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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精神病的争论 -- 胖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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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你该配眼镜了,或者新眼镜

              现场签证人员?http://www.ccthere.com/thread/2185240

              拜一下!

              我说的是“现场鉴证人员”好不好。CSI的中文译名是犯罪现场调查,主角是一帮现场鉴证人员。

              • 家园 再拜现场鉴证人员,马上去改

                配了新眼镜也没办法把美国法律搬到中国来,更何况是美国电视剧里的东东.

                • 家园 你似乎纯粹来抬杠的

                  “现场鉴证人员”是翻译过来的名词而已。

                  再注:tg公安称之为“技术侦查人员”,他们的结论律师也是可以采用的。

                  他们所起的作用和他们的“中立”立场,中美之间并无不同嘛。

                  • 家园 不抬杠,让您误解很抱歉.

                    邓的事情我倒不觉得复杂,死伤者是无耻,但是否当死或者说当由邓杀死这个问题也很简单,现场也有证人,被杀者是想强奸还是仅仅用钞票羞辱邓,警方没有公布,或者还在调查,我认为最终也不难判断,个人不相信会当着众人面强奸,毕竟试图嫖娼者和试图强奸者的心态是大不同的.

                    现在最重要的事情就看邓的精神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论,邓完全或部分或完全不承担一死一重伤的责任.在邓有责任的情况下,被害人过错将是本案量刑的一个重要方面,杀人案判三年的案例也不是没有过.

                    我所不赞成的,或者是让您误解的,是我对那个博克主人的态度,那种对社会对警方天然仇视的态度,让人觉得水有点浑,另外,如果他叙述的律师的情况是真的,我对律师的公益精神表示敬意,对专业水平表示遗憾,是的,很遗憾.对邓没有什么帮助.

                    另外,技侦是公安的一部分,一般有技侦处这个部门,不是中立的.

                    • 家园 证据是最公正的

                      如果能用证据来说话,肯定可以还邓玉娇一个公道。比如博客里提到的,在内裤和乳罩上提取邓贵大的指纹和表皮细胞。但是说实话,肯定提取不了,中国现有的技术做不到,即使是当时就做提取和测试。而现在过了十几天,更不可能提取到。

                      至于屠夫对警方的天然仇视,是因为警方的说法,前后不一,不能不让人对警方产生怀疑。

                      • 家园 这么大影响的案子

                        一个县局翻不了天,想想翁安的先例,那个地方官敢再冒险.

                        而且我认为警方表述也没有什么多大变化到影响邓的罪名.毕竟,中国警方对公共这种沟通是不多的,沟通能力差也是肯定的,也没个公关部门,我看香港电视剧每次最后协助单位里好像都有警方的公共关系部门.

                        这个内衣上检指纹的东东,如果不是水平差,就是故意栽赃,根本检不出来的东西,正好暗示了邓男摸过邓女,个人认为,当时就检不出来.可能谁来也检不出来.

        • 家园 改了
      • 家园 什么阶段的会见?

        现在是邓玉娇案的什么阶段?侦查机关没有陪同会见?可以谈论内裤上的指纹?

        这个律师可以去骗鬼去了.

        还大哭,是演员还是当事人家属?我对这个博克的真实性表示怀疑?

        • 家园 我不知道哪个律师有这么嚣张

          案件还在侦察阶段,就敢向公众放话(不管是什么渠道)、透露侦察工作的相关细节(而且这些细节是根本经不起推敲的)。这到底是律师还是法盲?

        • 家园 仔细看了一下,不是律师的博克

          一个自称得到律师授权的人.不在原贴修改了.

      • 家园 看了博客,信息量还是太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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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现有:[0]经验

    • 家园 如果玉娇是精神病,那么整个体制里的人都是精神病。

      现在比以前文明了,用精神病的罪名来压人。

      如果判邓玉娇有罪,我发誓,不再对这个政权抱希望。

      • 家园 现在国家哪里还有是非?

        连是非都没了,还讲究法律?

        法律不是自动运作的。运作法律的是人。人不讲是非,颠倒黑白,那法律还不是跟着黑的走?

      • 家园 感觉至少罪名还是会有

        记得正当防卫里面很强调当时环境的急迫性,加上感觉以往直到现在,对于防卫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认定还是比较偏严的。

        记得河里先前也聊过一人攻击半夜入室的窃贼致其死亡,然后好象也是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判了个缓刑什么的。那贼也是普通公民,并没特殊的权势。

        感觉关键还是最初的立法者们和后来的司法者们,对正当防卫的审慎态度有关。

        当然作为和邓玉娇一样的普通民众,也是觉得她蛮冤的,其实她才是遭了无妄之灾;而那鸟官,当真是抵死。

        • 家园 你说的这个案例应该是因为对方是盗窃

          盗窃不属于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恶性罪名,如果换了抢劫就不一样了。

          记得前不久有一个案例,抢劫犯在马路上行抢,抢完了以后掉头就跑,结果被抢的人气不过,追上去把抢劫犯搞死了。

          如果按照“环境的急迫性”来看的话,其实人家跑都跑开了,绝对不急迫,但最后还是判为正当防卫了,法官解释是因为逃窜这一动作仍属于抢劫的一部分,而抢劫属于严重危害安全的恶劣罪行。

          邓姑娘这个案子最后判过当还是正当的两个关键分论点,一个是“对方到底是不是要强奸或者严重伤害邓姑娘的人身安全”,还有一个是“对方两个人都在实施伤害,还是一个伤害一个旁观”。

          这两条其实大家都知道是怎么回事,但问题是能不能钉死。这个其实也要看庭辩律师的能力了。如果证明对方两人都在进行人身伤害,而且死者是意图强奸的话,那怎么捅狗官都不会过当的,除非邓姑娘跑出去现买了把刀回来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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