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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只有责 -- 自以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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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中国人还是有自己的独特贡献的

西方在文艺复兴时期提倡人权,是为了打破神权,也就是您所说的“资本主义打破封建主义”。

但是中国自古虽没有“人权”这个词,却未必没有相关的概念。即便不谈启蒙时期西方哲人从中国汲取的丰富思想营养,也应特别考虑到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成立之初,中国人张彭春起到的巨大作用。以下文字摘自“被遗忘的民国名流张彭春:为《世界人权宣言》贡献中国智慧”:

1947年初,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决定设立人权委员会,负责起草一份对于全人类具有普遍意义的人权标准。美国战时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的遗孀埃莉诺•罗斯福被选为委员会主席,张彭春被选为唯一的副主席

在该文件的起草过程中,张彭春贡献了来自中国的智慧,避免了西方话语对于“人权”概念形成彻底的垄断。在今日的《世界人权宣言》文本中,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得益于张彭春的努力:

首先,主张《世界人权宣言》应当融合儒家思想,将“仁(良心)”的概念写入了《宣言》序言。起草工作之初,张彭春就曾礼貌而委婉地告诫其同事避免使法案渊源过度西方化,他甚至建议联合国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在收集世界各国的权利法案和条款前,先花上几个月时间好好学习一下儒家的基本知识。在讨论《宣言》草案第1条时,张彭春提出,应当加入一个儒家的概念,与“理性”共同作为人类的一项基本特质。他说,这个概念从字面上应当翻译为“人与人之间的感知”(two-man mindedness),在英语中也可以被表述为“同情”或者“对于同胞处境的感同身受”,这个概念就是“仁”。张彭春的建议最终得到了采纳,但颇为遗憾的是,“仁”在英文文本中被翻译为了“良心(conscience)”一词,这多少曲解了张彭春以及儒家思想中“仁”这一概念的本意。

其次,坚持文本的开放性,让不同文化、宗教传统都能以各自的方式和角度解读《宣言》。起草过程中,不少来自基督教传统深厚的国家代表反复提出,希望加入类似人类由“造物主”创造、人权由“上帝”赋予的表述,张彭春对此予以坚决反对。他在发言时提醒各国代表,《宣言》的宗旨是要使其能够普遍适用。张彭春指出,中国有着丰富的人道主义思想,中国人有着与西方基督教不同的想法和传统,例如要做善事、懂礼貌、守规矩以及善待他人。他作为人权委员会的中国代表,并没有强行要求将这些理念写入《宣言》,他希望他的同事们能用相似的角度考虑问题。张彭春表示,对于那些信仰上帝的人们而言,他们完全能从《宣言》开放性的表述中发现上帝的存在。张彭春的观点得到了绝大多数代表的拥护与支持。

再次,强调社会与经济权利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英美法的权利体系主要强调公民与政治权利,例如言论自由、选举自由乃至推翻暴政的自由。鉴于此,英国和美国代表在起草过程中提出,《宣言》包括这些政治权利就够了,不应当包括那些并不具有可执行性和可救济性的所谓“社会与经济权利”,例如工作权、教育权以及获得社会救助的权利。张彭春对于上述主张并不认同。他告诉各位来自西方国家的代表,远在其成为现代概念之前,经济与社会公正已经是具有两千五百年历史的中国儒家理念。在一次经社理事会的发言中,张彭春引用了一句儒家的格言来说明社会与经济权利的重要性:“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是谓大同。”张彭春的主张得到了苏联阵营国家和拉美国家的支持,《宣言》最终将社会经济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最后,支持“义务”与“权利”具有同等重要性。在一次调停中,张彭春特别强调,要理解权利就必须将其与义务相联系。一个人只有意识到他的义务,他的道德水平才会进步,而联合国的目的应是增加人们的道德高度,不是促进自私的个人主义。上述对于“权利”与“义务”之间关系的阐述最终被体现在《宣言》的第29条中。

从中可以看到,我国近几十年来争取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与西方“人权”鼓噪做斗争的过程,其实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成立之初就开始了。我国与西方争夺“人权”话语权的斗争,远可溯自张彭春,近可参看“联合国人权机制及中国的建设性参与”。

可以说,没有中国人的贡献,普世价值“人权”的概念是不完整的,甚至可以说是残缺的,也就谈不上什么“普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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