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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杭州飙车与福冈判决 -- 萨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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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没有细节,我判断

              我判断,在福冈案中,如果没有徇私枉法的情节,那么对“主观”的认定,以及对“危险驾驶”的认定,或许是致使本案审判拖延日长的原因。

              这的确会成为类似案件中的难点。

              如果会有日本《危险驾驶伤害致死罪》的细则以及对福冈案的判据,或许会对网友的讨论有益得多。

            • 家园 也许会成为杭州的“小池大桥”?

              我原来看的不仔细,现在又注意到这几个数字,

              1.2000年的时候出的事故,然后新法通过施行是在2001年12月25日,用去一年还多,后来还有一次修正

              2.最高判5年和本地的最高判7年,不过这尾巴上的2年似乎差别不大了,

              3.“三十七万余人签名联署要求修改法律,惩治恶性交通肇事行为”,以本地的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估计会是这个的很多倍了,联名签署?还是签名联署?搞不懂了都挺顺的,咱这国情签了有用没有啊?

              4.已经有了成法的状态下,他们拖了7年,

              回答一个问题,“如果胡案的进程与之类似,你做何感想?”

              感想很简单,“赶上或超过了发达国家水平”,出门在路上多小心,绿灯并不总是安全的,

              想起了死在广州的小孙,靠人命来推动一部新法规。

              • 家园 立法不是发红头文件。。

                老萨给的条件不全,所以我们无法确定为什么在有成文法的情况下今林开始没有适用新法条,这个得靠老萨来添坑。但是我认为拖7年倒不是什么值得诟病的地方,特别相对20年的刑期。斩立决爽快的很,墓碑上“我觉得我还可以抢救一下"这种幽默在现实中并不好笑。公平/法制/民主等等美丽的字眼都是有成本的。

                立法,特别是加重责任的立法,通常会影响到千百万人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1年的时间不算长。冷血点讲,甚至几条人命都不算多。实际上仅仅一个“小池大桥”完全不够资格,而是之前成百上千的“小池大桥”才造就了日本《危险驾驶伤害致死罪》的新法条。中国目前这项立法的社会条件其实已经很成熟了,想出名的律师或者法学研究者这是个机会。另外程序上将大家给法制办写信比在这里发帖子有用的多。

                至于孙案,完全没有可比性。孙案完全是有法不依的典型,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赤果果的遭到了公权力的侵犯,完全没有本案中的这些争议

    • 家园 关于飚车,不明白为什么这么多人纠缠于法律上有没有明文

      用简单逻辑推理一下。

      1、在限速50公里的市区繁华路段,车速达到80公里以上,撞死人了,如果这个判交通肇事。

      2、那么,如果他速度开到了150公里呢?和80公里有没有本质的差别?

      3、如果他速度开到了200公里,或者300公里呢,和80公里,有没有本质的差别,是否也只能判交通肇事罪?

      我觉得,在市区繁华路段超速50%以上,和在空旷高速上超速50%以上,是有本质差别的,而且夏天晚上8点,是许多人在户外休闲的时候,这个时间段在市区道路上高速行驶,作为心智正常的人,应该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可能后果。

      同样,法官在判断违法行为的性质的时候,也应该考虑到环境因素,机械的搬法律条文,那干脆弄个电脑就得了,要法官干嘛。

      • 家园 【讨论】用逻辑简单推理一下。。。

        既然这个马甲破了潜水的规矩,那就再多说两句吧。。

        有些事情不是仅仅“用逻辑简单推理一下”就能想清楚的。超速应承担交通肇事的责任这个毫无疑问,但是以超速为条件来卡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从逻辑上我不知道如何能说得通。我希望大家注意的是危害或者说损害到公共安全的行为并不一定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极端一点就像我说过的,在任何非封闭道路上以超过5km/h行驶的300kgs以上的任何车辆都是对公共安全的一种威胁。这一点作为任何一个心智正常的人都是可以预见的。但是交通法规的规定远远宽泛与这一条件。于是人们可以接受横穿马路的行人被撞死行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可以接受小孩子乱跑上马路被撞伤是监护人监护不利。这里无所谓什么公平,道路的效率同样被大家“冷血”的放在了天平的一端。而这种观点如今能够如此广泛的被大家接受,法律条文恰恰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我本人支持立法家中交通肇事的责任,也支持将车速作为量罪条件之一写入法律,但是在目前条件下特别是针对本案,任何试图在法律规定之外赋予法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定都是非常危险的。成文法国家的法官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判案,即使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对于新判例的创建也是慎重慎重再慎重的,Westlaw上很多大法官的判例大家可以去看下,论文写得都没那么复杂。

        尽管现状并不尽如人意,但是总体上讲法律还是一个非常严肃的技术性工作,如果你拿法律当玩笑,小心法律以后开你的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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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讨论】侵权责任与杭州车祸

      本来以为老鸟们不会在这个问题上吱声的,没想到萨的帖子居然也谈到这个了。咱也就搀合两句。

      首先建议愿意自学的朋友可以尝试分别“法国 过失责任”和“德国 严格责任”百度下,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问题其实也是侵权责任发展过程中重要的一方面。由于展开来讲内容实在枯燥,咱也没有老萨那个本事,就不来献丑了。这里同时纠缠着加害责任原则——过失责任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并存这样一条侵权责任发展的脉络,这个再扯多了就歪楼了。。。

      总之目前我们处在无过失责任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并存的法律认识阶段,这两个中文法律词汇从字面上就很好理解,无过失责任就是说侵权主动一方必须证明自己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过失,完全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而过失责任则是说侵权被动一方应证明侵权主动方的行为存在过失。这种二元的原则哲学上来讲很老子,也很马列,是一种非常政治正确而且时髦的东西,好处不需要我多说。但是我想提醒大家的是这种玩平衡的东西对于任何风吹草动都非常的敏感,社会中任何偏向无过失责任或者过失责任的带有强烈感情色彩的民意都很可能破坏这两种平衡,从而导致严重的后果。

      本来还想写点案例的分析,但是很怕被人研究PG。。所以就此打住吧。说到危害公共安全我只能说本人认为在任何非全封闭道路上以超过5km/h行驶的超过300kgs的物体都具备这一特性。恩,MS这句PG不正确的紧。。。。

      说到PG,最后还是要MS公正的来两句,老萨的第一个观点俺非常认同,说体制什么的没有意义,但是老萨又说“如果我们心爱的家人在这样的事故中死去,而肇事者仅仅被判几年徒刑,我们能够接受吗?”“特别是,这里面还给徇私枉法打开了方便之门 ”俺只能说感情的问题俺一向认为那个只能抒发,没的讨论。作为一个讨论贴,老萨写的太散文了——也或许是我误会这是一个讨论贴了。实际俺认为老萨的重点应该在这里

      “事实上日本2001年以前,交通肇事的法律条文与我国颇为相似,最高只能判处5年有期徒刑。但是,2000年,因为发生了无照驾驶者在人行横道轧死两名大学生的“小池大桥案件”,日本法学界和民间人士发起了对法律进行修订的运动。法务大臣以下三十七万余人签名联署要求修改法律,惩治恶性交通肇事行为。2001年12月25日,关于《危险驾驶伤害致死罪》的新法通过施行,并在2007年进行修正,增加了对摩托车肇事采取同样严厉惩治的条文。”

      萨如能对“危险驾驶伤害致死罪”的构成要件结合本案作一个分析,善莫大焉。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一条其实和每个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看到广大人民群众对“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此情有独钟确实让人感慨莫名。重刑轻民一直是我国法学的一个传统,也是我国法律体系常常遭到诟病的一个方面,但是任何一个国家不可能跳出本国本民族的历史凭空发展,从这样一个角度来讲,“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善邪?恶邪?这个或许没人能够说清楚。

      在此再膜拜下两个人模版,同时检讨下,本来是个结尾,居然写的这么长,果然给文科生丢脸。。。

    • 家园 上花!然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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