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HR 554 台湾冲突吓阻法对在美人士影响巨大 -- 舟轻云淡
法案
通过要求财政部长发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官员相关的金融机构和账户报告,限制这些官员的某些直系家庭成员的金融服务,以及其他目的来遏制中国对台湾的侵略。
由美利坚合众国参议院和众议院议员在国会中集会颁布:
第一节 简要标题。
本法案可称为“2023年台湾冲突威慑法案”。
第二节 与某些中国政府官员相关的金融机构和账户报告。
(a)金融机构报告 -
(1)一般而言。在总统根据《台湾关系法》第3(c)条(22 U.S.C. 3302(c))通知国会有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动的威胁和由此产生的任何威胁美国利益的日期之后不晚于90天,并在此后的3年内,财政部长应向国会适当成员提交包含以下内容的报告:
(A)关于至少10名在第(b)款中描述的自然人中的每一位,其中至少1位是在该(b)款第1段中列出的自然人,至少1位是在该(b)款第2段中列出的自然人,持有的被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总资金的估计值,以及这些资金的描述。
(B)任何以下金融机构的列表:
(i)在与第(A)项中描述的重大资金相关的账户;或
(ii)为报告涵盖的自然人提供重要的金融服务。
(2)需要简报。在提交第(1)款所述报告后不晚于30天,财政部长或财政部长的指定者应向国会适当成员简报报告中涵盖的资金,包括这些资金的获取方式的描述以及用于获取或使用这些资金的任何非法或腐败手段。
(3)豁免。如果总统确定:
(A)第(1)项(A)中描述的资金主要是通过合法和非腐败手段获得的。
(B)自然人已同意为涉及中国的重要国家安全目的向美国提供重要合作。
(C)金融机构已同意 -
(i)不再维护第(1)(B)(i)项中描述的账户;
(ii)不再为报告所涵盖的自然人提供重要的金融服务;或
(iii)为涉及中国的重要国家安全目的向美国提供重要合作。
(4) 豁免权。总统可以对自然人或金融机构的任何要求进行豁免,但应向国会适当成员报告,说明:
(A) 豁免将有助于实现终止第(1)款所描述的威胁的目标;
(B) 第(1)款所描述的威胁不存在;或者
(C) 豁免对美国的国家安全利益至关重要。
(b) 所描述的自然人。本款所描述的自然人是指在报告时属于以下人员的人:
(1) 中国共产党政治局常委员会委员。
(2) 不属于第(1)款所描述的中国共产党政治局委员。
(3) 属于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A) 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且
(B) 执行任何直接或间接影响台湾的官方职务。
(c) 报告形式;公众可获得性。
(1) 形式。根据本节(a)款所要求的报告应以非机密形式提交,但可能包含机密附件。
(2) 公众可获得性。财政部长应将本节(a)款所要求的报告的非机密部分提供给公众,包括发布在财政部门的网站和社交媒体账户上,
(A) 以英语、中文和任何秘书长认为适当的其他语言,
(B) 并提供所有适当格式的预压缩易下载版本。
第三节 禁止为某些直系家属提供金融服务。
(a) 一般规定。财政部长可以禁止美国金融机构及其任何由美国金融机构拥有或控制的人与以下人员进行重要交易:
(1) 根据第2节(a)款所做的报告所覆盖的自然人;或
(2) 根据第(1)项描述的人员的直系家属,如果财政部长发现这样的直系家属受益于报告中描述的资金。
(b) 终止。本款(a)款将在以下时间之一失效:
(1) 在总统向适当的国会成员报告第2节(a)(1)所描述的威胁不存在的日期后30天;或
(2) 自财政部提交第2节(a)(1)所要求的最终报告之日起25年后。
第四节 定义
本法案使用下列定义:
(1) “适当的国会成员”指众议院议长和少数党领袖、参议院多数党和少数党领袖、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主席和资深委员、参议院银行、住房和城市事务委员会主席和资深委员。
(2) “金融机构”指美国金融机构或外国金融机构。
(3) “外国金融机构”指《联邦法规》第31条561.308条款所定义的外国金融机构。
(4) “资金”一词的定义由财政部部长规定。
(5) “自然人的直系亲属”指(无论是否全血亲、半血亲或通过领养而成)
(A) 任何自然人的配偶、父亲、母亲、子女、兄弟姐妹和孙子女;
(B) 该自然人配偶的父亲、母亲、兄弟姐妹;
(C) 该自然人的子女、兄弟姐妹的配偶;
(6) “美国金融机构”指《联邦法规》第31条561.309条款所定义的“美国金融机构”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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