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河南女法官王佳佳被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党志军死刑 -- 大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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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发给微群里的老河友们看的,忘了加buff,而且在行文用词上不严谨。特别是“接地气”、“机械判罚”和“法律弹性”等词语或者自行杜撰,或者用了不加解释。挨打要立正,被锤确实是我自己的问题。
铁手的8层限制不知道取消了没有。你的贴子放出来了,就回在这里吧。
我在一开始认为这件事就是一个悲剧。除了对《春风法官》的文章比较反感外,对王法官的判罚本身并没有多少意见。实际上,我更倾向于这是我国法律制度方面的问题,就是缺少合适的精神损害赔偿法规。
作为一个法盲,在河里学习了这么久也算是懂一点法律知识了。我现在反而觉得王法官的判罚颇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其实算一个简单的帐就可以了。
党志军请求法院判决李某某及天安保险公司赔偿其住院29天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以及衣服和电动自行车损失等共计18832.93元。
党某的诉讼标的是18832元,保险公司明确否决皮衣2899元和修车费1800元,那就是14133元,跟保险公司的第一次调解报价12000元接近(其实有一点我不能确定,这个12000元是根据实际单据算的,还是说保险公司自身有一个限额,跟实际的单据没关系,这个有待方家指正)。王法官也支持了党某的其他诉求,主要的争议就是“住院29天”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官方的说法是:
受访律师表示:“考虑到伪证和‘挂床’事实,法官王佳佳按15天确定误工期,已经是顶格支持了党志军的诉求。”
我倒是认为王法官的这一处判罚是“不接地气”和“机械判罚”了。首先的一点,王法官没有对医院和主治医师进行调查,只是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来判的。这样的话,原告和被告双方各有证据支撑。党某主张的29天是住院和出院记录。保险公司主张的7至15天是医疗流水明细等等。
王法官其实有两个更好的抉择。一个抉择是:如果王法官要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那么她应该亲自去做调查,查明党某挂床29天的事实,严格按照法律来判,取消所有的误工费。考虑到党某的实际困难,可以给党某提供司法救助。另一个抉择是:既然都是根据双方证据王法官自由裁量,王法官可以根据党某的住院和出院记录,以及党某住院29天一直疼痛的声称,给足29天的误工费和医疗费等。这个抉择也是在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在法律层面也没有大的问题。我认为这两个抉择都比王法官就是机械地看了一下单据,给出”顶格“判罚要高明。
最后说一下这个"法律弹性"的问题。我写这段话的时候,实际上想的是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情况,并不限于党某的这个案子。我的看法的核心部分:
”既然国内交通事故的相关法规和处理方式是填平原则,那么在不违反这个原则的前提下,在法理上法官的判罚本来就应该向受害者适当倾斜。这才是实质上的公正和正义。“ 我自认为还是没问题的。
这个”法律弹性“是指法官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可以向受害者适当倾斜。但我可没说,弹性要弹到法官不依据法律来判决了。实际上,我觉得更好的方式是交通事故的处理增加”精神损害赔偿“选项,在法理层面就能补足填平原则带来的,在实践上的对受害者的实质不公平,也给法官们在判罚时有一个缓冲矛盾的机会。当然,这是我的一家之言,不一定对,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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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这些是想打王佳佳的脸吗? 2 出云银河 字107 2025-03-06 14:47:11
🙂你怎么又凑过来了 3 唐家山 字566 2025-03-06 10:03:56
🙂机械判罚?人胳膊是不会往外拐的,党志军对王佳佳就是外。 4 nobodyknowsI 字207 2025-03-05 12:28:25
🙂我上一个贴子
🙂法律的公平问题,看似是阶级问题,其实是权责问题和出清的问题 3 nobodyknowsI 字1833 2025-03-06 05:37:45
🙂吴思在《潜规则》和《血酬定律》里说: 9 lpa 字45 2025-03-06 06:40:48
🙂我觉得“伤害权合法化”更合适。 2 审度 字239 2025-03-06 09:06:53
🙂自由裁量是否为了抹平公平公正和执法成本的差距? 5 瓷航惊涛 字3806 2025-03-06 12:1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