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西河

主题:【原创】美国宪法读书笔记 -- 唵啊吽

共:💬374 🌺1315
分页树展主题 · 全看首页 上页
/ 25
下页 末页
    • 家园 (71)西维吉尼亚州教育局诉巴尼特

      一、 国旗宣誓背景

      1898年的西班牙美国战争时期,爱国主义情绪高涨,美国学校要求学生对国旗宣誓。以后每逢战争时期,美国学校就要学生进行国旗宣誓仪式。

      耶和华见证会在1935年宣称国旗宣誓是偶像崇拜,违反教规。美国最高法院在Minersville School District v. Gobitis (1940) 一案中裁决学校可以强制学生对国旗宣誓,以此导致了对耶和华见证会的大规模迫害。

      二、 故事 West Virginia State Board of Education v. Barnette (1943)

      Minersville School District v. Gobitis一案以后,西维吉尼亚州教育局通过决议规定所以公立学校的学生和教师必须对国旗宣誓,开除那些拒绝国旗宣誓的学生。被开除的学生被视为非法逃学,其家长会被处于50美元的罚金和30天的牢狱。根据这一规定,许多耶和华见证会的学生被开除,并被关入劳教所,其家长也招致迫害。耶和华见证会到联邦地区法庭起诉西维吉尼亚州教育局,状告教育局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和第十四修正案对宗教自由的保护,结果胜诉。教育局因此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败诉。

      三、 理由

      法官杰克逊主笔法院意见认为,耶和华见证会教徒拒绝国旗宣誓是和平的举动,而且并不妨碍其它人国旗宣誓,教育局的规定是惩罚个人意见和态度。大法官在Minersville School District v. Gobitis一案的异议中就讲到,爱国教育不应该强制国旗宣誓,而应该通过学习历史、学习国家政府结构,学校人权法案等非法激发学生的爱国热情。大法官休斯在十年前就认为挂红旗是反政府的和平的合法的言论自由权利,所以不对国旗宣誓也是言论自由。信仰和态度是无法强制的。

      Minersville School District v. Gobitis的法院决议必须推翻,西维吉尼亚教育局强制国旗宣誓的规定违宪。

      四、 讨论

      笔者曾经在公园和两位耶和华见证会教徒聊过一阵子,他们说耶和华见证会是反对战争的,因此在历次战争中都受到迫害,他们有由于拒绝参战而被关入监狱的历史,此案认证了他们对我说的历史。从表面上来看此案是政府权威和宗教自由的冲突,但以公园教徒的谈话来看,教育局国旗宣誓好像有点针对耶和华见证会的意味。

      911后,家家户户挂上美国国旗,给中国商人赚了一大笔生意。当时有爱国而挂旗的,也有惧怕被美国爱国愤青砸窗户而挂国旗的。不挂国旗,很可能会招来飞来横祸。

      美国国旗可以挂到屁股上,这是言论自由,也是爱国时装。

      点看全图

      外链图片需谨慎,可能会被源头改

      五、 链接

      http://en.wikipedia.org/wiki/Minersville_School_District_v._Gobitis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319&invol=624

      http://atheism.about.com/library/decisions/religion/bl_l_WVABarnette.htm

    • 家园 (70)坎特韦尔诉康州

      一、 故事 Cantwell v. Connecticut (1940)

      坎特韦尔和他的两个儿子是耶和华见证会教徒,他们在天主教徒居住的地区走街串巷地布道、募捐和劝信。按照康州条例,这种布道劝信的活动在康州需要得到政府许可,而坎特韦尔没有申请这个许可,被州政府判违法。尤其是他们播放的留声机攻击天主教信条,触犯了社会安宁条款。坎特韦尔上诉到州最高法庭,败诉。他又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结果上诉。

      二、 理由

      法官罗伯特主笔的法院意见认为康州条例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宗教自由的条款,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如果布道劝信需要政府许可,政府就有权力限制布道劝信行为,就可以限制一些宗教而鼓励另一些宗教,这个权力是违宪的。至于坎特韦尔播放留声机攻击其它宗教,并没有诉诸暴力,纯属言论自由。

      三、 讨论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是对国会权力的限制,但是,把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和宗教自由归类为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个人自由之内,就变成了对个州政府权力的限制。此案是判康州条例违宪,虽然判案根据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宗教自由,但必须经过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权力条款才能限制州政府权力。

      对于播放留声机攻击天主教的问题,最高法院肯定了其破坏社会安宁这个事实,但是,按照『(62)辛克诉美国(1919)』一案中霍姆斯的【明显和现实的危险】判据,这个破坏社会安宁不足以成为借口取缔其言论自由。

      关于宗教自由,美国宪法对政府的限制有两个方面,其一是不能限制个人的宗教自由,其二是不得行使政府权力支持宗教。前者为个人自由问题,后者为政教分离问题。而康州布道劝信许可的条例在这两个方面都触犯了宪法。

      如果不看修正案的话,美国宪法里边只有第六章提到宗教,那就是议员和总统就任必须宣誓效忠宪的,但不能有宗教宣誓。在今天美国2008大选候选人辩论中,我们每每看到有要求候选人宗教宣誓的苗头,如共和党候选人辩论时,其中一个提问就是问候选人是否相信圣经中的每一句话,没有一个候选人以宪法这一条拒绝回答。前麻省省长罗姆尼(Romney)作为总统候选人备受其摩门教信仰困扰。

      四、 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cgi-bin/getcase.pl?court=US&vol=310&invol=296

      http://atheism.about.com/library/decisions/religion/bl_l_CantwellConnecticut.htm

      http://religiousfreedom.lib.virginia.edu/court/cant_v_conn.html

      http://en.wikipedia.org/wiki/Cantwell_v._Connecticut

      http://www.firstamendmentcenter.org/faclibrary/case.aspx?id=898

      http://www.drbilllong.com/FreeExercise/Cantwell.html

      http://supreme.justia.com/us/310/296/case.html

      唵啊吽:American Constitutional Law

    • 家园 【原创】言论自由与财产自由的平行假说

      案例(62-69)都是关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的标准在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中也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最初法院多数案例是支持政府限制言论,后来则变为多数案例反对政府限制保护言论。随着时间推移,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将来会如何呢?

      最近华盛顿特区第九路联邦上诉法庭的布朗法官,对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将来做了一个猜测,她把言论自由类比于市场经济自由。她说,自由市场是关于财产的分配,言论自由是关于思想的分配。保护私有财产有时会牺牲公众利益,而保护言论自由也会有受害社会的时候。美国最高法院初时主要着重保护市场经济,让看不见的手去维持经济运转,后来美国最高法院越来越多地支持政府干预经济。如果言论自由对于政治与财产自由对于经济一样的话,那么现在的政府越来越多地干预经济就意味这以后政府越来越多地管制言论,即对于优化政治有反作用的言论要限制。

      自由经济,按照亚当斯的理论,能够优化资源配置,但是由于自由经济有负面的外部效应,使得政府在市场失灵的时候要进行干预。言论自由,按照当今民主理论,能够优化政治体制,当言论不能优化政治的时候,政府是否就要考虑修正呢?毕竟,在所有关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色案例中言论自由都不是绝对的。

      当然,言论自由和财产自由不同的对方。市场经济是优化资源配置的手段,而言论自由除了优化政治以外,本身也是人类追求的目的之一。同样的,市场经济在有外部效应的地方会出生副作用,而不当的言论不是产生受害,而是其本身直接就是伤害。 尤其是亵渎其它信仰的时候,生产的伤害足以引发战争。

      对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肯定的宗教自由,已经使得一些人感到困惑。如穆斯林要在伦敦建造一个很大的清真寺,比其它宗教的教堂都大,这引起英国基督徒的恐慌和反感。言论自由,在于交换思想,但宗教自由,在于信仰之间的竞争,是文明冲突。基督教与天主教和伊斯兰教的冲突有着悠久的历史,这个冲突没有因为言论自由而减弱,反而因为宗教自由而增强。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对于民主社会非常重要,但是,当把这两种自由都绝对化以后,就会在世界上引发动乱和战争。前南斯拉夫随着苏联解体民主化了,其政治不是由于民主而优化,而是因为民主而退化――分裂。以色列和巴勒斯坦,为什么要建立两个民主国家而不能让大家在一个民主国家内生活呢?

      根据笔者【物质循环的世界】系列文章,人类走向一个统一和谐的全球文明是必要的。同样是民主,欧盟因为民主走上区域统一,是进步的政治;而前苏联因为民主而走向分裂,是退步的政治,不符合全球物质循环的经济进步趋势。如果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使得世界长期处于分裂状态,全球物质循环必将至破坏,人类生存环境就可能招致灭顶之灾。最近巴厘岛上世界各国在全球气候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就是一例:人类或许有科学技术能力保护生存环境,但未必有统一政治意愿实现这一目标。如此看来,布朗法官对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预测不无道理。如果布朗法官的预测是对的,那么秦始皇当年限制言论对中国其后两千年高度文明的贡献就不是丧失了道德和法理基础了。秦始皇焚书坑儒,是接受李斯的建议,鉴于春秋战国七百年战争的历史而实行的。

      如果言论自由能够使得人类最终达到国际政治的共识的话,那么宗教自由就把这个过程拉长了十倍。如果人类能够经过言论自由在五十年内达到共识的话,那么由于宗教自由这个过程就会变成七百年的春秋战国。以宗教自由分裂西藏和新疆是对历史的反动。欧盟立宪,成为一体,是历史进步。宗教冲突往往造成社会动乱,中国现行的有限的宗教自由,在保障统一和稳定前提下的宗教自由,是一个可取的宗教政策。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对政治优化恰恰起了两个矛盾的作用。言论自由是解放思想,促进交流的,而宗教是僵化思想的信仰竞争。看看美国政治中关于堕胎和同性恋之类宗教意味很浓的政治。

      好了,跟着布朗法官的话题闲聊了几句,此系列后边的案例将转入宗教自由的问题。

      附上布朗法官讨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将来的视频链接(55分钟):rtsp://video.c-span.org/60days/ac112407.rm

    • 家园 (69)全国有色族裔促进会诉阿拉巴马州

      一、 故事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Colored People v. Alabama (1958)

      全国有色族裔促进会注册在纽约,是一个非赢利组织,旨在改善黑人的社会地位,该会的如反对公立学校种族隔离等活动颇具争议,阿拉巴马州因此决定限制该会的活动。阿拉巴马州有一条规定,要求所以外州公司必须在阿拉巴马州注册并满足一些规定以后才能在州内经营。有色族裔促进会1951年在阿拉巴马州设立办公室,但从来没注册过,因为它认为他们不是做生意,而是非赢利组织。1956年,州检察官让法庭发禁令,禁止有色族裔促进会在阿拉巴马州的活动,并要求有色族裔促进会将该会的文件、记录、会员名单等送交法庭。除了会员名单外,促进会提交了法庭要求的一切文件。由于促进会拒绝交出会员名单,法庭以蔑视法庭罪处罚促进会10万罚金。促进会上诉两次都没有被受理,最后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结果美国最高法院推翻州法庭原判。

      二、 理由

      法官哈廉(Harlan)主笔法院意见认为:州法庭责令促进会交出会员名单,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结社自由和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文。结社自由是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保护的自由权利之一,是个人追求自由的行为,政府无权调查。

      三、 讨论

      这是美国最高法院根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结社自由的重要案例。此案的结论与『(64)惠特尼诉加州(1927)』一案恰恰相反。笔者在『(66)特米尼娄诉芝加哥』一案中,对这个变化与国际政治运动的关系做过讨论。促进会(NAACP)反对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活动笔者在【华裔学会了新闻自由吗?小岩事件50周年】一文中有讲述。

      四、 链接

      http://www.law.cornell.edu/supct/html/historics/USSC_CR_0357_0449_ZO.html

      http://www.fac.org/faclibrary/case.aspx?case=NAACP_v_AL


      本帖一共被 1 帖 引用 (帖内工具实现)
    • 家园 (68)时代电影公司诉芝加哥

      一、 故事 Times Film Corporation v. Chicago (1961)

      芝加哥有条例,要求影片必须先送交警察署审查得到许可后方能上映,以防止“不道德”、“黄色”和“破坏安宁”的内容。时代电影公司将莫扎特的歌剧『唐·璜』改拍成电影,并到警察署交费申请上映许可,但是拒绝将影片送交审查,说审查影片违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警察署为此拒绝发放上映许可。时代电影到联邦地区法庭起诉,法庭拒绝受理。时代电影又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结果败诉。

      二、 理由

      克拉克法官主笔多数意见认为,言论自由是有界线的,电影发行也一样,问题是这个界线在哪里。由于时代电影没有提高影片的内容,所以它对芝加哥的电影检察的起诉没有根据。

      『(65)尼厄诉明尼苏达(1931)』的司法评论中休斯大法官就说道:对于“黄色”刊物政府可以限制。鉴于法院不知道影片内容,所以无从判断芝加哥对这部影片的限制是否违宪。

      三、 讨论

      如今对极权国家的批评之一就是新闻检察,电影检察也包括在内。什么内容是一个社会允许的,什么内容是不允许的,每个国家在不同的时期都不一样,没有绝对的新闻和言论自由,各国政府对言论的限制有不同标准。

      此案判决后,美国影视界认为是美国言论自由的倒退。大约过来十年以后,芝加哥政府就放弃了对电影的审查。

      此案以内容来判断是否违宪,而不评论芝加哥政府对电影审查是否符合正当程序,这样的司法审查有失公允。时代电影显然是挑战这个电影审查程序,应为这个歌剧的内容应该是不成问题的。不过,本案如果以正当程序来评论,时代电影也是过不了关的,即应该按照正当程序发行电影。正当程序是个两面刀,一方面是限制政府任意裁量,另一方面是防止无限制的自由言论和绝对的财产权。

      今天的美国电影界把电影分类,然后让观众选择是否观看,把电影审查的权力基本给予影视界和社会,减少了政府干预。

      四、 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navby=case&court=us&vol=365&invol=43

      http://www.firstamendmentcenter.org/faclibrary/case.aspx?case=Times_Film_v_Chicago

      http://supreme.justia.com/us/365/43/case.html

      http://www.encyclopedia.chicagohistory.org/pages/453.html

      歌剧【唐·璜】选段

      [FLASH]http://www.youtube.com/v/H3nqiKzB5fs&rel=1[/FLASH]

分页树展主题 · 全看首页 上页
/ 25
下页 末页


有趣有益,互惠互利;开阔视野,博采众长。
虚拟的网络,真实的人。天南地北客,相逢皆朋友

Copyright © cchere 西西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