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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无耻的 世界反兴奋剂组织 和 国际体育仲裁法庭 -- 任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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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WADA 和 CAS 对申诉截止期的解释也是非常奇葩的

CAS 说根据 FINA DP 的规定:

the filing deadline for an appeal filed by WADA

shall be the later of:

a) Twenty-one (21) days after the last day on which any other party in the case could have appealed, or

b) Twenty-one (21) days after WADA’s receipt of the complete file relating to the decision.

译文:WADA 的申诉截止日期应符合以下条款中较迟的日期:

a)案件中任何一方申诉截止日之后的二十一天以内。

b)WADA收到完整裁决文件后的二十一天以内。

CAS 就说 WADA 有权在孙杨的申诉截止日(1月24日)之后的21天内提出申诉。后来又说可以在CHINADA的申诉截止日之后的21天内提出申诉。到这里,还勉强可以说,尽管无论孙杨还是CHINADA都不会上诉,但毕竟这是个合法的漏洞。

但后来对于提交申诉内容的时限计算就非常奇葩了。上文a)的规定,“案件中任何一方申诉截止日之后的二十一天以内。”显然指的是原案。道理很浅显,没有原案,申诉个屁。那么所谓的“任何一方的申诉截止日”是不是可以叠加呢?

答案是否定的。所谓的“上诉”(Appeal)指的是任何一方对原判决不服的上诉,而不是对某一方上诉的回应(Response)。CAS 的判词里,明显混淆了这两个概念。有趣的是,判词里孙杨、FINA 都是被称为 “被上诉者”(Respondent),WADA 则是上诉者(Appellant)。对于原案某个当事人上诉的回应,并不是上诉(Appeal)而是回应(Response)。否则的话,任何法庭记录的控辩双方的问答都可以视为“上诉”。这样就根本无所谓上诉期限。任何一方都可以用无限制的文件海将开庭或庭审过程无限制得拖延。

所以,在任何一个法律体系里,a)的这句话只能解释为自接到判决书起,当事任何一方都有21天时间来提出上诉(Appeal)。这个期限只应从该方接到判决书的日期算起,而不受任何其他影响。举例来说,孙杨1月3日接到判决书,那么他的上诉截止期就是1月24日。CHINADA 1月7日接到判决书,其上诉截止期就是1月28日。WADA 按规定再加21天。而在任何一方的截止期之后都不能再叠加一个所谓的其他方上诉截止期。也就是说,孙杨的截止期到期后,CHINADA就不能在加21天。

这在任何一个法律学校的入门教材里都有。而 WADA 一开始显然也是认同这个原则的,否则不会在第二个申诉申请日期过期后就硬要把 CHINADA拉出来。

而在WADA 在提交申诉内容过期后,一口咬定没有收到完整资料也是因为认同这个原则。其第二种说法,硬把回应(Response)说成是上诉(Appeal)也是强词夺理。而且,即使同意把回应(Response)说成是上诉(Appeal),在法律原理上说也不能用虚拟的没有发生的事实来作为计算依据。这是因为法律的最高指导原则是根据事实基础断案。也就是说,如果CHINADA真的上诉了,FINA也真的回应了,才能开始计算他们的截止日期。如果没有事实发生,那么就不能据此来断案。好比一个人没有偷窃的事实就不能判他偷窃罪一样。

没想到的是 CAS 居然完全认同WADA这种无耻的强盗逻辑,连基本的法学原理都不顾了。这就是明摆着拉偏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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