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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人艰不拆讲笑话之二 -- 骨头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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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伊法治国

近些年,一些学者不断发表科研成果,论证“在回族聚居地区”“承认和恢复伊斯兰教的法律性。”2015年,宁夏大学杨国举副教授在《回族研究》发表论文,题为《回族聚居地区恢复性司法的路径选择:伊斯兰文化与恢复性司法的综合》。他提出:“伊斯兰教法是宗教教义、道德规范和法律制度的集合体”。“在恢复性司法中承认和恢复伊斯兰教的法律性。”政教合一的伊斯兰教教法,是造物主的启示,是以伊斯兰教义为准则的法律体系。众所周知,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是马列主义。其哲学基础“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

  

  最令人担忧的是,这样的科研成果正在指导社会司法改革。宁夏同心县“哈吉”“阿訇”的司法实践,竟然作为司法改革的先进经验向全国介绍。“哈吉”是伊斯兰教信众中完成到圣地麦加朝觐“功课”的人士,“阿訇”是清真寺中的教职人员。据官网报道:“‘哈吉’被宁夏吴忠市同心县人民法院聘任为人民调解员,‘阿訇’则被宁夏固原市泾源县检察院聘任为检察联络员。两地两院在调处矛盾和解决纠纷过程中,十分注重发挥‘哈吉’和‘阿訇’宗教人士的作用,积极探索与宗教人士一起化解社会矛盾的新途径、新方法,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再比如“河南开封朱仙镇穆斯林社会法庭的司法实践。据官网介绍:“为了推动基层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该党支部于2009年成立穆斯林社会法庭。该法庭与一般法庭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它办案不仅依靠法律和政策,而且依据社会公德和乡风民俗,与法院司法的权威性、专业性形成有效互补。”“该法庭自成立以来,5名‘社会法官’平均每年受理纠纷100余起。”朱仙镇党支部建立“穆斯林社会法庭”,被当地的官方媒体作为先进事迹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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