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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我与阿壳及其他 -- 南方有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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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恭喜嘉木,成熟了:)
      • 家园 请教嘉木一个法律问题

        工作中需要调查一个涉法问题,看了法院的判决,也查了相关法律,还是有点儿糊涂,望不吝赐教。

        事情是这样的:

        当事人A,在1996年1月与用人单位甲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五年,合同规定到期后如双方都未提出异议,则自动续签五年。1999年9月,A到乙公司工作,并与乙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也是三年。甲、乙两家公司在不同的城市,都属于独立法人,两公司的大股东为同一人。

        1999年9月,A从甲公司到乙公司,是经过两家公司和本人同意的,本人同意这一问题无直接证据,但是乙公司当时的待遇比甲公司好很多,基本可以推论出本人是愿意,甚至主动要求的。

        A到乙公司后,人事档案仍然存放在甲公司,社会保险通过甲公司缴纳,但费用由乙公司提供。主要原因应该是A本人家在甲公司所在城市,而国内社保还没有实现全国统筹,这样做可以便利A退休后领取养老金。

        2002年9月,A与乙公司的合同到期,乙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A不服,提请劳动仲裁和诉讼,均被乙公司所在地劳动部门和法院驳回。

        A回到甲公司所在城市,提请劳动部门仲裁自己与甲公司的合同有效。劳动仲裁认定无效。A提起诉讼,2008年,法院判决合同有效,并责令甲公司补发2002年1月到判决之日的工资。

        中间还发生了一件事,2003年的时候,甲公司被其股东转让给了其他公司,未被新公司接收的职工依法与甲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并获得了补偿。

        2008年的法院判决同时要求甲公司给予A解除劳动关系补偿,因为甲公司已经不存在,故判决原甲公司的股东出资补发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

        现在这个问题的症结在于,A认为1996年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规定合同到期之后如双方不提出异议则自动续签,甲公司从没有提出过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劳动合同就一直存在,甲公司就应该给予自己工资和其他福利,甲公司不存在了,就应该由原甲公司的股东承担这些费用。甲公司的股东认为,1999年9月A与乙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则与甲公司的合同自动解除,而且1999年9月之后,A也从来没有给甲公司提供过劳动,也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我的问题是:1999年9月A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他与甲公司的合同是不是自动解除了?这一点很关键,这一点弄清了,后面的争议自然就解决了。

        我查了《劳动合同法》,里面只说“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没有提到劳动者是不是可以同时签订两份全日制用工合同,但是有这样一句:“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实际上事情比我说的还要复杂,但我觉得只要能回答我提出的那个问题,后面的事情就好解决了。

        • 家园 这阵子较忙,另我自己对劳动法并不专长,

          所以把常识兄的问题转给了我专门做劳动法的朋友,她的答复如下,:

          朋友:

          问题有点复杂。

          首先有个疑问,这个案子怎么能拖到那么久?怎么能2008才出判决?还是2003?感觉时效早该过了。

          实体上确实很复杂,法院的判决也有道理,但是太不公平了。

          嘉木:

          法院如判决支付工资和解除补偿到2003年甲公司终止存续之日,我觉得还是有道理的。但是判决补发的工资期限至2008年,感觉上有点荒谬。从03-08年,甲都不存在了,劳动合同如何存续?构成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都不存在,劳动关系亦应消亡吧?按法院这个逻辑,任何公司注销之时,员工最好就不作为,然后等个十年八载地再去起诉原股东追索这些年的工资----不是很荒谬么?

          另外,股东是不是还有义务来支付公司的未清结债务,从公司法的角度来说,也有可说道的地方。

          我不扯远了,你接着说。

          朋友:

          甲方没有解除或终止决定的证明,并且继续缴了社保及保管了档案,确实对甲方很不利。甲方应该强调(1)是代乙公司缴纳社保和保管档案,履行的是乙公司的义务,(2)A在1999年之后未再受甲方的管理,未再为甲方提供劳动,事实上劳动关系已经消灭,(3)A仅从事一份工作,仅能得一份报酬。

          公司还是应该从证据上加强,现在材料看确实还是欠缺的。

          关于你说99年A和甲的劳动合同是否自动解除,不一定。以前的观点都认为就是一重劳动关系。现在观点有些松动。不过你说的思路作为答辩点是对的。

          ----希望能对常识兄有点帮助。

          你可以再查一下劳动部发布的规章,然后看看是不是有相关的案例。我自己觉得,可以从构成劳动关系的要件和案件事实的对应入手来整理思路。

          • 家园 非常感谢

            实际上这个案件终审已经判完了,也执行完了,股东方败诉,赔了A大概几十万。这个案件之所以拖了这么长时间,是因为从2002年开始,A在乙公司所在城市就乙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问题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起诉到法院,败诉,上诉,终审败诉;然后又回到甲公司所在城市就自己与甲公司的劳动关系问题申请劳动仲裁,历经三次仲裁被驳回,起诉,败诉,上诉,发回重审,胜诉,终审胜诉。这一圈下来,就到了2008年。

            这个事说起来,股东方还是老牌的跨国企业,但在中国发展的一直不好,对中国市场也就不太重视,所以在这件事上犯了很多错误,一是当年自己管理上混乱,没有及时履行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二是A提起诉讼后一直没重视,包括初审败诉后都是A觉得赔钱太少提起上诉的,股东方仗着自己财大气粗,败诉后很痛快的就赔了钱。

            结果后来发现类似A这种情况很多,这才慌了神急急忙忙给地方政府发函寻求帮助。

            再次感谢你和你的朋友!

      • 家园 花贺。州还有宪法?

        你的纽约州律师资格,能在别的州执业吗?

        西方的法律体系太庞杂了,估计法律界都没有几个人全懂得。也许而且应该是有意被弄得巨复杂,方便富翁们钻空子。

      • 家园 好文章,发人深省。
      • 家园 哈哈,文章不错,我的运气也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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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恭喜阿珂

        找了这么好个老婆。

      • 家园 一句恭喜的话引来了嘉木姐的一篇好文,细细读了好几遍,才静

        下心来回复。

        一看到嘉木姐拿到律师资格,就想起了那部《律政俏佳人》,跟篇里的女主角相比,嘉木姐真正是专业出众,一路走来肯定比编织的童话更有学习价值。

        嗯,我还是要走的踏实些,一分耕耘一分收获,不能因为收获了就把曾经的耕耘抹杀。我倒是常常把自己偶尔的一点小成绩归功于小聪明,然后沾沾自喜,经常守着这点小聪明希望下一个兔子撞上门来……

        看了嘉木姐的文章,细细想来我的收获还是因为耕耘过,当年大学过英文把课文细细品读一字不落连词典都背了三遍,得优秀员工也是什么工作都冲在前面,不把手头的事情做完誓不罢休,当年那个小糊真的是争强好胜绝不信邪啊!

        我现在的工作环境轻松了许多,还是要给自己加点压力啊,人无压力轻飘飘麽,谢谢嘉木姐

      • 家园 恭喜是要说的!

        MM的贴一向风趣,所以一向是送花的。但这次要把花送给阿壳,怎么可以把事情看得那么透,佩服!真正才子佳人一对!

      • 家园 资格是拿到了,不知道你术业专攻什么?

        刑法,商法,婚姻,知识产权......美国宪法?

      • 家园 恭喜、恭喜!作为一个旁观者,知道这真是很不容易

        当年脑袋一热,心血来潮就劝LP弃医学法。她当时准备考Board Exam当医生,已经考过step 2。问过几个人后还就真下了决心,从头准备法学院的入学考试。现在看转行还真适合她,在法学院学习期间拿的最好的奖是法庭辩论、帮我亲戚的公司在欧洲仲裁法庭打官司、在国内发表几篇中美医疗事故法律比较的文章。毕业后三个月,离孩子的预产期只有两个星期参加麻州律师资格考试。虽然小丫头在两天考试中折腾得很厉害,也还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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