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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双方都背叛了工农 -- 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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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看看周其仁为杜润生文的序言,就是三个字,不要脸

信息成本与制度变革——读《杜润生自述:中国农村体制变革重大决策纪实》

《经济研究》

周其仁

《杜润生自述:中国农村体制变革重大决策纪实》于2005年8月由人民出版社出版。拜读再三,认为杜老这本自述,无论是对重大历史事件的披露和记载,还是对思想观点的整理和表达,均是关于20世纪中国农村制度变革最重要的一部著作。今人阅读杜老这本内容丰富、思想深刻的著作,可以获得很多方面的教益,而我们更相信未来的历史学家要理解曾经事关数亿中国农民命运的伟大变革,一定也不会放过杜老这部写于九十高龄的自述。

本文谨选一个角度——信息成本对制度变革的影响——写下阅读本书的体会。作者认为,在利益矛盾、认识分歧的体制改革过程中,降低各参与方之间交换信息的成本,是推进制度变革的关键一环。文中不当之处,请杜老和读者教正。

一、问题所在

重大的制度变革涉及信息成本。这是我们所知的迄今关于制度变迁理论的共同内容。按照马克思的理论,生产关系的变化因生产力的变化而起,又波及生产方式乃至社会上层建筑的变革。显然,生产力变化的信息、经济基础变化的信息,总要传递到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制度)变革才有可能。

诺斯曾受马克思的影响,虽然他的制度变迁理论重点不同。诺斯(1973)认为,有效的产权制度作为长期经济增长的关键,是对资源相对价格的重大变化做出反应的结果。这个理论虽然带来了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声誉,但作者后来反省,其中“存在着许多不严密或无意义的地方”,主要是无法解释为什么有如此众多的无效产权长期存在。为了理解“为什么某些统治者在有效的产权必定会增加其总收入时竟会选择一组无效产权”,诺斯致力于发展一个包含了从国家理论到认知科学的分析框架,认为“要理解人们的决策,我们就必须把现实世界和行为者所理解的世界加以区分”,并为此关注“行为者能够得到的信息,以及他们接受到的、作为其选择结果的不完全反馈”。

诺斯再没有说到他的新框架是否完全严密了,但无论如何,他的理论仍然过于复杂。倒是当年使诺斯“获益良多”的张五常,在1981年提出了一个更为简明的制度变迁理论。张把科斯初创的“交易费用”概念一般化为“制度费用”,然后又把制度费用一分为二:维持一个制度的费用和导致这个制度发生变化的费用。他的制度变迁理论大体如下:当一个制度的维持费用高昂而改变费用相对下降时,制度变迁就不可避免地发生了。那些长期得以存在的“无效产权”,不是因为维持成本低廉,而是因为改变的代价过于高昂。按照这个理论,一个经济关于制度运行知识的信息成本降低了,将有助于制度变迁的发生。

中国农村的体制变革为检验关于制度变迁的理论提供了难得的机会。有两点值得我们关注。

(1)从全部土地、生产资料、甚至锅碗瓢盆都归公的人民公社体制,到农户拥有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的家庭承包制,中国农村从50年代末到80年代中,差不多经历了产权制度最夸张的两极性变化。其间,“所有权和基本核算单位”在几十万人口的县和十几户、几十户人家的“小队”之间升级降级;自留地(牧区是“自留畜”)从无到有,从多到少或从少到多;包工包产的责任制从到队、到组、到户,从短期的权宜之计到长期的最终获得法律表达的正规合约,一切应有尽有,仿佛是一间人类产权制度及其变革的历史博物馆。(2)农村经济制度的巨大变革,并没有伴随政体(politicalregime)的改变或更迭,而是在同一个政治体制里、由同一个执政党领导完成的。如此颇具特色的产权制度变革,究竟是怎样发生的?理论关注的信息成本对利益重组过程的重要影响,在可观察的中国农村经验中可否得到验证,是否需要补充?

二、底层探索及合法化难题

人民公社这样的产权制度,变革几乎与生俱来。早在高级社被国家政权推行的时候,改革就从底层出现。杜老的著作里记载了当年的星星之火。首先是部分农民直截了当要求退社,“农民对合作化的不满,最早是`闹退社。大约在1956—1957年曾有一次拉牛退社风潮”,当时有辽宁、安徽、浙江等8省农村工作部反映退社和闹社问题,“如浙江的宁波专区,已退社的约占社员户数的5%,想退社的占20%左右”(《杜润生自述》,第84页)。

退社不成,才只好在集体制框架内探索“修改”之道——这就是形形色色的责任制和包产到户的由来。说来不容易相信,早在合作化晚期的1956年,包产到户就出现在温州永嘉等地。而后,包产到户在全国大范围内出现过三波高潮。根据杜老的记载,底层的包产到户,有文字报告的就遍及浙江、四川、广西、广东、江苏、河北、河南、安徽、山西和甘肃等十数个省区,甚至“差不多每个省、市、区都有发现”(转引自1961年中央农工部报告,见第89页)。在一些地方,早在60年代初包产到户就已成为主导的生产体制,例如广西龙胜县(42%的队),甘肃临夏(70%的队),河南(“借地”规模达土地总量20%),以及安徽(责任田达85%)。赞成包产到户的,不但是农民群众,而且包括县、专区、省、中央部门的党政负责干部直至部分中央常委和国家领导人。

杜老转述邓小平在1962年的一次讲话,点到了问题的关键。邓小平说:“生产关系究竟以什么形式为最好,要采取这样一种态度,就是哪种形式在哪个地方能够比较容易比较快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就采取哪种形式;群众愿意采取哪种形式,就应该采取哪种形式,不合法的使它合法起来”(第332页)。问题是,要使“这样一种态度”成为执政者的执政态度,尚需时日。结果,包产到户还是一次次自发兴起,又一次次被批判压倒,在很长的时期里得不到合法承认。

为什么农民实践探索出来的适合生产力要求的产权形式,久久得不到合法的承认呢?杜老总结,“一种关系大局的制度形成,需要有群众创新加上政治组织支持这两方面的因素一起发生作用。这就是为什么60年代有20%—30%的生产队已实行包产到户,却未获成功,而80年代的改革就能风行全国,从而振兴了农业。60年代与80年代有着重大历史条件的不同,人们用上下互动关系描述人民公社体制的改革,这是有一定道理的”(第127页)。很清楚,阻碍从来就不在于“群众创新”,而在于“政治组织支持”。要怎样的上下互动,才可以使包产到户获得合法的制度地位呢?

三、提法的微妙变化

首先具有重要意义的,是上层政治思想路线的变化。经验表明,没有这种上层的变化,底层的制度创新无论多么合乎生产力的要求和群众的意愿,要被制度化为合法的生产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还是没有希望。关于70年代末的中国上层政治,杜老概述如下,“毛逝世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议要加强农业,纠正过去`左的东西”(第101页)。轻轻28个字,却代表中国翻过了沉重的一页。

但是,即便在新的思想政治路线下,要普遍承认农民家庭对公有土地的长期经营权,依然困难重重。杜老清楚地记载了这个变革的历程。其中,关于党和政府的官方政策文件对包产到户的“提法”不断被修订的纪实,为后人理解包产到户的合法化进程,提供了可供查考的证据: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农业发展的决定草案,明确“不许包产到户”(第10页)。

——1979年4月,中央批转国家农委召开的七省三县座谈会《纪要》,提出“深山、偏僻地区的孤门独户,实行包产到户,也应当允许”;并指出其他地区搞了的,“如果一时说不服,也不要勉强纠正,更不能搞批判斗争”(第106页)。

——1979年9月,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三中全会的农业决定,提出除某些副业生产的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外,“也不要包产到户”(第11页)。

——1980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省市区第一书记会议专门研究农业生产责任制,会议意见分歧很大,多次修改后的文件指出,现行体制“可以使群众满意的,就不要搞包产到户”;对边远山区和贫困地区,“群众对集体丧失信心,因而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群众要求,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第119页)。

——1981年冬起草、1982年下发的中共中央1号文件,在全国包产到户实践突破了按发达、边远落后地区划线的政策限制之后,明确肯定了包括包产到户在内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合法性,并针对农民怕变的担心,宣布责任制“长期不变”(第135页)。

——从1982年到1986年,中共中央连续发出五个1号文件,一再肯定包产到户政策长期不变,并审时度势地把体制改革推向农村的各个方面。

从“不许”、“不要”、“可以、可以、也可以”到“长期不变”,这些词汇的转变意味着包产到户合法化程度的提高。不应奇怪,政策文件关键词汇的选择对产权界定及其合法化具有重要的影响。产权界定当然最后落实到行为,但总是先诉诸语言和词汇。在法治国家,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也要精心选择法律词汇,而关键词的变化常常体现了产权制度的变化。20世纪80年代中国法制尚不健全,执政党的政策文件就不能不发挥更大的作用。抽象到某个层次看问题,以关键词汇界定产权以及经由关键词汇的改变来变更产权是共通的。

是什么力量推动了政策文件的关键词汇发生了改变?杜老在自述中讲到三个层次。

(1)群众实践显示了新的产权形式可增加净收益的潜力;(这是在说小岗村吗?)

(2)地方一级政权对变更产权制度达成共识,愿意提供制度实验的地方合法化承认和保护;

(3)中央决策层的思想政治路线发生重大改变。

这里少了任何一个层次,包产到户在全国获得合法地位就不可想像。

从历史经验看,前两个层次的条件在60年代就已经出现,到70-80年代变得规模更加广大和成熟。但是,如果没有中央决策层的变化,80年代初包产到户无论规模多么空前,顶多不过又是一次潮起潮落。

四、关键的一环

没有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实事求是路线,靠“凡是”决定政策,那就什么也不要谈了。问题是,决策层有了实事求是的态度,还要有足够的信息通道和“加工”能力,才能及时掌握全国改革开放的实际情况,恰当地分离传统思维惯性和既得利益的纠葛,来完成高质量的“求是”。具体到包产到户的合法化进程,中央决策层对底层和地方一级创新的容忍、接受和消化能力,以及提升为全国范围可长期执行制度的规范化能力,对制度变迁的顺利推进具有决定意义。

杜老自述的主线,恰恰就是农村体制变革重大决策。鉴于中国决策过程挥之不去的神秘性,杜老作为重要的当事人和参与者,他的实录就具有特别的历史价值。从本文关心的问题出发,我在阅读中认识到,决策信息通道对于制度变迁非常关键。决策层从哪里得到实际情况的报告,这些报告的真实性如何,判断是不是客观,分析是不是合理且易被接受,有没有考虑到实际限制条件而准备的对策和建议——正是这些细节影响到制度变迁的方向和进程。

让我们回到上文提及的比搬山还难的关键词改变。在1978年的“不许”和1980年的“可以、可以、也可以”之间,发生过一个重要事件,就是1980年4月召开的长期规划会议。杜老的实录是这样的,讨论到粮食问题,“我说:贫困地区要调那么多粮食救济,交通又不便利,靠农民长途背运,路上就吃了一多半,国家耗费很大,农民所得不多。建议在贫困地区搞包产到户,让农民自己包生产、包肚子,两头有利”。这个建言得到国务院领导和邓小平的支持,“姚依林就把这个信息传达给与会者。当时不让登报,也不上文件,知道的人不多。但对打开甘肃、云南、贵州等地的局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第114—115页)。

其实早在1979年,杜老刚回农口工作不久,就向时任党中央秘书长的胡耀邦建议,“可不可以由中央说话,把1979年9月28日后提的`不要包产到户,改成准许包产到户”。当时,“耀邦说:决议才通过,中央不好立即出面修改”,使杜老理解“在耀邦所处的位置上,时机不到,处理像包产到户这种带有政治敏感的大问题,还受着某种约束”(第103页)。是年4月的国家农委会议,虽然对“深山、偏僻地区的孤门独户”网开一面,开了允许包产到户的第一道口子,但会议过程却表明,即使主管部门内也有相当多官员不赞成全面承认包产到户。

所以,还要“寻找突破口”。历来难办的不是教育农民,而“在于说服党内领导干部。再跨进一步,只有破除多数同志原有的思维定势,才会引起决定意义的变化”(第11页)。上述1980年长期规划会议就是一个突破口。简要的背景是这样的,当时中央提出翻两番的战略构想,要做长期规划来落实。最严重的制约是农业和粮食。当时全国每年产粮3000多亿公斤,国家平均征购到手350亿公斤。多拿一点,吃不饱饭的农民人数就要增加;少拿一点,工业和城市就面临无米之炊。按当时的情况,高层不可能相信包产到户就可大幅度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于是杜老抓住一点来突破:在国家掌握的有限粮源里,每年有一大块要用于农村返销。如果开放落后贫困地区包产到户,“让农民包生产、包肚子”,省出来的几十亿公斤粮食在当时就是实现翻两番目标的可计算战略力量。

是的,制度变革特别是其合法化进程,常常是在特定约束条件下解决紧迫问题的“副产品”。农民有农民的约束,地方有地方的约束,中央有中央的约束。杜老所说的“上下互动”,就是各个决策主体在各自不同的约束下,得到信息的沟通,找到利益的交集,产生行为的共振。诺斯后来问为什么制度变迁常常难以成功,从包产到户的经验看,一个社会上下互动的机遇不多,又稍纵即逝,抓不住的话,让历史多拐几道弯,时间上延后多少年,实在不算什么。

杜老书中对制度变革合法化重大推进,提供了多处细节实录。限于篇幅,我们不能一一援引。不过我认为这是本书最具有价值的地方。正是这些实录和杜老的思考,增加了我们对制度变革的理解。世界上应该没有直线推进的制度变迁,而同一组社会经济条件推动的制度变革,也可能有截然不同的结局。其中,较低的信息成本有助于底层的创新获得合法承认。如果信息梗阻,利益发生重大改变而又不能打通上下经脉,改革就不能成功。

五、推动变革的个人因素

最后,我们不能不谈到推动变革的个人因素。“人贵述己而不自诩”,是英国思想家大卫·休谟在自传里说过的话。用这句话来概括杜老自述的风格,完全适合。在这本中国农村制度变革重大决策的纪实性著作里,杜老没有写下一句关于他自己曾在其中扮演关键角色、做出重大贡献的话。相反,凡涉及他自己的作用,杜老总是交代,他的思想从来是在农民的自发行为、地方的选择和历史经验的教育下逐步形成和变化的,绝非先知先觉的“一贯正确”。他多处对曾形成的思想和表达进行反思,交代当时认识的局限性,供后人参考。甚至对于在某种压力下,由他人塞入自己文稿的错误观点,杜老也表示“我应该负责”。2003年7月杜老90岁生日,回顾平生参与的农村工作,认为“‘农口有一个好的传统,有一支好的团队”,而他自己“不过是这个团队的一个`符号”。知道大家不同意,杜老大声问:“个人还能做多少事?”(第307—308页)。

这当然不仅仅是杜老的谦虚美德,而是他一贯用来处理实践与认识、个人见解与集体认知关系的一种知识态度。正是这种知识态度,使杜老在参与重大决策的时候,在组织系统的调查研究、提出需要决策的重大问题、综合各方不同意见、寻找可妥协空间、协调一致意见达成、建立政策储备等一系列重要环节,为降低制度变迁的信息成本,发挥了后来得到广泛公认的杰出作用。

其中,杜老的个人因素有非同小可的意义。他是那种可以把很多看似对立的品格集于一身的人。杜老对问题当然有自己的见解和立场,同时他又知道,体制变革是涉及利益重大调整的公共过程,有各种反对意见不但很正常,且可从中吸取多方面的营养。他从不放弃原则,但更擅长于协调和妥协,尽最大可能发现可为各方接受的共识空间。他的资历令人尊敬,在80年代又深受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人的信任,高居权位,但从不固执己见,更不以势压人,永远谨慎地履行集思广益的“参谋”职责。他拥有厚实的农村、农民和多方面的知识,但一辈子注重调查研究,对新情况、新问题永远抱有强烈的求知渴望。他远见卓识,又一辈子从实际出发。由于这些合金般的品格组合,使杜老拥有无与伦比的说服力、感召力和协调力。杜润生先生当然是他那个时代的一个代表性符号,不过他更是遵循实事求是路线研究农村问题的光荣传统和团队的灵魂。

历史再也无须讳言,人民公社产权制度的维系成本异常高昂,甚至要以多少生命为代价。这套体制从诞生之日就内生出变革的要求。但是,只有当改变体制的成本显著下降之后,变革才得以普遍展开和实现。在改变制度的过程中,信息的意义格外重大——不同决策主体的行为选择及其含义,人们的利益、对利益的认识和期望,变革目标的一致和妥协空间的发现——所有这些信息的取得、整理和交流,影响到变革是否顺利和成功。

参考文献:

[6]例如,1956年浙江省温州永嘉县委书记李云河就支持全县200多个农业社实行包产到户试验(该项实验在温州地区扩大到1000多个社,包括17.8万户,占入社农户15%,是当时全国包产到户最多的地区,第85页);1959年河南新乡地委书记耿起昌“宣扬小农经济优越论”、洛阳地委书记王慧智“背着地委到各县推行包产到户”(第88—89页);1961年安徽纠正责任田时,太湖县干部钱让能上书毛泽东,“我认为`责任田是农民的一个创举”(第92页);1962年北戴河会议前,胡耀邦到安徽调查责任田,回来报告“这是一个确实起了积极作用(增产)又很危险(易滑向单干)的办法”(第93页)。刘少奇也说“单干总比不干好”,陈云同此主张。但是遭到了毛泽东的反对(第94页)。

[8]杜老特别注明,把原草案的“不许”改为“不要”,“这个不大的修改变动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第111页)。

[9]关于安徽、四川等地在上世纪70年代后期的又一波包产到户情况,见书中第四章,第99—111页。

[11]“任重把先念所讲`几千年来都是小农经济,已经试验过了还要试验什么?这句话,加到我的讲话里,把`准许地方试验一句勾掉了”,“我的讲话修整稿,未经校正,被一位同志拿走,发表在《农村工作通讯》上,造成一些不好影响应该负责”(第108页)。

胡释之:如果法律是一个坏法,守法受迫害,行为能先违法吗?在守法和受迫害之间可能优先选择免受迫害去违法,再推动法律的改变,比如小岗村的改革就是这样。

周其仁:总的说来有法必依,不能说违法。小岗村没有违法,人民公社制度就没立过法。当时人民公社制度成立只是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人民公社的一个决议,是党的政策文件,没有法律。过去有个全国人大初级社示范章程,高级社有高级社示范章程。人大立法系统从来没有人民公社。小岗村为什么可以改,并没有违背任何法律。最后能够站住是中央通过新的文件,五个1号文件,否定了过去不正确的。

今天问题复杂了。城里人买农民的房到底违不违法。这个问题的讨论,所谓违法的界定也是蛮复杂的。城里人不能买农民的房子,是国务院办公厅发过两次文件,其中一个文件用小产权这个词。

我的书里写了,国务院办公厅能发法律性的文件吗?要看三定,中国国家机关每个机关干什么有法定的职责。国务院办公厅没有立法权。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通常由国务院法制办组织起草,经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公开公开发布,才构成法律和法规的组成部分。它还是法规,不是法律,法律是人大通过的。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这个文件,是因为当时有一个紧急情况,很多城里人买农村的房子,毁过一些耕地,引起领导人的注意。国务院办公厅发一个文件,就要看这个文件有没有有法律效应。不能去买,原来说的土地依法流转被否定了吗?买了房底下就是一块地,房可以流转。这在人民公社时期也可以流转。人民公社60条说农民的房子是农民的私人财产可以买卖、可以租赁、可以继承、可以赠送,房底那块地完整的自由。1988年宪法修正案也说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

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府机关贸然就说不准转让,这个本身就要讨论。别那么慌慌张张就说某一个法条冲突就叫做违法,首先要说这个法跟宪法冲不冲突。

这个法律机制、依法治国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这个过程好在什么地方呢?因为社会生活当中有很多矛盾的。要解决这些矛盾,第一不要打起来,第二不要纠纷重生。因为人类精力如果整天用在纠纷上就不能用在生产上。不要吵,用权威的法律,经过这个程序慢慢梳理,不能诉诸于情绪,不能诉诸于一时一地的情况,前后左右都这样干,法不责众。慢慢走到法治这条路上,一个事情多问问看。

上次有个讨论会,有听众问我,说才买个小产权房,什么时候可以合法?我说你买了没有,他说买了;我说花多少钱,两百多万在北京郊区;我说买的时候没来问问我,买完来问我;我说有没有律师朋友,他说有啊;你问律师朋友吗?说没有;我说怎么敢买呢?他说我买的时候,人家介绍有两千套,很多人早就买了,没什么事,买多少钱,一个月租出去多少钱,投资回报。后来小产权房不合法风头炒的太凶不踏实了,就来问。

这是我们国家做事的特点。现在很多中国企业、中国人移民跑到其他国家,做事先问问律师,我都不敢做,法律体系好复杂,你都查不到点子上。我们没这习惯,两百万人民币对这个提问者来说应该是不小的钱。我们没这个习惯,我相信法治国家会慢慢养成这个习惯。如果法律模糊或者有控制,那就估量一下这个控制多大,模糊程度多大,能不能干。这样的话这个社会慢慢就走上去。当然承认我们现在是转型时期,过去的习惯、过去的法律,这种事情非常多。

如果有很不合理的,到底怎么办?过去医药管理局发一个行政法规,隔多少米才能开第二个药店,开了就违法。国家邮政局曾经发布过一个行政性法规,快递500克以下可以,500克以上不授权。以包裹500克来划定能送不能送,制定一些部门的壁垒。基本理论是邮电是专营的,不授权你搞就是违法。但因为当时国务院同意引进全球五大物流公司,这个是很大的麻烦。国务院比国家邮政局大,她说经过我授权,制定一个授权条例,当年不把这个弄掉。今天城里的配送根本不能搞的。

像这种问题,我相信今后很多社会矛盾都会体现在立法修法过程中,只要有法,得遵守。唯一的可能就是讨论这个法,上位法跟下位法,和最重要宪法之间冲不冲突。办了事情违背法律,我说你这个法律违背宪法,这样的事情让法院受理,先裁定这个事情违不违宪,剩下是你违法了。说他违宪,你这个违法罪名就摘掉了。进入这么一个过程。无论官员,包括公众,包括我们自己,都有一个转的过程。

胡释之:您认为法律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刚才举的500克的例子,为什么500克以下不违法,为什么501就变成非法?是不是太主观,法律应该是客观的东西。

周其仁:什么叫客观的东西?法律是人类社会运行的规则,是人制定的,是经过公共程序,没有什么客观。这群人大家认为什么是合理的,定下来就照这个办,这就是法律。天下没有全世界都统一像物理学一斤多少克那样的客观标准。

胡释之:比如偷盗,明显看得出来有一个物理动作,你的东西我强行抢过来的。500克和501克中间跳跃没有质的差异。

周其仁:这就是立法斗争。我提议500克以下怎么样,500克以上怎么样,立法中辩论,就是各种意见都可以发表。各种意见背后是各种利益,经过一个共同程序变成权威了。少数服从多数,投票或者经过什么程序,这就是人类生活。

个人认为不合理是可以的,大家定了你就得这样。

胡释之:还是一个博弈的产物?

周其仁:对,博弈的产物。一旦大家同意,我也得服从,这是现代文明。或者我不同意,你们通过了,我还是不同意。这个社会接着打,就没有文明而言。

周其仁:一场不可逆转、无法阻挡的改革

作者:周其仁 王小乔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几亿农民流动起来的土地制度,会不同于城乡隔绝时代的土地制度。

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村庄农民,是这场改革曲线进程中缺一不可的力量。但发动过程是不均衡的,没法设计,不能规定哪个先走哪个后来。改革的平衡点,会在其中不断调整。合起来,才能逼土地改革往正道上走。

改革的动力来自流转。流转带来可利用的土地总量上升,土地收益上涨,会形成新的既得利益,这是推动改革的力量。

拿流转的好处诱惑人,拿确权约束人,这件事情就做成了,也能防止地方上“侵权式流转”的邪火。

确权不是形式,而是一种关系的终结,它正在倒逼集体所有制那种不断以人分地关系的终结。

不彻底改变现有集体制,流转就不能发展起来。工业化、城市化下的土地需要包含流转权的新型合作制,而不是基于地缘和人口不流动的村社制。

从小产权房到成都试点,到底哪一个会成为出口,谁也不能肯定,但这些可能的出口点背后的经济力量和制度动因是一样的——农村土地的相对价格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资源最终会流向出价较高的主体,这是不可阻挡的经济规律。农村土地改革已经一江春水向东流,谁也阻挡不住了。

对土地改革的期待,最近一再升温,甚至资本市场上只要沾上“土改概念”的公司,股价就一波波演绎上涨行情。

周其仁:经济增长的根据在于普遍的自由

周其仁 国政学习圈 2024-01-16 07:01 北京

喜欢米尔顿·弗里德曼的,各有各的理由。我的理由是这样的,在根本不知他老人家为何方神圣的年代,自己亲身观察和体验过的经济生活,就奠定了接受弗里德曼毕生所阐释的经济法则的基础。这条“米尔顿法则”只有一句话:普遍的自由导致惠及全人类的经济增长。

应该是上世纪60年代中,我还是一个中学生的时候,学校请来北京一位大学老师做报告,讲题是参加当时“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也叫“四清”——的见闻和体会。不是初中生都听得懂的题材,但有一个“场景”我却记住了:他所去的一个村子,老乡穷得叫人不敢相信——工作队员带下乡的一面梳头用的小镜子,全村谁也没有见过,居然围观起来,视为宝物!

也许就是记忆中的这么一点,让我后来自觉自愿报名下乡。报了名还怕不被批准,和十几位同学划破了指头签名给工宣队“上书”,真的一脑门子要去缩小城乡差别。

下乡的地方是王震将军创办的黑龙江农场。适逢中苏关系紧张,农场所在的虎林县珍宝岛当年有过一战。因此黑龙江农场列入军垦系列,其实不过就是发了一身军服种地。由于每月有固定薪水,农场职工生活还过得去,不过有孩子的家庭日子就过得非常紧巴。半年后我被发配到完达山打猎,周遭星星点点有人民公社的村子和居民,才让我看到真正的中国农民,他们干一年活也见不到几文现钱,有的还倒挂公社的钱粮,不少人家达不到温饱——真要有梳头镜子可供围观,还算日复一日单调生活里的一丝浪漫哩!

知青下乡当然要接受再教育。不过我连一位样板戏式的“贫下中农”也没有遇到过。老乡们很朴实,尽力帮教我们这些城里人适应农村的生活和生产。不过我很快发现,他们在公家的大田里的劳动状况,与下班后在自家自留地里的劳动状况,完全不一样。黑龙江的10月,天气已经很冷了,怎样在“连长”——其实就是生产队长——查地之后美美地打个盹又不着风寒,是一门不小的学问。我当然学得了真传,而且在地里烤豆子的手艺也不赖——不过所有这套“磨洋工”的玩意到了自留地里就全然不见了。天还是那个天,地还是那个地,人还是那个人,就是行为截然不同,劳作的结果也全然不同。

说起来,这是我修过的第一堂“经济制度与经济行为”课。不消说,当时还不可能得出清楚明确的结论。但是问题已经永远挥之不去:为什么同一个行为主体遵循完全不同的行为准则?也是在那里,我第一次知道自留地的来历——1960-1961年的大饥荒之后,才在一大二公的体系里划出了一小片自留地(有的地方干脆叫保命田)。今天说说也许无妨了:那年月例行公事的“忆苦思甜”,一位老农声泪俱下忆到的历史上最苦的日子,竟然就在1961年。这是什么样的诅咒?

要等到1978年以后,事情才有了一个答案。说简单也好简单,就是放手让种地的农民在大田体制和自留地体制之间作一个自由选择!说来也怪,让种地农民选出来的包产到户体制,不消几年就把原来的农产品高度短缺状态,变成了时不时农产品的“卖难”!无非就是坚持实事求是,坚决改革人民公社制度,用政策、舆论和后来通过的法律,承认并保护了中国农民选择的自由。

▲ 1978年安徽凤阳县小岗村率先施行“包产到户”,

1982年“包产到户”正式推广全国

机缘巧合,从乡下考入北京的大学以后——那是我辈的一次自由选择——有机会在杜润生先生门下习过几年艺。我所知道的早期农村改革历史,就是不断冲破思想、体制和既得利益的笆篱,不断增加农民自由选择的历史。包产到户如此,取消种植计划、改革统购统销如此,允许农民办乡镇企业、进城镇务工经商亦如此。这样一路下来,即便愚钝如我,第一次读弗里德曼也不觉得有任何难明之处。惟一的问题是,他怎么可以把经济学道理说得如此清晰、准确和斩钉截铁的?

是的,必须是普遍的自由,而不是少数特权或既得利益集团的自由,才铺垫了经济增长的可靠根基。因为是普遍的自由,所以这“自由”就以不得损害他人的自由为边界。这样的自由,要限制政府权力的范围并对政府权力实施有效的监督,但绝不主张“无政府”——因为离开了必要的政府强制和保障,自由一定荡然无存。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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