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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资料:浙江根据地的财政收入 -- 抱朴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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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原创】资料:浙江根据地的财政收入

先要说一下,我党我军建国前的财政来源,是从打土豪分浮财开始,(好比抢劫绑票,呵呵)随着根据地的逐渐建立和连片,形成征税和认捐相结合的财政税收制度,(所谓自报为主,民主评议)最终走向核定税率,依法计征的规范财税制度。这就是从流寇走向稳固政权的一串脚印。这个过程中,政策立意之高明,眼光之长远,转折之顺畅,真的很不容易。

与此形成对照的,就是李自成的财政路线。他以“不纳粮”为号召,很容易得到深受横征暴敛之苦的百姓认同。财政来源嘛,主要是从政府手中夺取。但是等到自己成了政府,这条路就断了,又没有提前预见局面,培育税源,只好发明出“追赃助饷”这个饮鸩止渴的馊主意。结果是以抢政府开始,以抢百姓结束。抢了钱,失了民心。

这个话题有空再说,先把根据地的财政来源贴出来,数字部分还是要注意通货膨胀问题:

一、筹款、派捐

组织财政收入,保障供给是支持革命政权和游击战争的重要手段。实行筹款自给的财政方针,“打土豪”、“请财神”筹措军需经费,是游击区、未建立巩固的根据地及政权前的主要形式。

1935年红军挺进师在刘英、粟裕领导下,袭击遂昌、松阳、龙泉等19个城镇,除没收地主豪绅的财产分给群众外,共筹款30余万元(不包括各纵队包干开支款)。5 月17日,刘英、粟裕率红军在古市镇召开群众大会,宣传发动群众,打开豪绅的布店、西药店,取得大批物资及钱财,红军除将西药留用外,其余财物当即分给贫苦群众。6月,到松阳的界首、大石、杨村头等村发动群众,并打开地主粮仓,向群众分发粮食万余斤及大批衣物、铜元。

7月27日挺进师政治部主任黄富武署名发出布告,没收松阳一包姓地主全部财产,分发给当地群众,并罚银元100元限3日缴到。另将梨树下村地主抓到根据地,通知其家属,限期将药材、电筒、胶鞋等物及银元1350元送到指定地点赎取。

是年8月,粟裕率挺进师驻遂昌王村口后,为保障部队供给,决定地离王村口十五里的后塘建立挺进师后方基地,并派谢文清负责后方基地建设。供给部和没收委员会在后塘建立了军需供应站、军械修理站和伤病员疗养所,由谢文清负责财务出纳。各纵队除了规定开支外,多余款项全部上缴供给部,当时供给部有现金近20万元。

1935年5~10月,龙浦县委领导游击队在挺进师六支队配合下,到八都、锦旦、松巨等140多个乡村,打击土豪劣绅,开仓济贫,平价售盐。在住溪把土豪埋在地下的1万银元挖出没收。打开良溪周家地主谷仓,500多担稻谷,一部分供给红军,大部分分给当地缺粮农民。把岱头村土豪500多担稻谷分给全村穷苦农民。捉来下石寨村土豪,收到赎款银元300元。

此后,“打土豪”筹款改为“向土豪派捐款”。1937年在遂(昌)、宣(平)、汤(溪)游击根据地中心——遂昌门阵,采用派捐办法,筹款2万多元。

1937年9月 中共闽浙边临时省委与国民党浙南当局谈判,达成停止内战共同抗日协议,即中止了打土豪没收其钱粮的筹款办法。

解放战争时期根据地临时筹款也采取过打土豪的办法。1947年8月,闽浙边区游击队打下龙泉小梅镇,打开土豪谷仓将50万斤稻谷分给群众,并从9个布店搬出布匹3000多丈,除给每个战士留足3套军装用布外,其余分给群众,并没收浮财价值3万多元及黄金1斤多。

1949年2月解放军渡江在即,民国政府松阳县长祝更生,在松阳工作团配合下宣布起义,召集松阳地主商绅,筹派银元数千元,布数十匹及电筒、胶鞋、食品等大批物资,并将布运至靖居给武装人员制作军衣。3月12日后建立松阳县、处北县(即丽水)人民政权。处北县下辖江南、河西、碧湖、靖居、三都等区政府,由各区政府向下属乡村的地主、富农、土豪劣绅征粮(一般都盖印书面通知),所集粮款除供应地方部队、机关外,主要支援大军南下。

二、征粮 征税捐

在建立比较稳固的根据地和人民政权条件下,征收粮食、征收税捐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闽浙赣根据地1928年冬季开始分田,1929年开始征土地税。起初征税办法各地不同,1932年4月赣东北省工农民主政府公布土地税法,随着根据地扩大到浙江,土地税法同样适用,其要点为:

1、纳税人:规定凡根据地农民种有土地者,均须缴纳土地税。

2、计税依据:旱田和水田分别计征,旱田按土地好坏分为上、中、下3等,分别征收旱田税。水田也分上、中、下3等,按水田等级和产量计征水田税。各等水田的产量(收谷量)税法规定为:上等田每亩4.2石(约合稻谷504斤),中等田3.5石(约合稻谷420斤),下等田2.5石(约合稻谷300斤)。

3、税率:旱田、水田分别确定。旱田上等地每亩征税0.25元,中等地每亩征税0.15元,下等地每亩征税0.05元。水田按农户总收谷数9级累进征收实物。

税 级 全家全年收谷数 征收土地税(稻谷)

甲 5 石以下 免 征

乙 5 石以上~10石 每石收谷5升

丙 10 石以上~20石 每石收谷7升

丁 20石以上~30石 每石收谷9升

戊 30石以上~40石 每石收谷1.1斗

己 40石以上~50石 每石收谷1.3斗

庚 50石以上~60石 每石收谷1.5斗

辛 60石以上~70石 每石收谷1.7斗

壬 70石以上~150石 每石收谷1.8斗

说明:每石谷约重120市斤

如换算成百分率,税率最低为5 % ,最高为18 %。

1933年7月1日闽浙赣省工农民主政府颁布《闽浙赣省苏维埃政府土地税征收法》,对上述办法加以修订,在原税率基础上每石产量增收半升谷。

闽浙赣根据地出入口贸易开展较早,设立物资检查处,开征出入口税,税率一般为5 % ,有的是3 %,对粮食交易则不征税,此外还对商人征收营业税,当时只对有铺面的商人征税,临时性商贩一般不征税。

抗日战争时期,国共第二次合作,1943年1月共产党领导下的第三战区三北游击司令部经济委员会,针对区内牙商利令智昏,搜集物资与敌通商的情况,为管理物资,以利抗战,发布通知:根据地内所有牙商必须在规定时间里向当地政府办理登记。如逾期不办予以严究,并取消营业权益。

1943年8月浙东抗日根据地颁布《抗卫军粮、抗卫经费并征暂行征收条例》。

抗卫军粮和抗卫经费的征收范围是根据地的业主、农民、商民及殷富。抗卫军粮及1943年下半年抗卫经费合并征收,征收标准根据土地性质分为一田(平原水田):每亩征谷13斤;二田(旱地)甲等:每亩征谷6.5斤;乙等:每亩征谷5斤;三田山地(山间水田):每亩征谷8斤。不论种植粮食或其他农作物,一律按条例规定标准征收。非种稻之田地无谷可缴者可折以现款,以当时当地市场谷价为折算标准。

依据公平合理原则条例规定分担率:自有田地,自行耕种者全部负担;租佃之田及山田由业主及佃户平均负担;租佃之地,甲等地业主负担2斤,佃户负担4.5斤; 乙等地业主负担1.5斤,佃户负担3.5斤。凡田地有大小业主之分者,由大业业主、小业业主及佃户3方各负担三分之一;大小业主属同一业主者负担三分之二,佃户负担三分之一。

条例还规定了征缴手续、蚀耗率、征收费用和奖惩措施。

由于浙东地区斗争形势相当复杂,三北游击区经委会根据敌我友三方力量的对比,对不同地区的人民负担原则作出具体决定。

1944年4月23日浙东敌后临时行政委员会行政工作会议关于财政开源问题决定征收1944年田赋和各种地方税。

田赋:1943年及以前旧欠田赋一律豁免,但个别已开征1943年度田赋者可继续征收。1944年田赋征收赋额暂定为:官田每亩75元;民田每亩65元;地50元;山荡5元。

地方税:

1、屠宰税 暂定猪每口600元;羊每口100元;禁宰耕牛,菜牛经区署检查准许照10%税率征收。每逢集市区署派员直接按口计征,或屠户按月自认宰杀口数,自行向区署缴解或委托乡镇公所代收。

2、油坊税 每车油征收200元,由油坊按面自报该日打油车数,缴解税款,区署派员随时检查,必要时可由油坊主自认车数照缴。

3、牙税 平均每月佣金收入约在150000元以上者为甲等,税额每季10000元;收入约在100000~150000元者为乙等,税额每季5000元;收入约在50000~100000元者为丙等,税额每季2000元;收入约在10000~50000元者为丁等,税额每季1000元;收入约在10000元以下者为戊等,税额每季300元。由区署举办牙商登记,估计其佣金收入额,分五等按季征收,未缴纳税款之牙商,予以取缔。

4、营业税 办法另定。

决定还就补征补缴、结束征粮、结束酒捐、加强缉私、控制航运等工作了部署:

酒捐:不分家酿、坊酿,每缸600元,由区署派员直接征收或委托乡镇公所代办、招商承包,并应设法尽快结束。

盐税:税率不超过5 % 依担计征,由盐务管理处拟定办法,呈报财经处核准施行。

嗣后浙东敌后临时行政委员会颁发《三十三年份(1944)公粮田赋合并征收办法》,实行田赋征收实物与公粮合并统一征收,一年一收,一次征足。

所征公粮田赋,田赋全部拨充军事费用,公粮包括:1、军事公粮;2、行政公粮;3、乡镇公粮(乡镇行政及文化教育等各种事业经费)。

军事公粮、行政公粮由临时行政委员会统一征收,乡镇公粮按各县实际情况,征收办法另订。

公粮田赋以田地为对象,以征收食谷为原则,非种稻或部分特殊地区无谷可征或不便征谷者,得以现款(简称代金)或指定其他农作物折合征收。工商业及经营或投资工商业者,除其所有田地,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公粮田赋,其工商业部分应酌量负担抗卫经费,办法另订。

标准及征额,按土地性质分为四种:

1、甲田(平原水田)每亩征谷26斤,分为:(1)军事公粮16斤,(2)行政公粮6斤,(3)田赋4斤。

2、乙田(山田)每亩征谷16斤,分为:(1)军事公粮10斤,(2)行政公粮3.5斤,(3)田赋2.5斤。

3、甲地(包括上等地及地改田)每亩征谷13斤,分为:(1)军事公粮8斤,(2)行政公粮3斤,(3)田赋2斤。

4、乙地(次等地)每亩征谷10斤,分为:(1)军事公粮6.5斤,(2)行政公粮2.5斤,(3)田赋1斤。

田赋部分由业主完全负担,公粮部分按规定分担:1、自耕农全部负担。2、租佃之田(甲田乙田)由业主及佃户平均各半负担。3、租佃之地:甲地由业主负担3.5斤,佃户负担7.5斤;乙地由业主负担2.5斤,佃户负担6.5斤。

田地有大小业主之分者,公粮之负担由大业主、小业主及佃户三方平均负担各三分之一;大、小业主属同一业主者,负担三分之二,佃户负担三分之一。

为保证浙东敌后各抗日部队机关粮饷之供给,继续完成前三北游击司令部1943年度征粮 工作,浙东敌后临时行政委员会制定补报田亩补缴公粮暂行办法,凡前三北游击司令部应行征收之公粮有隐瞒短报或其他原因致未征缴足额,均应补报补缴。凡田亩有隐瞒短报,应由田地之耕种者(佃户或自耕农)负责补报。

短报公粮部分之补缴,视其短报之事实而定其负担之责任。如有瞒蔽短报,企图漏缴者,一经查觉除补缴其短报部分应缴之数外,视其短报之多少,加1倍~5倍罚征。

人民向政府检举告发隐瞒短报者,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浙东行政公署为严密战时货物管理,加强对敌经济斗争,维护根据地农工商业及抵补战时税收损失,1945年1月公布《战时进出口货物税征收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规定凡非本区日用必需物品限制进口,有害于社会经济或人民卫生者禁运进口,凡为民生必需或有关军用不准资敌者禁运出口,社会必需品为根据地所欠缺者免税或轻税进口,对于禁运进出口货物,如有偷运,查出没收,并视情节轻重依法惩处。于接近敌区交通要道设立税卡依法检查,分类征收进出口货物税。

征税品目包括青油、桐油、化妆品、棉花、布匹、卷烟、盐等,税率3 % ~21 % 。是年,酒捐改为定额累进税率,酿满1缸,征米3斗;满2缸,每缸4斗;3缸以上,每缸5斗。

税卡征收进出口货物税按货物种类填给税票,并按标准注明税票有效期。如有特殊情况有效期可申请延期。

暂行办法还制定对各种偷运漏税者的酌情处罚。

1945年7月,浙东行政公署颁发《三十四年份(1945)公粮田赋并征办法》。

公粮依据田地征收,工商业及经营或投资工商业者以及殷富人民,除其所有田地按照并征办法缴纳公粮外,应视其负担能力负担抗卫经费,征收办法另订。凡业佃土地在一定数量以上者,除照章缴纳田赋、公粮外,对于公粮部分应加累进征收,累进征收办法另订。

所征收之田赋悉数拨充新四军军事经费,公粮均分党政粮糈、行政及各种事业经费。乡镇行政及文化教育等各种事业经费得征收乡镇公粮,其征收办法由县政府按照实际情形另订。

粮赋征收标准:

甲等田(如平原区水田)每亩征谷32斤(内田赋5斤); 乙等田(如山田)每亩征谷20斤(内田赋3斤);甲等地(包括上等地及地改田)每亩征谷20斤(内田赋2斤);乙等地(次等地)每亩征谷13斤(内田赋1斤)。

粮赋以收谷为原则,因特殊情形,无谷可征或不宜征谷者,按当时市价折合现款(代金)或其他农作物征缴。折合率之规定应经县政府核准,并呈报备核。

自耕田地按等级全部由自耕农负担。

业佃分担率:

1、甲等田:业主负担18.5斤(内田赋5斤),佃户负担13.5斤。

2、乙等田:业主负担11.5斤(内田赋3斤),佃户负担8.5斤。

3、甲等地:业主负担11斤(内田赋2斤),佃户负担9斤。

4、乙等地:业主负担7斤(内田赋1斤),佃户负担 6斤。

海地之收银租者,业主应准佃户扣缴租银10 % 充作粮赋,其余由佃户负担。

1945年9月浙东行署财经处接管余姚盐场,成立浙东盐务管理局,统辖金山、南汇、庵东等盐场。贩盐之盐价暂定每担抗币5元,税率30 % ,每担1.5元,业务费20 % ,每担1元,合计每担7.5元。为便利海北商贩来场运销食盐,得以大米6斤,向运销处易盐1担(包括盐税及事业费)。分仓出盐仍以109斤作1担计算。

1949年1月,四明特派员办公处决定征收爱国特捐,征收对象以城镇工商业户为主,按全年利润计征。税率:制造生产工具及人民生活必需品的工厂、作坊,5% ~10% ;制造消耗品的工厂、作坊及销售人民生活必需品的商店,10% ~15% ;制造奢侈品的工厂、作坊及销售消耗品的商店,18% ~20% ;销售奢侈品的行号、商店,20% ~25%;有特殊进益的暴发户、官僚,25%~40% 。

三、公营经济收入

根据地的公营商业是在反“围剿”、反封锁斗争中为保障红军和人民生活需要逐步发展起来的。闽浙赣根据地对外贸易工作开展最早,除设有对外贸易局外,还有许多公营商店、中西药商店和各种商业公司,并设立粮食调剂局,经营一般商品和粮食买卖。

1937年中共浙江省委书记刘英利用经营工商业身份,掩护革命工作,在丽水城大众街开设兴华广货号和绅弄织袜工场,其收入除开支外,补充地下活动经费。同时组织货郎担串乡进山经营小百货,一是探听敌情,二是维持革命者自身生活。

浙东革命根据地驻余姚县南工作人员为改善山民生活,解决当地民众粮食及山货产销问题,在1943年9月发动组织合作社,以粮食换购山货。当地群众非常欢迎,纷纷自动投股,10月该社筹得资金10余万元,另辟销费部,经营日常用品。

四、税、捐、租减免

1932年4月赣东北省工农政府施行的土地税法实行减免优待:

1、贫农按应纳税额减征5%,中农减征2%,红军、游击队的指战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免征其家属的税;红军医院附近各村组织的救护队员免征本人应纳的税;工人、雇农本人免税;赤卫队积极分子应纳税额经省苏维埃批准,也可免纳。

2、水旱灾害造成减收或全无收成,报省政府财委核准减税或免税;凡被白军骚扰,以致田地荒废或田禾毁坏,可酌情减免。

3、当年开垦的荒田免税。

闽浙赣省工农民主政府1933年7月1日颁布《闽浙赣省苏维埃政府土地税征收法》对上述减免优待扩大范围:红军除父母、妻子免税外,无劳动力的弟妹也可免税;红军医院的工作人员也同红军一样免税;工人、雇农除本人免税外,妻子是中农、贫农,也照中农、贫农的规定,按应纳税额减征3%;为巩固贫农与中农联盟,贫农、中农一律减税谷3%,不再区别对待;雇农、贫农开荒免征3年土地税,富农免税一年;种棉花的土地免征土地税。

1943年8月颁发的《抗卫军粮、抗卫经费并征暂行征收条例》规定减免办法:凡鳏寡孤独及贫苦农民,自有田地耕种数在3亩以下无力缴纳者,经调查核实,得免予征缴;佃田地耕种3亩以下无力缴纳同此,但中业主负担部分仍应缴纳;凡参加本军主力部队及出征军人家属,经调查属实,减免20%,自耕地3亩以下全部免缴;参加自卫武装并已脱离生产者,经核实其家属减免10%,如遭灾而歉收、无收者按实际情况减免。

1943年8月三北地委根据党中央统一战线的土地政策,根据三北地区实际租田状况和风俗习惯,根据三北当时的具体斗争环境,决定以国民党浙江省政府所颁布的减租与修正减租法令为依据,号召佃农起来进行二五减租,即减轻佃农田租25%,土地租以不得超过正产收获总额375‰计算为标准,并要求将计租分租改为议租。

浙东敌后临时行政委员会在1944年公粮田赋合并征收办法中规定减免办法:

参加新四军主力部队及其他抗日正规军队,有各该部队正式文件证明,每出征军人1人免征其家属公粮5亩。

参加本区地方军队(脱离生活者)有该军队正式文件证明者,或参加其他抗日军队不能取得该军队正式证明文件,而有地方证明者,每出征1员,免征其家属公粮3亩。

参加抗日军政机关工作之连级(尉官)区级(委任)以上人员,有各该机关文件证明者,每员免征其家属公粮3亩。

所免公粮如系租佃,限于其本身负担部分。

鳏寡孤独及贫苦人民,出租、自耕、租佃田地在3亩以下,无力缴纳公粮,申请调查属实,经区以上政府批准,得酌予减免,但限于其本身应缴纳之公粮部分。

因灾害荒歉由地方评议免租之田地,经区署堪实,免征其公粮,无故荒芜,仍予照征。

1945年1月,为鼓励人民积极参加抗战及提高抗日将士情绪,以增强部队战斗力与抗战力量,争取最后胜利。根据浙东各界临时代表会决议,按照浙东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浙东行政区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暂行条例》。

条例规定抗属对于政府法定捐税仍应缴纳外,得以申请准免下列各项负担:

1、田赋公粮3亩~7亩(主力兵团7亩,地方兵团5亩,地方自卫团3亩,并限于抗属本身负担部分)。

2、各级政府及当地政府临时募捐。

3、政府捐税章程指明抗属准免、准减者。

4、各种夫役。

浙东行政公署1945年7月颁布的《三十四年份公粮田赋并征办法》规定减免办法:

1、合于《浙东地区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暂行条例》规定者。

2、人民鳏寡孤独特殊贫困,自耕或租佃田地在3亩以内并无其他生产,生活确实困难者。

3、因灾害荒歉,由地方评议免租者。

4、生荒当年新开者。

5、受敌伪等抢粮损失惨重者。

以上减免,均以减免户本身所应负担公粮部分为限。

校产公产田地,粮赋一律照征,但校产田地经呈请县政府批准者,得减征或免征其校方负担公粮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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