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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河南女法官王佳佳被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党志军死刑 -- 大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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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海峰你都技穷到拿去年一个自媒体的喷子文章来当依据了

这个自媒体作者不过就是因为家庭财产纠纷诉讼,结果判决没满足他心意,就不停在网上发各种喷法律的小作文。他的诉讼咱们不提,就你复制粘贴的那些文字里,各种颠倒黑白的谎言。而且不过是去年杀人案刚爆出来后的文字,里面很多都是与现在最终确认的事实不符的,也就只有你这样把这种谣言当真相了。

河南漯河市郾城区法院的37岁女法官王佳佳,审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后,判赔比无责的原告——50岁退伍军人党某某的诉请少了约半——9000多元,被党某某割了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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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某是漯河市郾城区党湾村人,村里有2500多人姓党。

党某的人品如何,有熟悉他已经说了。

某些人以他姓党就编出他是孤儿、甚至如你这般编出个退伍军人身份来,是不是又被打脸了?

好歹也是个退伍军人,不至于那么不堪。

住院29天,是医院开具的,不是他自己开具的。

任何信息都显示不出党某是退伍军人,你哪来的自信编出这种谎言?

这里插一句,关于党某的情况,就是某id发的内蒙某旗法官言论的知乎回答里

如何看待内蒙古土默特左旗法官公开宣称王佳佳法官判案错误

而他当成宝贝一样转发的自称土默特左旗法官的言论,在那个回答下是直接被打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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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打过官司的都知道,庭审会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辩论。

医院基于伤情给党某某开单子住院29天,那是书证。法官应是一个中立裁判者。如若保险公司没意见,那这29天法官就得认。至于医院为什么开29天,隔行如隔山,法官无资格也无权力越位轻易去推翻。

如果保险公司有异议,那也得是保险公司提出申请鉴定,法官协调鉴定机构来确定党某某科学合理的住院及后续养伤时间,以鉴定结果为准。

而就案子来说,明显保险公司没意见、没申请鉴定——否则都转换成简易程序而非小额速裁了。

那么,王佳佳偏离中立裁判者立场,坐歪屁股,越位给酌减掉14天,进而赔偿款缩水掉一半,这不是随意自我加戏,最后把自己给害了嘛。

这又是一个谎言。两次的案情通报都明确写了,保险公司不认同党某的赔偿要求,并在庭审中提出了质证意见来反驳,包括党某的皮衣电动车的损失、住院29天的索赔要求。法官也正是比较了双方的证据,采信了保险公司的证据。到你的文字里,把这颠倒黑白成明显保险公司没意见,法官自我加戏越位给酌减掉14天。你这不是彻头彻尾的谎言吗?

而你后面举的4个案例,证明王法官枉法,2个是她任裁判员,别人任审判长判决的,2个是她任审判长的。也就是在你罗织的她枉法判决的案例里,她担任审判长的,锅要她背;而她没有担任审判长的,锅不要审判长背,还是要她背。你的罗织罪名的逻辑是不是很可笑,跟莫须有有什么区别?

反正只要她挂名在判决书上的,无论她是不是审判长,责任都是她的。

你最可笑的地方就在于,如果你认为4个案子都是判决错误的,也就是随便找出郾城区法院4个涉交通事故的判决,全是错的。你不觉得这样的结论很荒唐吗?而能得出这样荒唐的结论,只能说明你认为判决错误的判断是错误的。举的4个案例里,王法官担任审判长的只有一半,换句话说,类似的案子其他法官来判决,也是跟王法官一样的判决结果。相比你认为4个案件都是错判的,跟换谁来当法官判决都一样的结果,哪个更可信,这是一目了然的。

这样的判法,就是在枉法。

因为,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得清清楚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医院证明说多少天就多少天,除非被告申请并用司法鉴定结果来推翻,而不是由法官越位酌定来推翻。

有法律明文规定之处,法官是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的

最后这段话其实更显出你跟那个文章作者在法律上的无知。交通事故误工费的认定既不是医院说多少就是多少,更不会是法官来确定,而是根据事实来确认的。对事实的确认就是凭借医院的医嘱、在医院治疗的所有收费单据,而且不是某一方单方面拿出来的,需要当事双方都认可的。在本案中法官就是根据当事双方的证据来确认的事实。

本案中,女法官正是严格遵守了你最后的一句话,有法律明文规定之处,法官是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所以法官并没有行使自由裁量权来搞你们所说的有“温度”的判决。

而你们最可笑的地方也就在此,一会儿高喊要超出法律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要有温度的判决;现在又高喊有法律明文规定之处,法官是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说白了,就是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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