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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剥下民主的画皮 -- 加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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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请注意以下的历史事件和数据

杰弗逊说过,如果有人认为1787年宪法是完美的,他坚决反对。

首先,选民的资格问题:1787宪法把这一权力交给了各个州,在18世纪末的历史条件下,也因为“恒产者有恒心”这样的观念,除了黑奴和妇女儿童,各个州还对选民财产的“门槛”作了相当的限制,导致这时候选民占总人口的比例,不仅不到50%,甚至可以很安全的说,连10%都到不了(可是同时代的其他地方,比如欧洲,又有多少普选存在呢?)。

但1787年宪法决不是僵死的条文,而是一个相当灵活的框架。几乎是宪法一生效,各种“修正案”就开始运作(1-10称为权利法案,最终保障了黑人权利的则是内战后通过的第13-15修正案),各个州内部也有种种要求取消限制的民权活动。仅仅在30多年后的19世纪三十年代,财产限制就基本上已被取消,男性成年白人都获得了选举权。

那么在男性成年白人中所谓的“奴隶主”占多少呢?占人口大多数的北方各州早就颁布了废奴法案,即便是在南方,比如蓄奴最严重的佐治亚州,“奴隶主”的数字也没有占大多数----------按照内战前些年对佐治亚州家庭的调查,

蓄奴家庭只有41000户而69000户为非蓄奴家庭。

再回过头来说蓄奴问题:从美国建立,在这个问题上的“南北争吵”就没有停止过。北方殖民地如马萨诸塞,早在独立战争前就提出了“禁止进口奴隶的法案”(后来被英国总督封杀);再如宾夕法尼亚,在1780年(独立战争进行中)也通过立法,彻底禁奴。事实上独立战争结束后不久,北方各州即先后禁止了奴隶制。与此形成对照的,则是南方,如南卡,立法保护奴隶制。

但美国是南北方一起打下来的,尽管他们在这个问题上针锋相对。

因此,后来的制宪会议和1787年宪法,更大程度上是一个“南北妥协,一国两制”的结果,不然,杰弗逊后来也不会为了在“独立宣言”中删去具体谴责奴隶制的条文而不平。

综上,我觉得如果把初建的美国民主简单概括为“奴隶主民主”,则第一,置无论在人口还是面积上都居于多数的北方非蓄奴州及其选民于何地?第二,如何解释北方和中部各州的废奴举措,包括19世纪初在“阿姆斯达”号黑人暴动案件上对奴隶制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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