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半岛问题需要意淫下中国对策了 -- 老广
下面很多人讨论问题的时候都(故意地)忽略原文中的限制条件
1. 必须是进出朝鲜的船只
2. 必须是公海
3. 公海上临检必须先征得船旗国同意
4. 船旗国可以不同意公海上接受检查、前往适当和方便的港口接受检查。因此有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
5. 如船旗国不配合,最后决定是由朝鲜制裁委员会作出的,这个委员会可以认为就是安理会的化身 (根据安理会暂行议事规则和第1718(2006)号决议)。
6. 实践证明,这个委员会并不会拿朝鲜怎么样。这个文件也提及了第2321(2016)号决议第12 段,这一段是什么呢:
2094(2013)、2270(2016)号决议或本决议禁止的活动,可要求对委员会根据本段
指认的船只采取以下的任一措施或所有措施:(a) 被指认船只的船旗国应不再允
许该船悬挂其船旗;(b) 被指认船只的船旗国应与有关港口国协调,指示该船前
往委员会指明的港口;(c) 所有会员国均应禁止被指认的船只进入本国港口,除
非是发生紧急情况,船只返回始发港口,或接受委员会指示入港;(d) 被委员会
指认的船只应接受第 1718(2006)号决议第 8(d)段规定的资产冻结;
注意根据本决议和2321(2016)号决议,所有限制措施必须是和船上货物载有第 1718(2006)、 1874(2009) 、 2087(2013) 、 2094(2013) 、 2270(2016) 、 2321(2016) 、 2356(2017) 、2371(2017)号决议或本决议禁止供应、销售、转让或出口的物项。之前在各个制裁协议之下朝鲜和中国仍然进行海上贸易,就是因为中国所在的这个委员会不认为相关船只违反了制裁决议。
6. 最后,第12条写了什么呢:申明第 7、8 和 9 段仅适用于朝鲜的情况,不得影响会员国根据国际法应有的权利,义务或责任,包括 1982 年 12 月 10 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针对任何其他情况规定的任何权利或义务。什么叫“国际法应有的权利”,看看朝鲜和中国之间的海运线路,都在中、朝的领海或专属经济区之内,已经不属于第7条规定的公海。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海是“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所以此决议的“海上拦截货船”部分对朝鲜的近海贸易没有影响,只会影响其远洋贸易,逼迫其将所有远洋贸易改为在中国进行转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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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贴一把标签:儿戏之谈,天道人道安在? 3 未知如之何 字0 2017-09-13 07:45:48
🙂这不是我的事儿,在我家门口打架,我不管了 1 夕曦 字879 2017-09-15 07:27:18
🙂联合国的海上拦截朝鲜货船的决议 2 mopfish 字2785 2017-09-13 05:07:15
🙂这个海上临检最后什么效果都没有
🙂将所有远洋贸易改为在中国进行转口 6 xiaobailong 字148 2017-09-15 07:16:12
🙂目瞪口呆,城里人真会玩 潜望镜 字0 2017-09-23 11:53:18
🙂把熊孩子领回家去。 1 拿不准 字0 2017-09-15 14:12:21
🙂第10条可惜了 xiaobailong 字446 2017-09-13 07:2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