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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要不要重走集体化的光明老路——塘约道路在人大会议中心引发 -- 俺老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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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安徽是80年开始全省推“包产到户”,其中,肥西县部分公社

开始搞“包干到户”。

“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是有区别的,当年的责任制有好几种。

全国来看,李文的《中国土地制度的昨天、今天和明天》(延边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里有一些资料。

从1977年到1978年冬,四川、安徽、吉林等省已经在农村实行以“五定一奖”(所谓“五定”是指定人员、定任务、定时间、定质量、定工分,或者是定人员、定产量、定时间、定费用、定工分。“一奖”是指根据完工验收结果或者年终成果给予奖励。)为主的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

1979年底,全国一半以上的生产队实行包工到组,1/4的生产队实行包产到组。在包工到组和包产到组的同时,个别的地方自发地实行包产到户甚至包干到户。

80年9月中央75号文件后,以承包为主要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在全国农村迅速推广,推行联产责任制的生产队的比重由1980年初的28%(实行不联产的包工责任制的比重为55.7%)上升到该年底的51.8%和1981年10月的81.3%(此时不联产的定额包干的比重降至16.5%),其中实行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的生产队的比重在1981年10月已经占到50.8%,而在1年前只有15%,1年以后升至80%左右,两年以后上升到90%以上。

…………

1981年是农业生产责任制多变的一年,有些社队开春是小段包工,中途变为联产到组,最后又变为联产到劳、到户或大包干。从这一年开始包干到户逐渐成为农业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形式。

1982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各种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不论采取什么形式,只要群众不要求改变,就不要变动。1982年6月,以双包为主体的联产责任制在生产队总数中占到了93.7%,1983年这一比例升至99.4%,至此形成维持至今的农村土地经营方式的基本格局。

那段时间,中央召开了两次与农村、农业有关的会议。

第一次是1980年9月的中央召开省市区第一书记座谈会,会议通过了国家农委代中央起草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后中央以75号文件下发),根据杜润生在那次会议上的发言,“据今年麦收前后的不完全统计,全国90%的生产队建立了各种形式的责任制,其中,定额包工的约占55%,包产到组的约占25%,……6月以后,包产到户有较大发展,初步估计,现在可能达到20%左右,并且向中心地区发展。”;

第二次是1981年底召开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这次会议通过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作为1982年中央一号文件下发,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不同于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的个体经济,而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正式承认了“双包”责任制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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