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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中国人口问题论纲(完) -- 大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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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生育第二胎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规定,依法结婚的夫妻,已生育1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

  (一)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夫妻双方均为农民,只有1个女孩或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农民只有1个子女的;(四)夫妻双方均为全国1000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的;(五)夫妻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翰尔、柯尔克孜族的;(六)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的。经本人申请,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少于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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