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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整理】有关元清非中国的说法,补点明朝的看法,这个观点早就有了 -- 阴霾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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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话
家园 少民政策受害的反而是少民,得利的只有部分上层建筑。

放任地方自流之后,自然是他们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可一般人又在过什么样的生活呢?

感谢党和政府,为我们农民出台了这么好的政策。开春后,我准备外出到工地上干泥瓦工,每天可以挣120元至150元,不用考虑农村义务工了,可以一门心思地打工赚钱,努力改善家里的生活条件。我相信,在党和政府这么多好政策的支持下,我们今后的生活会越来越好。——新疆基层干部群众热议取消农村义务工“真是一项好政策,真是一个大红包”

这可是2017年的事情,内地义务工什么时候取消的?恐怕年纪小点(比如90后)的都不知道有这种事情。

在藏、蒙、土3个少数民族中,由于长期历史形成的习俗的影响,婚前性行为比较随便。除了通□的行为较多外,违背或基本违背妇女意志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也时有发生。对此,如果按强□罪依法从重判处,往往得不到社会的同情,而且被害妇女还要受到一些人的歧视或嘲讽,不仅不好嫁人,有的甚至被迫流落他乡。如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南县牧民肖布加(藏族)强□案,被告肖布加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当地群众反映说:“按民族习惯,肖不应捕判。”被害人之父反而到被告家赔礼道歉。又如互助土族自治县有4名土族罪犯轮□1名土族妇女,致使该妇女回家后卧病6天,身心受到摧残。如此严重的强□犯罪,科以重刑是罪有应得,但主犯被判处死刑,其余3犯被分别判处死缓和15年有期徒刑后,在土族群众中却引起强烈反应。不少人认为“不应该”,责骂被害妇女是“不知羞的东西,把人家害下了”。致使这个被害妇女害怕报复,整日不敢出门。再如1983年“严打”期间,玉树藏族自治州3名藏族罪犯将一名藏族妇女用汽车挟持到野外轮□,被害人告发后,法院依法判处3犯有期徒刑9年、8年、7年。已属从轻处罚,但当地不少群众仍骂被害妇女是“害人精”,致使这个妇女长期嫁不了人。——《对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必须实行“两少一宽”政策》

总之,公序良俗,合理合法,所以就不判刑了。全然不顾之前的平等政策,和对这种政策的认可。至于受害者的看法,谁在乎?

内地试试?

这里不是否认少数民族得到的超常待遇,而是说问题是近十年突出的,和地缘政治不无关系。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地位差异。我们理解的低等汉主要是意识形态上的,对应的事实其实远比想象的少……至少视野不够充分。

通宝推:任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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