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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地下教会,修改版(还是给谢蕊妹妹文章做个备注) -- 坐看风起云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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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世俗权力和宗教权力的区别

刚刚才看到这个帖子,和上一个帖子。这里就算一块回答吧。

治外法权的问题,涉及的是一种法律审判权的问题。用现实法律来规范现实世界人群的社会关系,属于世俗权力的一个部分。做为政教合一的社会来说,也许执行这种法律的就是神职人员。但是自从政教分离的社会政治组织原则实施以后,两者的身份就发生了分离。在政教分离的社会,神职人员已经不具有了审判非宗教行为的能力,也不具有了对人进行物质和人身惩罚的能力。人的这些权力都转移到了世俗法律机构的手中。这也成为政教分离得以实施的一个重要因素。宗教团体不能因为人的行为对其进行物质和人身惩罚;世俗的法律机构也不能干涉宗教领域的信仰判断和宗教身份问题。

所以,如果中国实行明确的政教分离政策,就应该严格限定这种世俗权力与宗教权力的差异。因此,所谓的治外法权,估计也许还能在全世界的信徒的宗教信仰判断和宗教身份维系上发挥作用而已。

然而,由于宗教对于精神的作用,从而导致人们的行为发生变化,也是常见的。甚至在宗教情绪的左右下,人们不惜以身试法,发生违反现实世界法律的行为。这是目前人类社会未必能立即解决的问题。只要宗教还存在一天(或者只要有不同的信仰,包括政治信仰)这种冲突就会一直存在。历史上,也不是没有试过,世俗权力和宗教权力都意图通过肉体消灭,精神摧毁的方式进行预防式的努力。事实上,这演变成了基督教的宗教裁判所和我国当年勒令和尚、尼姑还俗,砸毁寺庙教堂的行为。然而,除了这些强制手段造成的悲剧外,并未达到消灭“敌对势力”的结果。既然不能消灭对方,就努力和平共处吧。政教分离的政治原则,也是在欧洲大规模宗教战争(也是世俗政治战争)后,面对堆积如山的尸体和血流成河的惨状所不得不令政治家和宗教界妥协的折衷结果。

明白政教分离的意义后,就不难发现,做为世俗权力机关的议院通过判断一种信仰是否正确的法律,就是一种对宗教信仰,甚至其他信仰进行干涉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政教分离的原则,而且,在历史上往往是人类悲剧的原因之一。最近的例子不用到别的地方看,中国近57年的历史就有多少信仰问题导致的社会悲剧?几十万右派,仅仅因为想法不同,就被判为罪行;多少人因此痛苦?文革中的派系斗争,哪次不是以对方的信仰是否正确进行打击?

由立法机关判断一种信仰是否正确,是很危险的行为。这种情况对于一般的信仰差异,也许未必一定导致最后的暴力结果,但是人类的历史中,对于宗教信仰的差异进行世俗权力的支持和反对,已经发生了无数的战争。

我国宪法确立宗教信仰自由的条文,也正是延续了这种避免宗教权力干涉世俗社会,同时也避免世俗权力介入宗教争端的历史传统。做为世俗权力的立法机关制定判断错误宗教信仰,并加以禁止和惩罚的行为,就是违反了我国宪法的有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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