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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打倒袁世凯,中国向前进? -- 张新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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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你看看21条的内容就知道了

我在百度百科上抄的。我简单说几点改开时期绝没有出现的事情。

日本和德国之间达成有关青岛的协议,中国要照单全收。=> 改开时期好像没有哪两个外国可以私下转让中国的领土。

旅顺和大连的租借期延长为99年,就是1997年到期。=>改开时期收回了香港和澳门。

日本人在南满和东内蒙古可以任意定居。=>中国的绿卡现在还是世界上最难拿的。

日本取得一系列铁路的建造权,所有权和运营权。=>改开时期铁路好像都还是中国国有。

日本人可以在某些地区如南满取得土地所有权,在全中国日本的寺院,医院和学院可以取得土地所有权。=>中国现在土地还一直是城市土地国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

中国中央政府须聘请日本顾问。=>改开时期是中国政自愿聘请了一些外国顾问,但是没有聘请外国顾问的义务,也没有规定哪些国家。

日本在汉冶萍这一中国最大的工业企业有重大利益,所有重要事物要日本同意。=>改开时期重要基础产业外资不允许投入或不许控股。

下面是根据百度百科的二十一条的内容

第一号: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互愿维持东亚全局之和平,并期将现存两国友好善邻之关系益加巩固

第一款 中国政府允诺,日后日本国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利、利益让与等项处分,概行承认。

第二款 中国政府允诺,凡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与别国。

第三款 中国政府允准,日本国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

第四款 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其应开地方另行协定。

第二号: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因中国承认日该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

第一款 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第二款 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第三款 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第四款 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开采权,许与日本国臣民。至于拟开各矿,另行商订。

第五款 中国政府应允,关于左开各项,先经日本国政府同意而后办理:

一、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允准他国人建造铁路,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借用款项之时。

二、将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项税课作抵,由他国借款之时。

第六款 中国政府允诺,如中国政府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本国政府商议。

第七款 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本国政府,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期。

第三号: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顾于日本国资本家与汉冶萍公司现有密切关系,且愿增进两国共通利益

第一款 两缔约国互相约定,俟将来相当机会,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并允如未经日本国政府之同意,所有属于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第二款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并允此外凡欲措办无论直接间接对该公司恐有影响之举,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

第四号:日本政府及中国政府为切实保全中国领土之目的,兹定立专条如下: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一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

第一款 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

第二款 所有中国内地所设日本病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

第三款 向来日中两国,屡起警察案件,以致酿成轇轕之事不少,因此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作为日中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须聘用多数日本人,以资一面筹划改良中国警察机关。

第四款 中国向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中日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第五款 中国允将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路线之铁路,及南昌、杭州,南昌、潮州各路线铁路之建造权许与日本国。

第六款 在福建省内筹办铁路,矿山及整顿海口,(船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之时,先向日本国协议。

第七款 中国允认日本国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

通宝推:真理,柴门夜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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