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西河

主题:刚刚车库门被撞坏了,刚装了几个月,司机还跑了 -- 迷途笨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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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刚才去派出所做了笔录

午饭前110来了一趟,警察开始认定不是故意

坚持后随着去派出所做了笔录

笔录前带队的那位突然头晕说血压高,要去医院,换了位,不知道是节假日累的还是需要弥补低血糖

误了午饭很辛苦,不过笔录水平不好恭维,修改几遍后仍有错漏,部分关键细节也未出现在里面,和多年前济南市区的警察比差距不小。能用顾则徐《侦查艺术初步》等培训就好了,已推荐

出于种种考虑,笔录时只报了估计材料损失4000多(实际损失要略高于此数),没算误工等。等着答案。为防泄密部分细节晚一点再发

侦查艺术初步——顾则徐

1988年11月至1992年2月,我在上海某区检察院经济检察科(后改为贪污贿赂罪检察科,再改为反贪局)从事反贪侦查。一月余即独立办案,助手两、三名。期间有近半年没有办案。主办案件近120件(另外承接他人主办案件不计在内),年均近40件,无一撤案、不予起诉,免诉一件(被告人为副局级离休干部)。无论数量还是质量,都是奇迹;仅仅从数量言,便是绝大多数侦查员所无法逾越的高山。以为自己的侦查经验对反贪侦查员和其他刑事案件侦查员都有可汲取之处,会有一定启发,但一直没有机会从侦查学角度作比较专业的总结。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经验已经过时,但仍然应该有可资启发之处。现简单谈几点,或许对研究和学习法律、侦查学的人有或多或少裨益。

一, 侦查艺术入门的根本途径。

侦查工作非常辛苦,经常需要与涉案对象较量体力,因此,一般来说(不是绝对),侦查员需要有一个良好的身体。但是,侦查主要并不是依靠体力,而是要依靠脑力。任何一个优秀侦查员都是用头脑办案的。因此,虽然掌握侦查艺术有多种途径,但根本还是要过头脑关。在侦查实践中,头脑问题的解决方法归根结底只有一个,就是过笔录关,这也是效率最高的一途。任何一个侦查员是否合格、优秀,只要看他两页笔录就可以判断。多数侦查员笔录关并没有真正过,所以,即使有十年、二十年、三十年的经历,到退休也还是平庸。优秀的侦察员是不多的,一百个人里顶多也就四、五个,这与多数人忽视笔录有着密切关系。做好笔录与文化程度没有绝对关系,甚至跟法学专业理论知识水准也没有直接关系,法学教授不一定做得好笔录,初中毕业生不一定做不好笔录。

二, 怎样做好笔录?

任何案件从立案到起诉、判决都伴随着案卷的形成、移交、封存过程。无论在哪个环节,围绕案件所发生的活动都以形成案卷材料并且也必须以形成案卷材料为基本目的。因此,案件的全部侦查活动都应该在侦查案卷中得到反映。侦查案卷体现出了侦查活动所消耗的全部有效体力、脑力及其效率,任何不能够形成案卷材料的体力和脑力支出都是无效支出。有个别侦查员忙乎了几个月连一页纸的案卷材料都无法形成,这种人绝对应该从侦查队伍中驱逐出去。

笔录,是侦查案卷材料最基本的组成部分,是用语言形式对涉案人员有关动机、行为及其结果的表述和记录,是侦查员进行调查、询问的记录,是全部物化证据的精神呈现方式。没有笔录,全部物化证据、鉴定就是零碎的和无意义的死物。因此,笔录是侦查员智慧最集中的体现方式,是整个侦查活动案卷材料化的最集中体现方式。做好笔录除了符合一般侦查员所知道的基本要求外,还应该注意在这些方面下功夫:

  1,笔录的清晰性和有效性:案卷厚不等于案件侦查质量好,不等于里面全部的笔录都有用,不等于每一份笔录都能被批捕、起诉、审判、辩护者认为适用,不等于都能够被读懂。因此,清晰性和有效性是好的笔录所应该达到的标准。经常会有案卷材料又臭又长,笔录内容混乱、重复,线索象一堆乱稻草理还乱,接受案卷的人要花很大的精力进行重新整理,这虽然说明了侦查员辛苦但也证明了侦查员思维的混乱,不仅会增加补充侦查的机率,而且也会增加批捕、起诉、判决的工作量和难度。

  2,犯罪诸要素的完整性:好的笔录在逻辑上必须完整地包含犯罪诸要素,这种包含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迂回的,但更多应该是以迂回的方式体现。

3,要符合被审问对象的人格个性:好的笔录答言叙述方式应该符合答言者的人格个性,应该就是他的语言,而不是另一个人的语言。不符合答言者个性的笔录,很容易让阅卷者形成非真实印象,弄不好会导致审判阶段因此起波澜。

4,要对直致判决的案件进程有预见性:大量侦查员仅仅把侦查看成侦查,不懂侦查本不是目的,不知道抓人容易放人难。一切刑事侦查,不仅仅是侦查员为了弄清犯罪事实,而且更是为了最终达到对被告人实施判决。因此,优秀的侦查员从一开始就会考虑到批捕、起诉、判决、辩护的实施,做的每一份笔录都会放眼到案件处理的每一个后续进程。只知道侦查不知道批捕、起诉、判决、辩护的侦查员,可能是合格的侦查员,但绝不是优秀的侦查员。

5,要与所有相关证据建立完整联系:这种完整联系必须形成严密的逻辑链和圈。不仅仅是链,从一个证据到另一个证据;而且也必须是圈,所有的证据形成来龙去脉。

  6,要对翻供和证伪作出预见措施:大多数侦查员对翻供和证伪带有情绪态度,而不是把它们看成正常现象和必然要发生的,因此,不能以冷静、严肃的态度从一开始就作出预见措施,笔录总是缺乏不可动摇的根基,经不起另类思维的质疑、纠缠。当一个侦查员把希望寄托在被告人的驯服态度上、对“不老实”态度的发生进行惩罚时,这个侦查员称不上是理智的侦查员,而不够理智的侦查员是很难成为优秀侦查员的。你要抓人而不允许被抓的人设法“逃跑”,是可笑的,是自己无能和虚弱的心理体现。

三, 证据本身是必须要被证明的。

侦查工作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是证据的发现、采集、形成。证据是对某种动机、行为和行为结果进行证明的书证、物证、人证体系。虽然证据是证明此或彼,但证据本身也是必须要被证明的。不能被证明为真实、客观的证据不能成为证据,或起码可以被看作是没有足够证明力的证据。

在这一点上,不少侦查员在实践中经常会犯不严密的错误,只是沉浸在获得证据的喜悦中,而忽视证据真实、客观性的完善工作。在犯罪现场证据采集、搜查、证人询问等过程中,经常会有非常草率的现象发生。比如,在中国由于证人被要求出庭的比率非常低,因此,就掩盖了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即大量证人是无法被证明的。侦查员找到一个证人,做过笔录后,该证人就“飞”了,找不到了。如果律师对该证人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将发生非常尴尬的情况,因为,书面材料没有足够充分的要素证明该证人是真实的。证人“飞”掉是正常的现象,很多证人只能被寻找到或合作一次,侦查员应该在这一次合作时完成对他的真实性证明。在书面材料没有足够充分的要素证明证人是真实的情况下,一当律师对该证人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侦查员或公诉人等等将不得不在重新寻找该证人问题上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甚至因为根本无法承受住这一压力而导致整个诉讼失败。

  不仅如此,更重要的问题还在于,对证据的证明也是要被证明的。比如搜查,有些侦查员在搜查手续上总是很随意。搜查手续是对搜查出的物证的证明,但搜查手续也需要被证明为合法、有效。搜查手续如果不合法、有效,则物证的证据能力将大打折扣甚至被全盘否定。比如刑讯逼供,虽然取到了口供,但当刑讯逼供被证实,口供就会被证明为无效。

四, 要有强烈的经济意识。

侦查员的所谓经济意识,就是在同样达到案件侦破终结的目的下,最大化降低人力、物力支出。大量侦查员是缺少这种意识的,总是把经费、设备、人手配备看作是领导和上级部门的事,而不动脑筋选择和设计降低人力、物力支出的侦破方案。其实侦查员应该懂得,支出越大,侦查员个人的精力也会投入越大,当侦查员个人精力投入大到一定时,就会导致侦查员自己的整个破案效率降低。因此,经济意识不仅包括投入经济成本,而且也包括侦查员自己投入的体力、脑力成本。宣传部门总是习惯于过分渲染侦查员的辛苦,侦查员确实辛苦,但过分的辛苦并不是好事,而是意味着整体低效率。

有两种习惯必须学会放弃,不仅是放弃,而且是要学会放弃。过去有一批老前辈办案质量非常高,很优秀,很高手,但一个案件在他们手上做的是水磨功夫,更适合于过去的体制和时代,这种习惯已经越来越不符合今天的体制和时代,它的成本太高,不等于经费支出高,而是侦查员个人付出的精力太大,一年破结不了几个案件。

  另一种情况是人海战术,有一个案件,很多人扑上去。问题是只有一个案件也就罢了,对一个侦查机构来说,案件不可能是一个,而是层出不穷的。一大帮人从这个案件涌到那个案件,不仅花费大,而且把所有人都弄得筋疲力尽。其实,绝大多数案件都是富有个性的,更需要侦查员用富有个性的智慧去对付,一大帮人在一起研究来研究去,形成的侦查方案只会平庸。一帮平庸的人凑在一起才会有“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效应,因为是臭皮匠,所以才需要凑到一起。而对一个优秀的侦查员来说,这是最糟糕的形式。人集中得越多,进行指挥的领导级别越高;领导级别越高,也就越外行,即使内行,也基本属于平庸——即使领导本来是优秀侦查员出身,他对案情细节有限的了解、感受程度也决定了他会制定出平庸的方案。电视上经常有大要案侦破的实录节目,其实大多是平庸的人海战术,高成本,低效率,侦查员只会跑腿,没有智慧,似乎只要能吃苦,人人都是好侦查员了。

五, 对线索的真伪性和定性、定量判断要绝对敏感、准确。

案件线索的来源有多种渠道和方式。一些侦查员经常会处在两种极端的感觉中,一个极端是要查的线索成堆,一个极端是觉得没有任何有价值的线索。其实这两个极端感觉都偏离真实情况。真实的情况是永远有案件办但永远不会有无数的案件可以办。中国的人口规模决定了每一类事件的发生都会有一定的量。普通人经常会为一些“希奇”事件惊讶,但对侦查员来说,这世界不存在特别“希奇”的事件,凡人们可以想象出的,就一定会有这种事件发生。所谓的法律,其实是一种尺度,刑法所规定的标准永远只针对着一定数量的行为,比如偷窃,当人们都是偷1——10个苹果时,刑法就会把偷7——10个苹果的行为衡量为犯罪;当人们都是偷1——100个苹果时,刑法不仅不会把偷10个苹果的行为衡量为犯罪,甚至偷50个也不会被认为犯罪,而仅仅只是会把偷70——100个的行为衡量为犯罪。因此,永远有案件,但永远不会有无数案件。

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对侦查员来说就是无意义、无价值的。侦查员不是纪委、监察,不是治安警察、保安,不是马路边戴着袖章大呼小叫的老头、老太。侦查员是对付犯罪的牛刀,只杀牛不杀鸡。经常有侦查员看到一些犯法、违纪的事就大惊小怪、义愤填膺,会去用原子弹炸蚊子,这是他们对自己的角色没有定位清楚。因此,并不是所有的线索都是有价值的线索。但所有的线索中一定有案件。

  对线索的判断是对侦查员智慧考验的第一道关。首先是线索的真实性。告诉被强奸的女性中一定有被强奸的,但并不等于所有告诉被强奸的女性都是被强奸的。其次,是对事件的定性和定量判断。虽然侦查员还没有弄清事实,但必须要先期进行性和量判断,从展开侦查的第一步起就开始有方向地搜寻事实证据。线索判断对侦查员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涉及到侦破的效率和成功与否,是设计侦查方案的基本起点。

六, 必须彻底抛弃预防犯罪的思想。

对整个法律体系、机构来说,预防犯罪是必要的。侦查员把犯了罪的人拘捕,送上法庭予以惩处,从最终的意义上来说,是警示、预防犯罪行为发生的最有力手段。但是,对侦查工作本身来说,则必须彻底抛弃预防犯罪的思想。一个想着预防犯罪的侦查员,更是一个政治家、宣传家,而不是一个真正的侦查员。

抛弃预防犯罪思想与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或继续发生是两回事。侦查员所面对的,是已经或正在发生的犯罪行为,他要弄清楚这种行为并使行为人受到惩罚,而不是对没有发生犯罪行为的人进行调查、告诫。在有些罪案比如贿赂罪的侦查过程中,侦查员一当展开侦查活动,便经常是已经站在了悬崖上面,根本不允许“输”掉,一当“输”掉,不仅侦查员自己,而且侦查员所在的机构,便躺在了砧板上面,将面临被某种势力屠宰的命运。预防犯罪思想对侦查员来说,将大大增加“输”掉的几率。

也许有人会说,把预防犯罪工作做得很好的侦查员不少。这是虚象,剥开了看里面,侦查员忙于预防犯罪的,一定潜藏着严重的“侦查员腐败”。“侦查员腐败”导致已经犯了的罪被弥补为非罪、大罪弥补为小罪,导致大大提高侦查成本甚至整个侦查活动破产,甚至导致侦查活动根本就不展开或不能展开。对一个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来说,“侦查员腐败”比之社会腐败更恐怖,更具有危险性。旧上海的头号流氓黄金荣本是法租界的侦查员,他正是利用预防犯罪构建起了庞大的黑社会帝国,在法国人暂时降低犯罪率的喜悦中,整个上海滩被包围在了黑社会的汪洋当中。

  可见,虽然检察院、法院、公安在总体上要重视预防犯罪,但对检察院、公安的侦查员来说,是一定要抛弃预防犯罪思想的。既然如此,侦查员何时出手、出手多少分量,就大有讲究,体现了侦查员的智慧。

七, 审讯是侦查员智慧最集中的体现。

审讯的目的是让被审讯对象把审讯者所要知道的事实说出来。侦查是一门艺术,审讯则是这门艺术中最主要的部分。由于中国司法实践“证据”体系中证言、口供几乎具有核心的地位,由于中国侦查机构经费、设备的限制,由于密侦的制度限制,等等,审讯在侦查实践中就总是有着最重要的地位。任何一个优秀的案件主办侦查员,必定也是一个出色的审讯员。审讯艺术是每一个侦查员所主要应该花精力研究的。

任何案件,即使是用人海战术进行侦查的,审讯则一定是侦查员个别的活动,是侦查员智慧最集中的体现。审讯不高手,至多只能说是合格的侦查员,而不能说是优秀的侦查员。在法律体系中,福尔摩斯并不是优秀的侦查员,他顶多只能做我的助手,——这是每个侦查员应该要牢记的教条,因为福尔摩斯的推理方法只能“破案”,而不能把案犯送上法庭进行判决。优秀侦查员的能力主要体现在笔录和审讯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具有了相当高的水平,线索、证据的搜寻和追捕之类,也一定是高手,反过来则不一定是。9.11后美国搜捕嫌疑对象容易,从嫌疑对象中既快又准地认定和找出真正的罪犯则难得多,如果美国有一批审讯高手,这一工作就可以高效率、低成本地产生结果,如果缺乏审讯高手,就不得不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和长时间对每一个嫌疑对象进行外围调查。

  审讯不是四肢的运动,而是头脑的较量;依靠四肢运动审讯的,非法、违纪、不人道不说,仅仅从审讯艺术而言,也不是正道。审讯是非常个性化的,审讯者(主审)对于被审讯者来说是非常具体的人,被审讯者更是一个活生生的具体人。但是,并不是审讯没有规则性可循,比如,从一般“开口”难易的角度讲,普通人胆子更小,地位越高心理越容易崩溃,男性比女性更缺乏忍耐力,累犯内心更惊慌,等等。

这样几点有特别的意义:

1,一定要树立自己的正气:我经常跟我的助手们说:“为什么解放前共产党员那么坚强?原因很简单,因为他们认为自己是革命者,是好人,审讯他们的国民党是反革命,是坏人,好人不能向坏人投降,所以就坚强。还是这些人,文革时挖空心思要交代自己的问题,要斗私批修,互相揭发,都变成了软蛋,原因也很简单,他们要证明自己是拥护毛主席的,是真正听毛主席话的,是非观已经乱了。被审讯的人坐在你面前,认为他是好人你是坏人,他就坚强;认为他是坏人你是好人,他就心虚,就软蛋。”有的审讯员审讯时的形象、语言象混混、流氓,其结果一定是把审讯变成四肢运动。

  2,人生观是个非常重要的主题:很多审讯员喜欢对被审讯者采取利益攻势,这并不是最好的方法,经常,当被审讯者对自己的利益有清醒的认识时,更会采取顽强的抵抗态度,坚定地保守自己的利益。在审讯室里,当被审讯者觉得自己活着与枪毙、吃官司与不吃官司、自由与不自由、有妻儿与无妻儿等等已经没有区别时,当觉得一切尊严、名利、地位都无意义时,开口或不开口就不再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曾经追捕过一个重犯,一路上我的同事们对他采用了一切可以采用的手段,但他始终眼睛露出仇恨、一声不吭。第二天要见报,一帮记者都焦急地等着他开口。我仅仅花了两个小时,让他形成了活着是无意义的、过去所有吃喝嫖赌受用都是无意义的念头,他开了口我故意要离开审讯室不想听他说,以固定他的这种念头,他反而拉住我求我听,连解手也不愿意让我走,希望快点全部说出来,早一分钟让自己的灵魂得到平静。最成功的审讯,是审讯后宣布拘留或逮捕时,被审讯对象发出愉快的微笑,觉得自己的人生得到了解脱,感谢审讯者让他摆脱了灵魂的罪恶和苦难。实际上,一个优秀的主教就是对虔诚的教徒进行“审讯”的高手,侦查员向他们取经,一定会大有收获。

3,三分钟判断确定审讯方案:审讯方案在审讯前就应该有所准备,人海战术的审讯方案经常是开“大”会研究,一些自作聪明的领导甚至会规定、策划到每一个细节,但是,侦查员永远必须清楚,这些仅仅都只是想当然,是纸上谈兵,真正的审讯方案必须是在进入审讯程序后才能够由自己在脑子中确定。这是没有人能够替代的。从审讯者和被审讯者见面的一刹那开始,审讯者就应该开始在脑子中酝酿真正实际的方案了。实际方案建立在对被审讯对象的整个判断基础上,这种判断任何第三者比如玻璃后的人、助手都是不能准确作出的。因为,这判断包括着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第三者可以做到的对对象本身的客观判断;但是,另一个判断则更重要,也就是当从审讯者与被审讯者见面的一刹那,彼此就已经开始了一场任何第三者所不了解的互相探测、较量,这一过程才是审讯者对对象能够作出最恰当判断的基础。审讯者一定要记住,千万不要匆忙地进入案情议题,要给自己留一个作出正确判断的时间。这一时间不宜过长,三分钟甚至一分钟就足够了。三分钟不够五分钟,五分钟不够十分钟。十分钟不够就干脆结束审讯,离开审讯室冷静思考一切。绝对不能轻率进入案情议题,必须清楚,自己的每一句话、每一个表情都是会有后果的,一不恰当就会为整个审讯带来障碍,要花很大的力气弥补。即使确定了审讯方案,在审讯的进行过程中,也要注意随时作出调整。

4,摧毁他的神经:审讯者开始审讯后,不要急于压迫对象开口。该开口自然会开口,不开口自然不会开口。审讯者自始至终所要牢记的,是“摧毁他的神经”。对象的神经被摧毁,他自然就会开口。审讯者要有修养,不要不知天高地厚,随便展示自己的聪明、幽默、机智、渊博。对审讯者来说,最难缠的对象是“痴呆”;对被审讯对象来说,最难蒙蔽的对手是“愚钝”,当对象认为审讯者很好骗过去时,也是他犯逻辑错误的时候。审讯者应该要有自知自明的是,你的智商、情趣、决断力、勇气甚至专业水平等等,并不一定在被审讯者之上,你的任意炫耀可能被他暗笑,使他鄙视你,强化他的神经。对象的“神经”主要由两个方面构成,一是意志力,一是思维的清晰性。意志力与体力有关系,意志崩溃的时候通常也会伴随着体力的崩溃。但必须非常清醒的是,体力的崩溃并不等于意志崩溃,靠折磨对象的身体达到目的是愚蠢的和野蛮的。当意志发生崩溃,再聪明的人的思维也会发生混乱。对象思维的清晰性与利益保守有关系。只要试图保守自己的利益即逃避法律制裁,再愚蠢的人也会保持清晰的思维。思维一当混乱,对象就会对自己的利益发生错误评价,就一定不知道应该或怎么保守自己的利益。意志崩溃导致思维混乱,但思维混乱也更容易导致意志崩溃。举一个例子:上海第一例律师受贿案。律师男性,三十四、五岁,当时也算小有名气。受贿过程一对一,而且,他对犯罪的暴露进行了明确的预防,不仅不留一点物质痕迹,而且对行贿人再三强调是一对一,万一出事,他不予承认法律对他毫无办法。当传讯他时,他已经知道行贿人出事并说出了他受贿的情况。他受贿金额在当时一般判5——8年,属于大案。我用电话通知他到位。他已经在精神上作好了充分准备。我仅仅跟他谈了几句话,明确对他在两天以内开口不抱任何希望。然后把他撩在审讯室,每一个小时叫助手去看他一下,规定不得跟他说任何话(让他判断我表面不急心里急,一定会对他采取什么行动)。出乎他意料的是,下午下班时候,我去叫他回去,明天八点再来“上班”,并跟他说夜里不会对他进行监控,他尽可以做他想做的任何事。第二天早晨他来报到,脸色上可以判断出一夜未睡。我仍然把他撩在审讯室,但叫助手每半个小时去看他一下。晚上下班,我自己去叫他回去,他坐在椅子上迟疑了一回才起身(其实这两天他都作好了24小时传讯准备,他不明白我为什么要放他回去)。他刚出门,我突然叫住他,跟他说:“明天你一定会交待。早上来的时候作好交待的准备,就什么都不要带。不准备交待,就把被子、牙刷带好,我肯定拘留你。”第三天早晨他空手而来,又是没有睡过的脸色。上午我仍然把他撩着,不允许任何人去看他(他本以为我会有行动,但我恰恰不动;每时每刻他都在等着人去看他,以便进行判断,我前两天已经造就了他的心理定势,但我恰恰让他失望)。中午吃过饭,我摆出了正式审讯的架子,第一句话就跟他说:“你交待的时候到了。”他说:“我没有受贿。”我说:“我什么时候说过你是受贿罪而不是其它罪?”他一呆,然后说:“我没有犯罪。”我说:“我什么时候说过你是犯罪?这是法庭上决定的问题。”我问他我姓什么,他说“你鼎鼎大名,姓顾”。我说我从来没有告诉过你我姓顾。我用嘲讽的口气说:“才三句话,你就犯了三个错误。第一句话的错误是你想否认事实;第二句话的错误是你出于做律师的职业本能,承认事实但试图为自己作非罪辩护;第三句话的错误是你觉得无法逃避惩罚,这两天夜里对我进行了打听,想能否从我这里得到从轻发落。你认为你在我这里能滑过去吗?”他的脸部肌肉激烈地抽动几下后,突然双膝跪地,痛哭起来,求我千万不要拘留他。没几句话,也没花多大功夫,一个难度很大的案子解决了。整个过程其实是打了个复杂的心理战,在“平平淡淡”中达到了摧毁他神经的效果。

  6,不要有好人坏人的情绪化观念:在审讯过程种,审讯者的目的是从被审讯者那里了解出他所参与、经历和实施犯罪的全部事实。审讯者对事实的认定必须保持最冷静的头脑。经常会犯的一个错误,是很多侦查员面对被审讯者时,总是情绪化地把对方看成是好人或坏人。一当有这种观念,侦查员就很容易发生思维偏差,就不能完整地理解对象的思想、心理,就导致事实夸大或缩小或掩盖,甚至会导致硬加罪名。犯罪就是犯罪,犯罪者不等于就是坏人,不犯罪也并不等于就是好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有着太多的原因,有个人的,有社会的,甚至也有法律条款本身的历史性造就的,因此,从道义讲,这世界有太多的好人成为罪犯,有太多的坏人永远不会成为案犯。不放走一个坏人,不冤枉一个好人,这仅仅是嘴上说说的外行话。——这是侦查员保持理性的思想基础。

八, 除了细节还是细节,细节一定完整地体现出人的个性。

上海曾发生了两件非常类似的案件,都是20、21岁的女出纳贪污巨款后和男友一起逃跑,数额在死刑尺寸。两个案件都追捕了一至二年没有找到踪影。又出现了类似的第三宗死刑案,女出纳21岁。女出纳和男友逃跑后,刑队出动了十几个老手追捕,两个月没有线索。我去接手后,并没有花太大力气,仅仅两天就把该女出纳和她男友从浙江台州山区抓捕归案。其中的道理很简单,就是对细节和个性进行完整判断。每一个人的行为动机、行为过程及其结果,总是带着他的个性,或者说,一个人的个性一定会体现在他所有的行为当中。不存在无缘无故的事物,或者说不存在毫无个性的事物。一个人走路,走左走右走当中、走快走慢都是有道理的,都是跟他的个性相关的。因此,对侦查员来说,嫌疑人所有的物品、痕迹、动作、语言都是有价值的,都包含着有用的细节。而所有的细节都必须完整地予以考察,从而才能完整把握对象动机、行为的个性特征。比如我接受案件后,马上进行了重新搜查,因为刑队已经搜查过多次,大家都认为不必要。但我其实并不是去搜查证据和线索,而是去看女出纳的服装、用品和家庭环境,从中对她的习惯、观念、性格等作一个判断。很快,我就得出了他们既不会通过亲戚、同学、熟悉朋友逃跑,也不会自由游荡的结论。当我说一定是通过男朋友赌博圈里的人并以逃避债务的名义逃跑时,所有人都不相信。我并不清理他们的亲戚、同学、熟悉朋友,而是坚持选择对赌博圈进行清理。因为我请了两个星期病假才休息了两天,是把我从家里硬请来的,我再三强调不能干扰我的思路,所以,分管检察长虽然不赞同,也只能旁敲侧击地表达主张,我作了一个让步安慰他,让他发文给边境关卡拦截(其实是要出境早就出境了;两个没有经历过风波的上海年轻人不会懂偷渡,也已经没有钱偷渡;愚蠢的女孩子很娇,也不会愿意痛苦地偷渡)。由于案件重大,我不敢相信其他人的眼睛,让助手们把几十个赌博的人叫来,亲自一个个询问。询问速度很快,象门诊医生看感冒病人。当询问到近三十人时,一个人进门,我一眼就判定了他。在我不可否认的态度压迫下,他只好说出了两个人逃跑、躲藏的地方。就这样,表面过程非常简单。我从来不愿意采用大呼隆、地毯式的方案,不愿意采用耗费巨大体力的方案。一个对天文没有一点概念的人找北斗星,并不需要把天上的每一颗星星点一遍,他一定会从最亮的星星里找,一定从北面一片找,他不会也不必要往南看。

九, 除了材料还是材料,材料是侦查员的命根子。

应该采取怎样的进一步行动,侦查员会受到各种压力和干扰。一个优秀的侦查员不会喋喋不休地去做说服工作,而是永远用自己的材料说话。优秀的侦查员永远孤独地做着自己的事情,对案情沉默寡言。当他说话的时候,一定是把一叠有力的材料放在了桌面上。优秀的侦查员也不会对后续起诉、判决程序抱怨和指责,而是用材料让后续程序一定要这样或那样起诉和判决。侦查员也有品牌。建立了品牌的侦查员的案子,无论公诉人、法官还是律师,都知道他的每一个字的分量,知道他每一句话后面都隐藏着厚实的道理,不会也不敢随意地“纠正”、改动、弃用证据和事实。

  有两件事人们会不惜代价地投入,一是严重的疾病,一是吃官司,即生命和自由。一般的案件侦查员是让人失去自由,所有的判决都是建立在侦查员的工作之上的,没有侦查员发现罪行、捕获案犯,就没有起诉、判决、辩护,因此,侦查员总是人们捍卫自己自由最主攻的目标。主办侦查员的个人情况几乎没有秘密,总是人们想方设法要打听清楚的。最好的律师辩护也不如侦查员的“辩护”。旋涡中的优秀侦查员不会跟着旋涡转,他永远而且也只能用材料说话。材料是侦查员的命根子。

十, 反贪侦查的难度。

在所有罪行侦查种类当中,从总体言,再也没有比反贪侦查更困难的了。难在五点:

  1,对手的智商高:不仅智商高,而且基本都对法律很熟悉,有的甚至在法律方面很专业。一些人在判决时说自己不懂法,这都是骗人的鬼话,是自我辩护、谅解。这种鬼话只能欺骗宣传部门,被宣传部门当宣传素材。对侦查员来说,所有反贪案件的对象都是强大的对手,都是自己的第一件案件,都应该象新手一样特别认真,集中自己全部的智慧。永远不会有一样的两件案件让侦查员机械地套用侦查模式。

2,不能输的政治较量:不是任何人都可以犯贪污贿赂罪的。几乎所有的对象都有着一定的社会地位,都有着一定的势力力量。侦查工作一当公开启动,无论对侦查员来说还是对他所在的机构来说,都经不起输局发生。几乎每一个案件侦查过程都会引起复杂的或明或暗的冲突、交易、报复、支持,即一定程度的政治斗争。当侦查员患得患失,特别是企望升官时,他的精神力量就一定会大打折扣。中国要打开反贪的局面,除了要强化侦查员的独立地位,也应该实行真正的职业化制度,侦查员的职务是低层的,但他的级别、待遇不能受这职务的限制。侦查员的级别、待遇受到职务限制,侦查员队伍就难以积累起一大批优秀的数量。一个侦查员的级别为什么就不可以高于局长、检察长?当侦查员个人的级别、待遇一定要通过升官才能解决时,他就会对反贪过程发生的政治斗争产生恐惧。过去是这样,今天是这样,将来也还是这样。如果中国真正是从心底里要“反腐败”,只要设立一批富有侦查经验的独立检察官就可以立竿见影。

3,带着镣铐跳舞:有一系列规定,限制了侦查员不能对怀疑对象随便展开调查,这是应该的。任何社会一当侦查员具有太大的调查权力,都会造成明朝式的东厂、西厂恐怖,会刺激“侦查员腐败”的成熟。所以,侦查员永远应该带着镣铐跳舞。但是,中国的侦查员是否被限制得过多?

4,保密永远是最令侦查员头疼的问题:侦查之所以叫侦查,是侦查员的动机、行动具有一定程度的秘密性、突然性、神秘性。这是侦查员能够打赢心理战的优势所在,也是知道一、查清十的重要保证。一当秘密失去,就很难具有优势,很难查清另外的九。当侦查员对一定地位的人展开一定程度的调查,不得不向对象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的领导、纪委、监察甚至保卫等等“汇报”时,就很难做到保密。一个人是铁门,两个人是木门,三个人则没有门。今天的中国,有几个党委或领导机构的“保密”会议是真正能够做到保密的?知道的人越多就越没有秘密。这也是搞人海战术不方便的原因之一。当然,优秀的侦查员有时可以恰当地利用这种“泄密”达到自己的目的,但对大多数侦查员来说,这是没有智慧做到的。

5,很容易犯定性错误:量的认定总是一般反贪侦查员所最重视的。但其实量的认定跟性质认定有着密切关系。比如一个人收取的礼品,到底是什么样的礼品属于受贿?礼品的价值到了什么程度才算受贿?虽然也有一些规定、说明,但这些规定、说明在侦查实践中并不是完善的。单纯的定性更具有复杂性,侦查员头脑略一不清晰就可能发生错误。一个人被杀死了,罪定错了也没有太大后果,因为,不是这种罪总会是那种罪(适当的正当防卫例外)。但贪污贿赂罪案则不同,一般来说,不是这种罪就是非罪。有一个受贿罪案,当时被称之为上海有史以来最大的受贿案,大小报、杂志一直作为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教育。案情是几个从一个班级毕业、在不同银行工作的年青人,利用熟悉银行和企业储户的方便性,私下一起做“委托贷款”生意。由于一些数量事实没有查清楚,案件一直补充侦查,几个对象在拘留所关了两年多无法判决。上面让我读一下案卷,我一看,并不仅仅是什么事实不清问题,案件的定性就是错误的,他们根本不构成受贿罪,他们所做的事情跟他们的职务并必然关系。我马上叫放人,但由于案件一直被宣传,人又被关了两年多,弄得很尴尬,领导头疼不已。在实践中,工作之便、工作职务之便、职务之便、直接间接影响等等是彼此很容易把握错的范畴。多数法学教授只能分析已经成形的案件,对侦查阶段的材料并没有太大的能力把握。这种难度由于中国的特殊体制现状,党政、政企、民营国营并没有非常清晰的界线,因此,不少案件的定性难度在实践中就更得到强化。

  我们曾经幻想着要有正义之剑,所以,我们就首先锻造正义之剑;当正义之剑锻造成功,我们还必须问自己:有没有力气和技能握起它并挥舞它?这是当今中国所有的法律人士特别是侦查员,所要思考和做的两件事。

写于2003年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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