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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曹德旺回忆的改开前(1)-文革时靠拿提成成为万元户 -- 天马行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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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肯定不只是供销员。

1976年9月22日,当时的温州市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书”里,是这样判决的——

  “温州市公安局向本院起诉的陈瓯江为首的投机倒把集团一案,业经审理终结。查明:首犯陈瓯江,男,三十二岁,温州市人,反革命家庭出身,个人成分学生,住本市光明路1号。捕前系市东风电机厂供销员。

  “……

  “在一九七0年至一九七四年间,以陈瓯江为首,组成投机倒把集团……以供销和技术人员的合法身份,地下包工电机业务,套购电器材料地下加工,套购国家物资长途贩运,买空卖空业务合同索取介绍费,提取管理费,及骗卖盗窃国家钢材,大肆进行投机倒把犯罪活动。其投机总额达十万二千五百七十四元,从中牟取暴利六万另九百二十元。涉及云南和本省有关市、县二十多个单位,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首犯陈瓯江,出身反动家庭,坚持反动立场,敌视社会主义制度,为首组织投机倒把集团,从中牟取二万七千余元巨额暴利,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拘捕后认罪态度极坏,实属罪大恶极。据此,依法判处罪犯陈瓯江死刑,立即执行。查获的赃款、赃物及查封的房屋全部没收。

  “……

  “如不服本判决,得于接到本判决书后第二天起十天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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