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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我认为许霆案是不当得利 -- 冷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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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按照法律条文,不应该算盗窃。

              盗窃罪(刑法第26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许同学没有“窃取”。

              他当时只是在“偷偷的执行与银行约定的合同行为”。

              “偷偷的”,这很正常。我取钱的时候也不希望你在背后偷看。

              至于在ATM机器上的操作,所有步骤都是银行设计的,换句话说,许同学取钱的行为是银行认可的。

              取出的钱属于许同学么?每次取钱都有一小部分是属于他的吧,按照1/1000的比例,每次都有一张100元的一个角是属于他的(如果人民币撕开还有效的话)。这算不当得“利”吧

        • 家园 补充一下

          所以说许是盗窃,并不是说许盗窃的是银行的钱。而是盗窃了其他储户存在该银行的钱。

          在判的时候,只能说是盗窃了银行的钱,因为银行是钱款的实际控制者。

          • 家园 银行拥有的是使用权

            在银行的钱,所有权属于储户,使用权属于银行。

            但是论盗窃的话,主要看的是所有权的改变,所以还是应该被称为“盗窃了其他储户存在该银行的钱”。

      • 家园 你这个差别太大了

        商店促销会有相关的信息公布出来,顾客没看到那是顾客的信息不畅或者眼神不好。

        银行可没有这类促销,当然让你能找到当时银行这类促销的证据就可以另当别论,可惜你是不可能找到的。

    • 家园 同意!危害金融安全罪小题大做了。
    • 家园 【讨论】概念好象有问题

      不当得利是民事诉讼范围内的事。民事诉讼是银行对许的直接告诉,可以用不当得利起诉许。而在刑事诉讼中,不是银行告许。原告是公诉人,银行除了作证,没有其它的事。对许案,银行和公诉人是相互独立的,也可有一定的协调,可以在民事法庭或刑事法庭上诉讼,也可以先刑事诉讼,再民事诉讼。理论上可同时进行诉讼,但实际很少发生。

      从不当得利的性质来看,因不当得利而获得的财物也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财物。作为民法学上的一个概念,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之一,其产生的直接后果是在受损人和受益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虽然从民法意义上来说,受益人对取得不当得利给付,是非法占有,但这种非法占有属于私法所调整的范畴,指其占有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刑法、行政法等公法所确定的非法占有(侵犯财产罪)是一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它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而占有,由此,我国法律对这二种非法占有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也是不同的。在不当得利中,受益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返还财产给受损人,而不是象刑法、行政法等公法中规定的对违法犯罪所得财物予以追缴或没收,并且,受损人一旦放弃请求返还,受益人就对受领物取得所有权。这表明我国刑法并不排斥不当得利,不认为不当得利的受领物为非法所得而禁止受益人占有。相反,相对于受益人,其对受领物占有期间,其权利义务与某些因合同、无因保管等法律事实而发生的债权债务是一样的,其占有的受领物也受到刑法等公法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规定,拒不偿还不当得利者,则构成刑法上的侵犯财产罪。这里的不当得利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返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是将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是指所有人刚刚遗置于某处而忘记携带的财物,所有人随即能够准确地回忆起财物遗忘的时间、地点,并即去寻索;而拾得者一般也知道失主是谁)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也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侵犯财产罪有多种类型,盗窃是侵犯财产罪的类型之一。

      对一个特定的案例,原告可根据案情和现有的法律采用最有可能成功的策略起诉。对许的刑事诉讼,公诉人选择了按可获得最重量刑的盗窃罪起诉。当然,也可以用其它类型的侵犯财产罪起诉。

      假如公诉人的起诉策略不成功,许最终被判无罪或减刑。许仍然可能面对银行的民事诉讼,跑不掉的,钱总是要吐出来的。

      • 家园 这个,就是一般所说的刑法扩大化了

        如您所说,刑法270里规定的代为保管和获取遗忘物构成的不当得利要以侵害财产罪起诉,可是,这次的情况,既不是典型的代为保管,也不是典型的获取遗忘物啊?

        至于盗窃就更搞笑了,俺看国内讨论来讨论去,最后使用的是一个我不知道是学界的假说还是真实的法律解释,大意是说一个精神病当事人(或其它什么情况导致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看店,有个人来买个东西,给10块,当事人给他100块,这人吃着甜头了,就反复去买,最后的结论是这人构成盗窃,然后推而广之,把ATM机也作为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看待,推理至此,简直就是那个万能兜的非法经营罪了,要是刑法能这么随意宽泛解释,那就真没啥讨论的意义了.

        我始终认为,刑法应该有一块真空,不像现在,只要数额一大,几乎什么都跟刑法扯得上边.当然,这是另一回事.

        回到LZ的看法上,虽然我觉得他的推理过程可商榷,但是我支持他的结论,就是,这件事不应该由刑法介入,而应该由民法来调整.

        • 家园 这种推理是不对的

          我自己开始在解释许案时也有用这个比喻,但仔细想atm机和患精神病病的人还是不一样的,银行作为法人和自然人也是有很大不同的,刑法上对自然人和法人的区分是和民法上完全不一样的,所以单位犯罪在刑法上都是要明文且单列的。

          楼上 【讨论】概念好象有问题 夕曦兄这贴已经把不当得利和盗窃的区别说清楚了,不当得利在法律上有特定含义的,不可望文生义,否则一切财产罪都可以认为是不当得利了。

        • -- 系统屏蔽 --。
      • 家园 可以参照美国辛普森案例

        假如公诉人的起诉策略不成功,许最终被判无罪或减刑。许仍然可能面对银行的民事诉讼,跑不掉的,钱总是要吐出来的。

        • 家园 这个是这样的

          可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可单提民事诉讼,但目前我知道的很少有法人受害人提,因为赢了也无法执行,许个人没有什么财产的,据说atm机厂商也赔过,可以说银行另行选择了救济途径,这样银行也不能要求许赔了。

          不过法院判决书还是要写上追缴赃款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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