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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华为251事件! -- 大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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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人民网:华为的回应不是“法治”,而是以势压人(404了)

ZT:人民网:华为的回应不是“法治”,而是以势压人

华为的回应不是“法治”,而是以势压人

张炳剑

2019年12月03日13:33 来源:钱江晚报

原标题:「快评」华为的回应不是“法治”,而是以势压人

华为前员工李洪元离职后被起诉敲诈勒索,在羁押251天后,最终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释放。近日,李洪元及其家属接受多家媒体采访并表达了诉求:希望能跟华为高层沟通,并希望华为方面能就此事进行道歉。

针对此事,华为昨日晚间作出回应,读完这份百来字的回应,迎面扑来的就是华为那傲慢的神态。这份回应大致意思就是:我没错,你可以来告我。讲得还是那套他们嘴里的所谓“法治”。

法治讲的是一切事情都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华为此前的做法到底是正常举报还是有意构陷,这真是一个问题。要么是华为错了,要么是检察院错了。如今,检察院因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李洪元不起诉,还对其作了国家赔偿,这说明谁错了?

一起本是普通的民事纠纷,却不知被华为以什么方式“包装”成了涉嫌敲诈勒索的刑事案件。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就因这“无中生有”的举报,无端遭了251天的无妄之灾,而始作俑者就是华为。

更可恶的是,如今司法机关都还李洪元以清白了,华为却依旧摆出一副“你不服,你来告”的傲慢姿态,没有一丝歉意和悔意,一再拿法律作为挡箭牌,实在是有些令人费解。到底是什么给了华为这样的“迷之自信”,在铁板钉钉的事实面前,还端着“法治”的架子?

不知华为是否知道,在我们的刑法里还有一条诬告陷害罪?《刑法》第243条规定,犯诬告陷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尽管这一罪责成立的条件必须是具有主观方面的故意,具有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但华为如果拿不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当初其一系列动机的正当合法性,便很有可能涉嫌“诬告陷害罪”。而事实上,从当下披露的许多信息来分析,这一可能性不是没有。

华为试图将自己塑造成最讲法律的企业,却利用法律来打压自己的前员工;华为说尊重法律,却又对司法机关的结论视而不见。这不是什么“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而是“以势压人”的体现。

现实中,大企业“以势压人”的事情并不少见,法律成了他们可以“玩弄”的打压异己的工具。比如,在与员工发生纠纷时,有些企业就利用自己强大的法务团队,迫使维权员工放弃维权;而一些大企业更是凭借其在当地的影响力,借助司法机关之手,为其“摆平”麻烦。比如,去年鸿茅药酒厂动用当地公安机关跨省抓人的事件,就是非常典型的案例。

近些年,华为以其“硬核”的技术圈了众多国人粉,逐渐成了许多人心目中能够代表民族精神的品牌。许多民众支持华为,是因为它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国家技术的进步。只是,华为不要因此而误判,民众对技术进步的渴望,并不能替代对法治进步的渴望。一旦两者发生冲突,会毫不犹豫站在法治一边。

在“李洪元事件”中民众几乎一边倒支持李洪元的态势,就是最有力的证明。

(责编:实习生、袁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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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是人民日报下属机构,发布又撤贴,前3排看来也斗的不可开交.

LP一向不关心这些,现在也说这出戏好看:中国舆清很少有双方不相上下的局面,一般国家支持谁,谁占上风.现在竟然能这样势均立敌,很难得,值得吃瓜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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