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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中国政治,妙不可言(写到哪里就哪里) -- ac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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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谢谢您一贯的关注

尤其难能不涉及人身而纯粹关注逻辑。容我一一回复。

“在一个大致相同的起点上,一个以工作检查为主的中国要比一个以司法程序为主的印度更能够达致政策目标。只是没有举具体数据罢了,但应该不难承认这一点。”

“恰恰在不知下文这一点,中国政治中不可能。很可能实现政策目标方面会有折扣,但相比较那种纯粹依靠司法程序来纠偏的政治,却有效的多。”

都说到这份上了,等于说:“我虽然没有证据,但是法制监管就是不行,中国的监管制度就是好”。那谁又能说得过了……

我的证据就是义务教育政策方面的效率差异,我虽没有举出中印义务教育的具体数字,但应该不难找。不明白您为什么对我举出的证据视而不顾?关于工作检查制度与其政策之间的关联,如果您认为我的解释不成立,您应当说明司法程序为什么更能够有效,并举出实例支持。可是您既没有说明,也没有任何实例支持。如果您我所说的机制在政策执行方面效率所起作用的权重感到疑问,请参见我对听枫兄的回复。

计算机管理是一种技术,它有助于上级对下级的监管,它也同样有助于法制监管。
我没有否认这一点,请读我的原文。

“当且仅当上级监管的制度下,才能使用计算机监管降低成本”。
这是您强加给我的观点,您可以再细读我的原文,我说过"当且仅当"么。至于计算机有助于上级对下级的控制这一观点,本是维纳的说法,而且这一说法似乎很常见。大抵上,工作检查制度是一种过程控制,而司法程序是一种结果控制。相比较而言,计算机技术更容易有助地工作检查制度,或者说过程控制,虽然也有助于司法程序(或者说结果控制)。这差不多是一种常识,比如沃尔玛利用计算机与卫星可以实时监控其物流。我不觉得我的逻辑有什么问题,您如果认为计算机对司法程序的效率的提高程度大于对工作检查制度的效率的提高,为什么您又不举出实例来呢?

说到布坎南所定义的成本问题上,难为您找来相关的论述。我在原文所提到的行政成本与社会成本基本上对应于决策成本与外部成本(似乎用外部一词要比外在一词更妥切些,而且也是通用的,不知您用的谁的译法?)工作检查制度的决策成本高于司法程序,这一点咱们应无争议。事实上,讨论到这里,我注意到,您对于我的基本主旨——工作检查制度更有利于实现政策目标——并没什么争议,现在争论的问题只是用词了。如果基本判断没什么争议的,用词本来并不重要。不过既然是谈逻辑,只好奉陪了。

问题就在于外部成本一词,您认为我所说的应当算收益,而不是成本。这里涉及到"成本"的解释了。怎么说呢?我倒不觉得您的说的完全没有道理,胡叔宝博士的《契约政府的契约规则》批评布坎南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布坎南只看成本,不及收益。所以,在这里,我应当向您的敏感意识表示祝贺,它很可能涉及到契约理论的一个基本问题。

另一方面,这也可以说,您对一些经济学概念可能并不是特别熟悉。经济学中的成本,并不限于现实的付出,也包含没有获得的利益,后者亦即"机会成本",我在前面给您的回复中有提到这个概念。关于机会成本的含义,只好又要烦您查找文献,我就不解释了。我的意思是,在司法程序中,可能会无所作为,结果社会承担了更多的成本,也就是说,本来可以获得的利益也没有得到。

至于逻辑不通一语,我是肯定不会接受了,如果您也不愿意要,就把它丢开吧。能够与您不愠不火地讨论问题,这是一件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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