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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王立军在重庆市公安局党委2010年第22次会上的讲话 -- 螺丝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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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你说的是中国?

        貌似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国警察只有把人拘留7天的权力吧。再长就得经过法院了。劳教是看守所的办法。进看守所必须经过法院的。

      • 家园 你说的是中国?

        貌似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国警察只有把人拘留7天的权力吧。再长就得经过法院了。劳教是看守所的办法。进看守所必须经过法院的。

      • 家园 对于站在群众一边的就应该支持!

        你这个5毛党!无论什么时候公道自在人心!

        为什么支持他?因为支持他的人都是能正确判断是非、能分清楚什么事善恶的人!

        • 家园 顺便给人扫扫盲!

          黑社会这个定义在国内属于新鲜罪名!看开始实施的时候,各地公安局上来就抓了很多人,结果公安部和高院连忙出解释要求定”黑社会“罪名必须其中有政府官员在后面做支持的才能定为黑社会!

          为啥?因为这罪名一出,就成为官员们对付任何干预反抗政府侵害的人的最佳武器!

          • 家园 拿没出来的东西当论点,我无语。

            第一,最高法已经出解释了,你还在这凭空说不出的结果会如何如何,然后再把这个得到的结果往ZF的头上扣。

            第二,王立军打击的黑社会是你说的那种?

        • 家园 五毛,美分要分清呀。

          扣帽子就不对了,结果你还把帽子扣错了。

      • 家园 王立军 还管上海啊?管的够宽的。
      • 家园 王立军是说说双起,没说劳教....
    • 家园 很好,某媒体代表开始反击了

      童大焕:不应人为制造警察和媒体的对立

      近日来,网上流传据说是重庆市公安局长王立军的一篇讲话稿,内容提及要对“歪曲事实”的报社和记者进行起诉,并称之为“双起”。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王立军确实做了“民警维权工作”的讲话,并讲了“双起”的内容。(《新闻晨报》11月17日)

        对于什么叫“双起”,这份讲话给出了明确的定义:“今后,凡是报纸歪曲事实真相攻击我市公安机关和民警的,就以单位起诉当事报社和撰稿人;如果提及民警个人,且造成后果的,民警拿着证据到法院起诉记者,相关部门和民警所在单位要支持和协助。”

        只要现实中真的履行司法独立公正审判、真正履行“原告就被告”的司法程序,对于民警维权我们大可平常心待之。但是,如果警方利用手中的公权力,自己又做当事人又做法官,那才是最令人担心的。

        不过,大家不明白的是,为什么要来个“双起”。从法律上来说,公权机关并无名誉权,那么,公安机关以什么理由起诉报社?更有意思的是,这“双起”居然还要来个“单位对单位、个人对个人”的对应关系。显然,公权机关不能以违法的方式讨回所谓的“公道”。

        另外,这篇讲话之所以引起人们的紧张和警觉,也许在于网上流传但未经证实的另一句话。“搞政治我们只有一半的主动权;进入法制轨道,我们就有了全部主动权;要把这事变成案子,他就是观众了。”

        在这里,更可怕的不是“双起”,而是“全部主动权”。里面隐隐地含着几个令人不由得害怕的东西:一是司法的“主动权”是否有可能被警察的行政权僭越?二是是否在事实调查中,涉案当事警察或当事警察机关的当事人回避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形同虚设?这才是我们要真正警惕的东西。

        当然,我希望这不是王立军先生的原话。也希望任何人都不要人为制造警察和媒体的对立。媒体和警察从职能上说,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本不存在根本的价值观与利益冲突。从共同维护正义的角度出发,警方应该以开放的心态接受媒体的监督,这无论是对社会,还是对提高警务工作水平都是好事情。

        我们在此有必要重申,2007年时任国家安监总局局长的李毅中的一段讲话:“媒体不是中央纪委,媒体不是审计署,媒体不是调查组,你不能要求它每句话都说得对。只要(媒体监督)有事实依据,就要高度重视。”无论是警方还是其他公权力机构,对待舆论监督都应该如此这般敞开胸怀,甚至宽容对待媒体报道可能存在的事实偏差。

        □童大焕(媒体人)

      外链出处

      • 家园 顺便提醒一下大家!

        劳动教养是不通过法院和检查机关的。

        基本上公安局定,政法委批就可以,最近一次无锡tiwwter案就是这么干的。

        • 家园 这是啥逻辑呀?

          原来公安局这样做的,你们反对,现在不这样做了,弄到法院双起解决,你还是不满意,是不是只有你整天造谣,而公安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你才满意?

        • 家园 这个都知道,不劳你费心了

          不过,你真的别怕,王立军说的是靠法律,你要真被冤枉,完全可以双起他

          这就看你们谁懂法律了

      • 家园 五毛党这个头衔不错!

        我打算当作我的马甲了!扣帽子谁不会啊?

        王立军的讲话原文早已被删!为何被删我不做评价,大家自己想!

        我最后看到的文件中,其中可以以杀气腾腾来做描述。

        其中最厉害的话大致是:“我们不是不懂政治,因为政治上我们没有驾驭权。但他如果把政治变成法制,这是我们的强项。如果他要把法制过程当中的问题变成案 子,咱们搞了这些年案子,他行吗?搞政治我们只有一半的主动权;进入法制轨道,我们就有了全部主动权;要把这事变成案子,他就是观众了”

        再联想起重庆哪位以风水名义要拆别人楼的区长说的“为何要打黑!和政府对着干的就是黑社会!”

        • 家园 呵呵,你哪配当五毛?你是五分嘛

          看到杀气腾腾?咋看不到王立军挥舞的是什么武器?法律!

          这个时候想到政治武器了?

          有本事,也挥舞法律武器来啊,王立军说了,搞政治,他们怕你们,搞法律,他们不怕你们

          再联想起重庆哪位以风水名义要拆别人楼的区长说的“为何要打黑!和政府对着干的就是黑社会!”

          这是政治,不是法律

          身正不怕影子斜,你问心无愧就别这么怕王立军

      • 家园 我国有哪个法律、哪条规定规定公权机构没有名誉权?

        宪法和民法通则大家可以自己查找

        单看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中明确指出,法院也可以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发现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法院工作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新闻主管部门、新闻记者自律组织或者新闻单位等通报情况并提出建议。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二)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

          (三)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官名誉,或者损害当事人名誉权等人格权,侵犯诉讼参与人的隐私和安全的;

          (四)接受一方当事人请托,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干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外链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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