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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关于RCT与RWS -- 懒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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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我的看法很简单

这里脱离具体情境了,我们上面的回复都特别强调,RCT和RWS的关键在于有各自的适用情境,没办法直接比较。尤其是在说某个药物、某种突发情况的时候,更没办法得出什么结论,除非两边都有数据。

所以,前面我回复的是

现有数据来源背后的情况,也不支持这种实验设计。这是强人所难。

当然,现在已经有了这种数据,已经可以进行下一步的对照试验了,所以最后说的是“Further validation with randomized controlled trials is needed to support the use of QPT worldwide for COVID-19.”

认为补充是传统观点,大家也没有否认,比如罗兄就说过是次级证据。但前面大家已经回复了,尤其是qq兄的回复。说明情况,认为有相同的证据级别。

所以,懒兄的两个说法:

“如果 RWS 足够完美,李静不会这么说吧?这不就默认了 RWS 就是不如 RCT 那么可靠吗?”

“不要想着走捷径,用 RWS 就可以万事大吉了。”

其实从一开始就不成立的。这些都是用侧面证据说明,而忽略了对应的具体情境。包括大家所说的RCT的设计问题。甚至后面一句,就没人持有这个观点。

补充

方法证明的不是药物的有效无效,而是方法的定义(有效无效)。如果以为它们说的是一回事,就会导致这种理解。这不是说无法证明效果,而是说,所有结果都有适用范围,得出来的结果必须要考虑这一点。

就像大家讨论瑞德西韦算不算有效,直接针对试验设计,考虑它的定义是否值得我们认可。所有的RCT都有这个问题。单纯从方法论比较,实际上是没什么意义的。

其他

建议看看《真实世界证据支持药物研发的基本考虑(征求意见稿)》和《真实世界证据支持药物研发与审评的指导原则(试行)

粗略地说,RWD进行RWR得出RWE,这个过程叫RES。结果可以叫RWR或者RWE,取决于指向(语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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