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关于RCT与RWS -- 懒厨
现在纠结的多数是针对地方药的遗留问题或者早期实验的不规范。
比如连花清瘟,一般是质疑造假和内部操作。反正这种事不少。都能自己出一个标准,显然背后的力量很强大。肯定有问题。
中成药(新药)08年之后必须做临床(双盲)。而且12年之后的必须公开。虽然18年出台政策减免经典名方的流程,但实际上的不会少。国家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可以查到,Ⅲ期从未少过。中成药的管理一直比仿制药严格得多。
当然,这就会有四个问题。一、拟方用药不在范围内。由于标准化要求,这很难做到。当然自拟方“基本”不可能过审批。二、不包括历史审批。比如知名利益集团,典型是少民医药集团。三、证明有限,也就是只能证明某个厂家的产品规格。四、有些只做完Ⅱ期就不再继续。
实际上《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有这么一条:
为什么还是没多少直接Ⅲ 期的?
很简单,基本一致90%做不到,因为成本极高。
就权力干预的空间而言,双盲告诉我们实际上和真实世界研究差距并不大。就像之前说的
当我们在讨论具体如何的时候,不能根据假想如何,这也是为什么一直说,懒厨兄的说法没办法有结论。因为
就事实而言,这种操作当然是无边无际的。又没少过。
但是这里并不是在讨论实际操作的问题,而且就算要讨论实际操作的问题,瑞德西韦修改临床终点,后面又用RWS补充研究,又何曾理过?用EUA论证双盲试验肯定有问题?
补充说的是两种情况,前面已经说过……再说一次
首先进行RCT,然后再进行RWS。或者首先进行RWS,然后进行RCT。
“首先进行”之间,是互补关系,这是第一种。也就是有些情况RCT很难设计、成本极高、条件掣肘、伦理风险等等。先选用RWS进行研究。反过来也可以。
“首先”和“然后”之间,是互补关系。这是第二种。不管是递进、互补,补充缺失,发现风险,确证适用……总的来说,要有前面研究,才能有后面的递进。
懒厨兄可以不接受RWS得出的结果,这没什么问题。问题是想要从设计上认为不可能排除安慰剂,这完全不是一个概念了。然后他接受互补的同时,还继续强调这点,才有了互补的说明。单独看当然觉得奇怪。
我们也可以直接否认QPT,我觉得这没什么问题。我强调的始终是,明明使用了严谨的研究方法,但是依然从方法、理论方面否认结果的有效性。但“有效性”都是方法定义的。当试图用一个否认另一个的时候,必须要有结果,而不能空谈理论。所以这样说过:
成本、利益之争,这些大家当然都明白。其实这里除了中药“大概率通不过”、“我们连房价都能造假”都是之前楼层说过的。
补充上贴:ACTT-1的EUA是有限的,只限于重症。正式批准2020年10月22。
再看看QPT已经治疗多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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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争夺,归根到底是对利益的争夺 5 冰冻三尺 字1930 2021-10-09 13:44:05
🙂浏览本楼时一直有个疑惑,此帖惑解 普鲁托 字932 2021-10-10 02:15:47
🙂看看之前发的 9 月之回忆 字3903 2021-10-10 03:26:51
🙂这已经是另一个话题了,这些之前我也说过
🙂九十年代就有人认为三期试验目的是垄断而不是药效 2 审度 字0 2021-10-09 13:49:09
🙂是因为药效而产生的垄断,专利权就是法律授予的垄断权。 1 冰冻三尺 字0 2021-10-09 14: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