:“侧室,众子也,得立此一官。”是以此处之侧室为官职,杨伯峻先生《春秋左传注》同意杜说,但此说与上下文义不合,故不取。在上引桓公二年《传》文中,“侧室”与“诸侯立家”之“家”、“大夫有贰宗”之“宗”并言,“家”是指卿大夫家族,在此应是指由公室主干分化出去的公族成员。大夫之“贰宗”即大夫宗族中的小宗,故“侧室”亦应是指小宗分支,即如童书业先生所言:“‘侧室’,‘贰宗’即广义之‘小宗’。”[6]

        可以作为上说之实证者,是《左传》文公十二年所记“赵有侧室曰穿”。杜预注:“侧室,支子。穿,赵夙庶孙。”[7]《左传》闵公元年杜注以赵夙为赵衰兄,《国语晋语四》说同此[8]。顾栋高著《春秋大事表》据以上亲属关系排赵氏世系如下:

        ……叔带━……┳赵夙━□□━赵穿━赵旃━赵胜━邯郸午━赵稷

              ┗赵衰━赵盾━赵朔━赵武━赵成━赵鞅━赵无恤

        赵衰为赵夙弟,本应为赵氏小宗,赵夙在晋献公十六年曾受赐耿邑,并得任大夫(见《左传》闵公元年)。而晋献公二十二年公子重耳奔狄时,赵衰随从出奔,可见其在当时还只是重耳之私属随从,地位不高。此时赵氏宗族之宗主必是赵夙。此后因为赵衰随重耳(文公)出奔有功,于文公八年(鲁僖公三十一年)受命为卿[9],故赵衰一支实际上自此已世居于赵氏宗主地位[10]。《左传》文公十二年孔颖达疏曰:“《世族谱》:‘穿。赵夙之孙’,则是赵盾从父昆弟之子也,盾为正室,故谓穿为侧室。穿别为邯郸氏,赵旃、赵胜、邯郸午是其后也。”所以孔疏亦是认为盾为正室,而穿相对盾而言自是处于侧室地位。侧室是指赵氏宗族中的小宗,杜预注以侧室为支子,支子即嫡长子以外的庶子,在宗族中处于小宗地位,虽与上面分析“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所得结论相同,然杜注并未讲清赵穿与赵盾之间的宗法关系,不如孔疏明确。

        赵穿一支何时又得邯郸氏之称,《左传》没有明确记载,其族人以邯郸为氏者始见于邯郸午(《左传》定公十年),午已是穿曾孙。上引孔疏以自穿起即“别为邯郸氏”不知何据。《左传》文公十二年讲赵穿“有宠而弱”,杨伯峻先生注曰:“有宠,谓赵盾宠之。”如是,则可知赵穿此时必与赵盾保持有宗族关系。至邯郸午时虽已别为邯郸氏,但《左传》记述史实时仍称之为赵氏。从其与赵鞅一支间的争斗看,已未必仍有实体性的宗族关系,似不再属赵氏宗族之侧室。

        按照以上所论,“侧室”之称适用于与大宗保持着实体性宗族关系之小宗,列国中一些卿大夫族氏往往多有小宗,如鲁国季孙氏在季武子后别分出公鉏氏、季悼子后别分出公父氏,这些分支仍与季孙氏保持大小宗关系(详见下文)其宗子都属季孙氏侧室。

        “侧室”之称的本义当与卿大夫之类贵族家族住居形式有关。《礼记文王世子》:“公若有出疆之政,庶子以公族之无事者守于公宫,正室守大庙。”郑玄云:“正室,嫡子也。”《左传》文公十一年孔颖达疏日:“正室是嫡子,知侧室是支子,言在嫡子之侧也。”所以正室、侧室之称显然是本自嫡、庶子在家族住宅内居室的位置。《礼记檀弓下》:“有殡,闻远兄弟之丧,哭于侧室。”又《礼记内则》:“妻将生子,及月辰,居侧室。”郑玄注:“侧室谓夹之室,次燕寝也。”所谓夹室,即是正室(寝)东西两侧的房间。嫡、庶子分称为正、侧室,说明在一般贵族家族内,嫡子居于正室,庶子居于侧室。以后遂将正、侧室引申为对嫡、庶子之称。“侧室”又进一步衍化为小宗旁支之称。后世又称姬妾为侧室,亦与小宗旁支称侧室同,源于贵族家族内的住居形式。同一家族内依宗法等级地位安排居室之制度在我国传之长久,一直到明清时代,四合院式建设依然存在着严格区别内外、尊卑有序的布局特点[11]。

        综上所言,与卿大夫家族组织有关的“室”之具体含义是:

        1.指称较大规模的卿大夫家族组织,如以宗族形态存在的族氏。

        2.指小规模的卿大夫家族组织,相当于核心家族或直系家族。

        3.“宗室”指以宗族形态存在的族氏中宗子所在的近亲家族,规模同于以上(2)。“侧室”指卿大夫家族中的庶子,亦可引申为对宗族内的小宗之称。

        由此可见,“室”即使专用来指称卿大夫家族组织时,其含义亦不是单一的。在以往的论著中,学者或认为“室”只是“个体家庭”的形式[12],似不够周到。

        典籍中所见与卿大夫家族组织相关的“室”还有一种用法,即是指以卿大夫家族组织为核心的政治、经济的共同体,此种含义的“室”放在下文讨论卿大夫家族政治经济形态时讨论。

      • 家园 这个是论文吗?统计数据忒多了吧,呵呵!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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