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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A国用国内法在B国抓了C国人。不是赤裸裸的霸权主义是什么 -- 友来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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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不是

美国司法部(其实我们就叫它总检察院,比较贴切),要发“代为捕人的介绍信”给加拿大的对口单位前,要得到美国某个法院(这次是纽约东区法院)的批准。同样的,加拿大的对口总检察院收到信后,要交给加拿大的某个法官,检查美国送交的案情简介,认为有效,才能走流程交给警方去办。所以美国送出介绍信是8月,加拿大拖到11月才核准。

问题在于,唐纳怆是否完全掌控总检察院?这在美国国内都是一个普遍的疑问,我觉得他大概能控制半个总检察院,另半个偷摸做点事他不一定事先知道得那么细。我们已知,纽约东区法院受民主党的影响比较大,所以确实有一个可能,是民主党人接龙操作,给白宫下了套。

但等到11月,美国方面急速催促加拿大,说只有12/1这一个机会,不能错失。那么,能事先精确掌握孟女士的未来行程,应该是美国在华间谍机构的能力(而不是美国国内的检察院或法院),调动这块资源肯定要经过博尔顿了,所以这个计划,博尔顿事先知道,事先就配合了。博尔顿动手前就知道,抓到人后就第一时间知道,那么唐纳怆在抓人后第二时间知道,是很可能的。

中方大怒的一件事,是加拿大没有在抓人后的“第一时间”通知中方,中国官方通过其他渠道(肯定是当场被放走的孟的助理)才知道的,这个弯绕下来,没有几个小时不可能。加拿大为什么不官方通报?是傲慢吗?我认为有一种可能,是趁中国官方和华为最高层还不知道,打个时间差,用孟女士的随身电子设备远程访问华为数据库。此时华为安保方面当然认为是副董事长在等飞机时抓紧时间办公而已。加拿大根本没有这个意愿这么做,坐在孟女士隔壁房间的斯诺登的师弟们来自哪里,不言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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