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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资料】简介美国专利法及权利要求(claims) (一) -- 南方有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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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恩,这里有三层问题不能混为一谈,

              第一层,法律问题,能否证明;

              第二层,事实问题,做了没做;

              第三层,价值问题,有没有害。

              最后才是每个个体的选择,要不要吃。

    • 家园 送个花,太专业了,看不懂。
    • 家园 好实用的资料

      花谢

    • 家园 【资料】专利法下的权利要求(二)

      “claim”,中文译作权利要求,日语中称为“特許請求の範囲”。由于专利权的客体是发明创造,是无形的,专利权人不能实际占有,法院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通过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来确定的。

      在英美法上,采用“周边限定理论”来解释权利要求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其专利法规定,专利的保护范围是由权利要求的文字决定的。权利要求不是关于发明创造的技术描述,而是描述专利保护范围的一个法律文件。好比在买卖土地时买卖双方所签订的地契,权利要求的作用是尽可能清楚地把这块地的边界线给划出来,而不是要具体描述这块地里长了什么作物、地势如何,权利要求就是这块地的围栏。

      由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由权利要求的文字内容来确定,被控的侵权行为必须重复再现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每一个技术特征,才被认为是落入到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若有什么不同,侵权指控就不成立。采用这种判断方式,权利要求的撰写质量对专利权人来说至关重要。权利要求的文字一旦经专利局审查确定,其保护范围也就固定下来了,侵权审理法院在解释保护范围时必须严格遵循授权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不得越雷池一步。

      因此,专利法下的权利要求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1.界定了专利权人具体享有的权利内容和边界;2.社会公众通过专利说明书了解发明,通过专利权利要求认识专利的权利范围,从而避免侵权;3.判定是否侵权的主要依据,现代专利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作为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主要依据。在侵权诉讼中,法院将被控侵权物或方法与权利要求进行对比。法院在侵权判断过程中,首先要通过解释权利要求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然后才判定被控侵权物是否落入了专利的保护范围。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专利权利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一)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

      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了四类专利保护客体,即方法、机器、产品和物质合成。这四类保护客体,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方法,即如何去制造或使用某物;另一类是机器、产品和物质合成,即它们是某物。

      专利权利要求是针对专利的保护客体而提出的。因此,专利权利要求也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种是产品权利要求,包括物品、设备、机器,以及物质和组合物等;另一种是方法权利要求,包括制造方法、通讯方法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的方法等。

      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的不同之处在于:产品权利要求通过产品的物理或化学性质来界定产品,而方法权利要求通过一系列的步骤或行为来界定方法。因此,产品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常常表现为一定的组成成分或部件,以及上述组成成分或部件之间的结构关系。而方法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常常表现为行为或动作,以及上述行为或动作之间的顺序关系。

      (二)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independent and dependent claims)

      将专利权利要求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这是各国专利制度的通行做法。美国专利法第112条第3、4、5款规定:“专利权利要求可以用独立权利要求的形式书写。或者在发明的性质容许时,采用从属权利要求或者多重从属权利要求的形式书写。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引用在先的权利要求,并对要求保护的发明标的物进行进一步的限定。从属权利要求应当被解释为包含所引用权利要求的所有限定。多重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引用一个以上的在先权利要求,并对发明的标的物进行进一步限定。多重从属权利要求不得作为其他权利要求的基础。多重从属权利要求应当解释为包含所引用的所有权利要求的所有限定。”

      就专利的保护范围而言,根据独立权利要求确定的专利保护范围最大。而从属权利要求因为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保护范围要小于独立权利要求。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不必对所有的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只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就可以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但在个别情况下,专利权人会认为被告侵犯了其从属权利要求,这时也要对从属权利要求进行解释。

      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具有关联性和差异性。关联性指的是从属权利要求引用独立权利要求。差异性是指,不同的权利要求对发明的限定程度是不同的。由于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的上述关联性和差异性,在解释某一权利要求时,其他权利要求也具有参考价值。

      (三)用特殊方式撰写的权利要求

      如前所述,产品权利要求一般是通过物质属性或结构特征来界定的,而方法专利一般是通过行为来界定的。但有个别情况下,专利权利要求并不是按照上述一般的规则撰写的,这就出现了用特殊方式撰写的权利要求,如功能性权利要求和以方法界定产品的权利要求。

      功能性权利要求又称为“方式+功能权利要求”(means plus function claim),指的是专利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不是特质属性、结构特征或行为,而是实现某种功能的手段。功能性权利要求,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是“包含功能性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也就是说,只是其中的技术特征是功能性的。功能性权利要求从字面上看,其包括的范围大于使用具体物质属性或结构特征的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这就带来了如何解释功能性权利要求从而合理确定其保护范围的问题。

      以方法界定产品的权利要求(product by process claim),指的是作为产品的发明标的物或者其部分技术特征,不是通过物质属性或结构特征来界定的,而是通过一定的行为或步骤来界定的。以方法界定产品的权利要求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作为发明标的物的产品是通过方法界定 的:例如,“一种特殊口味的蛋糕,其特点在于它是通过以下方法制作的……”另一种情况是,作为发明标的物的产品不是完全通过方法界定的,其中一部分技术特征是通过传统的方法界定的,但一个或几个技术特征是通过方法界定的。

      该部分内容来自

      [URL=]http://www.falvm.com.cn/falvm/app/book/f_extractchapter.jsp?TID=20080512150245281996650 [/URL]

      外链出处

      Patent Law in a Nutshell

      by Mantin J. Adelman; Randall R. Rader; Gordon P. Klancnik

      [URL=]http://www.amazon.com/Patent-Law-Nutshell-Martin-Adelman/dp/0314256504/ref=sr_1_2?s=gateway&ie=UTF8&qid=1285636307&sr=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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