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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六扇门那些事儿第四部 67 闯国门 -- 史老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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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劳教这破制度啥时候废除啊

        非常诡异,可以不经审判长时间限制公民自由,说不是罪犯吧,管理起来都是一顶帽子:“两劳人员”。

        真是搞不懂这种违宪的制度怎么一直就能存活

        • 家园 劳教的强制戒毒可是收到了不错的效果

          国内自愿戒毒的戒毒所效果可比不上劳教戒毒,自愿戒毒的在戒毒所里很多都坚持不下来,有的干脆就是变相的合法吸毒。如果家人还愿意管吸毒者的话,不少都是主动要求送吸毒人去劳教戒毒的。

          劳教对一些犯罪情节高于拘留标准,又低于有期徒刑的,有很好的教育作用。尤其是有些地方把酒后驾车,惯犯或者情节较严重,但又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就劳教3个月。效果很好的,起码有个认识的人就是减肥,锻炼,另外知道自己是谁,为人处事都好很多了。

          如果劳教的判定条件统一加上设置最长刑期,应该是还不错的刑罚手段,个人意见是,只要是醉酒驾车的,一律6个月,效果能很不错。

          • 家园 饮鸩亦可止渴,不过后果么...

            刑法里已经规定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手段,其覆盖范围从一个月到数年。劳教可以从一到三年。刑法中规定的刑罚手段已经基本覆盖了劳教的全部范围。劳教的存在会造成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受到的处罚远远重于犯罪的奇怪结果,从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出发,劳教的存在不仅没有必要,而且有害。下面这个例子就能够说明问题

            外链出处

            劳教制度还有其他违法之处,不过最严重的就是其可以不经过司法程序仅由简单的行政决定就给与公民可以比拟有期徒刑的的处罚。在某些条件下,成为地方行政机关打击报复给其找麻烦的公民的利器。如下面这则

            外链出处

            劳教制度和收容遣送制度一样,是建国初期稳定社会的临时性手段,其实从目前的整个违法犯罪的处罚体系来看,这个制度的存在已经没有什么必要了。

            • 家园 谢绝你回复我的帖子,或者你被引诱吸毒后,劳教解毒后

              我们再探讨这个话题,我有个发小就是劳教救了他一命,或者他全家的命。

              我对你这样的没什么兴趣继续探讨的,再说下去就不好听了,祝您晚安。

              • 家园 我倒想听听再说下去有什么不好听得

                你的观点无非是,因为可以抓到老鼠,所以房子拆了也无所谓。你的发小是什么样子我不知道,上面贴得两个例子可是事实。

                类似的话已经有人无数遍了,从当年收容遣送废除的时候就有人认为这废掉了警察维护社会治安的利器。说这话的人无非是以为自己是守法良民,所以永远不会被这种“利器”伤害罢了。

                我是在很难明白你对劳教制度的感情,要是你是劳教出来的倒还罢了,否则,至于我发表了一点对劳教不满的言论把你就伤害成这样,以至于要让我去吸毒后再来和你讨论。莫非你平时只喜欢和吸毒的在一起混?

                • 家园 话说,劳教跟徒刑可没法比!差太远了。

                  劳教不是劳改。

                  劳改都没法跟徒刑比。

                  您这比喻真的过了!

                  现在的劳教,给我的感觉就是,把一群不安分份子,顶起集中到一起干活,反正周末闲着也是闲着啊。

                  我表哥贩卖枪支弹药(其实就是一小盒气枪铅弹而已),徒刑三年,缓刑一年,现在出来了,劳教一年,就到离家最近的地方劳动就成,干完活就回家,到时候再去,一大堆人在那干活聊天,有吃有喝,他说,比监狱舒服太多太多了!

                  劳教没您想想的那么可怕,对于很多够不上判决的,比如我举个例子,小偷小摸,屡教不改的,北京盗窃罪立案标准我记得是600,那我一次就偷500,我天天偷,我每次都不多偷,您说怎么办?

                  假如没有劳教,您要是挨偷得人,您看着警察批评教育,最多以屡教不改治安拘留之后就放人,您的损失也追不回来(他就说没钱了,没立案,没过堂,没判决,所以您的损失无法挽回,也不能罚没个人财产,说罚款可以但对方没钱,警察也不能把他衣服扒了去换钱啊!),您心情如何?

                  您不得大骂警匪一家吗?

                  还有,您媳妇屁股被捏了一把,或者被以其他方式调戏了,但是够不上猥亵和强推,依然没法立案,依然只能批评教育,您还不能打他,打他您犯罪,又会如何?

                  劳教是把双刃剑,我知道,但是所有的事物都有两面性,我们要做的是发挥劳教的正面作用,抑制负面作用,而不是一棍子打死。

                  在我国现阶段,劳教并非一无是处,您说呢?

                  • 家园 看来老七是脱离人民警察队伍久了,有些东西生疏了

                    我表哥贩卖枪支弹药(其实就是一小盒气枪铅弹而已),徒刑三年,缓刑一年

                    中国任何一个法院不可能判有三缓一这刑罚,考验期应当大于等于刑期。

                    现在出来了,劳教一年
                    判完刑又劳教,这是重复处罚啊。

                    北京盗窃罪立案标准我记得是600
                    司法解释,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是500~2000,由各地具体掌握。四川的标准是城市1000,农村700。上海的标准是低于2000,一律不立案。北京就算不能跟上海比,总不能比四川混得差吧。

                    我天天偷,我每次都不多偷
                    一年之内抓住三次,哪怕第三次没偷够数,也是犯罪。

                    假如没有劳教,您要是挨偷得人,您看着警察批评教育,最多以屡教不改治安拘留之后就放人,您的损失也追不回来(他就说没钱了,没立案,没过堂,没判决,所以您的损失无法挽回,也不能罚没个人财产,说罚款可以但对方没钱,警察也不能把他衣服扒了去换钱啊!),您心情如何?
                    犯罪分子将赃款挥霍一空时常态,哪家法院也追不回钱。

                    还有,您媳妇屁股被捏了一把,或者被以其他方式调戏了,但是够不上猥亵和强推,依然没法立案,依然只能批评教育,您还不能打他,打他您犯罪,又会如何?
                    拘留15天足以惩戒。

                  • 家园 老七,咱们说话还是留点分寸吧?

                    查了查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外链出处

                    第二十条 劳动教养人员应遵守下列“五要、十不准”守则:

                    ...

                      十不准是:

                      (一)不准随便离开规定的活动范围;

                     

                    第二十三条 劳动教养人员在节、假日,原则上就地休息;劳动教养期执行半年以上,表现好的,或者有特殊情况的,经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可以准假或放假回家探望,路费自理。

                      第二十四条 劳动教养人员的现金、票证和贵重物品,由劳动教养管理所代为保管,解除劳动教养时发还。

                    这个劳教和你说的“把一群不安分份子,顶起集中到一起干活,反正周末闲着也是闲着啊”区别还是蛮大的。你能否澄清一下?

                    你说的那些例子,除了说媳妇被调戏我这次当没看见以外,对于多次盗窃,是有说法的。不过不管这些,我觉得,你在强调在简单治安处罚的和徒刑期间有一个空白,对于一些“大法(刑法)不犯,小法(治安管理法规)常犯,气死公安,难倒法院”,如果没有劳教制度存在处理难点。

                    我是这么看的,在目前刑法规定刑罚范围,管制,拘役(我估计这是你说的劳改)至少从处罚力度看是能够填上这个空白的,或者保留一个缩短期限,内容与原来劳教类似的处罚也可以。这都不是问题的关键,劳教制度的关键在于,作为一个实质上在一定时间内剥夺相对人人身自由的处罚,仅仅由行政机关单独决定,这违反了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而且也不利于保障受处罚对象的利益。例如地方官员滥用劳教对付上访就是一个例子。劳教制度的问题不在于其设计的初衷,而在于这个手段容易被滥用。你能保证你认识的警察都是严格执法,你能保证所有的警察都是这样的么?如下面这个例子。

                    外链出处

                    不过我也不赞成对于那些够不上犯罪的严重违法行为都严格按照目前的刑事案件流程走一遍,那样估计警察法官要么累死,要么就不愿意去管那些案子。其实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的轻罪法庭或者在目前的劳教程序之上加上一个法庭审理的程序。其实现在这方面已经有很多讨论了,现有的劳教制度将会被取代也是一个趋势。

                    总之,劳教制度最大的问题在于由行政机关决定即可,如果要抑制其负面作用,这一点是一定要改掉的。

                    • 家园 还有,我觉得杜绝地方官员使用劳教作为报复手段的方法很多

                      但是因为这样就把劳教废了,我觉得属于因噎废食。

                      实际上使用劳教手段打击报复,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本身就是不应该发生的,要做的是从根本上杜绝权力的滥用,而不是把所有权力滥用的领域都砍掉。

                      至于您说的违反宪法的行为,我认为是您跟我所处角度的不一致。警察这个职业本身是带有一定执法权限的,并不是警方的所有行动都必须得到法院的授权才属于合法,要是那样的话,不是就跟墨西哥一样了?(在墨西哥,缉毒警察没有权利没收查获的毒品,只有法院才有这个权力,所以当缉毒警察发现贩毒,只能跟着,同时申请法院授权,法院没授权就不能抓人,这也是这个国家毒情如此猖獗的原因之一啊!)

                      我认为劳教如果您看作是公安机关执法权限的一部分,一切就可以理解了,公安机关是可以进行治安处罚的,比如罚款,比如治安拘留,劳教跟这个没有什么区别,也都属于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的治安处罚手段之一,只要严格杜绝这一权利被滥用就好。

                      因噎废食,没这个必要,比如您所谓的一切走司法程序,须经法院批准之类,我觉得很扯淡,在一个有着政法委这种超级部门的国家,政法委书记一般由公安部长接任的国家,您这种想法本身就很不现实。

                      在司法没有独立之前,搞公检法三权分立,只能让执法效率变得低下,犯法的人得不到及时处理,不会有任何正面效果。

                      真从稳定社会秩序,强化遵纪守法的角度,综合结合我国现阶段国情,与基本现实考虑的话,废掉劳教显然没有严格管理劳教要来的对社会法制建设有促进效果。

                      大家交流,我言语之上如有得罪,您多多见谅,我不是有意的。

                      • 家园 送花感谢

                        以前还真不知道劳教,劳改,坐牢的区别。

                        看起来这个劳教和美国犯了小罪罚做社区义务工差不多。

                      • 家园 饭可以乱吃,话不能乱讲

                        在司法没有独立之前,搞公检法三权分立,只能让执法效率变得低下,犯法的人得不到及时处理,不会有任何正面效果。

                        我国的司法是独立的。

                        从宪法理论上说,行政权、司法裁判权、法律监督权是人民主权之下分立的三权。

                        另外不管是政法委书记个人还是政法委都无权干涉司法机关。至于司法机关的领导如果是党员愿意执行党委的决定,司法机关内部的党组织愿意执行党委的决定,那时党性原则性强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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